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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争议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法争议经典案例

王某在S公司第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10日到期,2009年3月10日后王某仍继续在S公司工作。

由于S公司人事的疏忽,直至3月底结算当月工资时,才意识到王某的劳动合同已到期。

S公司人事部遂于4月5日向王某用EMS寄出两份劳动合同,请王某签字。

3日后,S公司收到签有王某姓名的劳动合同。

2009年8月王某突然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声称公司于旧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要求公司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自2009年3月10日起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期间,公司提交签有王某姓名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经公安机关笔记鉴定,劳动合同上王某的姓名并非出自王某所签。

【律师分析】

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

孔琪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一直未予订立,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而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以一个月的宽限期。

本案中,经权威部门鉴定,该书面劳动合同上签字并非王某签字,这意味着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失去真实性,公司无法证明双方之前存有书面劳动合同。

但公司人事部持有EMS寄出凭证以及送达到对方的回执,且寄出凭证上的邮件内容一栏明白无误地写着“劳动合同”及该合同编号。

此外,亦有电子邮件证明公司就签订劳动合同多次与王某沟通。

故此,可以得出公司已履行了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律强调的只是用人单位一方的“订立”合同义务,而没有讲“持有”、“保存”的义务加于用人单位。

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最终,经过裁决,裁决S公司支付王某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4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其余时间的双倍工资未予支持。

【经典重现2】

“跨法年”的补偿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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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访专家: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 沈骏

小张的劳动合同是在2006年11月签订的,合同期3年,到2009年11月期满,小张在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收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按照小张的理解,既然她工作了三年,就应该有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却只计算了两个月。

而人事部门的解释是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年限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起算,到2009年11月期满只有一年零11个月,不满两年的按照两个月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对此,小张感到很困惑:

自己在公司里还算是新人,许多老员工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工作了七八年的又怎么算?

【律师分析】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

沈骏表示,关于合同到期时经济补偿金计算的问题,需要区别于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如果合同没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工作伊始开始起算;但若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年限则只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小张所在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条款,在合同届满时行使了不续签的权利,补偿金计算并没有违法之处。

随后,小张又表示困惑,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到期不续签要给补偿金,那么为什么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算,而只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呢?

对此,沈骏表示,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是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新生效的法律,只能对法律生效之后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而不能追溯到法律生效之前,这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最后,沈骏总结:

第一,合同没到期公司要解除,从工作时起算;第二,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第三,合同到期了员工不续签,没有经济补偿金。

 

【经典重现3】

被迫辞职中的代通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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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专家: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 罗欣

2008年8月,某工程技术公司员工A接受公司指派至外地为某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该项目期限为一周,公司为A购买了间隔为一周的往返机票。

但A在项目所在地工作5个工作日后即返回了上海,理由是剩余2日为周六、周日其可以自由支配。

公司则认为A的行为违反了开始的项目安排,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可以处以降职处分,同时薪酬调整为最低工资。

A不服,后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产生的双倍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人民币5万余元。

经查A承认公司《员工手册》上载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严重违纪的规定,也承认其事先与公司确认过《行程单》。

但A不认为其周末提前回沪的行为属严重违纪。

经调解A确认不愿再回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原合同,公司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补偿等款项。

【律师分析】

代通知金主要适用于无过错解除

罗欣表示,此案首先要分析“关于被迫辞职的成立条件”。

本案中,由于降职及减发工资等原因,员工A的情形可能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员工A的行为确属严重违纪,则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分的行为完全合法,因此员工A的诉请依据将完全落空。

其次,关于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若员工是以被迫辞职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依法仅能要求经济补偿金而不能要求赔偿金。

本案中,员工A能够接受协商解除的原因之一也在于其要求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被迫辞职中的代通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法律所规定的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主要集中于无过错解除,超出以上情形主张代通知金的情形可能均属依法无据。

本案中,员工既然以被迫辞职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则其解除情形完全不符合应当支付代通金的情形。

所以,员工A放弃了代通金的诉请,转而在调解中要求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经典重现4】

12个月内连续2个东家是否有年休假?

入围热度:

★★★★

采访专家: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屈晓蓉

方某是一名销售人员,于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9月19日任职于A公司,之后次日,即2008年9月20日进入B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固定底薪为每月3000元,提成工资根据B公司的提成管理制度按方某的实际销售额确定。

由于方某已有10多年社会工作经验(未满20年),销售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两个月,月收入都在一万元左右。

就在此时,C公司急需招聘一名销售部门经理,方某即于2008年11月20日向B公司递交了辞呈,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20日解除。

最后一个月,方某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几乎无销售业绩,因此,当月工资只有3000元的底薪。

结算工资时,方某要求B公司一并支付自己当年未休的年休假补偿,但B公司拒绝支付。

【律师分析】

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享受年休假,且包含不在同一东家

屈晓蓉说,本案首先要分析方某是否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虽然方某在B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但从2007年2月1日进入A公司算起至2008年9月19日,已连续工作19个月,且2008年9月19日离开A公司和2008年9月20日进入B公司之间无任何时间间隔,因此,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具体方某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取决于其本人的社会工龄。

方某的社会工龄为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根据规定,能享受到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应为10天。

但本案中,方某自己提出离职,是否有权享受年休假补偿?

根据规定,一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结束,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应当根据实际工作天数进行法定折算;二是法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其中的“与”字代表的是不追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谁主动提出的问题。

因此,虽是方某提出辞职,但其仍有享受年休假补偿的权利。

经折算,方某有权享受2天年休假补偿。

这2天的年休假工资又该如何计算?

屈晓蓉分析,虽然方某在离职前一月工资仅为3000元,但由于其实行的是提成工资制,根据相关规定,该种情形下,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月工资要按照方某实际工作月份工资报酬剔除加班工资后进行平均。

 

 

【经典重现5】

公司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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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专家: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 孙琳

2003年1月20日,孙某与沪上一家从事企业管理软件开发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一职。

2005年7月,孙某被公司委派到美国总部参加了技术培训,回国后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孙某在正式离职之日起1年内的任何时候,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被限制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受聘或服务于与公司的任何一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团体或个人。

协议中同时约定,在孙某离职时公司将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但未约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

2008年5月,孙某辞去该公司的职务,同年12月,孙某到另一家从事播放器软件开发的公司任职。

2009年3月,孙某向原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但公司认为,公司未支付其补偿金即意味着不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也未约定补偿金额,则孙某不应获得该项补偿。

【律师分析】

约定竞业限制,员工离职后无书面告知将支付补偿

孙琳表示,在上述案例中,孙某先后任职于两家软件公司,虽然两家公司都从事软件开发及维护,但两家公司的软件应用范围并不相同,因此这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孙某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在员工离职时也未通知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如员工依照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再要求离职的员工履行原先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在员工离职前、后的合理时间内书面告知员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与员工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额或支付标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不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在实践中,对此情况可由双方对此作补充约定,由此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般会根据劳动者在职期间正常工资的20%-50%,裁定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因此,孙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虽然双方未约定补偿金额及标准,该公司也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

劳动合同

 编号:

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省市县(区)乡(镇)村(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在住址: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乙方为本企业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经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乙方在部门,从事工作,工作地点: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经乙方同意,可变更乙方的工作。

第三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时间制度。

工作时间为:

休息时间为: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生产和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防护职业病。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按第种方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将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1.年薪元,支付时间为;

其他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

津贴元;

补贴元;

其他:

元;

合计:

2.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

基本工资元或计件工资元/件;

津贴元;

补贴元;

其他:

元;

合计:

3.其他方式:

 

第九条甲方依据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和对乙方的工作考核结果,支付乙方相应奖金。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保险。

属乙方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内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商业保险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乙方应遵守国家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

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濒临破产依法进行整顿期间需裁减人员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或者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改变,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裁减人员达二十人以上或者占到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而终止、解除本合同:

1.乙方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系女职工,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续订本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转正后,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赔偿甲方损失。

九、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与此合同一并执行,做为本合同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条款,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盖章)乙方:

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签章)

签约地:

___________签约地:

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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