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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做到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培养人才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秩序管理是在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保卫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共同搞好校园秩序管理。

第二条保卫部在履行其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应建立专门的校园巡逻队伍和巡逻制度,以加强校园秩序的维护,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的校园管理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校园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校园环境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对校园环境保护管理,并负责汛期防台防汛的组织与实施;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校园内给排水、路灯、道路、广场、围墙等的维护和维修,对校园内绿地、花坛的养护监督;基建处负责校园规划管理,对其管辖的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和;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牌、校门牌的制作和管理;宣传部负责校园平面图、校内宣传栏的设立及日常更新维护,报栏的设立及日常维护,保证报纸的及时更新;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交通管理及校内各种交通标识牌的设立、维护;后勤集团负责校园绿化、卫生及环境整洁管理和供暖管网并协调市煤气公司负责煤气管网的维护及校园内广告的治理工作;网络中心负责数据通讯、电话管网线的维护;各院(所)、各直属单位负责各自办公楼或实验室前的专用栏的维护和管理。

凡涉及上述校园管理项目的设立、更新,应由各负责单位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章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第五条凡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及学校有关建筑施工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不允许乱搭乱建、胡乱堆放材料,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撒料、漏料,残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挡板及警示标志,竣工后对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制作水泥预制件。

凡超出规划建筑红线占用道路场地,搭建临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国资处审核批准。

第六条凡在校园内进行维修、改造施工的单位,施工前须向国有资产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处批准后,办理环境抵押金手续,方可施工。

待施工结束后,根据其地貌或绿化恢复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抵押金。

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国有资产处对此工程项目的验收意见,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为保护校园规划设施和已成型的树木、绿地,凡在校园绿地内种植树木、移植树木,或者校友种植纪念树、立碑,或者对校园绿地施行改造的,实施单位于施工前向国有资产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处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学校环保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垃圾、恶臭、放射性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产生污染源的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治理,对有害化学品、剧毒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散漏。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违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垒挡墙、圈地、盖房、种菜,严禁饲养各种家畜家禽。

如果确因建设需要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道路、土地,须向国有资产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校内招贴栏是为校内各单位提供告知性招贴和为师生服务的,不对外服务。

各单位的通知或告示应在规定的招贴栏内张贴,不允许随意在校园内张贴广告和在建筑物上喷涂、架设广告、标语。

后勤集团有权制止和清除张贴违章广告。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大学关于校园悬挂、张贴、发送、展示室外宣传品的暂行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拉设横幅和标语搞宣传活动,各单位的宣传活动必须报校宣传部审批并在指定地点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校名校牌、校园平面图、校内宣传栏、报栏、课程安排栏等;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建造宣传栏、报栏、课程安排栏、办公楼的专用栏。

在校园内建造上述各种设施,建造单位需向国有资产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禁止校外单位在校园内设摊广告和招揽生意。

禁止校外单位在校内递送广告单。

校内人员也不能受雇于校外单位从事此工作。

保卫处有权对此行为加以劝阻和处罚,直至限令其离开学校。

第十三条全校师生既有享受优美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又有爱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义务。

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人不得随意践踏草坪,折树枝,任意采摘花卉、果实。

保卫处有权对此行为加以劝阻和处罚,对破坏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劝其改正;校园美化和绿化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四条保护路灯设施是全校人员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不得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不得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不得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如确实需要使用路灯电源,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地下管网(包括给排水、电缆、通讯、网线、有线电视、煤气、供暖)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学校生活的命脉,校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管网的义务。

凡进行地面以下施工时,施工的委托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国有资产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对在管网区域内施工的,实行由施工单位向国有资产处交纳地下管网完好保证金制度,待施工结束后,根据其地下管网的完好程度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抵押金。

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国有资产处对此工程项目的验收意见(包括必须上交施工图),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校内围栏、围墙、室外公共人行楼梯、路边石、人行步道,不得损坏路牌、交通标识牌、小品、雕塑、广场及附属设施。

全校师生有维护各种公共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和盗窃各种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

保卫处负责校内各种交通标识牌的设立、维护。

并负责对破坏校园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校园门卫及出入人员、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各校区大门是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门卫值勤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应精神饱满、着装整齐、标志醒目,以严谨、文明、热情的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门卫管理。

第十八条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凡进入学校的人员须持有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随时接受校门卫值勤人员的检查。

未持证件且未办理任何进校手续的人员,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二十条严禁空出租车、营运摩托车、农用车进入校园,未经允许,噪音较大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二十一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含自行车)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在校园进行锻炼的教工、离退休人员和校外闲散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学校的作息安排,晨练时间为:

7:

00—8:

10(5月1日—10月1日);7:

00—8:

40(10月1日—次年5月1日),活动后应保持活动场地整洁。

第二十三条在校园锻炼期间若使用音响设备,音响音量应尽量控制在不影响学校教学、办公、会议和学生自习、做实验的范围。

严禁在校内利用学校场地设施进行盈利性活动,严禁携带宠物入校,违者将劝离校园,不允许再次进入校园。

 

第五章校园商业网点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的校园经商活动,是指以销售商品或提供餐饮供应、加工修理、物品租赁、旅店住宿、打字复印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等服务方式,获取经营利润的行为,包括以获取经营利润为最终目的的宣传、推销、促销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处是校园经商活动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园经商活动进行管理。

学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称综治委),是学校监督、协调校园经商管理工作的机构,代表学校行使校园经商活动的最终审批权。

凡在校园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本规定,接受以上部门的管理。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经商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并有教育、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学校经商管理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校园经商活动采取统筹安排、保障安全、严格控制的原则。

除学校批准的后勤服务单位、学生组织外,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团体均不得在校园内开设经商场所。

学校后勤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划,设置经商场所。

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设经商场所和开展经商活动。

学生组织只能开设勤工助学性质的经商场所,且只允许在学校公寓楼内开设。

第二十七条凡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并按规定交纳校园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校园商业网点的规划设置由后勤处负责,经营管理统一归属到后勤集团,安全及秩序管理由保卫部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十九条凡在校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须向校保卫部提出书面申请,保卫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在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校经营。

第三十条严格限制校园内的临时性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确因需要在校从事临时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保卫部申报审批。

在领取《校园经营临时许可证》并交纳校园管理费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活动。

第三十一条使用学校公寓开设经商场所、进行经商活动的由后勤处审核,使用学校公用房开设经商场所、进行经商活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在校园道路、广场等室外场地设置经商设施、进行经商活动的由保卫处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对本部门审核范围内的经商活动,具有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取缔。

在校园内开设经商场所、进行经商活动,在相关部门审核后,须经保卫处安全检查合格,由综治委最终审批。

开展校园经商活动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和未被批准的一律禁止开业。

第三十二条学校支持大学生勤工助学和举办公益性活动。

学生组织开展临时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公益性活动,须按隶属关系,向其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开展勤工助学或举办公益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活动方式和参加范围等必要事项,经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取得活动举办场馆、场地使用单位的准许后,报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

确因工作需要,招纳校外单位来校举办商品宣传活动和开设短期经商场所的,学校承办单位应到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承办单位有责任督促校外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开展经商活动,并保护好经营场地的卫生,不得干扰校园正常秩序。

如违反规定,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处罚和取缔,承办单位必须配合。

第三十四条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个人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

雇用、招租个体经营业户来校从事商业服务,应以保障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必需为目的,学校承办单位作为经营主体,对个体经营业户负有教育和管理责任,对其危害校园安全与稳定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对拒不服从学校管理、严重危害校园安全与稳定的经营业户,承办单位应按学校经商管理部门的要求,立即中止雇用、招租关系。

第三十五条校园经商活动须服从学校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地点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营业,不干扰学校正常作息秩序;

(三)认真执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经营态度端正,明码标价,计量准确,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五)认真执行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周围洁净,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六)店名牌匾、宣传广告字体规范、用语文明;

(七)送货车辆遵守校园交通安全规定,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出校园。

第三十三条学校禁止下列校园经商行为:

(一)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设经商场所和举办商品宣传、推销、促销活动的;

(二)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公寓、公用房、场地、设施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

(三)擅自占用学校公寓、公用房、场地、设施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

(四)私自向校外人员或单位开放体育馆、运动场、影剧院、放映厅、会议室、食堂、教室等仅供校内师生使用的服务设施的;

(五)不具备开展校园经商活动条件,擅自开展经商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开业批准的;

(六)摆摊设点露天经营和流动推销、兜售商品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搭建违章建筑、经商外溢的;

(八)擅自改变主营项目的;

(九)使用大功率音响和设备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

(十)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火用电的;

(十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物品的;

(十二)违反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出售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麻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加热棒、电炉子等校园禁售物品的;

(十三)提供反动、色情、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经营项目或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四)经营内容有悖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可能产生非法宗教宣传问题,造成民族矛盾,引起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十五)其他干扰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予以追究,构成违纪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校内单位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根据情况和危害后果,学校可以责令违规单位对经商场所停业整顿,限期恢复房屋、场地、设施的原样,必要时可以取缔经商活动,收回房屋或场地、设施。

违规情况严重或两次违规的,对单位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单位本年度集体评先进优的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一年内不能获得荣誉称号,不能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学校对违规经商单位进行严格审计,收缴全部经营所得,对存在经济问题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校职工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视危害程度和改过态度,责令停业、责令恢复原样、取缔经商活动、收回使用的公用房屋、场地、设施。

违规情况严重和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适当扣罚其校内津贴。

(三)校外单位和校外人员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由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拒不改正的,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离校或取消供水、供电、供暖服务等制约措施,来迫使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规经商活动。

第三十七条处罚的执行和申诉程序

(一)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经营业主和经营单位发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告知书》,限令有关人员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二)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校园经商管理行为未加改正的,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应当向经营业主和经营单位(或职工住宅所有人)发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处罚通知书》,准备实施处罚。

(三)对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违反校园经商管理处罚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综治委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综治委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

(四)未提出复议申请和综治委决定处罚的,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处罚的执行部门

(一)在教学区、办公区、科研区和学生生活服务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处罚,涉及校园安全管理和校园秩序管理的,由保卫处负责执行;

(二)涉及学校公寓管理的,由后勤处负责执行。

(三)涉及公用房管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

(四)涉及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由后勤处负责执行。

(五)在职工住宅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由后勤处负责处罚和采取制约措施。

(六)对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处罚需要由学校其他部门协同执行时,由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校园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在我校运动场、电影场、校园文化广场以及体育馆、食堂、教室等场地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集会、报告、讲座等大型室内外公共群体活动,必须按本规定向保卫部申报登记,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的界定为:

本院系千人以上、跨院系五佰人以上及跨校性的各项活动。

校工会、校团委、体育部等单位的惯例活动除外。

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按校党委发(2009)28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各项大型活动的组织者,须提前三天向保卫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内容、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保卫部应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许可与否的审批意见通知组织者。

需要市文保分局、公安局许可的在48小时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举办大型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举办单位或组织者应与保卫部共同研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负责落实和实施,必要时保卫部派人参与指导及保卫工作。

第四十二条无特殊情况未经审批同意而执意举办的活动,将视为校园内非法活动,保卫部有权予以制止、取缔,并追究举办单位领导人及组织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经审批同意的大型活动,有关场地管理单位不得租借所需场地,为活动组织者提供任何方便,否则,将追究其管理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由保卫部全面负责活动及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并制定详细的保卫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措施,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处罚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和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可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保卫处报请政府、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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