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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次结构工程

3

粗装修工程

4

常规水电工程

5

防水工程

6

外墙普通装修工程

仅指以贴、抹、涂、刷类外墙。

大面外墙涂料为业主指定分包

7

桩基础工程

8

土方开挖工程

9

基坑支护工程

不包括基坑支护设计

10

基坑降水工程

11

小市政工程(室外雨污与道路、硬景观混凝土基层)

独立分包施工的工程

热力工程

燃气工程

弱电工程(通讯、闭路电视、宽带)

电力工程

园林景观小品工程

市政给水工程

指定分包施工的工程

步行街钢结构采光天棚

室内精装修

外墙幕墙工程(含外门窗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含空调冷水设备机组、软水设备机组、锅炉设备机组或中水处理设备机组)

室内弱电工程

消防工程

室外泛光照明

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工程(写字楼,商务酒店)

人防工程门及检修门

电梯工程

12

发电机设备机组供应与安装

13

虹吸雨排系统

14

园林景观工程

15

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防火门

防火卷帘

入户门

阳台栏杆

外墙砖

内外墙乳胶漆

内外墙涂料

水泵

阀门

散热器

动力配电箱(柜)

照明配电箱

电线、电缆

封闭母线

防水材料

仅指地下室\屋面防水材料

业主限价承包商采购安装

屋面、外墙保温材料

限总包施工部分

防腐材料

楼梯防滑条

室外铸铁格栅盖板

管材及管件

管道设备保温材料

桥架

灯具

开关面板

插座面板

电视/电话箱。

备注说明:

1、总承包商负责按图纸设计内容完成各安装专业预留预埋工作。

预留预埋管线须保证准确到位、管路通畅。

必须建立设计深化团队,预留预埋施工前必须完成书面综合预留

2.1.12总承包商须在现场接收指定供应商送来的材料,并负责上述材料的卸货、储存、堆放、保管、从储存点至安装点的驳运及安装。

同时总承包商须在材料到现场的当日开箱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格的,须立即通知业主并安排与指定供应商替换。

若总承包商未及时验收而后又发现有破损或不合格的,或未妥善保管而使材料破损或被遗失、偷窃的,诸如此类的损失都有由总承包商负责。

2.1.13详细工程范围须参阅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总承包商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等项目及工作有否在前述文件内详述。

2.2临时工程所有临时工程均须符合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长沙市文明工地要求。

2.2.1机械、工具

1)总承包商须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及保护所需的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器械、梯子、防水油布及其它物品,并负责在不需要时拆除。

2)机械的架设方法、位置须符合业主要求。

3)总承包商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执行机械维修,提供足够数量的各类备用机械,以保证工程不会因季节故障而中断。

2.2.2脚手架

总承包商须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及符合业主要求的脚手架,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1)总承包商不能用窗户作脚手架支撑。

脚手架的稳定方法须获得业主、监理同意。

2)总承包商须架设并维修适当的安全梯和跳板使业主及其项目工程师、工程顾问(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人员)和业主授权人士可绝对安全的彻底检查工程任何部分。

3)脚手架搭设充分考虑外装施工需要,预留足够空间。

外墙脚手架的搭设必须整齐美观,脚手架的突出部分必须整齐划一,外架围网必须清洁整齐。

2.2.3围板、屏网等

1)总承包商须按照需要并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的围板、屏网、闸门、廊道、人行道、过道、篷盖、临时围墙和栏栅等,以保护本工程及公众安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2)总承包商须根据有关单位要求在围板、廊道、篱笆等处提供足够照明。

3)总承包商须对上述所有设施油上两道漆油或涂料,颜色由业主确定。

2.2.4总承包商贮存仓、加工车间和办公室

1)总承包商须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加工车间、食堂、办公室和物料储存仓库,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2)只要负载不超过设计负载力,并且不会妨碍工程进展及进入工程已完成部分,物料也可贮存于工程已完成部分内。

3)必须整齐存放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料。

4)易燃物品贮藏库必须分别建造在许可区域。

油漆、煤油、稀释剂、硝化纤维、清漆、沥青或沥青类产品等易燃物品,不许贮藏在建筑物内。

2.2.5临时厕所

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和维修供男女工人使用的所有有效卫生厕所设施,及在本工程全过程提供一切所需之临时卫生厕所,以使整个工地和建筑物保持清洁卫生及符合业主和有关政府单位要求,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2.2.6工地布置

所有工地办公室、临时厕所、仓库、起重机等的位置,必须经业主认可。

2.2.7临时支撑

所有斜撑、顶撑及支撑等须由总承包商设计及提交给业主及有关单位认可。

总承包商须负责整个工程之中上述设施安全,业主的认可并不会免除总承包商的责任。

业主可发出图纸说明其要求,而总承包商须按该等图纸架设斜撑、顶撑及支撑等,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2.2.8电话

总承包商须在工地内自行申请电话使用,并支付电话费及在完工后拆除。

2.2.9工程用水

1)总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用水供自己、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架设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临时供水及储水设施,并承担所有费用。

2)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建筑红线,红线内管线及储水设施则由总承包商负责;

总承包商须负责协调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的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并免费提供该等临时用水装置供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在内的施工期间用水费用,均由总承包商先支付,再由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

3)总承包商须在各幢楼首层大门附近,提供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前述之临时用水点;

从此等临时用水点再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则由各指定分包商自行提供,包括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4)总承包商须检查业主之供水量是否足够工地使用,若有需要总承包商须向供水单位申请增加供量,工期不会因任何增加供水量及供水延误问题而获得延长。

5)总承包商需在完工及业主同意后,负责所有临时用水水源的切断及搬运工作及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及承担有关的费用,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

6)水容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采取措施(如增加储水箱等),所需费用在措施项目费中投标报价时计取。

2.2.10临时照明及电力

1)总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临时照明及电力供自己、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试验所有装置,提供及安装、维护、管理一切临时电线、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并支付所有费用。

2)临时用电电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红线(包括临时变电所及掣柜),红线内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则由总承包商负责;

总承包商需负责协调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的临时用电位置及需要,并免费提供该等临时用电装置供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在内的施工期间电力费用,均由总承包商先支付,再由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

3)总承包商须在各幢楼内每一层,提供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前述之临时用电配电箱;

从此等临时用电配电箱再接出的临时用电系统,则由各分包商自行提供,包括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4)业主并不保证现有设备的适用及供电量能否符合总承包商的需求,总承包商须在接收工地时全面检查有关设备及其用电量,在需要时更换有关设备及/或向供电单位申请临时供电增容。

工期不会因任何设备的更换和/或供电增容延误而获得延长。

5)若永久供电系统于施工期间已接通而总承包商激活永久供电系统作为工程临时供电使用,则此部分永久供电电费由总承包商承担,可先由业主代缴,代缴费用业主将在缴纳后最近一期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6)总承包商需在完工及业主同意后,负责所有临时用电电源的切断及搬运工作及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及负责有关的费用,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

7)电容量短期内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如增加柴油发电机),所需费用在措施项目费中投标报价时计取。

2.2.11临时道路

1)总承包商须构筑和维修一切必需的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以在工地内外提供合适支承机械的通道,并在合同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工程及场地至业主满意。

2)总承包商须提交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的规划图纸给业主认可。

业主可发出关于规划和构筑临时道路的指示,总承包商须遵循此等指示,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2.2.12名板

提供及架设一个经业主批准的名板,上书工程、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等的名称。

文字须由优等标志绘制人员书写。

总承包商须在工程进行期间不时重新油漆及书写名板。

除业主批准者外,工程上不得有其它告示。

业主的另外要求除外。

工程完成后,总承包商须拆除名板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

2.2.13其它临时工程

总承包商须提供所有其它必需但未在此特别提及之临时工程,包括提供冬雨季施工临时设施,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2.2.14临时工程的布置及拆除后修复

1)临时工程的布置应配合分段施工要求,总承包商须在需要时无偿予以调动。

2)临时工程拆除后,总承包商须修复受影响地方。

3)工程完工后,所有临设须在业主同意后方可拆除。

2.3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

本条款所说明的总承包商按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分包工程所承担的管理、统筹、协调及配合责任,不可视为孤立存在的,而是需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规定如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内的规定相互补充的;

总承包商需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的

规定,从而完整了解本合同的实际内容和要求。

2.3.1总承包商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执行分包工程包括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和管理服务及设施;

以便各分包商能顺利施工。

2.3.2总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负责,包括所有指定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

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质量、进度、安全、卫生、协调等方面,总承包商在本合同下承担各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连带责任。

2.3.3对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或独立分包商,在政府协调方面,总承包商也需要完全配合;

如果指定分包商或独立分包商因政府协调的原因导致本工程延期或其他经济损失,总承包商对此承担责任。

总承包商在合同价款内已经考虑了与本工程有关的政府收费以及地方政府机构各种摊派工作的费用。

2.3.4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

积极主动的了解各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土建工程的有关项目,要求各分包商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并且在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相关的分包商联系,确定预埋、预留的位置,并给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足够的时间放置相应的预埋件等。

对不同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施工工序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合理安排,使各分包商有序地进行他们的工作。

2.3.5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

若总包商不能及时实施填补与修复工作,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为此项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有权在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中给予扣除。

1)用水泥砂浆或其他相关材料填实因预留、预埋导致的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孔洞。

2)因总承包商没有或部分没有完成的预留、预埋工作而导致的任何修补工作。

修复所有受影响之工程,及完成其它一切有关土建工程的项目。

2.3.6指定分包商

1)根据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内对指定分包工程范围的界定,在工程量清单内的其他项目费用中的暂估价项目中包含了各指定分包的暂定价款。

总承包商注意:

指定分包商的暂定价款在任何时候均不能理解为最终指定分包商的

合同价。

2)上述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将由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签署,并由业主加签确认。

合同的履行按照总承包商书面确认的付款额,经业主批准后由业主直接支付款项给指定分包商。

3)上述指定供应合同及指定分包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指定分包工程,业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或增加新的指定供应合同及指定分包工程,总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指示,不能要求任何额外费用或工期延长。

2.3.7独立分包商

以下所列永久工程,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及负责施工,被视为独立分包商。

1)工地出入通道。

2)公共车路及人行路的修复。

3)给水市政管道的接驳。

4)排污市政管道的接驳,包括公共窨井。

5)供电主电缆的接驳。

6)煤气主管道的接驳。

7)电话主线的接驳。

8)变配电工程(由红线外至本工程变配电小室);

9)热力工程(由红线外至本工程热力站);

10)有线电视、卫星天线;

11)指示牌及标志工程;

12)客户的装修公司等单位。

2.3.8总承包商须负责下列工作以配合分包商、供应商及独立分包商(以下简称“分包商”)执行其所负责的工程:

1)提供总承包商的工地内现成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库予分包商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场地供分包商架设自己用的辅助设施及仓库。

2)提供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施工所需的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

3)在不违反业主指示的情况下,总承包商须管理工地内外临时道路的使用。

4)于工地内提供足够、合理及符合业主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供各分包商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但分包商必须遵从总承包商的指示,保持卫生设施清洁。

5)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供分包商使用,并提供足够、合理的接驳点和保证冬季正常供水。

6)总承包商提供工地内现有爬梯、脚手架等供分包商合理使用,但脚手架搭设要求应满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

7)提供工地上塔吊、人货两用梯、其他装置及机械给各分包商作卸货、横向及垂直之运输。

如果设备比较忙,总承包商有义务协调各分包的材料或设备在现场内的水平及垂直运输,保证不影响整个现场的次序及进度。

在塔楼精装修阶段总承包商提供不少于2台施工电梯,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8)为各分包商提供工地上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商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9)夜间施工:

总承包商需为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提供照明设施及其他相关的公用设施。

如果夜间施工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等类似的政府批文,则指定分包商和独立分包商将使用总承包商的相关证照而不需要重复办理;

总承包商需要将此类证照保持有效直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0)每天两次定时清理垃圾和运走现场废弃的物品、垃圾,包括各分包商已经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的垃圾,如果分包商没有将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总承包商有义务进行督促及监督。

11)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

总承包商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并须提供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

12)保护已完成的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以防损坏,包括做出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的措施;

但分包商完成其本身工程及交付给总承包商或其他独立分包商前的保护措施,则由分包商自行负责。

13)联系协调各分包商,了解他们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并在有需要时配合和提供。

14)提供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所需的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给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

15)机电工程:

1>

所有卫生洁具及其相关之给排水系统安装后才铺砌墙/地面瓷砖,以确保没有缝隙;

2>

用认可的硅酮密封胶填充所有卫生洁具与相邻饰面的接缝;

3>

若电气工程包括安装至卫生洁具的接地线,则须统筹卫生洁具与接地线的安装,及负责修复受安装接地线影响的地方。

4>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

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商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5>

制备合理之工作程序。

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6>

制备机电配合总图(包括机电综合施工图及综合土建要求图)及必须之图纸和二底图以确认整个机电工程获得协调,并提供足够数量图纸予各相关单位。

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平面、立面和剖面图,图纸内容必须能清楚表示所有机电安装的标高、宽度定位及与建筑及结构之关系,剖面图的绘制应满足施工需要及通过审查/审批。

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总承包商应按业主、设计单位或有关部门之要求再次提供,直至达至前述单位满意。

16)电梯工程:

按电梯工程需要在电梯井内架设脚手架及安全网等,并执行维修及作有需要的改动;

在电梯门口架设围板以防人跌下;

电梯安装后在机内、门面、门框等安装临时保护板以防止损坏;

在电梯机房内设置供装卸电梯设备用的梁或勾。

提供电梯调试所需之电缆及电源(电缆敷设至电梯控制柜)。

保证电梯安装的工作面满足需要,必要时负责清理和井道底部排水工作。

17)酒店相关配套工程: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分包商之间的协调;

竣工验收备案;

垂直运输的管理;

施工垃圾的外运;

提供临时水电的接驳点;

18)对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档案管理的要求:

总承包商有义务及时督促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档案资料的整理,并达到当地档案管理相关部门的要求。

19)对其他工程的配合事宜.

2.3.9负责整个工地的安全施工。

对每个进场的分包商宣传工地的各种规章制度,督促和检查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处理工地事故(如发生的话)。

负责整个工地的施工安全通道并确保在任何时候都是干净及安全的。

2.3.10现场保卫

总承包商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被盗或被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

总承包商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允许总承包商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

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进行不规律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总承包商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业主审批;

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业主批准的格式印制,但至少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

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

总承包商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准备每人两张出入证,其中的一张做空白备用。

2.3.11积极配合业主进行质检站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报审。

2.3.12对各分包商所完成的分包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其质量负责;

同时督促各分包商所完成分包工程竣工图纸的绘制。

2.3.13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和存档;

2.3.14暂定工程:

暂定工程将根据业主的指示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或取消该工程。

2.3.15若有需要,业主可要求总承包商的最高管理层每周到工地进行工地视察,并解决相关事宜。

2.3.16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

业主有限制或禁止总承包商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扰民的加班工作的权力;

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业主将不受理任何与此类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费用或工期延长的索赔。

在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报告总承包商计划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此类安排应首先保证在各方面已依照了劳动法的要求和并有可靠的和具体的措施,保证不会给业主带来因扰民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为便于业主的工作安排,如果总承包商计划改变正常的工作时间,总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主,如果总承包商的此类改变涉及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总承包商应提前48小时通知业主。

总承包商应在他的合同价款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条款要求的竣工日前竣工;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总承包商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相关的费用的索赔。

总承包商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总承包商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总承包商负责。

总承包商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了因业主要求的工期所必须的加班而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施工扰民的补偿费用和总承包商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

业主有义务和责任协助总承包商处理和协调好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但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不会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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