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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脑维护外包价格

 

20年月日

A4打印/可编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新发改成本〔2018〕598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6〕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提高政府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我们制定了《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权限对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经营者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经营者在一定区域内通过配气系统(包括配气站、配气管网、储气设施、各类调压所等)向最终用户输送,供生产、经营、生活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各种燃气。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区域内经营者利用配气系统为用户配送管道燃气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合理费用,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第六条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配气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配气生产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凡与管道燃气配气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凡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成本监审时,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成本相关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未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核准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施工合同等资料为基础,参考毗邻地区已正式营业的其他企业的实际成本,合理测算出定价成本,待试运营期(一个会计年度)满后再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九条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十条折旧及摊销费是指与燃气配气管网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方法、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配气损耗、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配气成本,是指经营者通过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配气过程中耗费的各种材料的费用,包含维护配气环节设施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网配气正常运行所耗用的燃料、水、电费等费用。

3.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固定资产(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维护和修理费用。

4.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生产人员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

包括:

职工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劳务费等其他与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5.其他相关费用,指配气过程中除以上费用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如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安全生产费、青苗补偿费等。

(二)配气损耗,指配气过程中因气损而折算的费用。

(三)管理费用,指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租赁费、劳务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

(四)销售费用,指经营者(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差旅费、保险费、运输与装卸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

第十二条经营者将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延伸至用户户表,统一投资建设、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计入配气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三)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和公益宣传费用;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向上级公司或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股东红利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实行事业部制的经营者,不得分摊总部费用(总部发生的相关项目贷款费用除外);

(九)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等);

(十)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

(十一)管道燃气置换期间为人工煤气发生的且置换完成后不再发生的费用;

(十二)特许经营权费用;

(十三)其他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计入定价成本。

其他业务与管道燃气配气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管道燃气配气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管道燃气配气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的,应当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共同成本。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五条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发展改革发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新发改成本〔2012〕784号)规定的方法核定。

(一)经营者的固定资产,是指经营者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建筑区划内产权属于燃气企业的管网资产、管网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入定价成本的范围: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以及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三)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管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30年,通用设备及设施折旧年限为12年,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0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新发改成本〔2012〕784号规定核算。

(四)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

第十六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原值。

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无形资产按以下分类确定摊销年限:

(1)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国家划拨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不计提折旧也不摊销;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2)网络软件费用按使用期限(合同期限)摊销。

(3)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七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按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的2.5%。

(三)职工薪酬的核定。

1.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

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补偿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人员数量应按照劳动定员标准核定,无劳动定员标准的可参照全国燃气行业平均管理水平:

居民用气按用户数与职工人数之比600-800户:

1人核定,非居用气按年售气量每25万立方米1人核定,乡镇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的职工人数可由实施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实际职工人数高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劳动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实际职工人数和定员标准下限的平均数核定;实际职工人数处于劳动定员标准区间以内的,据实核定。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不计入核定人员数量。

2.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2.5%、14%据实核定。

应由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3.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

除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其余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4.劳务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劳务费与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平均工资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之积。

劳务费包含劳务外包支出和劳务费性质的业务外包支出。

(四)配气损耗费按照经营者本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平均购气单价核定。

管道燃气配气损耗率原则上新建管网按不超过5%核定、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按不超过4%核定。

实际配气损耗率超过规定配气损耗率的,按规定配气损耗率核定;实际配气损耗率低于规定配气损耗率的,核定配气损耗率=实际配气损耗率+(规定配气损耗率-实际配气损耗率)÷2。

(五)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经营者计提数核定,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配气收入的1.5%。

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应当在安全生产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在其他费用科目列支,若企业列支在其他费用科目,则应当将该部分费用作为安全生产费冲减专项储备。

(六)其他相关费用按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

第十八条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按三年平均值核定。

(二)广告和业务宣传两项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5‰的,不得核增。

(三)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的60%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不得核增。

第十九条经营者获得的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等,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应计入定价成本,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配气企业生产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应按科学合理的方法(如按收入比)将由多种产品或服务共同承担的费用进行分摊。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配气成本。

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它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配气单位定价成本按定价成本总额除以核定年配气量计算确定。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年配送气量

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核定年配送气量=年供气量×(1-核定配气损耗率)

配气量包括企业年度购买气量和通过配气管网进行的第三方交易的入口气量。

核定年配送气量高于设计量的85%的,按核定总定价成本计算单位定价成本;低于设计量的85%的,按照配气管网的负荷率同比例核定配气管网折旧费,据此核定总定价成本计算单位定价成本。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配气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年五月中旬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开曝光。

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价格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第二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工作结束后,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者在价格执行期内,应当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年度经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兵团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8年6月28日印发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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