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项目研究共10页word资料.docx
《学生在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项目研究共10页word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在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项目研究共10页word资料.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学生在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项目研究共10页word资料
学生在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项目研究
第一组我们的问题 第一组学生成员:
许瑞瑞、朱芳芳、王娟、孙静、卞卡。
我们是提出问题组,我们研究的问题是五年制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岗位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问题。
顶岗实习是学生将所学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加强岗位技能锻炼与实践的重要手段,也是学生完成学业、顺利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环节。
有效地保证顶岗实习质量,同时保障实习生在校外顶岗实习岗位中的人身安全,关系到每个实习生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全面开展课程改革、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在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开展五年制高职学生工学结合实践过程中,结合五年制高职公民教育模块教学,我们发现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岗位中,意外伤害事故屡有发生,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我们通过走访、调查和统计,共发放了调查问卷8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726份,我们发现:
实习生在校外顶岗实习中,有31%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而在这部分受到伤害的学生中,高达29%的学生都未得到相关赔付(见图1)。
案例:
2009年3月份学校学生费腾在南京某单位实习。
在实习过程中,单位安排他去做电焊工作,费腾同学从未做过电焊工作,也未进行相关培训,就被要求立即上岗。
几天后,费腾同学发现自己脸上严重灼伤、脱皮,即向实习单位询问医院就诊一事,单位承诺医药费可报销。
但当费腾同学拿着医药单据去报销时,单位并未给费腾报销。
发生在费腾同学身上的事并不是特例。
经过走访有关部门,我们了解到:
学生如在校外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用人单位都很为难,结果往往是:
学生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实习生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几个方面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学校认为:
学生离校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
在实习活动中,学生经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其本身已经离开了学校,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已转归实习单位承担,只要学校在选择实习单位、派遣实习生及履行实习生一般的教育、管理职责等方面没有过错,则学校对实习期间实习生遭受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尤其是实习生自己(或其家长)直接联系实习单位并与实习单位形成实习合同关系时,学校更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是一份校方与学生的校外实习协议的样本,请看在这份协议中很关键的一句话:
“如出现安全问题,由实习学生本人负责。
”这就表明了部分学校态度。
(2)实习单位认为:
实习生仍是学生身份,并非正式职工,本单位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实习生仍是学生,并不是我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可能享有单位正式职工的待遇。
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双方并无应聘和聘用关系,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3)实习生面对就业压力,担心失去实习锻炼机会,不敢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维权要求。
现在就业竞争激烈,并且很多单位都不愿意接受实习生,如果我们再向实习单位提要求,可能连实习的机会都没有。
因此,学生如在实习过程中受了点小伤,一般都是自己去医院看看就算了。
(4)有关部门认为: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处理无法可依。
劳动部门认为: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将实习生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处理此事时得不到法律授权,十分为难。
教育部门认为:
如果让学校承担责任,因学校的财力、人力有限,恐怕无法负担。
另外,学生在实习期间主要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让学校担责也不太合理。
保险公司认为:
近年来各相关部门集资、集力,先后推出了学校医疗险、学生意外保险、校方责任险,以及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多种方式来保障学生的利益,但目前学生自身并没有很强的保险意识。
第二组现有政策
第二组学生成员:
江晓莉、马艳、王亚玲、赵波(组长)、徐蒙蒙。
我们是政策分析组,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收集资料、查找了相关政策。
现有政策共有三大部分:
即行政性规定、民法规定、地方性法规。
政策一: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优点:
上述两个文件是教育部门专门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安全的重视。
缺点:
第一,这些规定对学校的责任只是原则性限制,对实习单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所以操作难度较大。
第二,这两部文件的性质是政府规章,在行政诉讼程序阶段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政策二:
《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
“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
优点: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企业或工伤保险支付,很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缺点:
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不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
政策三: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优点:
目前在校实习生的人身损害,是按一般侵权损害纠纷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实习生的权益。
缺点:
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处理,相比于《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人身赔偿请求权。
第一,必须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学生才有可能得到赔偿;第二,实习生对实习单位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举证难度大;第三,学生打官司,对即将走上就业岗位的自己将会带来更大的精神压力。
政策四:
《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优点:
该办法很好地解决了在校大学生的一般就医问题。
缺点:
实习生因工作问题而发生的严重伤害如致残等,将导致学生将来的工作、生活都受到影响,医疗保险对此也无能为力。
为深入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还现场走访了律师,律师表示:
现实生活中,实习生发生人身伤害时,一般是找实习单位和学校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有部分学生会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来处理;另外,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进行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包括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及企业的相互配合。
第三组我们的方案
第三组学生成员:
曹月婷、杨玉荣、陈晓霞、邓成艳、施凯琦。
我们是方案组,我们针对以上政策的不足和缺陷共提出了四套方案:
方案一:
建议立法部门完善《劳动法》相关政策,明确在校实习生的法律地位
首先,明确学校校外实习生的劳动者主体地位。
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劳动者资格需要二个条件:
应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具备劳动行为。
而我们实习生一般都能满足这二个条件。
实习生在实习岗位中履行的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的同等职责,在用人单位实习的过程中,参加了用人单位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活动,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企业单位接收实习生实习也是他们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
其次,要明确行政部门在维护实习生权益中应尽的职责。
建议在《劳动法》中增设一条文:
到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等,可以参照本法处理。
这样,这些问题就能得到妥善解决,既有利于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企业加强岗位技能训练及安全教育培训;既有利于实习生调动积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又有利于企业发现人才、挖掘人才,增强活力。
再次,进一步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方案二:
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有关保障制度,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管理
在我们调查中也发现可喜的一面,部分地区和部门已对校外实习生的人身安全高度重视:
如《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辽宁新华保险为大学生提供见习期意外保险,河南开封的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实行的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保险”等等,这些地方性规定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建议出台相关保障制度来保障校外实习生的权益,推出一种适合于实习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险种,这可参照“交通法规中的交强险”规定对校外实习生意外事故进行强制保险,从而维护实习学生、学校、企业的各方利益,保险费用分别由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
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款或作出解释,明确“若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从而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而投保费用,由实习单位、学校各自承担一部分。
同时,对接受实习生实习的单位,政府要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鼓励,以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实习单位的合理利益。
建议劳动监察部门、教育部门加大对实习单位和学校的管理力度,保证按规定落实政府的文件要求。
方案三:
建议学校和用人单位严格岗前培训制度与宣传教育制度,签订实习协议,对意外伤害进行事先约定,坚决落实政府相关规定
从学校来说,要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护条例》《民法通则》等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知识作为实习生的必修课程,采取多种形式作好校外实习生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坚决执行政府关于强制实习生的保险制度规定。
实习单位要严格实习生岗前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的教育制度,加强实习生在企业内部的组织与管理,定人、定位、定岗、定职。
建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对实习报酬、安全工作、事故责任、投保等事项作出书面约定,特别是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制度和管理来保障实习声生的权益。
方案四:
希望我们所有的实习生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学习,严格按章操作
实习生要主动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护条例》《民法通则》等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岗前培训的学习,熟悉岗位工作程序,掌握岗位工作方法,不进行岗前培训、不掌握有关规定、不签定实习协议坚决不能上岗。
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组我们的行动
第四组学生成员:
肖静、程慧、马季、徐斌、贾亚雄。
我们是行动组,为了推行我们的方案,促进该问题尽早解决,我们小组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制定了以下四个行动计划。
行动一:
给市人大递交建议
我们把我们的建议递交给人大代表,希望通过他们帮助形成议案提交人大,维护实习生合法权益。
行动二:
针对学生的意外伤害处理问题给政府相关部门写信
我们给江苏省教育厅职社处和江苏省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写信,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推动、完善实习生保障制度。
相信不久,我们就会得到明确回复。
行动三:
针对实习生权益保护问题,在校内开展专题教育宣传活动
宣传学习:
我们带着我们的方案走进校园,以张贴宣传海报、校园广播、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让同学们学习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学会在权益被侵害前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没有证据支持自己权利主张。
实践操练:
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技能竞赛,规范并熟练操作流程。
通过在校内的不断磨练,增加经验、提高自己实际应变的能力,为走出校门打下良好的基础。
课堂交流:
唤醒学生维权意识,以主题活动课的形式,就学生安全、学生责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大讨论。
主题活动课是我们学校的一大教学改革的特色,它成为我校开展公民教育,维护学生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途径。
互助维权:
建立一个网络平台。
借助校园网站,开设论坛专区,让正在实习或实习过的学生在网上畅所欲言,说出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权益问题,为那些还没有实习经历的同学提供宝贵的借鉴经验。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积少成多,滴水穿石,相信大家的努力和关注可以换来更加和谐的明天。
行动四:
寻找校企合作单位试点、推行
我们给校企合作单位――江苏地质矿产调查研究所,书面呈送了我们的计划书,希望得到他们关注。
该研究所谢文国主席接受了我们的计划书,并作出表态,一定积极支持我们的方案。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理想的路总是为有信心的人预备着。
2、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
——罗曼·罗兰
3、人生就像爬坡,要一步一步来。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