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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重庆海关缉私局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实现执法工作“四个满意”

[日期:

2011-01-19]来源:

作者:

[字体:

大中小]

2010年,重庆海关缉私局在办案工作中,在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牢牢把握“四个界限”,努力实现执法工作“四个满意”,确保执法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讲政治,正确把握执法尺度。

始终坚持把防范执法和廉政“两大风险”作为目标,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

一是不“过宽”。

始终坚持打击走私“不动摇、不松懈、不麻痹”,保持打私高压态势。

二是不“过严”。

结合重庆关区的实际,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好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无意、是法人行为还是经办人行为、是屡犯还是初犯、是实质性违法还是程序性违规这“四个界限”,切实关注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区分企业违法的动机、成因,妥善处理每一起案件。

二、注重讲规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针对缉私行政执法工作,从明晰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控制执法风险、进行责任追究等角度出发,先后制订了涉及岗位职责、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审批管理、集体议案、一案双查等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执法工作中严格落实。

积极推行主办警官责任制,坚持开展随案督察,坚决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从源头上遏制执法的随意性。

强调依法办案、办铁案,要经得起审计、执法检查、司法审查以及历史的检验,坚决防范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不廉等现象。

三、注重讲质效,着力提高执法水平。

始终强调办案质量是缉私工作的生命线,对于出现“复议更改、诉讼败诉”情事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查办的每起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罚得当;所做的每一个决定,无论是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都要有事实和证据来支撑,确保最终经得起审计、执法检查、司法审查以及历史的检验。

对案件做到快查、快结,既节约了办案成本,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更有利于得到企业的配合和理解。

四、注重讲方法,切实维护企业稳定。

要求每名警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讲政策法规,更要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是综合运用刑事和行政两种执法手段开展打私工作。

对于主观恶性小,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偶然、初次发生的违法行为,且能充分认识自己问题严重性,愿意配合海关把偷漏税款补缴的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可适用“从宽”的规定,不采用刑事手段,而转用行政手段来调节。

二是慎用强制措施,尽量不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三是处罚幅度的选择,只要符合条件的尽量就轻。

四是对于企业提出的请求,有一定理由但无明文规定或与现行政策不太相符的,按照“三个马上办”的工作理念,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请示和沟通,如答复可办则予以办理;如答复不能办,及时给地方政府和企业做好宣传和介绍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

五、注重讲宣传,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坚持做好三阶段的宣传:

一是事前宣传。

主动与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开展座谈,宣讲有关政策,通报有关案例,让其引以为戒,防范于未然,引导其主动加强与海关的沟通联系,尽量避免因对政策不了解、不理解出现违法违规情事。

二是事中宣传。

让企业明白事情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受到的惩罚,并积极听取企业的诉求。

三是事后宣传。

让企业了解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这样处罚的原因,取得其理解和配合。

缉私执法须坚持宽严相济

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曾宏光

2010年6月15日惠州日报理论与实践

字号:

T|T

近年来,惠州海关缉私分局不断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质量,做到打私和服务并重,惩处违法与引导守法并举,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认真处理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努力为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和谐的氛围。

惩处与帮扶并重,用好宽严相济政策

打击走私是海关缉私部门职责所在,分局在日常打私工作中,坚持做到既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行为,又坚持区别对待,实现打击走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刑事执法中,“严”做到: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主观恶性较大、集团化、专业化的走私犯罪团伙、偷逃税额较大的案件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

“宽”做到:

一是严把立案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审核、立案,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二是慎用强制措施,努力使法的公正与情的关怀相结合,对于情节轻、态度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三是采取侦查措施时,如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位进行传唤、询问时,尽量减少和避免给当事人和相关企业带来其他负面影响。

在处理单位涉嫌犯罪时,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慎重查封冻结企业账目、账户,慎重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尽量维护发案单位的稳定与发展,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各方面主动配合办案。

四是注重加强人权保障。

将责任意识和人文关怀贯穿于办案的每一环节,注重从社会效益及人性的角度出发,在合法的前提下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

执法与维稳同步,注重化解社会矛盾

分局在始终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和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加强理性执法,切实体现查办案件对规范、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的作用,处理好打击走私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关系。

在执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避免简单执法和机械执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践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去年11月份,分局在深圳海关缉私局统一部署下,对辖区三栋镇某裘皮厂进行查缉。

查缉中发现该厂保税料件存在大量短少,涉嫌走私。

查缉人员迅速控制工厂及相关人员,展开取证工作。

当时有12家代加工货主鼓动厂内200多名工人阻挠执法,原因是工厂存有他们部分不涉及走私的代加工皮革,他们认为这些货物可能会与涉嫌走私的货物一起被查封、扣押。

现场指挥的分局领导了解情况后,迅速作出处理决定,做好解释说明,稳定人员情绪,给了他们一个满意的处理方式。

既保证了他们的利益,化解了矛盾,也保障了秉公执法,维护了稳定。

此外,分局在缉私执法中注重贯彻与体现和谐执法,注意区分恶性、惯常走私犯罪行为与偶尔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的量罚差别。

把工作重点始终放在严厉打击主观故意严重、恶性的、惯常的、团伙性的以及严重影响监管秩序的走私违法行为上。

而对非主观故意、偶尔的一般性违规违法的,既依法处理,又注重教育规范当事人(企业)行为,促使其守法自律。

打击与宣传结合,营造稳定投资环境

每年,分局都会深入企业、乡村开展反走私法制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与渠道,加大《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制止、打击走私的良好局面。

同时,公开警务职责、办案程序等,积极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自律性,念好“服务经”,打好“沟通牌”,增强全社会的守法自觉性,全面激发促进和谐的内动力。

如去年以来,分局积极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

分局领导带队走访辖区企业,深入了解掌握企业动态,特别是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在进出口经营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宣传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支持企业守法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认真听取企业对缉私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警务公开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此外,对执法活动中与执法相对人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分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有理、有节的措施,妥善处理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年来,共收到企业锦旗2面、感谢信4封。

(作者单位:

惠州海关缉私分局)

郑州海关缉私局探索宽严相济加强理性执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2008-11-21

200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两年来,我局根据署局党组和关党组要求,在始终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和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理性执法,坚持两个最大限度,努力实践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深入领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在充分把握法律精神、理解法律原意的基础上,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和理性执法的内涵,在执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树立“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执法理念,避免简单执法和机械执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2007年,我关查处了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特定减免税设备违规案件。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税设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违规案件,案值近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当事人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处罚款近150万元并补缴税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栗洪显关长、李宝权副关长高度关注,分别亲自主持召开郑州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郑州海关缉私局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的定性量罚,要求从宽严相济、理性执法的角度,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意出发,来思考解决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考虑到本案的违规属于当事人无法控制和预见的宏观经济决策造成的,且当事人事后积极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缴纳案件抵押金50万元,并办理了设备受让方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尽管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但鉴于不是当事人本身原因所致,海关认可了有关证明文件的效力。

综合上述因素,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海关总署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9万元并不予补缴税款。

当事人对海关处理结果全部接受并对海关执法予以赞赏。

二是注重教育挽救,坚持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

特别是处理行业性走私问题时,坚持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实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规范一行”。

2006年至2007年我局在办理涉及省内部分地市公路行业的沥青混凝土摊铺机系列走私案件时,经过分析案情,根据涉案不同主体的作用和地位实行区别对待,将打击重点确定为主动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摊铺机供货商和收取高额非正常代理服务费的专业外贸代理商,对那些进口摊铺机后用于我省公路建设的生产性企业(多为我省各地市政或公路等公用事业部门所属的国有公路建设或市政建筑公司),由于其外贸进口知识缺乏,系被供货商和代理商引诱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主观恶性不大,不应是打击的重点,应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本案涉及的供货商和代理商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涉及的5个国有公路建筑和市政建设企业仅有2个被定罪处罚,其中对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配合侦查取证主动交出关键证据的某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主管人员周某,我局还建议从宽处理。

三是将打击走私犯罪行为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结合,采取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时尽量避免影响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当采取侦查措施与当事企业的实际利益和一些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侦查措施。

我局在办理摊铺机系列走私案件时,经前期侦查发现,涉嫌走私的9台德国产ABG423型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全部在我省各地和省外的高速公路或国道作业现场进行铺路施工,由于该类摊铺机国内可替代性较差,如果贸然采取扣押封存措施,不仅会导致施工企业停止铺路施工,造成施工企业的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道路施工进度,进而影响当地市政和道路规划建设。

为此,我们没有机械地按章办事对摊铺机进行强行扣押封存,而是采取原地扣押方式,责令涉案企业写出保证书,在妥善保管,不转移、变卖、毁损摊铺机的前提下由涉案企业继续进行道路施工使用,等待法院判决后一并处理,既保障了案件的正常办理,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不就案办案,对办案中发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问题及时汇总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段时期以来,我关区特定减免税设备违规案件频发,究其原因,大部分属于企业改制、重组、抵押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缺少海关法律常识造成的,且涉案企业多为当地的支柱型企业,对所在地区的财政、经济、就业等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我关党组高度重视,栗洪显关长多次强调缉私部门要认真领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想观念,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切实做到把关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李宝权副关长先后走访了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就相关部门如何形成合力、预防我省有关企业不当处理海关监管货物情事的发生进行磋商,并协调各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和对减免税设备的动态监管,联合发布了《郑州海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的意见》,该意见就各部门之间如何加强沟通,定期进行信息交流,相互配合,加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提高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力度,督促企业守法自律,避免企业因不知法而出现违法情形的发生进行了规定。

省政府史济春副省长对我关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预警服务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海关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为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为促进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在和相关部门协调的同时,我局根据关领导的指示,加强执法调研,对减免税政策执行中的业务问题和执法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完成了《关于办理特定减免税案件的调研分析》一文。

专题向总署缉私局汇报并得到肯定。

今年以来,我关连续查获进出境旅客违规携带货币案件,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发现在监管、办案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值得研究的问题,为此我局根据关领导指示成立调研组,多次赴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走访,深入调研。

关于在缉私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强理性执法的思考

文章来源:

拱北海关更新时间:

2011-9-20作者:

刘刚[字号:

小号大号]

  【内容提要】在缉私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强理性执法,对于促进和谐海关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介绍,然后对宽严相济的渊源和内涵进行解析,并对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行论证,最后提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宽严相济理性执法海关缉私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与时俱进,提出的一种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刑事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准确回应,体现了一种辨证执法观与理性执法观。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全面实施,新的形势对海关缉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海关总署关于在缉私办案中实施宽严相济和加强理性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08〕288号)要求缉私警察结合海关反走私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和谐海关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法律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海关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司法审查和法律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

为此,海关缉私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走私违法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对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中央对政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是执法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体现。

海关缉私部门必须积极适应新形势,清醒认识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海关缉私工作的重要标准,切实转变执法观念,自觉克服简单执法、机械执法等倾向,正确处理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与保护合法权益的关系,更新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当前,依法行政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执法机关所处的执法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转变为主要以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

海关缉私工作必须适应当前执法环境发生的这些重大变化,不失时机地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

  (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体现立法宗旨和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

  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立足教育挽救,实行区别对待,在执法中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

海关缉私工作要在严格、公正、文明和理性执法的基础上,坚持宽严相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五)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海关执法实践得出的客观结论。

  实践证明,针对走私形势依然严峻的客观现实,不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就难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同时,在大规模的走私活动已得到有效遏制,综合治理已卓有成效的情况下,为了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应当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认真审视和主动调整现行处理走私违法犯罪问题的对策,从内涵和外延上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

  二、宽严相济的渊源和内涵解析

  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

古代就有:

“刑轻国,用轻典;刑常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孔子曾说: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和。

”近当代,我国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打击少数,争取、分化和改造多数”、“从重从快”、“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刑事政策,这些都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础。

下面,笔者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三个关键字——“宽”、“严”、“济”进行语义学上的解析:

  

(一)“宽”,即宽大、宽缓、宽容。

  宽大、宽缓、宽容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它的首要之义。

“宽”有两层含义:

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所谓该轻而轻,是指某一违法行为的性质本身较为轻微,因此在法律上给予与这种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的一种较为宽缓的处理。

所谓该重而轻,指的是某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本身较为严重,但是存在一些宽宥事由,因此在法律上给予较为宽缓的处理。

就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而言,更应该关注“该重而轻”。

因为,该轻而轻是本来应该宽缓,而该重而轻这种做法,更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的感化作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

该重而轻有三种表现方式:

一是非犯罪化。

二是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相对监禁化而言的,是指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

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非羁押措施,如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批准逮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三是非司法化。

就诉讼程序而言,涉嫌犯罪的,不一定都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不移送审查起诉。

在办案过程中,要考虑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司法行为的经济性,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严”,即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严”主要是处理好严格和严厉之间的关系。

严格是指刑罚的确定性;严厉是指刑罚的严厉性。

要严格执法,而不是严厉执法,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对于严重犯罪坚持“严打”,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刑罚的确定性所产生的效果是刑罚的严厉性难以获得的。

法学大家根据刑罚的确定性和刑罚的严厉性这两种指标,归纳四种刑罚模式:

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

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

严与厉具有负相关性:

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

当前,应当追求严而不厉,摒弃厉而不严,这是法治精神的回归——“法律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

  (三)“济”,即救济、协调、结合。

  “济”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和精髓。

“济”具有以下含义:

一是救济,即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即宽严有度、宽严审势。

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宽严审势要做到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罪而宜。

三是结合,即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结合,辨证统一。

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注重宽严并用。

  三、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总体要求。

  1.必须坚持两个最大限度。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缉私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打私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走私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经济保障。

  2.必须坚持宽严都要落实。

要根据当前反走私斗争的形势,在依法履行打私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应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既要避免简单、机械执法,也要坚决防止以“宽严相济”为借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既要坚决打击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也要切实兑现政策,注重执法效果。

  3.必须坚持立足教育挽救。

对犯罪分子和犯罪单位依法能够争取的尽量争取,能够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能够保持企业稳定生产的尽量保持稳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坚持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

  4.必须坚持区别对待。

要综合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及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认罪悔过等情况体现从宽或者从严。

一是区分不同主体。

正规企业偶然违法从宽,内部管理混乱、长期违规违法的企业从严;初犯、偶犯以及因生活所迫受雇参与走私的从宽,专业性的走私犯罪团伙、有组织的走私犯罪集团、多次走私的惯犯、累犯从严。

二是区分不同手段。

海上走私、绕越关境、闯关走私等情形从严;以较低幅度低报等商业瞒骗行为从宽。

三是区分不同的犯意和动机。

主观故意不明显或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偶然违法行为与以走私为业的要区别对待。

当事人违法携带特定物品(如毒品等违禁品)的认知、动机和处理问题,需立足于对当事人及其家庭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

四是区分不同作用。

主要决策者或执行者与一般执行者、涉案程度不深的区别对待。

  5.必须加强执法监督。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司法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强制措施的适用等。

自由裁量不等于随意裁量。

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或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执法腐败的温床和摇篮。

要注意防范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面临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加强重点敏感环节的审查把关,发挥层级审批、集体议案、请示汇报、随案督察等制度的作用,将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和内控机制贯串执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

  6.必须保持内外协调。

严格执法不等于严厉执法。

严格执法不是简单的态度严厉、方法严厉、处罚严厉,其关键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不枉不纵。

坚决反对片面理解“严格执法”,机械执行法律条文。

为此,海关缉私部门对内要与海关其他业务部门保持协调统一;对外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保持协调统一,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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