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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信访工作条例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信访工作条例

(京石化院〔2004〕办字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与学校事务有关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信访,是指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或学校的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并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或由学校上级机关批转的公民来信,责成学校处理答复)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信访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一种途径。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信访工作是学校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群众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办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机关和学校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学校和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三)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

(四)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解决或答复。

第六条信访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三)遵守接待场所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反映问题应当先向学校办公室或责任归属单位提出。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和基本事实。

走访问题,应当到学校规定的部门,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

第八条向学校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形式,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三章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九条信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要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来做。

信访工作要本着“超前化解、控制越级、减少重访、防止激化”的工作宗旨,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章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学校党委和行政各有一位领导分管党委和行政的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党委和行政的信访工作,确定一位兼职信访干部,处理日常信访工作。

学校办公室是代表学校党政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部门。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系、部)都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信访工作实行“按部门、按系统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各类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第五章信访工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根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区别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

第十三条对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的处理:

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包括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有重要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鼓励、表扬。

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凡政策允许而有条件办到的,一定要及时地、千方百计地帮助解决。

如有关单位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能办而不办,或拖延推诿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检查督促,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批阅。

有些问题虽然合理,但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应对来信来访者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使信访者理解,心情舒畅。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政策,但确有实际困难的问题的处理:

对这类问题,既要体谅、同情来信来访者的实际困难,又要恳切地讲清学校的困难,使他们能顾全大局,体谅学校的实际情况。

同时,对政策允许而又有可能解决的实际困难,应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解决。

第十五条对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一)对于申诉信访应深入了解,弄清实事,分清是非,认真负责处理。

凡事实确凿、处理正确的案件,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对处理不当的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核查,做出恰当处理。

凡学校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或被检举者或与本案有牵连的部门和人员。

要严格保护控告、检举人的民主权利。

(二)严禁被控告人和被检举人的部门及有关领导对控告或检举者采取报复行为,凡对控告、检举人采取报复行为者,应予以严肃处理。

对控告、检举人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者应交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凡动机正确但了解情况片面而误告者,应予解释说明。

凡出于不良动机而诬告、陷害同志或意在挑拨离间者,应严肃处理;对造成后果者,按法律规定,交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对无理取闹者、诈骗分子和其他不良人员的处理:

无理取闹是指来信来访者没有正当理由,企图借来信来访达到某种目的,或来信来访者所提要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已给予合理解决,但依然纠缠不休影响公务。

对此要在弄清实事的基础上适当批评,对其进行民主权利和法制教育。

对劝说无效者,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教育制止,若其行为属违法者,可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假借公民来信名义进行诈骗活动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者,应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对匿名、化名来信来访的处理:

对此类来信来访要弄清所提出的问题真相,根据情况区别处理,不得搁置不理。

检举、揭发的情况属实,可根据事实对被检举者进行处理,不必也不准追查来信来访者的真实姓名。

对匿名的诬告、诽谤、诈骗者,在查明其犯罪活动的同时,报请领导并请司法部门追查其真实姓名和身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信访工作的要求

第十八条要热情耐心。

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各种问题,这是信任组织、信任学校领导机关的表现,也是群众的民主权利。

因此,接待来信来访要热情耐心,以同志式的平等态度诚恳交谈,抱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其提出的问题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要冷静分析。

在信访接待中,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既要虚心倾听,又要保持冷静,注意分析,切忌偏听一面之词,决不能轻易表态,以免导致工作被动。

第二十条要防止意外。

在接待来访中,对个别情绪激烈、态度蛮横者,应引起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一条要秉公办事。

对信访中的批评、控告或检举,无论何人,都要一视同仁处理。

对信访中提出的批评应虚心接受,敢于承担责任。

控告中涉及自己或是自己的亲友、同学、同事、上级领导等,决不拖延不办或徇私包庇、通风报信、化大为小,更不能私自销毁来信。

一定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二条要及时处理。

对于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凡是政策许可、又有条件办的,一定要及时处理,决不能借故一拖再施。

也不能采取一看一听而过,一转一推了事,一定要抱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理。

第七章群众信访渠道

第二十三条群众可通过以下形式向学校反映意见和建议:

(一)校领导信箱:

信箱设在学校主楼一楼西侧,每周周一下午学校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开箱取信;

(二)校领导信访接待日:

每周周一或周二下午2:

00-4:

00作为校领导接待日,由学校领导轮流接待来访的师生员工。

具体安排学校办公室在每周校内会议和活动安排中予以公布;

(三)校园网上开设的学校领导和校办电子信箱;

(四)本人到学校办公室面谈;

(五)通过电话;

(六)写信给学校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

(七)其它法律允许的形式。

第八章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四条处理来信

(一)拆信。

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

对来信的处理不拖延、积压。

拆封时要注意:

一是对来信夹有各种证件、票证、现金等,要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佐证投信的时间、地址;四是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来办理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应一并装订。

(二)阅信。

认真细看,弄清信意,不草率马虎。

如属申诉信件,阅信时对照有关政策,分析其申诉反映的问题是否应该落实政策;如是检举、揭发、控告信,要弄清信中所涉及的人物情况和问题性质情节;如是建议信,要研究所提建议的价值,请学校有关部门考虑处理。

(三)摘要登记。

来信编号,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四)领导阅批。

将填写好的来信处理单与信件装订在一起,送领导阅批。

(五)办理。

按领导批示迅速办理,该了解情况的要及时了解核实,弄清事情原委,及时复信。

发现重要问题,马上向领导汇报。

上级机关转来的信件,在及时认真处理后,向上级机关汇报处理结果。

(六)转办和必须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要求其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并进行经常性的催办。

对检举揭发性信件,要及时向有关处理部门查询处理结果。

凡经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必须限三天内办完,凡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

如遇不办或应付了事,对催办不理不睬的,应报请领导进一步批办。

(七)答复。

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群众来信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

复信工作同样要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对主管校领导做出批示的问题,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把问题处理的书面答复反馈给做出批示的校领导进行审阅。

如果校领导同意承办部门的答复情况,须在书面答复材料上作出批复并签字。

最后,承办部门要将全部材料(包括群众来信、背景材料和有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答复材料等)交回学校办公室存档、备案,并由信访工作人员把答复情况反馈给来信者。

复信要防止简单化,力求亲切、适度和有针对性,体现党组织和学校对群众信访的重视;如果校领导不同意承办部门的答复,承办部门必须重新给出处理意见,直到主管领导同意。

(八)归档。

来信处理结束,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要点等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接待来访

接待群众来访,是学校领导和部门直接同群众对话的一种形式,信访干部应抱着满腔热情,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

(一)登记。

请来访群众填写来访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通讯地址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然后按来访人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合理分流。

一般问题可由信访干部或办公室主任接待,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待,涉及重要问题由主管校领导接待。

(二)接待。

同来访者交谈,要坚持“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

听,就是耐心地倾听来访人的意见,让其把话讲完。

问,就是把来访者没有讲清的主要问题问明白,特别要把事情经过、主要情节、过去上访和处理的情况、这次来访的要求及其理由了解清楚。

记,就是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

分析,就是通过听问等方式,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一问题应由哪一级、哪个部门承办,为下一步处理和解决打下基础。

(三)处理。

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特别要注意:

未弄清情况和核实的,不能随意表态。

对“老上访户”,更要反复、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

对于一些重要上访问题,如发现有串连成批上访苗头,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再作处理。

对于少数无理纠缠的上访者,要坚持具体对象具体对待,一般要先摸清思想,“对症下药”,对一些错误做法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自己的问题。

第九章信访信息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访信息是党政工作的一个重要渠道,信访信息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形式向学校反映的有价值的动态情况。

工作要善于筛选,提炼出有用信息供领导参阅。

对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做出信访预报,做好超前工作,以维护学校的稳定。

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必须做到“准、快、短、新”。

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信息,既报喜也报忧。

着重研究苗头性、倾向性和政策性信息,努力筛选出有参考价值的信息,送学校党政领导参阅。

 

第十章信访干部职责

第二十七条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信访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其主要工作有:

(一)代表本单位领导受理人民来信,接待校内外人民群众来访,接受上级领导机关转交的人民来信。

(二)根据《信访条例》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和答复。

对要求过高的,要耐心说服教育;对无理纠缠、扰乱工作秩序的,要批评教育,严肃处理。

(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准确地转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四)要催办、检查、督促信访处理情况。

久拖不解决的要督促抓紧落实办理;有关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矛盾要给予协调或协助处理。

(五)必要时直接调查一些重要的信访问题;完成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任务,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六)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来信来访情况,通过信访渠道及时分析校情民情,积极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实事求是地反映来访中的重要情况,为各级领导民主决策、民主办学服务。

(七)对信访者来访期间发生的实际困难而其本人又确实无力解决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酌情予以帮助。

发现险象或特殊情况,应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

(八)加强横向联系,密切协作,做到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齐抓共管信访工作。

(九)处理信访做到手续完备。

妥善保管来信原件、信访登记、记录、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归档。

(十)严守机密,保护来信来访者的权益。

第十一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校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信访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处理信访工作,违反信访纪律的,学校要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信访人违反信访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凡与《条例》相驳,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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