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大型项目转让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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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大型项目转让合同范本

房地产大型项目转让合同范本

  由于房地产项目转让不是一个简单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签好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是十分重要的。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房地产大型项目转让合同相关范本。

欢迎参考阅读!

 

  房地产大型项目转让合同范本如下: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房地产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位于,其四至范围为:

东至,西至于,南至,北至。

(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1.2项目使用性质:

(住宅、商业)

 

  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

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5)地上面积:

平方米;

 

  (6)地下面积:

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

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项目法律手续

 

  3.1甲方以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年月日计算,为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外销许可证号为;

 

  3.8《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等。

 

  第四条法律手续的转移

 

  4.1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

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处理:

 

  4.2.1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予以赔偿;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

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项目转让费总额: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万元。

 

  5.2付款方式:

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5.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

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6.1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6.1.2;

 

  6.1.3等。

 

  第七条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

(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7.2;

 

  7.3。

 

  第八条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8.2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工程监理合同》;

 

  8.2.3《商品房预售合同》,共份;

 

  8.2.4。

 

  8.3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8.3.1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8.3.2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4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责任

 

  9.1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9.2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9.3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9.4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9.5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9.6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9.7甲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与乙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乙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9.8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条乙方责任

 

  10.1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合同项目;

 

  10.2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10.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合同事宜;

 

  10.4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10.5乙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10.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约责任

 

  11.1.1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1款至9.5款的义务(有一款即可)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3甲方没有11.1.2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6至9.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11.2乙方违约责任

 

  11.2.1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

 

  11.2.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

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向甲方赔偿。

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11.2.3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条件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有并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

按其对履行需要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责任或延期履行的协议。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解决。

 

  

(一)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合同文字

 

  本协议文本用中方写成。

本协议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附图、附表、交接手续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

(一)

 

  附件

(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甲方:

 

  住所:

开户行:

 

  账号:

 

  年月日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广东xx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诉被告广东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xx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被告某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本案审理。

因广州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xx)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广州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于2002年11月20日、2003年7月21日和7月29日、2004年2月25日、2005年7月19日、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刘殿葵和叶常发代表广东xx和广州xx、杨文庭代表广东某某和xx、于庆林代表xx及xx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广东xx建设总公司诉称:

1995年广东xx与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xx承包经营广东xx的工程开发九处,承包期为3年(1995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第一年管理费为2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40万元;承包费按工程造价的2%-4%收取,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按70元/㎡收取。

到1999年2月12日,鉴于承包期早已届满,xx还没有上缴过管理费和承包费,但仍然使用着广东xx工程开发九处的印章,广东xx便与某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内99003"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续包广东xx工程开发九处,期限为5年(1998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并约定"原九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权益由乙方(某某公司)承担及享有。

但对xx所欠承包费管理费的缴付没有新的约定。

由于某某公司和xx都没有交纳承包费、管理费,2000年2月28日,广东xx与某某公司和xx再次签订"外00009号"《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

某某公司和xx此后仍没有依约上缴承包费、管理费,广东xx经不断追讨,xx在2001年5月18日签署书面意见,以数额不符为由继续拒绝付款。

某某公司是续包人,它签约承认了全部欠费,应当清偿本案全部债务;xx是原承包人,他的债务没有被免除,他与某某公司是并列的债务主体,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故请求判令:

1、某某公司即时偿付承包费(管理费及开发利润)2189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2、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诉原告广东xx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1995年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1999年2月12日的《承包经营合同》;

 

  三、2000年2月28日的《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

 

  四、2001年5月18日xx签署书面意见的款项往来说明;

 

  五、利息清单,根据证据三中约定的款项和付款期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分阶段计算;

 

  六、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广东xx承担"xx花园"征地补偿款、开发贷款和业主赔偿的事实。

 

  本诉被告广东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称:

1994年12月13日,广东xx与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由于广东xx无法履行《协议书》约定,又于1997年5月7日与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签订《关于原广标一厂厂区<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

在此期间因广东xx无资金投入开发,于是力邀某某公司带资投入开发,并承诺由某某公司承包其工程九处,并以工程九处名义再与广东xx签订工程承包经营合同。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全力以赴投入xx花园项目工程建设。

在xx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广东xx长期占用xx花园项目巨额资金,致使xx花园项目无法正常运作,拖欠某某公司工程款和带资垫资付款达33627949.21元。

特别是在xx花园项目第二期高层建筑封顶的关键时刻,广东xx擅自将xx花园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向广州市新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900万元,实际贷款额2700万元,挪作他用。

当时xx花园项目正值封顶的关键时刻,若资金被挪用,即可成为"烂尾楼"。

由于广东xx挪用xx花园项目工程资金,造成xx花园项目不能及时交楼,逾期交楼长达五个月之久,产生巨额违约金。

某某公司为完成工程,由此而拖欠他人巨额材料款,至今无法偿还。

xx花园项目工程虽已验收,但二期工程尚是临水临电,收尾工程尚未正式完工,至今后患无穷。

迫于无奈,为保证xx花园项目工程收尾,保障xx花园项目资金正常运作,某某公司被迫于2002年2月28日与广东xx签订《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

但广东xx没有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一项也没有实际履行。

为保证xx花园项目工程顺利收尾,某某公司多次请求广东xx切实履行《合同书》约定,但广东xx拒不履行。

在某某公司多次请求下,广东xx勉强同意对"xx花园"财务开支进行专项审计。

2001年9月20日,双方同意委托广州市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专项审计。

2001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审计报告的初稿,证实于1999年8月在主体工程还未完成三分之二,广东xx就占用xx花园项目资金高达3880万元,到2001年8月,还高达30602838.71元;第四项确认从1997年7月起开工到xx花园项目工程于2000年5月初基本完工交付使用后,某某公司进行xx花园工程结算,该工程总造价为1.47亿元,xx花园项目实际支付工程款108064383.39元,尚欠工程款约3900万元,若某某公司向中行广州市东山支行借入1500万元,作为xx花园项目工程贷款支付给某某公司,广东xx还欠工程款约2400余万元。

据此反诉请求判令:

一、解除与广东xx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

在诉讼中,某某公司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认定与广东xx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

暂合计:

约5200万元;三、广州xx对广东xx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拍卖xx花园项目房地产,优先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给某某公司;五、广东xx承担因其违约、长期占用xx花园项目巨额资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以xx花园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某某公司再次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

广东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6100多万元及利息1854万元,合计7954万元。

但某某公司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增加请求债权数额预交诉讼费。

 

  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对其反诉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一、广东xx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说明xx花园项目从一开始就是广东xx的项目;

 

  二、关于原广标一厂厂区《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

 

  三、1995年1月13日《协议书》、1999年2月12日《承包经营合同》、1999年2月12日的《合作开发经营"xx花园"协议书》;

 

  四、新风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抵押合同;

 

  五、逾期交楼证据,说明xx花园实际交楼的日期是2001年5月2日,从而说明广东xx挪用某某公司的资金并造成xx花园工程的延误;

 

  六、《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

 

  七、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八、审计业务委托书及广东xx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九、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二);

 

  十、工程结算书;

 

  十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存广州市规划局档案馆的申请报告;

 

  十三、"xx花园"售楼书宣传资料,说明由于广东xx原因,造成延期交楼,使xx花园销售达不到预期价格;

 

  十四、场地移交协议,说明xx花园是广东xx的一个项目,之后移交给了广州xx;

 

  十五、小业主诉讼,说明由于延期交楼,无法办理房产证引起的诉讼情况;

 

  十六、某某公司支付费用尚未入帐证据;

 

  十七、往来函件,其中有广州xx因逾期交楼对部分业主所作的承诺,说明广东xx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单方撕毁合同,严重影响了xx花园的销售。

 

  本诉被告xx答辩称:

本人与广东xx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到1997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因此,本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广东xx长期占用本人所投入的巨额资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广东xx没有企业诚信,其诉讼于法无据、于实不符,应予驳回。

 

  第三人广州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述称:

根据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2条、1994年7月24日《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我司作为国有企业,其资产经营形式的确定、向个人和私营企业转让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重大事项,均由主管部门广东xx作出决定,我司无权过问。

因此,针对本案xx花园项目由广东xx与xx、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司均尊重主管部门广东xx的权利,同意上述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并且我司要求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另,1999年7月29日的贷款是我司向银行借款,不是某某公司所有的款项,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我司挪用了某某公司的款项,我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反诉被告广东xx建设总公司答辩称:

一、2000年2月28日的合同有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已经接管了xx花园,但由于某某公司没有投入足额的开发资金,没有依约定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导致xx花园现在欠几个亿的债务,已被法院全面查封,违约责任在xx和某某公司方。

二、本案是合作开发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承发包纠纷,某某公司是投资人,不是施工企业,只是向我方上交承包费,没有收取工程款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向我方收取工程款的任何理由,我方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也就谈不上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二、本案合同已经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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