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区第一水质净化厂二期PPP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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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区第一水质净化厂二期PPP项目

惠州市大亚湾区第一水质净化厂二期PPP项目

采购文件

采购人:

惠州市大亚湾区环境保护局

采购代理机构:

惠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大亚湾分中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

总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书

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 协议书(合同书)格式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部分 附件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书

(各投标人):

1、鉴于贵公司已通过了惠州市大亚湾区第一水质净化厂二期PPP项目资格预审,具备了投标资格,在此,惠州市大亚湾区环境保护局(下称采购人)邀请贵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如贵公司接受邀请,请于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8日(上午9:

00~11:

30和下午14:

3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大亚湾分中心(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科技路1号创新大厦3楼)领取采购文件;或自行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cn/)或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cn)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

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要求、时间、地点:

(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须已报名本项目。

投标人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投标人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银行一次性缴交(转账)足额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或分批次缴款,非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如联合体投标的需由联合体主办方缴交。

(2)投标保证金为:

¥800000.00元

开户名称:

惠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大亚湾分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大亚湾澳头支行

银行帐号:

69

用途:

“惠湾公易采〔2017〕55号投标保证金”(请务必将本项目的采购编号写在用途一栏)

(3)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截止时间2017年11月21日下午17:

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逾期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4)投标保证金核对形式: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请将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投标时与开标一览表装入同一单独信封密封提交。

4、时间、地点安排:

(1)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11月23日10时00分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7年11月23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惠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大亚湾分中心(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科技路1号创新大厦3楼)。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拒收,同时,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3)开标时间:

2017年11月23日10时00分。

(4)开标地点:

惠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大亚湾分中心(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科技路1号创新大厦3楼)

5、有关投标事务的联系办法如下:

采购人: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澳大道13号

联系人:

张先生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516081

采购代理机构:

惠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大亚湾分中心

地址: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科技路1号创新大厦3楼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胡小姐

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本次拟实施的惠州市大亚湾区第一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项目位于大亚湾中心区疏港大道西侧,中兴南路北侧地块,即澳头镇黄鱼涌村田坳背,建设规模为处理水量2.0万m3/d,占地面积控制在10652平方米以内平方米以内。

工程服务范围包括大亚湾澳头老城区、中心区,响水河片区、猴仔湾及上杨片区等区域,采用改良性氧化沟工艺,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按照利用一期工程已建成的预留设施建设方式,本项目总投资为4927.07万元,建设投资为4793.18万元,建设期利息为82.08万元,流动资金为51.81万元。

具体建设内容以本项目经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和项目实施机构的有关要求为准。

二、项目要求

1、运作方式

项目作为新建项目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

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成立项目公司(SPV),由项目公司在授权的合作期限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事宜。

在项目运营期,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运营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政府根据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实际使用量进行付费。

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

2、实施机构

惠州大亚湾区环境保护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公开招标工作,经区管委会授权与中标社会资本签署PPP项目合同。

3、项目投融资结构

中选社会资本须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注册设立项目公司,负责筹集本项目的建设、运营所需资金。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融资要求的情形下,由中标社会资本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足额缴纳到位。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注册资本金可转化为项目资本金。

项目其它资金来源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进行融资,融资双方均提供满足融资需要的必要支持。

4、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是建设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中标社会资本投入资金建设和运营,政府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根据现行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收费政策,依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的投入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合理利润水平以及在合作期限内的预期收益情况进行测算,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

具体而言:

在运营期内政府方按既定污水处理服务单价和达标污水处理量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5、污水处理费用支付方式

以当月达标污水处理量乘以污水处理服务单价,即为当月应结算的污水处理费,经营期前三年(即第1-3个运营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变,按中标价计费。

从经营期第四个年度开始,可按调价机制进行相应调整。

达标污水处理量是指在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后,如果实际达标污水量不足所设定的最低需求水量,则按最低需求水量计费;超出最低需求水量的,按实际达标污水处理量计费。

具体以PPP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6、中标社会资本与一期项目运营商协商事项

二期项目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在进行二期项目建设,特别是在利用一期预留构筑物(设施)进行二期设备安装等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一期项目的运营。

如确需暂停一期项目运营的,二期项目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应提前向区环境保护局汇报,并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协调一、二期运营商进行磋商,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因施工暂停一期项目运营期间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由二期项目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承担必要的经济补偿。

同时,运营期利用一期预留构筑物(设施)的相关问题由项目实施机构、二期项目中选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及一期运营商共同协商解决。

二期项目中标社会资本可以选择不利用一期预留构筑物(设施)而另行独立建设二期所需的所有构筑物(设施),但超出项目投资估算的所有费用由二期项目中标社会资本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不计入项目投资结算额,且不参与污水处理单价的换算。

三、基本边界条件

1、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30年,其中:

(1)本项目建设期:

1年。

建设期指本项目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开工日)起至本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合格之日止。

(2)本项目运营期:

29年,自建设期结束之日起,至项目设施移交日止期间。

2、土地使用权利

详见ppp项目合同。

3、项目公司的有关限制

未经政府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不得从事本项目经营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项目公司成立后,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权不得自行转让、变更,也不得变相处置。

4、最低需求水量

最低需求水量计算方式:

污水处理厂验收合格后正式运营的第1年按设计水量的60%计算,逐年递增10%,运营期的第五年达到设计水量,此后各年均按设计水量计算。

运营期

最低需求水量按设计水量的比例(%)

第1年

60

第2年

70

第3年

80

第4年

90

第5年

100

第6-29年

100

5、设计进水水质

BOD5≤130mg/L

CODCr≤260mg/L

SS≤160mg/L

TN≤35mg/L

NH3-N≤30mg/L

TP≤4mg/L

6、污水处理厂主要执行标准

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出水水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7、污泥处置

项目公司负责将脱水后的污泥运送至有资质的污泥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负责运输和污泥处置等相关费用。

8、重置和大修的费用承担

在合作期内,一期、二期项目的设备重置和大修费用由所使用的项目公司承担,涉及一期项目公司及二期项目公司共用的部分(如有),由一期项目公司及二期项目公司分担。

9、最高限价

本次招标不设底价,采取最高限价方式,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在投标人自行投资,建设以及运营污水处理厂至合作期满的前提下,采取竞争污水处理费单价的方式。

投标人的报价若超过污水处理费单价的最高限价1.198元/吨,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整体被拒绝。

10、上级专项和补助资金

本项目申请的上级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如有),项目公司应无条件配合,资金的使用按上级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的使用规定执行;如支付于污水处理厂的,应相应抵减项目的摊销资产额和财务费用,并相应调低污水处理费单价;如支付于管网的,相应扣减投资补贴额,不扣减运行维护服务费。

11、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前期工作分工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可研(初步)等前期相关工作。

社会资本方负责开展工程立项、工程勘察、设计、预算等前期相关工作。

12、移交

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政府需要对项目进行重新采购或自行运营的,项目公司必须尽可能减少移交对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影响,确保项目持续运营。

项目移交的质量目标是:

本项目全部资产和物品、文件、技术及土地(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施、设备、工具、器材及车辆等)在本项目移交时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正常磨损除外;全厂系统联运正常,在设计进水水质条件下,出水水质达到约定标准。

社会资本方应保证本项目从移交之日起能正常运营十二个月,并承担全厂工程、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故意破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条款号

具体信息或数据

1.1

采购人名称: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澳大道13号

联系人:

张先生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516081

1.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惠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大亚湾分中心

地址: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科技路1号创新大厦3楼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胡小姐

1.1

采购项目名称:

惠州市大亚湾区第一水质净化厂二期PPP项目

1.2

本次拟实施的惠州市大亚湾区第一水质净化厂二期,按照利用一期工程已建成的预留设施建设方式,项目总投资为4927.07万元。

项目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施工期1年,项目运营期29年。

项目作为新建项目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

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成立项目公司(SPV),由项目公司在授权的合作期限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事宜。

在项目运营期,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运营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政府根据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实际使用量进行付费。

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

本项目的核心风险分配框架:

财务、建设、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政府不可控法律变更等风险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

1.3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

建设期指本项目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合格之日止。

,自建设期结束之日起,至项目设施移交日止。

2.1

惠州市大亚湾区第一水质净化厂二期项目总投资4927.07万元,其中:

(1)按照利用一期工程已建成的预留设施建设方式,项目总投资为4927.07万元,建设投资为4793.18万元,建设期利息为82.08万元,流动资金为51.81万元。

(2)以上实际总投资额应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的结算总投资金额为准。

6.1

现场考察时间:

2017年11月7日09时00分

现场考察地点:

本项目工程所在地

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本项目不集中举行招标答疑会。

投标人若有疑问,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函件或传真递交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视情况做出统一澄清和解答。

12.1

项目公司注册地点:

惠州大亚湾区

由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方不参股。

为便于中标社会资本进行合理财务筹划,经政府方同意及批准,中标社会资本可引进产业基金或其他社会财务投资人,且产业基金或其他社会财务投资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项目融资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惠州市或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在项目公司无法按进度及计划投入资金时,中标社会资本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和财务投资人承诺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的资金筹措和投入责任。

中标社会资本及其他股东对项目公司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建设、运营等全部本项目责任向政府方承担连带责任。

12.7

,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正常磨损除外;全厂系统联运正常,在设计进水水质条件下,出水水质达到约定标准。

社会资本方应保证本项目从移交之日起能正常运营十二个月,并承担全厂工程、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故意破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1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截止日起120天内

14.1

投标担保的形式:

电汇、银行转账

投标担保的金额:

人民币8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7年11月21日17时00分之前

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

惠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大亚湾分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大亚湾澳头支行

银行帐号:

69

用途:

“惠湾公易采〔2017〕55号投标保证金”(请务必将本项目的采购编号写在用途一栏)

15.1

投标文件的份数:

正本1份,副本7份。

2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

16.1

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及名称:

(寄)

外层封套:

采购人的地址:

采购人名称:

惠州大亚湾区环境保护局

惠州市大亚湾区第一水质净化厂二期PPP项目投标文件

在2017年11月23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17.1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11月23日10时00分

20.1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惠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大亚湾分中心

22.1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26.1

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和提交时间:

中标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之后5个工作日内。

履约担保形式:

现金、保函。

履约担保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5%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违约行为的,在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运营期维护保函的同时,全额无息退还该建设期的履约担保。

27.1

签订PPP项目合同时间: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30天内

28.4

受理投诉部门:

大亚湾区财政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局

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0.1

中标社会资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符合政策且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技术引进和转让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30.2

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另附)

30.3

本项目不接受未参加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投标。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招标范围

1.1本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项目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本项目合作期限(含建设期、运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估算总投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3.1采购人只接受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投标。

3.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除应符合资格预审关于联合体投标人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采购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2)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提交并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主办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办方,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组建项目公司过程中,仍相互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PPP项目合同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

3.3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的全部任务投标,只对某一阶段或部分任务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3.4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任务转让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出现上述情况,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3.5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组成联合体的任何一个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投标联合体,也不能既参加联合体又以其独家名义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6若采购人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力。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语言和法律

5.1本次采购使用语言和文字为简体中文。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采购人之间交换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投标人递交的证明材料和印刷品可以是另外一种语言文字,但应配有简体中文的准确译文,且投标文件的解释将以此译文为准。

5.2本次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据此解释。

6.现场考察

6.1投标人自行安排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一次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协议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6.2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

6.3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均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6.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采购人将予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7.答疑会

7.1本项目不召开专题答疑会(如有疑问,参照9.采购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二、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的内容

8.1除本款所述各篇内容之外,采购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购文件各篇的内容如下:

篇次

内容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

用户需求书

第三篇

投标人须知

第四篇

评标办法

第五篇

PPP项目合同(草案)

第六篇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篇

附件

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8.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采购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9.采购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任何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领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

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0.采购文件的修改

10.l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10.2修改后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10.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标前页;

2、投标书;

3、投标担保;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如有);

6、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7、投标文件附表;

8、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

9、投资人财务分析

10、承诺函;

11、对《PPP项目合同(草案)》的响应意见

12、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1.2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应满足本采购文件的要求,并需进行详细论述,证明投标人各项计划与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也是投标人中标实施项目融资建设运营以及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对项目各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12.政策与规定

12.1投标人应按《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项目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和要求,设立项目公司。

12.2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中标人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12.3投标人应当以发售的采购文件及参考资料为依据进行投标。

12.4投标人不得将政府用于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前期工作范围详见PPP项目合同。

12.5本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定详见PPP项目合同。

12.6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的基本政策和条件详见PPP项目合同。

12.7项目公司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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