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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Installations[

液化石油气(

LPG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5.1.2.5

条规定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

火间距为

15m

50ft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距甲

A

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距甲

B

、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甲

B

、乙类固定顶

储罐不应小于

10m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内

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8m

条文说明

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

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

罐组的

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

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泵区包括泵棚、泵房

及露天布置的泵组。

5.3.6 

除甲

A

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

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

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

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

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

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

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

A

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

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

10kV 

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

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

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范》(

GB50016

)规定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

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专用控制室、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之外,是为了

保证控制室、配电所位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之外。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400mm

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保护高度规定是为了防止隔油池超负荷运行时污油外溢,导致发生火灾或造成环境

污染。

例如,某石油化工厂由于下大雨致使隔油池负荷过大,油品自顶部溢出,遇蒸汽管

道油气大量挥发,又遇电火花引起大火,蔓延

1500m

2

,火灾持续

2h

2

隔油池设置难燃烧材料盖板可以防止可燃液体大量挥发,减少火灾危险。

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

距隔油池池壁

5m 

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

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条文说明

要求距隔油池

5m

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密封,是防止排水管道着火不

致蔓延至隔油池,隔油池着火也不致蔓延到排水管道。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4.3

的规定。

35 

8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m

变配电所、化验

含可燃液体的隔

集中布置

污油罐、

含油

类别

室、办公室等

油池、污水池等

的水泵房

污水调节

焚烧炉

污油泵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15 

15 15 

15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焚烧炉

污油泵房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注:

表中

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条文说明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的确定依据是:

1

需要经常操作和维修的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有明火或火花的

焚烧炉、变配电所

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办公室、化验室

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为

15m

故本规范规定上述设备和建筑物距隔油池、污油罐的最小距离

15m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条文说明

循环水场的冷却塔填料等近年来大量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料制造。

生过施工安装过程中在塔顶上动火,由于焊渣掉入塔内,引起火灾的情况。

由于这些部件

都很薄,表面积大,遇赤热焊渣很易引起燃烧,故制订本条规定。

此外,石油化工企业也

要加强安全动火措施的管理,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

一蒸馏塔者除外);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

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

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

0.03

0.1MPa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条文说明

需要设置安全阀的设备如下:

1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表)的设备属于压力容器,

因此应设置安全阀。

2

气液传质的塔绝大部分是有安全阀的,因为停电、停水、停回流、气提量过大、原

料带水(或轻组分)过多等原因,都可能促使气相负荷突增,引起设备超压,所以塔顶操

作压力大于

0.03MPa

(表)者,都应设安全阀。

3

压缩机和泵的出口都设有安全阀,有的安全阀附设在机体上,有的则安装在管道上,

是因为机泵出口管道可能因故堵塞,造成系统超压,出口阀可能因误操作而关闭。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

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

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

1.05 

倍。

36 

8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46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

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固定式压力容器

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

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

1.05

倍。

相协调。

5.5.3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加热炉炉管;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条文说明

一般不需要设置安全阀的设备如下:

1

加热炉出口管道如设置安全阀容易结焦堵塞,而且热油一旦泄放出来也不好处理。

入口管道如设置安全阀则泄放时可能造成炉管进料中断,引起其他事故。

关于预防加热炉

超压事故一般采用加强管理来解决。

2

同一压力系统中,如分馏塔顶油气冷却系统,分馏塔的顶部已设安全阀,则分馏塔

顶油气换热器、油气冷却器、油气分离器等设备可不再设安全阀。

3

工艺装置中,常用蒸汽作为设备和管道的吹扫介质,虽然有时蒸汽压力高于被吹扫

的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压力,但在吹扫过程中由于蒸汽降温、冷凝、压力降低,且扫线的后

部系统为开放式的,不会产生超压现象,因此扫线蒸汽不作为压力来源。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

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条文说明

1

安全阀出口流体的放空:

1

应密闭泄放。

安全阀起跳后,若就地排放,易引起火灾事故。

例如:

某厂常减

压装置初馏塔顶安全阀起跳后,轻汽油随油气冲出并喷洒落下,在塔周围引起火灾。

2

应安全放空。

安全放空应满足本规范第

5.5.11

条的规定。

2

安全阀出口接入管道或容器的理由如下:

1

可燃气体如就地排放,既不安全,又污染周围环境。

2

延迟焦化装置的焦炭塔、减粘裂化装置的反应塔等的高温可燃介质泄放后可能

立即燃烧,因此,泄放时需排至专门设备并紧急冷却。

3

氢气在室内泄放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大量氢气泄放排至火炬,少量氢气泄放应

接至压缩机厂房外的上空,以便于气体扩散。

4

安全阀出口的放空管可不设阻火器。

5

当可燃气体安全阀泄放有可能携带少量可燃液体时,可不增加气液分离设施(如

旋风分离器)。

6

)大量可燃液体的泄放管,一般先接入储罐回收或者排入带加热设施的储罐、气

化器或分液罐,这些设备宜远离工艺设备密集区,经气化或分液后再去火炬系统,以尽量

减少液体的排放量。

5.5.5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

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条文说明

有压力的聚合反应器或类似压力设备内的液体物料中,有的含有固体淤浆液

或悬浮液,有的是高粘度和易凝固的可燃液体,有的物料易自聚

在正常情况下会堵塞安全

阀,导致在超压事故时安全阀超过定压而不能开启。

根据调查,有些引进装置的设备,在

安全阀前安装爆破片,或者用惰性气体或蒸汽吹扫。

对于易凝物料设备上的安全阀应采取

37 

8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保温措施或带有保温套的安全阀。

5.5.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

B

、乙

A

类液体管道

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对轻质油品而言,一般封闭管段的液体接近或达到其闪点时,每上升

1

℃,则

压力增加

0.07

0.08MPa

以上。

所以,对不排空的液化烃、汽油、煤油等管道均需考虑停

用后的安全措施,如设置管道排空阀或管道安全阀。

5.5.7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

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条文说明

当发生事故时,为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应将事故区域内甲、乙、丙类设

备内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紧急泄放。

大量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放管,一般先排至远离事故区域的储罐回收或经分液

罐分液后气体排放至火炬。

低温液体(如液化乙烯、液化丙烯等)经气化器气化后再排入

火炬系统,以尽量减少液体的排放量。

将可燃气体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安全放空应满足本规范

5.5.11

条的规定。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条文说明

塔顶不凝气直接排向大气很不安全,目前多排入不凝气回收系统回收。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

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

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条文说明

在紧急排放环氧乙烷的地方为防止环氧乙烷聚合,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

破片入口管道设氮封,以防止其自聚堵塞管道;安全阀出口管道上设氮气,以稀释所排出

环氧乙烷的浓度,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条文说明

氨气就地排放达到一定浓度易发生燃烧爆炸,并使人员中毒,故应经处理后

再排放。

常见氨排放气处理措施有:

用水或稀酸吸收以降低排放气浓度。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

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

20m 

以外斜上

45

\u30340X

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

5.5.11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

10m

以外斜上

45

\u30340X

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

5.5.11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

8m 

范围内

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m 

以上。

38 

8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

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条文说明

原则上可燃气体不允许就地放空,应排入火炬系统或装置的处理排放系统。

条文中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是指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

排入火炬或装置的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可直接向大气排放。

如低热值可燃气体、由

惰性气体置换出的可燃气体、停工时轻污油罐排放的可燃气体等。

含氧气、卤元素及其化

合物或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介质(如丙烯腈)的可燃气体不允许排入火炬系统,其排放

气应接入本装置的处理排放系统。

只有在工艺条件不允许接入火炬系统或装置的处理排放

系统时,可燃气体才能直接向大气排放。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

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条文说明

有突然超压的反应设备,设备内的可燃液体因温度升高而压力急剧升高;放

热反应的反应设备,因在事故时不能全部撤出反应热,突然超压;反应物料有分解爆炸危

险的反应设备,在高温、高压下因催化剂存在会发生分解放热,压力突然升高不可控制。

上述这些设备设有安全阀是不可能安全泄压排放的,应装设爆破片并装导爆筒来解决突然

超压或分解爆炸超压事故时的安全泄压排放。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

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

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

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条文说明

低热值可燃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会破坏火炬稳定燃烧状态或导致火炬熄火;含

氧气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会使火炬系统和火炬设施内形成爆炸性气体,易导致回火引

起爆炸,损坏管道或设备;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会造成大气污染、管道和设备的腐

蚀,宜设独立的酸性气火炬。

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或含有腐蚀性介质的气体独立设置处

理和排放系统,有助于安全生产。

毒性分级应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

)和《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

[2003]142

号)确定。

但是,石油化工企业中

排放的苯、一氧化碳经过火炬系统充分燃烧后失去毒性,因此上述介质或含此类介质的可

燃气体仍允许排至公用火炬系统。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挤压造粒厂房的生产物料主要是属于火灾危险性丙类的聚烯烃类塑料产品,由于整个生产过程都是

在设备内密闭操作,不会接触到点火源,多年来该类厂房也从未发生过火灾事故。

此类厂房不属于劳动

密集型或生产人员集中场所,厂房内空间体积大,易于发现火情和疏散与扑救。

因此,要求厂房内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可满足消防

要求。

8.11.6

烷基铝类催化剂配制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罐应设置在有钢筋混凝土隔墙的独立半敞开式建筑物内,并宜设有烷基铝泄漏

的收集设施;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配制区宜设置局部喷射式

类干粉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采用手动遥控启动;

应配置干砂等灭火设施。

条文说明

烷基铝(烷基锂)是聚丙烯、低压聚乙烯、全密度聚乙烯、橡胶等装置的助

催化剂,具有遇空气自燃、遇水激烈燃烧或爆炸特性。

以前,在配制间曾不止一次发生因

阀门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的事故。

经试验,该物质应采用

D

类干粉扑救。

国内引进的多套装

置目前均设有局部喷射式

D

类干粉灭火装置,故本条作此规定。

在启动局部喷射式

D

类干粉灭火装置前,应首先关闭烷基铝设备的紧急切断阀。

8.11.7

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

类干粉灭火

器等灭火设施。

条文说明

烷基铝储存仓库只是作为储存场所,不需要进行开关阀门等生产操作,发生

烷基铝泄漏引发火灾的几率很小。

因此,可采用干砂、蛭石、

D

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8.11.8

建筑物内消防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8.12 

火灾报警系统

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

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条文说明

在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危险场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可及时发现和通报初期火

灾,防止火灾蔓延和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以及可燃

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视监视系统(

CCTV

)等均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防范和消

防监测的手段和设施,在系统设置、功能配置、联动控制等方面应有机结合,综合考虑,

以增强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效果。

8.12.2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

信设备;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

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原则:

设置无线通信设备,是因为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其所具有可移动的优点,

已经成为石油化工企业内对于火灾受警、确认和扑救指挥有效的通信工具。

直通的专用电话

是指在两个工作岗位之间成对设置的电话机,摘机即通,专门用

于两个或多个工作岗位之间的电话通讯联系,一般通过程控交换机的热线功能实现。

因为

当石化企业发生火灾时,尤其是工艺装置火灾,需要从生产工艺角度采取切断物料及卸料

等紧急措施,需要生产操作人员与消防人员及时电话通信联系,密切配合,以防止火灾的

蔓延与次生灾害的发生。

8.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3 

8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

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

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

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

置在

24h 

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

CCTV

)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

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

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

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原则:

1

款和第

2

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全盘考虑,各个石

油化工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所设置的区域性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宜通过光纤通信网络连接到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使其构成一套全厂性的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强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网络集成功能是因为现代化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是高度集

成的流程工业,局部的火灾危险往往会造成大面积的灾害,而集成化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能很好的指挥和调动消防的力量和及时有效地扑救。

5

重要的火灾报警点主要是指大型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罐区、加热炉、可燃气

体压缩机及火炬头等场所。

6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

是指当发生火灾时,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需要进

行人员紧急疏散和统一指挥的场所。

在工艺生产装置区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设施

可采用生产扩音对讲系统来替代,因为生产扩音对讲系统具有在确认火灾后能够切换到消

防应急广播状态的功能。

8.12.4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

100m

条文说明

装置及储运设施多已采用

DCS

控制,且伴随着石油化工装置的大型化,中央

控制室距离所控制的装置及储运设施越来越远,现场值班的人员很少,为发现火灾时能及

时报警,要求在甲乙类装置区四周道路边、罐区四周道路边等场所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12.5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30000 m

3

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

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00 m

3

并小于

30000 m

3

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条文说明

在罐区浮顶罐的密封圈处推荐设置无电型的线型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或

其他类型的线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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