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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

谈到工程造价,首先要明确工程造价的含义。

目前在对工程造价的理

解上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种:

    一是指完成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费用的总和,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

程费、设备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这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

也就是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是指发包工程的承包价格。

发包的内容有建筑、有安装,也有的是

包括建筑安装在内的、范围更广的“交钥匙”工程,但主要是指施工的

承包价格。

第二种工程造价与建筑施工企业密切相关。

因此,本文重点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即加强对发包工程承包价格的管理谈点认识和体会。

一、施工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施工承包价格指施工企业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筑、安装任务而以货币表现的交换值。

施工承包价格是建设项目建设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

价的高低,同时它与施工企业的利益紧密相关。

因此,它是基本建设领域

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施工承包价格是通过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概算来

确定的。

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它们都是以国家规定的定额、费率、指标等

依据编制的,并经由规定的有关方面认定或审定的,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

下对施工承包价格的调控和监管,因而它反映了国家的标准定价,实质上

实行着国家定价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施工承包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投标工作

来实现的,施工承包合同价格等于中标价加变更增减及合同规定允许调整

的费用。

在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当地政府规定的现行定额、

费率、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施工图纸编制标底,这是对施工承包价的

宏观控制。

但与计划经济有着很大不同的是:

参加竞争投标的各施工单位,

他们的报价除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及有关定额规定编制外,还必须建立在

企业自我测算的基础上,适合于本企业的定额来进行,按照可以争取达到

的先进合理水平来确定,兼具可行性和先进性,以确保在投标中获得有竞

争力的价格优势。

投标单位的报价需要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来进行客观评价,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质量保证、社会业绩等因素结合起来,判别其可靠性、合理性。

为此,有关方面已出台评标规则(包括工程报价与标底的允许偏离幅度),以指导和调控定标工作,合理决定施工承包价格。

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施工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及监管。

二、对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几点认识

在工程中标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全过程中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

理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

根据多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对加强工程造价

管理有如下的认识和体会。

1、定公平合理的合同是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

    工程在中标以后,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

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也应具有公平性,严重有失公平的合

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合同的严肃

性,即合同一经签订就不得单方更改,合同便成为日后双方行为的准则。

从造价角度看合同中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因此

在中标之后的签约阶段,承包商应据理力争签定公平合理的合同,为造价

管理打好基础。

合同条款中语言应周密、详实,不能给予模棱两可的解释,

任何这方面模棱两可的文字,都可能给承包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我们知道,承包商一般至

少具有以下权利:

(1)享有工程预付款的权利;

(2)按期收回工程款及逾期

利息的权利;(3)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时索赔的权利;(4)业主违

约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承包商在限制业主提出过分要求的同时,应依

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争取更多的权利。

2、工程施工期间的全方位管理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充

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全方位的造价管理工作。

(1)做好工程量的统计工作。

    工程量的统计,是造价管理中一项最基本的工作,在造价管理中地位

举足轻重。

统计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的情况和概(预)算方面的知识,掌握

一些施工常识,不错算漏算工程项目,与预算人员密切配合,善于发现可

以进行索赔的因素,如实做好统计报量工作。

(2)做好工程实施中的索赔工作。

    造价管理人员应熟悉合同规定,善于抓住索赔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最常见的索赔有:

延误工期索赔,变更索赔,赶工索赔,不可抗力

索赔等。

承包商不一定期望每一个索赔均获成功,但不应放弃任何一个索

赔机会。

同时要注意索赔的程序和有关资料的整理,以作为日后索赔工作

的依据。

(3)建立良好的造价管理系统。

    造价管理部门在承包商内部应处于造价管理的核心地位,其它各部门

应与其密切配合,材料采购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工程变更、技术交底、施

工方案、生产计划安排等资料都应递交造价管理部门。

然后由该部门的预

算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比较,定期进行核算,当发现预算用量等实际

用量有较大出入时,应分析是预算原因还是施工管理的原因,并相应采取

补救措施。

当存在投标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时,应结合合同有关规定

及时提出索赔方案。

3、技术方案与经济管理的结合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经济与技术,是两个不同范畴的学科,但在工程施工中,两者结合的

好与差,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施工企业的技术工作,重点

放在提高工程质量和保证建设工期上,这是无可非议的,说明重视社会效

益的一面。

但同时必须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果一个企业没有经济效益,

严重亏损,面临生存的危险,那么我们的技术工作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

木了。

    技术与经济的关系,技术是手段,经济是目的,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达到良好经济效益的目的。

两者相辅相成,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有不良后果。

例如:

我们制定的一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如果为了抢工期,不惜代价地投人大量人力物力,虽然抢出了信誉,却造成了亏损;如果为了保质量,不惜代价地提高建筑标准,虽然保证了质量,却使工程费用超出了工程合同造价。

反之,如果我们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考虑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同时,也考虑到严格控制工程合同造价,厉行节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那么,我们就有雄厚的资金购买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从而更有能力使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得到可靠的保证。

因此,技术方案与经济管理的结合,对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为加强工造价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招

投标阶段,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在工程中标后,要签定

公平合理的合同,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价;在工程实施阶段,要有效控制工

程造价,对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等等。

让我们共同致力于

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便企业的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得到进一提高。

施工发承包合同价款及工程签证

(本文系二○○二年上海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讲稿)

上海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建忠

建设工程合同是设立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行为的协议,是变更、终止上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一份好的合同可以最有效地调整、调节合同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化对立为统一,化矛盾为一致,使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改变施工求效益重经营轻管理的不良状况,使得在施工阶段的动态造价有效地得以控制,做到发包方降低工程造价增加合理利润;承包方减少不必要的管理、重复耗费,目标明确、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施工的利润率,最终同样达到增加合理利润的目的,取得双赢的结果。

要达到以上目的,涉及的方面是较多的,但就合同控制及合同的管理来说,除对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认识之外,存在缺陷较多的是:

其一,对工程签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认识比较模糊、处理茫然;其二,对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条款比较随意,没有形成完整无缺的严密体系;其三,履约保证条款虽然大都都有,但缺乏可操作性,诚信度普遍尚较差。

限于篇幅以下仅对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和广泛涉及的工程签证问题作出分析,明确相关概念。

并对上述问题的事先控制,以及未作预控情况下的事后处置的方法,原则作出较为详尽的论述与明确。

第一部分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

一、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明确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等的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建设工程承发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明确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对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有效地调节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双方履约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必须要明确的问题。

以下通过对施工承发包合同及相关问题的阐述来说明合同价款与工程造价之间区别与不同的运用。

合同是契约双方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对于施工承发包合同来说,它由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标函确定。

中标标函是招标、投标终了的产物,与其相关及组成内容为:

招标文件(含答疑会纪要等补充招标文件)、询标记录(含标后允许的明确事项的补充内容)、中标的投标标函、中标通知书及其他中标资料。

同时中标标函还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补充合同/协议的签订提供必要,甚至是充分的依据。

合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有约定如法之约束力。

这一点在我国过去的技术合同法中首开了先河,目前已广为运用,因此对合同约定内容的法律作用愈来愈为当事人所重视。

合同一般对如何运用补充合同协议的形式来弥补合同自身的缺陷,也会作出约定。

合同价款由合同确定。

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它包括标的是什么,其十分明确的界面是什么?

在此基础上合同标的与价款一一对应,应当清晰明了。

合同同时要对有关签证/索赔的事项进行明确,并就合同对价款、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其他约定项进行明确。

这两部分其一是动态的造价,另一是隐含的造价,随相应约定条件成立与否而显失。

补充合同/协议的作用是修正合同约定条款,调整合同价款。

例如对中标工程量按约定进行调整,或者当原合同价款以外的造价变更款总量超过约定量需在合同的平台上调整价款,还有其他权利义务的重新调整等。

上述相互关系情况参见图1。

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如不细分两者很容易混用。

曾经碰到过不少建设工程进度款超付的情况,问题往往就出在对这两者的认识不够清楚。

笔者所遇曾有一业主与承包方签订了某装饰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00余万元,在我们接受委托审核工程(建安)造价时业主方根据上报结算价800余万元已支付至600余万元,但合同价款依旧没有调整过,业主方并要求按规定从严核审。

结果审下来子目虽然有增有减,还是只有400余万元,施工方也认帐,但表示如有后续工程可在利润中抵扣。

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是这样阐述的: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对于上述合同价款的概念,如果没有违约,没有变更,没有签证和索赔事项的发生约定是正确的,但实际上有哪个工程履约的情况会是这样呢?

没有的。

所以就有了“追加合同价款”,但在上述阐述的概念中,只是注明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并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要用什么方式去确认。

实际上是指一些违约、变更、签证/索赔等事件所引起的价款,是分散的,相对独立的。

因此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款,并在承发包双方的履约过程中,有效地运用合同价款调节双方发承包行为过程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1)维护合同价款的严肃性。

为便于双方履约方便、有效地执行有关预付款、进度款的条款,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在合同平台上进行。

(2)上述所及“追加合同价款”一般在过程中确认但不结算,待竣工时并入工程(建安)造价中一并结算。

“追加合同价款”累计达到一定幅度,如大于原合同价款的10%以上或减少合同价款一定额度(比前者小),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再以新的合同价款作为施工进度过程中的结算依据。

否则合同价款日变夜长,难以确定,不便履行。

(3)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是最终的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财务结算的总依据。

在双方的履约过程中必须以合同价款(如有合同/协议调整价款的则以其以往最终一次的累计调整为准)为依据进行中期(进度款)支付结算。

在过程中未经合同平台上调整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不是合同价款就不能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而一般情况下未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就不能是最终合同价,相对它的支付仍然属于中期支付之列。

二、工程价款与合同价款的关系

工程价款与合同价款的关系如图

(2)所示。

暂定合同价适于诸如初步设计后经施工费率招标中标合同价款的临时约定,以利于迅速展开施工发承包和组织实施业务。

合同价款不轻易变更,要变更必须在合同平台上变更处理,签证/索赔的平台一般无权变更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即通常所及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是承发包工程最终的合同价款。

就具体操作的形式而言,它是在合同明确的标的价款,约定的合同条件,加上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索赔和可转化价款责任条款履约显现后形成的结算造价。

就同一个工程不同的约定情况下,可以形成多个建安结算造价,但如我们冠以全部包工包料情况下的建安结算造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应是唯一的了。

财务结算是在竣工结算基础上所办理的最终价款结算,是承发包双方款项清算依据。

三、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概念明确

合同价款首先它是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其次以支付为目的(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这样就明确了其内涵。

而追加合同价款,是确实需要,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其不够完善处在于,虽然追加合同价款概念比较明确,但是如何确认,确认为追加合同价款?

确认为合同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怎样、何时并入合同价款并作为过程履约的依据不明确。

根据合同价款首先必须是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规定,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并经合同中约定的确认程序确认后,并不形成合同价款,不能作为工程进度结算拨付的依据。

只有当经过补充合同/协议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才是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除在最终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方法确定的竣工结算,可直接进入结算造价的追加合同价款外,理当如此。

从造价控制的角度讲,合同价款已确定,追加合同价款已发生,工程明确的建安造价是原合同价款与追加合同价款之和,但追加合同价款未在合同平台上确认,合同价款依然如故。

合同价款的相对稳定性,给双方的履约,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实施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在过程中,工程建安造价与合同价款可以是不一致的,因为工程建安造价是客观的,而合同价款非但客观除最终审定的竣工结算价外需要双方协议确认。

最终在发承包双方法人平台上审定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取得了最终的统一。

第二部分工程签证与技术核定单等

一、工程签证与技术核定单等相关概念的明确

1、基本概念

工程签证等相关概念主要包括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设计变更、设计修改等。

明确这些概念对造价工程师正确处理工程签证(以下简称时为签证)事件将会提供十分有力的帮助。

(1)工程签证概念在全国范围内的明确,是在2002年6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首次统一的,它是如下表述的。

工程签证:

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

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对于上述概念,括号内的说明不作为明确概念的一部分,是笔者的随注,只是帮助了解目前现状的注释。

签证单的样式如表1所示。

对照合同价款的概念: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合同价款是发承包两个法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

工程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上述两项一个是法人行为,一个是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前者明确的是合同价款,后者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是不同的。

在这的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委托事宜和权限的,他的行为不能覆盖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并受到合同约定之约束。

对于“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而言。

其中“经发包人确认后”中的发包人尚不够明确,是指发包人法人主体,还是委托代理人(即发包方代表),在实际中应为发包方代表确认情况,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计取合同价款责任之外事件的工程造价,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法人平台调整合同价款。

(2)技术核定单是记录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对完成施工承包义务、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提出的具体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经甲方和有关单位共同核定的凭证。

(3)业务联系单是施工发承包双方就完成发承包合同标的业务事项沟通有关信息的联系凭单。

(4)设计变更是指按发包人的意图或经发包人采纳同意,在符合规划等要求情况下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变更重新设计的部分。

(5)设计修改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符合性修正更改的设计部分。

以上四个概念中的业务联系单虽然涉及范围比较广,但概念比较明晰、简明,较好理解。

对于其他三个概念可用笔者在一个工程中遇到的三个例子予以说明。

例如,有一个建造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砖木结构办公楼,因需要拟改造成宾馆。

该楼为л形建筑,主楼区域三层原为主办公区,大开间大进深侧廊,层高3.6米。

次楼区域四层,原为附属用房,内走廊开间进深均较小。

改造工程将拆除原有的木搁栅,木地板改为现浇钢砼楼面和砼地坪,增设卫生间等。

改建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①设计修改的运用。

在次楼区域,发现某型号的梁宽20厘米,高25厘米,设计单位配受力筋3Ф25为超筋梁,遂在向其提出后回答:

原计算值为3Ф22即可,配筋时放大了一号故用3Ф25,现改回为3Ф22即可。

于是,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了设计修改通知。

这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进行的,属于规范符合性的设计修改。

②设计变更的运用。

原改造设计将一处次楼区域二至四楼的木楼板全部拆空后逐层浇筑现浇钢砼楼面板,为保证底层大空间餐厅的使用,楼面荷载通过大跨度简支梁架立于原砖墙上。

原砖墙一层窗台下75厘米厚,被认为设计保守,强度储备较多。

①°经验算,二至四楼全部拆空后,原房屋结构成为一个矩形砖墙体,属刚弹性方案,砖墙的高厚比不能满足稳定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会发生失稳现象。

如要保证其不失稳,必须改变施工工艺,减少砖墙砌体的计算高度。

②°底层墙体虽较厚,但经原大放脚挖探发现,基础底面宽度只有1.33米,按地耐力复验,原设计还是很经济的,并无太多安全储备,按原设计改建后将超载1倍以上。

对于上述情况,发包方不得不考虑为保证底层大空间的餐厅使用需要,只得在厅中加了钢砼立柱,对楼层上的布局和施工工艺要求均作了变更调整,象这种情况的处理,必须通过发包人同意,进行变更重新设计,故当采取设计变更的方法解决此问题。

③技术核定单的运用。

该楼施工方在浇筑二层现浇楼面前,笔者验收时发现施工方擅自将所有受力筋、构造负筋全部由设计的Ⅱ级钢筋改为Ⅰ级钢筋,逐令其全部返工。

后因发包方考虑实际工期损失过多,针对原钢筋间距较大,采取加密钢筋的方法解决。

这里所采取的加密钢筋方法是通过技术核定单实现的。

虽然实际配筋与原设计变化较多,但是设计施工图并不需要修改,只需要围绕设计施工图开展一系列的符合性技术措施,保证满足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即可。

这张技术核定单因涉及对施工图设计的符合性问题,除发承包双方、工程监理签认外,设计单位必须同时签认方才有效。

在此顺提一下,假如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上述①所及之例图纸已经修改,但工地上无Ф22的钢筋,拟用3Ф25以大代小代,3Ф22是否可以呢?

一般地以大代小所见较多,但以大代小最终涉及到施工与原设计的符合性问题,技术核定单设计方必须同时签认。

对于上述例子请设计方签认时,设计方正确的行为当不予签认或签认为“不可替代”。

否则其将承担过错责任,因为使用3Ф25仍然会形成超筋梁,将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工程签证与技术核定单等事项的关系如图3示。

时效从关联事件确认起算             时效从事件发生起算

图3)

在图(3)中表示的工程签证与技术核定单等的关系并不是说工程签认可以涵盖技术核定单等的内容,只是说明了在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相应的款项时,技术核定单等其中的价款责任表述均应通过工程签证的途径表述和解决。

技术核定单等不是工程签证,但其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责任的可以与必要的说明材料一起作为工程签证单的附件予以表述。

工程签证的关联表述是工程签证通过现存已有的制度形成的固定表式资料,作为附件来表述相应的合同价款责任之外事件的一种简捷方法。

工程签证的直接表述一般在无法利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履约制度中,利用现成的表式反映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时,采取的一种直接表述价款责任事件的方法,其直接举证的依据作为签证的附件直接表述内容,主张相应的权利。

签证的时效规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发承包合同约定处理,起算时间宜按以下方式确定:

以关联表述引伸的签证应从关连事件确认之日起算;以直接表述的签证事件应以事件发生之日起算;上述两种时效如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可以不一致,可以分别明确。

3、相近概念的明确与区分

(1)施工图设计图纸与技术核定单的区别与联系

施工图设计是在设计层面上行使其职责的行为,设计相对技术核定行为要沉稳得多,具有相对唯一特征。

技术核定行为是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的技术行为,在同一张施工图纸的约束下,实现同一设计意图的技术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他们都是围绕设计图纸开展的符合性技术行为。

在此行为下表明设计是正确的,无需修改。

(2)设计变更与设计修改

设计变更必须由发包人提出,许多变更并受规划等条件和要求的限制,对于我们的感官对变更后的设计对象,一般都能一目了然其变更。

设计修改是对原设计所作的符合性修正或更改,并不一定要发包人提出,如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符合具体施工条件要求、符合发包方提出的细部要求等等,设计修改一般较变更的涉及范围要小或小得多。

二、工程签证的正常合理运用

1、签证的作用

因为签证是按发承包合同约定,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设计修改、业务往来、发包方代表的不当行为、违约事件等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一般均应通过签证的途径索取属于追加合同价款的价款部分,或明确价款的调整事宜。

从涉及合同价款的角度该签证也可以是双向的。

例:

某工程钢材为甲供,合同明确乙方并不承担因甲供钢材规格差异的串换义务。

在施工中因甲供无Ф20钢筋,发生了某号梁的钢筋用Ф22代替Ф20的情况,甲乙方和设计单位签认了技术核定单。

由于上述事件是由甲方的责任引起的,给乙方造成了损失,在技术核定单签认以后,乙方向甲方以《签证报审核定表》的形式,随附技术核定单及其相应的证据、说明材料,提出签证的要求。

象这种情况就是一种比较规范的方法,在规范的行为条件下,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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