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的税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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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的税法规定
q/wh.gl-4.2.15-2021
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用工、长期用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资格和检查与考核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城内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公司原电力部
《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3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对发电运行和检修过程中的各种过程和活动负领导责任,批准本发布规定。
4.2多经、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发电运行和检修过程和活动的领导与指挥,保证管理职责、资源提供、安全生产过程、测量分析和改进过程的到落实。
多经、生产副总经理审定本规定。
4.3安监处负责发电运行和检修过程中的各种过程和活动的监督和执行,制定、实施并保持本规定。
4.4各部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生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执行。
5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5.1本公司所使用的临时用工和长期用工,必须由公司委托相关部门与其签定用工合同,并且合同中必须具体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5.2分配到各部门、班组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
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3临时工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或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
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5.4用工单位对参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由所在的单位、班组负责人领导,应和职工一样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与主管部门鉴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b)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c)健康情况检查表、定期体检记录;
d)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5.5有关部门使用长期用工管理与公司职工的管理相同。
5.6所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并在有效内的证件(原件)到安监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5.7从事电力生产的临时工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的疾病。
年龄在18-50岁之间,受过安全持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6检查与考核
6.1临时工必须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6.2临时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安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安监人员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
6.3临时工因自身责任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等同正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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