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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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王征民于全仁
1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发生的工伤事故。
2术语定义
2.1工伤事故: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2.2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2.2.l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损失工作日105天以下)
2.2.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2.2.3死亡事故
2.2.3.1一般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2.2.3.2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2.4重大未遂事故
3职责(无)
4工作内容及要求
4.1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4.1.1本厂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所在部门、班组应立即救护受伤害者,并采取措施阻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对于为抢救受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在此同时,有关人员必须将事故情况上报给企业负责人和厂安技部门。
4.1.2本厂职工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当日〈或当班〉下班前报企业负责人和厂安技部门。
并在24小时内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记录表》报到安技部门。
4.1.3本厂职工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厂安技部门。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12小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
同时,肇事部门应在24小时内填好《伤亡事故记录表》报到安技部门。
4.1.4本厂职工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厂安技部门,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安监局、人民检查院、工会。
并且,肇事部门应在24小时内填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记录表》报到厂安技部门。
4.2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2.1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应按"
四不放过"
原则进行,查清原因落实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2.2事故调查程序
4.2.2.1处理现场: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救护受伤害者,并且保护好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但为救护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2.2.2物证搜索:
在现场搜索到的所有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均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并且要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不准随便移动位置。
4.2.2.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索:
查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调查清楚事故者、肇事者的个人情况,事故前后的健康状况;
查清事故发生前后设备、设施的性能和质量状况,并对所用材料和有关设计、工艺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同时,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记录。
4.2.2.4对事故现场要做各个角度的推理,必要时要画出事故现场平面图。
4.2.3事故的分析处理
4.2.3.1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找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事故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4.2.3.2分析事故的责任,根据调查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4.2.4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组成
4.2.4.1一般轻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由安技部门以及肇事部门的有关人员一起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最后由安技部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4.2重伤事故的调查,应组成一个以企业负责人为首的,以厂安技部门为主要成员的,还应有其他相关部门〈工会、保卫部、机械动力部、人力资源部、卫生所等〉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的各方面情况整理好,待当地的安全部门复查处理。
4.2.4.3死亡事故的调查,应成立一个以企业负责人为首,以企业安技部门为主要成员,并有其他相关部门〈工会办、人力资源部、保卫部、卫生所、机械动力部等〉参加的联合调查组,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劳动部门、安监局、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一起进行调查、处理。
4.2.4.4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由保卫、安技共同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职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车辆行驶造成伤亡事故,由安技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2.4.5工伤事故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
4.3工伤事故管理
4.3.1根据劳动部1993年140号文,对伤者是否属于工伤,由安技部门进行确定。
4.3.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隐瞒不报和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嫁祸他人、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要追查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4.3.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不按规定报告,事后伤情发作时,要求报工伤的,原则上不按工伤处理,但有特殊原因,经安技部门调查,理由和依据充分的,由伤者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安技部门审批后,方可按工伤处理。
4.3.4凡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住院,由安技部门批准,厂医院和财务部门给予报销一切费用,工伤住院职工必须遵守医院规定,对不按规定办理入院、出院的工伤人员,不享受工伤伙食补助费。
如伤势严重,本地无法治愈、而需出省治疗的,必须经医院会诊签署意见,安技部门审查,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借款,办理治疗事项,否则不按工伤报销。
4.3.5因工伤造成残废、缺损、需装填假肢、整容、整形、戴腰围、配眼镜等时,必须向安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医院会诊签署意见,厂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治疗事项。
4.3.6职工本人在生产岗位上,生产时间里干私活、打架、无理取闹造成的伤亡事故,不按工伤处理。
4.3.7工伤复工后,因旧伤复发休息时,必须有医生诊断证明,经厂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
4.3.8扭腰事故
部门在上报该类事故时,除按有关程序报告、调查外,必须附有以下证件:
a)医院拍照、检查腰椎有无先天性或陈旧性疾患。
B)过去有无腰痛病史的调查材料。
C)事故现场详细调查记录和两名以上现场证人的证明材料。
D)医院的诊断证明。
4.3.9职工因工伤休息的有关管理规定
4.3.9.1职工因工伤休息,必须由厂医院每十天开一次诊断书,经安技部门签字认可,方可按工伤报考勤,无安技部门签字则按病假处理。
4.3.9.2对长期休工伤的职工,由安技部门提供这批人员的名单给人力资源部,再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卫生所,由本厂卫生所或卫生所指定的医院对这类人员每月一次进行检查,从而鉴定其能否痊愈上班。
4.3.9.3对经医院确定痊愈,可以上班的职工,人力资源部需将这些人员的名单报给安技部门一份,从鉴定之日起,卫生所不得再为这类人员开工伤假,安技部门也不得再为这类人员签字,否则将追究这两个部门的领导责任。
4.3.9.10安技部门根据医院的诊断结论进行伤害程度的分类。
4.4考核
4.4.1工伤治疗后,经鉴定应复工者,不及时复工,则按旷工处理。
4.4.2对伤亡人数超过现额指标的单位,按现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进行处罚,并免去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4.4.3凡发生工伤事故,应按事故严重程度,情节轻重,经济损失的多少,对肇事单位及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相关文件(无)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
6.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记录表》保存期十年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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