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河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常规付款版法务部修订1127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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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已就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_____项目中的第栋单元层号房屋(以下称“该商品房”)与出卖人签订了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1.乙方所购商品房号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该商品房标准层层高为:

米。

整栋房屋平层(赠送部分除外)局部最低为:

米,局部最高为:

3、该商品房是(选填“是”或“否”)存在坡屋顶;

坡屋顶层高最低高度为:

米,坡屋顶最高高度为:

4、该商品房(选填“是”或“否”)存在地下室;

地下室层高、面积等以实际交付为准。

5、该商品房阳台为:

1封闭式、2非封闭式、3封闭式非封闭式二者兼有。

第二条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合同约定面积为出卖人暂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出卖人在交房时应提供经该商品房所在地专业测绘机构测量的实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面积)数据,该实测建筑面积将作为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

2、买卖双方在交接房屋时应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当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单价保持不变,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3、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不含±

3%)时,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出卖人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提出退房。

买受人据此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从实际收到已付房价款到实际退款日止的利息作为补偿;

如买受人不愿退房或买受人在收到《入住通知书》10日内未书面提出退房的,则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买受人实际应付款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单价为准,多退少补。

第三条房款支付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不再适用,付款方式及期限以下述约定为准。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

1、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1)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作为首付款,计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_/元(包括定金计人民币/万);

(2)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剩余房价款,即计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2、一次性付清: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100%,即计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包括定金计人民币万)。

买受人以电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方式付款的,付款日以款项到出卖人收款帐户日为准。

3、买受人如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房款超过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应付款的利息,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执行。

买受人以电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方式付款的,付款日以款项到出卖人收款帐户日为准

第四条按揭购房事项

1、如买受人是以按揭方式支付部分房款的,则买受人应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按银行要求或者出卖人要求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商业按揭贷款文件,交纳办理商业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按照银行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若银行要求买受人补充提交商业按揭贷款申请文件或者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买受人应自银行提出要求或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文件补充完毕,或将应增加的首付款向出卖人支付完毕。

买受人保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以按揭贷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为准),除因出卖人原因外,出卖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买受人申请的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买受人未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交齐全部申请文件及相关费用,或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补充提交完毕相关申请文件及相关费用,或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向出卖人支付完毕应增加的首付款,每逾期一日,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按日支付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的,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通知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另行处置该商品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前,出卖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交易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出卖人扣除上述税费、定金后,并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不计利息)。

出卖人不解除预售合同的,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按日支付贷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买受人实际履行日,该违约金应在实际履行日当日支付。

3、如买受人已按银行要求办理完毕按揭贷款申请手续的,但因非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其贷款申请仍未能被银行批准,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选择其它付款方式,双方就变更付款方式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若双方就变更付款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且互不追究相关责任,出卖人应将买受人所交房款(不计利息)全部退还。

4、在买受人办理完毕按揭贷款且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双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1)若买受人未能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任何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按照银行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代买受人向银行偿还已到期贷款本息及违约金、滞纳金等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缴款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5日内将出卖人代其向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支付给出卖人。

自出卖人代买受人还款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出卖人代付全部款项千分之伍的违约金,直至偿还为止。

同时,如该商品房尚未交付的,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房屋交付时间而勿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该商品房的相关风险及物业费等转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已经交付的,出卖人有权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

(2)若买受人欠付按揭贷款并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垫付相应款项,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银行要求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房合同》,出卖人依据前述规定单方解除《商品房买房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出卖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交易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扣除上述税费、违约金后,并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注销手续后退还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不计利息)。

如买受人已经接受该房屋的,则买受人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10日内将该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出卖人。

如买受人逾期腾空该房屋的,则买受人还须按逾期腾空的天数,每日按该商品房总房价款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

买受人逾期未归还商品房的,出卖人有权顺延向买受人退还已付房款余额、违约金和利息。

上述房屋使用费的约定和支付,不影响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其它合同权利和承担其它合同义务。

(3)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出卖人须退还购房款的,则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后退还给买受人,将买受人按揭贷款部分直接支付给银行。

第五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1、该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出卖人对户型、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朝向做出重大调整时,应该在调整方案确定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退房要求或与出卖人达成相关补充协议;

出卖人有权在不影响房屋户型、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朝向、通风、采光等条件下对房屋作优化调整,亦有权对商品房所在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地等作优化调整。

2、买受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接受设计变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收房,亦无权以设计变更为理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索赔;

因设计变更造成商品房面积增减的,双方按本补充协议有关“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执行。

3、如因设计变更导致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的已付款(不包括买受人的按揭未还款,按揭未还款由出卖人代买受人直接偿还银行),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六条庭院、绿地、地下室、露台(如有)

1、如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连接有庭院的,该商品房庭院面积下限暂定为

㎡,该庭院面积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房屋前院落、后院落及侧院落(注:

侧院落仅为个别户型的商品房拥有)、停车位等专供买受人使用的区域面积以及为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检修而设置的管井面积。

在买受人作为该房屋业主期间,买受人有权使用该房屋庭院,无须支付使用费用。

该商品房庭院实际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

该庭院面积未计入建筑面积,不办理任何权属证明。

为方便买受人使用并保障社区整体设计风格,出卖人将结合实地情况对该商品房庭院进行全围合或半围合,围合材料及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户型特点、整体设计风格等因素进行确定。

而该商品房销售时出卖人提供的户型图、沙盘中关于该房屋庭院的形状、形式等内容仅供示意及参考,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

买受人在使用庭院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

为维修、维护市政设施及本小区公共设施需要在上述庭院内或周边施工作业的,买受人方应配合相关工作。

上述庭院内的绿地仅限于绿化用途,买受人不得改变该用途。

如买受人需改变该铺装,必须报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

买受人如需砍伐上述庭院内树木或自行种植树木,应报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并遵守国家有关园林的相关规定。

2、如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连接有绿地的,则买受人对该范围内的绿地的使用应遵循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

买受人应遵守小区规划要求及物业公司的管理标准,原则上不得改变绿地现状,进行私自搭建及破坏绿地植被等行为。

如买受人需改变出卖人交房时所提供的绿地原状,必须事先经过物业公司的批准,并按批准后的要求进行适当修整。

如买受人欲实施在使用的绿地范围内堆放私家杂物、圈养家禽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应先取得物业公司的同意。

3、如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有地下室,双方在此特别约定:

地下室仅为放置日常杂物的存储空间,如买受人放置任何违禁物品、危险品等物品损害第三方利益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

地下室通风、采光条件有限,买受人应谨慎存放物品,地下室存放物品出现发霉、返潮等受损现象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为保证给排水、采暖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可能存在管道需要穿越买受人地下室(如有)的情况,买受人应表示理解和支持,并保证在使用地下室过程中不能人为损坏该等设备。

有管线、管道穿越的地下室,管线、管道在保修期内发生非人为原因损坏的,出卖人负责予以修复。

买受人应充分注意避免在地下室存放贵重物品,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买受人地下室内物品损坏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

4、如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有独立顶层露台,则买受人对该顶层露台的使用不得妨害其它业主,更不得私搭乱建。

如买受人违背了本补充协议的使用要求,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限期整改,如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时,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有权自行或雇用他人拆除买受人的私自搭建物。

出卖人或物业公司因恢复顶层露台原状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

1、买受人或其授权人在使用房屋期间不能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结构和承重墙或对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屋面、外立面、公共通道进行添附、毁损。

如因此影响楼宇安全、第三方使用、楼宇形象等时,出卖人及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整改;

如买受人在通知要求的时间拒绝整改时,出卖人及物业公司可自行或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对于公用部位和设施的保修,出卖人承担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的保修期;

保修期满则由物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

3、为保证本项目的整体发展,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如因此影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的使用,则应事先征得买受人同意。

如有经营所得,其收益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及公共设施日常维护费用的不足。

4、本项目所规划的地上机动车专用停车位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如有收益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及公共设施日常维护费用的不足。

5、物业公司有权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买受人如需在公共区域内进行商业等活动,应事先将活动方案报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房屋交付

1、买受人所购房屋由出卖人在2015年7月15日前交付买受人。

2、如遇到出卖人无法控制的火灾、水灾、地震、政府行为(含因政府原因导致的规划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且并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

3、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如出卖人构成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10日内未收到买受人发出的书面退房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及认可逾期交房的现状,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5、如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第九条房屋交接

1、在该商品房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交房条件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该商品房的手续。

买受人应按《入住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对该商品房进行交接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及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如买受人未按《入住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完毕交接房屋手续,则《入住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交付予买受人。

如买受人未按照《入住通知书》前来办理交付手续,则《入住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交付予买受人。

2、自该商品房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其它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采暖费以及其它合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该房屋的保修期亦从《入住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

3、对于买受人应补交的面积误差款,出卖人有权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如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未收到《入住通知书》,买受人应主动与出卖人联系。

届时如具备交付条件,双方可办理交付手续。

但如果届时该商品房已满足视为交付的条件,则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其他责任仍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因管理、维护该商品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自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超过交付日期6个月仍未收房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收取买受人总房款10%违约金。

6、出卖人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其所建样板间仅为示范参考,不能作为双方交接房屋的标准。

第十条其他费用

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根据该商品房所在地相关部门所执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买受人应缴纳共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契税、产权登记费等政府相关费用,并由出卖人代收代缴。

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如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质量争议

1、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存在质量或其他问题的,或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当日在房屋交接单注明上述问题并签字确认,出卖人应于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人予以保修。

双方对商品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否达到约定条件或标准存在争议的,双方以商品房所在地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2、该商品房存在非地基结构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不影响买受人按照合同或入住通知约定的期限履行对商品房验收交接的义务,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收商品房;

否则,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买受人。

如因出卖人修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负责赔偿直接损失(但租金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十二条产权登记

1、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60日内办理完毕初始登记的,双方同意按以下规定处理:

(1)买受人退房,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否则视为买受人不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每逾期1日,按买受人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壹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1%。

2、如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期提供齐全、有效的办证资料,未能按期足额缴纳相关费用,或未能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导致买受人不能按期取得产权证的责任及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的违约责任;

如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责任

1、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出卖人应按下列保修期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期五十年;

(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房间和卫生间的防渗漏5年;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5)供热系统和设备2个采暖期。

2、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如买受人对上述部位或设施进行了改建、添附等施工,施工部位或设施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3、买受人在装修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天津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资质证号为:

22211681。

2、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联排类3.5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等。

3、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年为单位收取。

4、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

1、本补充协议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2、如买卖双方根据法律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合同解除后的事宜。

3、除另有约定外,《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或依约定解除的,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处理:

(1)、出卖人或买受人行使解约权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通讯地址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另一方当日解除。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双方应在解除之日起15日内共同配合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提供相应资料等。

因一方原因导致相关手续延期办理的,该方应按日向对方支付该商品房总房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直至办理完毕全部相关手续之日止(但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托收银行原因导致迟延的除外)。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如该商品房已交付使用的,买受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30日内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归还出卖人且不得有任何损坏(因正常使用造成的自然毁损除外)。

如买受人逾期归还该商品房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交纳该商品房总价款之千分之一的房屋占用费。

(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如需要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所交购房款的,出卖人应在双方按前述约定共同办理完毕预售合同注销手续、该商品房的腾退手续(如需要)后30日内,扣除出卖人代买受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如有)和罚息(如有)、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如有)、以及其他应扣除的合理费用(如有)(如印花税、律师费及手续费等)后将剩余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利息(如有)退还给买受人。

应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如有)由出卖人直接偿还予银行。

买受人需同时退还出卖人已开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等收款凭证(如有)。

上述各项费用的约定和支付,不影响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其它合同权利和承担其它合同义务。

4、买卖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律、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若买受人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须征得出卖人的书面同意,并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实际损失超过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人据实赔偿。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或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1)由于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导致该商品房建设工地邻近的市政工程建设使该商品房的建造施工不得不停止;

(2)由于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导致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

(3)本合同签订之后颁发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导致出卖人为了遵守该等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而不能按时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4)为执行政府管制、征用或规划变更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第十七条通知

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应留下明确、详细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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