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的税法规定(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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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的税法规定
临时用工、非企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临时用工、参观学习、商业洽谈、协作配套、售后服务、产品试验、接车、实习、临时办理业务等人员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技安环保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临时用工、非企业人员安全管理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3管理内容
3.1临时用工人员
3.1.1人员选用
3.1.1.1招用的人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1.1.2招用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工作岗位上(包括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有效证件。
3.1.1.3对退休返聘和临时招聘的人员应进行体检,对身体条件不适应岗位要求或患有禁忌症,以及有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经历者一律不予招用。
3.1.2劳动合同的签订
3.1.2.1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将聘用人员情况上报人力资源1
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1.2.2严格按照人力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3.1.2.3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工会组织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实施和监督。
3.1.3责任与义务
3.1.3.1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
3.1.3.2用人单位的分子公司、车间和班组应对聘用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危险致害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督促聘用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合格证,对于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1.3.3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制造部制发《设备操作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操作和理论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设备操作证。
3.1.3.4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岗位技能操作
证、设备操作证(技术岗位)后,方可上岗派工作业(学徒工应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
3.1.3.5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体检。
3.1.3.6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的人事、安全教育培训、岗位技能与设备操作培训的档案,且应注明聘用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使用期限和从事何种工作等。
3.1.3.7聘用人员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2协作配套、售后服务、产品试验、接车人员
3.2.1接待单位应对这些人员按照《安全教育培训规范》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级教育为单位概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危险区域及有毒、有害工种作业情况;二级教育为车间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及设备分布情况、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文明生产要求、遵章守纪的具体要求;三级教育为本班组生产情况、周围环境情况、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本工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及安全装置,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及相应措施、事故案例,应保证取得实效。
3.2.2接待单位应与这些人员签订安全保障协议书,内容应注明:
这些人员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
受接待单位的安全管理。
3.2.3在科研、生产、试验、接车及售后服务过程中有参与工厂生产作业的,接待单位应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3.2.4外来售后服务人员严禁擅自使用公司的各种设备设施,如确需使用的,应由接待单位指定专人配合操作。
3.3参观学习、商业洽谈、实习、临时办理业务人员安全管理
3.3.1参观和临时办理业务人员应由接待单位人员按指定路线进行参观或开展业务,不得擅自进入生产区域。
3.3.2各类院校进厂实习人员要经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统一组织的入厂安全教育,实习所在单位应对上述人员进行入厂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实习。
3.3.3安排进厂实习的各类院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3.4接待单位要对各类院校进厂实习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危险致害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3.5实习人员应在师傅的监护下,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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