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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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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考勤管理制度

  篇一:

万科集团考勤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考勤管理办法(mhkg-Rl-zd-014)

  1.目的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集团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外派员工。

  2.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

3.术语与定义

  无4.职责

  (万科考勤管理制度)4.1.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权限内员工的请假申请;4.2.各部门负责人按期报送部门员工月度考勤表;4.3.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考勤报表;4.4.人事行政副总负责审定月度考勤报表。

5.程序与内容5.1.工作时间的规定

  公司实行8小时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即自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

8:

30~17:

00。

5.2.考勤管理

  5.2.1.员工请假审批管理5.2.1.1.一般员工与部门副经理

  集团一般员工与部门副经理的假期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各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5.2.1.2.部门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三天以内(含)假期向主管领导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各部门负责人三天以上假期向主管领导申请,由总裁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5.2.1.3.高层领导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假期向总裁申请,经总裁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5.2.1.4.集团外派人员

  集团外派人员的请假审批根据子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子公司总经理的请假由总裁进行审批,其他外派人员的请假由子公司相关高层进行审批。

5.2.1.5.员工销假管理

  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有关上级进行销假,一天以上假期需要通过面谈或电话的形式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5.2.2.员工请假审批手续

  5.2.2.1.公司员工请假应履行请假审批手续,需于事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向

  相关人员申请,根据假期天数,经相应审批后方可请假。

  5.2.2.2.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事前请假者,员工本人应口头申请,并在事中或

  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5.2.2.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主管领导对所属员工的考勤管理、假期申请负

  管理责任,如公司员工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由各部门负责人及集团各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5.2.3.员工因公外出审批手续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外出办公,必须事前通过文字形式(书面申请、电子邮件或短信)向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进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允许后方可外出办公,如发现没有文字形式申请凭证的情况,则一律视为旷工。

  5.2.4.月度考勤报表报批

  5.2.4.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员工考勤报表的填报工作;各子公司主

  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外派员工考勤报表的填报工作。

  5.2.4.2.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及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月度考勤报表的审核工

  作。

  5.2.4.3.各部门负责人与各子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应于每月22日下

  午5点前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审核后的月度考勤报表,未报考勤者本单位本月将不发放工资,等考勤报表报送后下个月补发。

  5.2.4.4.审核后的月度考勤报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经公司行政人事副总裁核

  准后,作为当月薪酬发放的依据。

  5.2.5.考勤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综合管理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抽查结果对考勤月报进行监督与处罚。

5.3.假期与处罚管理5.3.1.旷工

  5.3.1.1.旷工期间,公司将对该员工每日处以岗位工资200%的罚款。

5.3.1.2.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公司将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5.3.2.迟到、早退

  5.3.2.1.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及早退3次以上者,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应向该员

  工提出书面警告。

  5.3.2.2.每月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超过3次以上者,每3次迟到、早退折合为

  旷工一天处理。

  5.3.2.3.如遇公司抽查发现员工存在迟到、早退现象的,则每次处以人民币50

  元的罚款,该罚款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5.3.3.事假

  5.3.3.1.因个人或家庭特殊事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不得不请假的,视为事

  假。

  5.3.3.2.事假可使用带薪年假充抵。

5.3.3.3.事假期间薪酬发放标准如下:

  表1事假期间薪酬发放标准

  5.3.4.病假

  5.3.4.1.以下情形为病假:

  5.3.4.1.1.上班时间去医院就诊的;

  5.3.4.1.2.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经医院诊断须在家病休的;5.3.4.1.3.因病经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

  5.3.4.2.员工休病假,须履行公司请假手续,病假超过1天须提供合法医疗机

  构的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无医院证明的,视为旷工。

  5.3.4.3.员工病假可使用带薪年假充抵。

5.3.4.4.病假期间薪酬发放标准如下:

  表2病假期间薪酬发放标准

  5.3.5.婚假

  5.3.5.1.员工本人婚嫁给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

  再奖励7天。

  5.3.5.2.婚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婚假期间员工薪酬按岗位工资支付。

5.3.5.3.婚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直接上级批准,可分次在二

  个月内休完。

  5.3.6.丧假

  5.3.6.1.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5.3.6.2.其它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丧假1天。

  5.3.6.3.丧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丧假期间员工薪酬按岗位工资支付。

5.3.7.产假

  5.3.7.1.每位满24周岁的已婚女员工生育时可享受90天的产假及30天的晚育

  奖励假,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假。

员工可以把产前假挪至产后一起休(总共120天)。

  5.3.7.2.已婚女员工产前常规检查按正常出勤计算。

  5.3.7.3.员工应在开始休假前一周按相关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5.3.7.4.产假期间员工的薪酬按岗位工资支付。

5.3.8.哺乳假

  5.3.8.1.女员工自生育后享受每天1小时哺育未满周岁婴儿假。

  5.3.8.2.哺乳时间可累计计算,即累计4小时可以休半天,累计8小时可以休

  一天。

  5.3.8.3.享受哺乳假的女职工可以每天晚上班1小时,或早下班1小时。

5.3.8.4.以上2、3两种方法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但总时间应保持不变。

5.3.8.5.哺乳假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

5.3.9.带薪年假

  带薪年假见《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5.3.10.工伤假

  工伤假依照国家相关条例执行。

5.4.附则

  5.4.1.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

  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5.4.2.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公司将依照制度规定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如发

  现员工在工作时间无故不在公司办公的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处以财务罚款、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严厉处罚。

  5.4.3.万科集团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关考勤管理办法,并报集

  团审批后执行。

  5.4.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

6.支持性文件

  6.1.《万科集团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7.相关记录

  7.1.《万科集团请假申请表》7.2.《万科集团月度考勤报表》

  mhkg-Rl-bd-051mhkg-Rl-bd-052

  mhkg-Rl-zd-012

  篇二:

万科考勤管理制度(修订)

  考勤管理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的劳动纪律观念,特制订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公司总监级以上人员执行不定时工时,不来公司需告之公司前台,由前台负责登记。

第三条投资发展部周一至周六工作六天,周日休息。

其他总部职能部门周一至周五工作五天,周六、日为休息日。

策划部人员上班时间9:

30,下班时间18:

30,其他总部职能部门员工上班时间为9:

00,下班时间为18:

00,11:

30-13:

30的时间内可外出午餐,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第四条公司依据工牌刷卡的时间统计考勤,无法及时刷卡需提前报请部门领导,否则视为缺勤。

第五条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部门考勤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外出公办不能按时到公司出勤刷卡的,需提前告之部门负责人。

前台每日检查考勤,发现未刷考勤者,向其部门负责人问明缘由后,进行考勤补填。

  第七条临时外出公办,不影响上下班刷卡的,只须在前台做外出登记。

  第八条对于没有提前向部门领导说明而以有事为由不能到岗出勤的情况,在事实不清、无法考证时均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经公司批准同意后的各类请假,以《请假审批单》确认的时间作为考勤记录。

第十条经公司批准同意的因公出差,需在出差前向公司前台提交《出差审批表》,出差回程上班后应到前台进行销假备案。

  第十一条加班须经公司书面批准,依据相关法律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未经公司批准或确认,员工在下班后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自行在公司停留,不视为加班。

  第十三条公休日加班的可安排调休。

法定节假日参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休假,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各类假期规定

  第十四条凡上班时间不能到岗者均应请假,获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事由不充分或请假有碍本职工作时,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十五条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进行书面申请,获准后报公司前台备案。

假期超过十五天,休满后应及时到前台销假备案。

  第十六条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存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七条事假

  

(一)需提前书面申请,遇突发事件也可用电话请假,但上班当日必须补齐请假手续。

(二)一个月内事假批假以5天为限,如需报请5天以上事假的,原则上按劝退处理;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延期。

第十八条病假

  

(一)员工生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

2天(含)以上病假须有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原则上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患急病者可打电话向直线领导请假并告知前台,病假期满上班当日补齐请假手续。

  (三)病情严重,经医院诊断证明须疗养20天以上(含)的,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病假,但以6个月为限,长期休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岗位工资、绩效与奖金、午餐补助与通讯费等福利补助;超过6个月仍不能复职者,公司视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婚假

  

(一)工作满半年的员工可享受婚假,婚假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有效。

(二)员工请婚假须持结婚证书提前15天向人力行政部申请,婚假不可分次申请。

(三)初婚者婚假为3天,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7天,婚假总计10天,再婚者婚假一律为3天。

第二十条丧假

  

(一)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享受丧假

  

(二)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死亡的,可请丧家7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请丧假3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

(四)休丧假需附医院开具的亲属死亡证明书或公安机关注销户籍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公司正式女员工享受产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必须提前半年申请,计划生育假必须提前一个星期申请。

  

(二)顺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女满24周岁)条件的,另增加产假30天。

(三)流产或施行人流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休假14天,怀孕4个月以上休假30天。

员工终身只享受一次计划生育假。

  (四)休产假、计划生育假需附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

  (五)未婚生育的,依上述规定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护理假

  

(一)公司正式男员工,在其配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正常生产时,可享受5天的护理产假。

(二)休护理假需附医院和结婚证明,且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年休假

  

(一)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假,工作年限满20年,可享受15天的带薪年假。

  

(二)申请享受年休假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请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并报人力行政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年假可以分次休完,但每次不少于半日。

  (三)员工年休假应在本自然年度内休完,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假者,经部门领导书面确认后,可按本市规定给予未休假补偿或延至农历春节前休假。

  (四)员工当年内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的,不享受当年年假;当年享受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年假。

  (五)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在任何时间休年假,员工应予服从,经二次安排不服从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伤或因工致病不能工作,经确认属工伤的,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可申请工伤假。

未办理工伤假申请审批手续的,不享受本制度工伤假规定相关待遇。

  

(二)工伤假期间不发放绩效奖金及餐补等报销福利,治疗费及致残补助根据《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各类休假扣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病事假的固定工资扣款标准:

  

(一)请病、事假以小时为单位,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

(二)病假、事假期间没有工资。

  第二十六条福利补贴扣款标准

  交通、午餐、通讯等补贴以实际出勤日计算。

请假达半日者,当日不享受各项补贴;请假不足半日的,餐补、交通等各项补贴全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绩效奖金扣款

  全月请事、病假累计超过三天(含),当月绩效奖金依实际出勤天数除以应出勤天数之比例发放。

  考勤扣款表

  第五章请假审批

  第二十八条员工请假应向直线领导提出,并实行逐级审批。

请假三天以内的,审批至部门经理;三天(含)以上的审批至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职工请假核准权限表如下:

  第三十条本表可依实际情况由上级主管书面授权下级代办请假审批,授权书留存人力行政部

  备案。

  第三十一条在批假之前,部门负责人应安排好请假员工所负责的工作,如休假人员岗位需另行安排他人接替工作的,须报请总经理批准,同时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部门负责人有权视工作情况决定员工休假时间及期限。

  第三十二条连续5天之内(含5天)休假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连续5天以上休假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迟到、早退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罚金由前台负责征收: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况均属于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公司将在行为发生的次月起按照降低50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一)当年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单月内迟到与早退合计超过3次;

(二)当年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发生单月内事假累计天数超过5天;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篇三:

万科集团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mhkg-Rl-zd-012)

  1.目的

  为落实和完善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其他人员年休假办法视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万科集团各子公司的年休假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另行制订规定,并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各部门负责人、相关领导、总裁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年休假申请;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年休假的登记与统计;

  5.程序和内容

  5.1.年休假的假期

  5.1.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5.1.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0天;

  5.1.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5天。

  5.1.4.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

  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5.2.当年进入集团工作的员工假期标准

  5.2.1.上半年进入的,当年可享受第二条所列假期标准;

  5.2.2.下半年进入的,当年不享受第二条所列假期标准。

  5.3.年休假安排

  5.3.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

  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

  保证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5.3.2.制订本部门当年的员工年休假计划,于年初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计划安排

  要充分考虑岗位与人员的配置情况,科学安排、认真实施,应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成等现象。

  5.3.3.员工按计划准备休假时,需提前两周递交书面申请。

公司领导层及部门经

  理休假须经总裁签字批准,普通员工休假须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经批准后的休假申请应交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5.3.4.员工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好有关工作,在休假期间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并

  保证早九点至晚九点时间段内联络畅通,以确保休假期间紧急工作不被延误。

  5.3.5.各部门要为员工休假提供方便。

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休假的,

  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5.3.6.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

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

  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履行手续。

  5.3.7.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用,在病事假发生

  当月,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获批准后予以抵扣相应休假天数;不抵用休假的病事假应严格按《万科集团考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5.3.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5.3.8.1.经公司批准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

  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3.8.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5.3.8.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3.8.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3.8.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3.8.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5.3.8.1.-5.3.8.5.

  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4.年休假待遇

  5.4.1.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的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以实现年休假的

  目的。

  5.4.2.员工在批准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5.4.3.公司实行旅游补助制度,对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假期的员工,由公司发放适

  度旅游补助,凡应休年休假假期用于抵扣病事假的,仍享受旅游补助。

  5.4.4.对因工作本年度未能享受休假的员工,其规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给予相应的

  旅游补助和300%日工资的报酬(以月岗位工资为标准除以21.75天计算)。

  5.5.附则

  5.5.1.本管理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起执行。

20xx年度《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5.5.2.本管理办法归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支持性文件

  无。

  7.相关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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