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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应承担提车款及因支付提车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应向甲方采取现款支付的形式结算,包括:

现金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电汇和信汇等,但如是支票付款,必须在由银行收妥,并将款项划入甲方账户后,才视为付讫;

如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须经银行查询确认,并经贴现入账(贴现标准:

‰/月),甲方能够自由处置在其指定的账户中的全部款项后,才视为付讫,但贴现利息应由乙方自行支付。

  甲方将在收到全部款项的情况下向乙方交付协议产品。

  如果出现例外情况,乙方接收协议产品后未付款或未付清提车款,或甲方接受了乙方在发货后付款或部分付款的要求,则已经交付给乙方的协议产品或乙方已获得协议产品的提单而尚未提取的协议产品之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方,直到订单上所列出的全部提车款金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可由甲方自由处置时为止。

  七、产品交付

  乙方向甲方购车,以每次订单数量为准;

  乙方须通过甲方规定的订单方式和流程向甲方提报订购协议产品的订单,且订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若乙方须变更订单内容,应经双方协商共同确认后修改。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车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车发到乙方指定地点,具体到货地址乙方应在甲方发货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等原因造成甲方发货延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在接收协议产品时,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提取协议产品,乙方须指定专人提货,并向甲方提供已签字盖章的提车委托函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供存档;

如果乙方未提供提车委托函及相关证明文件,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协议产品。

  无论是由甲方送至乙方处还是乙方自行提取,乙方均应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所提供的验收交接文件上的要求对协议产品进行验货,并在验收交接文件上对验货结果予以签字认可。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到货后乙方应对车辆的外观及基本使用性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检查确认后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

检查确认过程中如有异议应当自到货之日起三天内书面提

  出异议,否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协议车辆,其质量符合生产之日适用的制造商的生产标准,并附具产品合格证;

双方特此确认,协议产品的功率、总质量、电池容量、最高时速及其它具体数据只被视为近似值。

  如果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取货物,则甲方有权根据延迟提货的时间长短向乙方收取相应的仓储保管费等。

  车辆物流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货到后的卸车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协议产品的提车款外,依管理文件规定对于协议产品在配送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由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乙方应该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按时支付。

  随车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按甲方《随车物品移交清单》免费提供。

  协议产品灭失和毁损的风险自乙方接收货物之时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如果乙方没有及时按要求接货,并且该延迟接货不是由甲方引起的,则货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和/或其他费用自应接货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同时乙方在将协议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负有对协议产品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的义务。

  八、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提供相应上牌所需的各种资料保障各项工作如期实施执行;

  乙方在车辆注册上牌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国补所需资料以指定方式回传给甲方,具体要求及资料清单见附件;

  甲方对乙方开具所购车辆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对乙方按协议采购价进行结算,不再享受甲方所发布的任何其他政策(含商务政策)支持,乙方今后增加需求,优惠政策另外协商;

  乙方应将甲方的相关资料视为商业秘密,不得将甲方的相关资料泄漏给其他人;

  因车辆故障及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客户投诉,甲乙双方应高度重视,迅速予以妥善解决,减少负面影响。

  九、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协议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权威机关的证明。

  十、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本协议约定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期限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签名:

签名: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1:

《购车客户信息清单》

  篇二:

批量购车协议

  批量购车协议

无锡绅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名称及配置

  车型:

CA6371III(国IV车型号依据国家公告)

  数量:

辆(合同期内)

  老款批量优惠单价:

  新款批量优惠单价:

  二、交货时间、地点、开具发票方式:

  1、交货时间:

依照乙方需求分批逐次交付,交货地点:

乙方提供交车明细地址(以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有经销商地区为准)

  2、提车方式:

  A、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提车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由甲方负责交车。

  B、提车时提车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乙方开具的有效提车凭证(附件一)

  3、发票开具方式:

  甲方按乙方购车人提供的信息,按乙方要求对提车人本人开具机动车发票。

  三、付款方式:

  1、依据乙方每次需求计划,乙方向甲方交纳每次需求量金额的10%作为定金后,甲方向生产厂提交订单组织货源。

甲方应保证按乙方需求时间准时供货,为此乙方需求提供二十五个工作日(特殊颜色需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组织货源;

  2、提车款乙方汇款至甲方账户,由乙方出具为用户付款的财务垫付证明。

  四、双方职责;

  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车辆为厂家生产制造,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型号、配置,满足整车质量检验出厂标准,并履行售后服务的三包规定(详见保用手册)的车辆;

  2、因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如期交货,乙方给予允许在合同交付期限内最多延长二十天时间。

  3、乙方需保证接到甲方通知后20天内办理提车付款手续,逾期甲方视作乙方已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乙方所订车辆;

  4、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五、特别约定;

  1、本合同签订数量为50辆,乙方采取分期分批提车方式提车,在履行合同期间内,按单台车元(老款),元(新款)的优惠价价格执行。

  2、如需购买一汽吉林汽车其他车型,则按厂方统一价格补齐相应车辆差价。

  六、合同期限:

  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篇三:

汽车买卖合同范本

  汽车买卖合同(批量采购)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汽车基本信息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原厂全新(包括零部件及随车备件、工具等),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汽车落籍地有关部门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汽车,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3、乙方应如实提供购车所需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交纳车款和办理其他手续所应交纳的费用。

  4、本合同下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缺陷需召回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召回,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定金

  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元作为定金;

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车款,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若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甲方按约定时间将汽车交付乙方并完成上牌手续(或经实质验收)后,乙方收到甲方的汽车销售正规发票后天内将购车款以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交车时间、地点、报牌、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月日前。

2、交车方式:

乙方自提。

3、交车地点:

甲方营业场所。

4、甲方交付汽车时应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汽车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

  5、乙方在汽车交接时进行初步验收,乙方应当场对甲方交付的汽车的外观、颜色、数量、品牌型号等进行初步的验收,初步验收无误后乙方应接收;

乙方初步接收后天内应与甲方共同对汽车进行实质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规范标准的技术参数为标准,验收无误后,双方共同签署《验车交接书》(见附件一),即视为所验汽车正式交付。

  6、乙方在初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汽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号、数量、颜色等不符合约定,有权拒绝签收;

验收后,如果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在天内提出书面的异议,甲方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认可乙方所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双方对质量有异议,可共同委托具有汽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作为处理依据;

若鉴定为合格,则鉴定费由乙方支付;

若鉴定为不合格,则鉴定费由甲方支付。

  7、报牌方式: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完成汽车的上牌手续,上牌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等)由方承担。

  第六条售后服务及保修

  1、甲方对其出售的汽车从新车正式交付之日起提供修,保修期内修理维护费、配件费等有甲方承担;

发动机保修为千公里或年;

新车行驶公里内由双方约定的正规维修站定期对乙方所购买的汽车进行强制保养。

  2、质量保证期为质量保证期内,如因制造、材料及装配原因引起的汽车故障,甲方应保证在小时内赶到现场维护或包换,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3、甲方负责免费通知乙方汽车定程保养及各种技术咨询。

  4、对汽车售后服务其他事项没有约定的,参照生产厂商关于汽车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第七条包装标准

  包装物由甲方根据汽车包装的规范要求和国家标准执行,包装物应能起到保护汽车的作用,确保汽车到达交付地点无破损、锈蚀、变形等。

包装未达到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签收,包装责任及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付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应付款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时交付汽车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汽车全款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交车超过七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4、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或因车身超重、尾气排放不合格等情况导致汽车无法上牌的,甲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5、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及保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及保修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本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及保修。

  第九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发后及时将事件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同时应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书面报告。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附件均系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或条款进行约定。

其他约定:

(盖章)乙方:

(盖章/签名)地址:

地址:

邮编: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篇四:

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

  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

  需方:

  供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需方向供方采购汽车零部件的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为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供需双方应恪守履行。

  第一章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价格及交货、包装等约定

  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

  见合同附件《零部件供货清单》,具体执行时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供货名称及明细为准。

供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装配、生产汽车及其售后服务为目的的零部件或材料。

  零部件供货价格

  供方在向需方提供总成件的同时,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分解备件,但分解备件的总价不得超过总成备件的价格。

具体价格明细见本合同附件《价格协议》

  交货时间及数量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确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为准。

需方一般提前15日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以保证供方按时供货。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需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供方。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表样见附件。

  供方在收到需方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传真后,应根据该供货计划的需求量和自己的生产能力,在三日内给需方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即在《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合同章或公章传真回传给需方,并电话确认需方已收到传真)。

若逾期未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需方则视同供方自动接受该订单,供方不能按时交货,须赔偿需方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本月订单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场预测出的月度内的总需求数量,但不代表最终交货数量。

供方实际交货数量及交货时间应根据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确定,供方应按照双方在本合同第五章准时供货条款中约定的安全库存数量和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以及供方的经济生产批量,在确保产品在需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包含需方自有的物流系统)的实际库存始终不低于安全库存的情况下分批滚动发货,确保满足需方的正常生产。

“本月订单数量”大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多出的未执行订单数量自行作废,不再滚动到下期。

“本月订单数量”小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供方应自行调整生产及时向需方补货,以确保需方的正常生产。

需方鼓励供方科学、合理地按需组织生产,杜绝盲目库存,把零部件的库存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下批预计生产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场预测,提供给供方用以筹备、采购原材料的预示数量,仅供供方参考。

  供方应根据需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的零部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等要求履行交货义务。

  需方根据其实际需求可对该订货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提前10日通知供方。

自《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发出之日起,双方应按照新的订货计划执行。

如由此造成供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应避免供方由此而遭受的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履行地点及交货方式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履行地为重庆。

  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需方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后,由供方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前2日内送货到需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交货地点的代保管仓库、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或生产线旁),由需方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实行代保管,交付验收入库之前的一切运输费、货物保险费用等所有费用及风险由供方承担。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回收和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适用双方约定标准;

需方无特别要求的,适用通常标准要求予以履行。

供方应提供妥善的包装和防护方式,以保证产品包装能够使产品安全地运输和贮存。

  由于采取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的零部件划伤、损坏、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供方承担。

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

  供方每次发货,均须向需方提供《出厂自检报告》或其合格证明及其他需方要求提供之证明,并随货携带发货清单或装箱清单;

.在包装箱外应注明生产批次及出厂日期;

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供方在保证需方在生产现场零部件的周转,应在提供零部件或材料的同时,提供足够的符合相应规格的周转箱(架)等盛具,并有义务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由供方承担,并保证其符合需方的要求。

因供方提供的周转箱(架)等盛具不足或者维护保养不善影响需方周转使用的,需方有权对供方产品的供货使用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章产品的质量要求、标识、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及产品图纸或者样件的要求进行供货。

如果双方未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使用目的,由需方解释履行。

具体按照供方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等规定执行。

  对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要求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供方需获得国家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

对于其他需要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认可或者授权的单位进行认证的产品,供方必须获得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

同时供方有义务确保相应产品证书的有效性,并在证书发生变更的第一时间提交新的有效证书给需方及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便需方或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

  涉及公告备案资料及时进行变更和增补。

若因供方变更和增补不及时,造成国家相关部门一致性检查,对需方进行的经济处罚,则由供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产品标识要求

  供方的产品应当具有需方认可的永久性标志、厂家代码标志和生产时间标志;

如果产品体积小,无法注明标志的,应当使用双方共知的符号,以区分不同的生产厂家。

供方的永久性标志在使用前应获得需方的认可和确认,以防止与其他供方的产品标志重复,同时在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中予以体现。

  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费用承担办法

  供方必须对所提供产品的表面瑕疵和可能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的产品,供方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由需方退货给供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如因供方提供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引发需方汽车产品需要进行召回的,供方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需方应召回缺陷汽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赔偿需方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车辆召回费用由需方凭汽车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或售后服务公司或经销商等单位相关结算凭证统一与供方结算。

  汽车维修费用按双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以及供方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等约定的索赔方法及标准进行计算。

  需方对收货倡导免检入库制度。

对部分需特别控制的产品由需方进行抽检后入库。

对有明显缺陷的合同产品,由需方出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后进行拒收和退货,并按照《质量保证协议》之条款进行索赔。

因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免检入库并不意味着需方对合同产品质量的认同,即需方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仍然保留对供方因其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提起的异议权。

需方在收货后发现合同货物与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不符的质量问题,需方在向供方提出证明合同货物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后,需方有权出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后进行拒收和退货,并按照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质量保证协议》之相关条款进行索赔。

  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需方对供方每一批次交付的产品,应当及时抽验,产品不存在表面瑕疵的为初验合格,并出具初验合格证明。

  需方有关初验合格证明,是需方向供方出示的代保管证明,对该产品所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需方在后期仍然享有向供方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权利,异议期限为产品入库之日起到汽车三包期满之日止。

需方有关初验的证明不能减轻供应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的拒收。

供应商不应将此类验证作为替代其对质量有效控制的证明。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在需方生产过程中或者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品,供方同意无条件退货。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验收地点为需方所在地或指定的到货地点。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以需方所在地有关机构检验报告为准或以需方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供方所提供的零部件所有权在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检验合格并装车使用后,所有权及风险始转移到需方。

  第三章结算方式及期限

  需方根据所采购产品金额,通过电汇方式支付供方。

供方收到货款后,15日内将需方所采购产品送达需方指定交货地点。

  供方按照所供应产品金额,15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家税控系统要求的电脑打印的增值税发票交需方(手写增值税票或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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