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临时业主大会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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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主大会的召开

1、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上门,逐户向业主宣读议案。

2、业主现场进行投票表决。

(1)表决方式为签字表明赞同、反对或弃权。

(2)投票原则为一户一票,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3、业主大会的有效性:

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与会”是指业主在表决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

投票权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2)建设单位已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

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4、赞成票达到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则议案通过。

5、如赞成票未达到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则议案未通过。

五、会议结束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并抄送全体业主,同时,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交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局(原住宅局)备案。

附件一: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决议》

附件二: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次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

附件三: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四:

《关于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

附件五: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2010年度第次临时业主大会决定》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

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次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拟召开2010年度第次临时业主大会,现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

(三)会议时间:

(四)

(五)会议议程:

审议《关于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

(六)

(七)出席会议对象:

(八)

1、小区全体业主;

2、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人员。

(五)召开方式:

书面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上门宣读议案,业主当场签字表决。

(六)需出示的材料:

1、投票当天,业主需出示:

本人身份证原件。

2、办理委托投票事宜:

业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不能出席会议的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不能出席的业主和代理人应当同时到业主委员会提交由业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注:

委托手续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三日前到业主委员会办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二〇一〇年月日

兹授权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参加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2010年度第次临时业主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2010年月日

合同编号: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委托方(甲方):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乙方):

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业主委员会/业主):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名称:

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罗湖区翠珠小区业项目(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

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物业交接

(一)甲乙双方应在服务合同生效之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约定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约定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在约定时点接管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公共区域,并对接管资料和物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签字确认。

(三)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甲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

(一)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包括: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

(四)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

(五)公共绿地养护和管理。

(六)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七)协助做好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八)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九)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十)电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一)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其他服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取装修押金元、装修服务费元,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其他费用。

(十三)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十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十六)其他:

第五条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

包干制[包干制/酬金制]

第七条包干制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0.8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办公楼]:

[商业物业]:

[会所]:

物业:

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三)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包括筹备工作费用)由方承担。

第八条酬金制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物业:

(二)物业服务费用为交纳的甲方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7、乙方办公费用;

8、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酬金;

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包括筹备工作费用);

12、其他费用:

(三)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计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按结算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比例提取。

(四)实行酬金制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五)物业服务费用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业主应在(日期)按[月/季度/半年]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区域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商应按前款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停车服务费用

停车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露天车位元/个/月;

车库车位元/个/月。

其他约定:

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自用部位收费

乙方应业主要求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或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二)按每年%的幅度上调;

(三)按每年%的幅度下调;

(四)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五)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第四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四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经营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五条经营收益分配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三);

(四)。

第五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三)对乙方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四)审核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五)不得要求乙方在本物业区域内行使物业服务内容以外的物业服务。

(六)应在乙方办理接管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七)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八)协助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九)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费交纳人,应督促其交纳。

(十一)。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二)制定物业服务计划,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向甲方告知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的有关情况。

(四)可以选聘专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六)及时向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七)对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八)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先行施工,但事后应予以说明。

(九)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十)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十一)遵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代收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乙方每个月(至少每半年一次)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等公共事务,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合同时效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期限

物业服务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十条期满续约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于本合同到期前日内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接管前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终止后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

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

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提前解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章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三)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

第八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申请仲裁。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规定解决;

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服务标准

四、移交资料清单

规划平面图

附件2: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幢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自行车库

机动车车库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文化活动场所

合计

备注

附件3:

物业服务标准

附件4:

移交资料清单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以及房屋管线布线图;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4、相关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包括业主名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

6、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7、实测面积报告;

8、物业服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关于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

各位业主:

鉴于本小区与现有物业管理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即将到期,我委员会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拟与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作,聘请其作为本小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基本情况如下:

一、与现有物业管理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届满后,以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因此,本小区通过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二、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物业”)成立于2005年,控股股东深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综合实力较强、并具有良好合作态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华盛物业依附其强大的平台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由华盛物业管理的民华大厦年内已获得“深圳市排水达标小区”,并完成了2009年度深圳市“园林式,花园式”小区与2009年度福田区“安全文明小区”的创优申报工作。

同时,已为明年年初申报“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与“福田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做好前期资料准备工作。

基于华盛物业在业界的良好口碑,本小区拟聘请其作为本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业主大会通过本议案后,我委员会将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进行具体的约定。

请审议。

2010年度第次临时业主大会决定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2010年度第次临时业主大会在2010年月日召开。

业主委员会分别以张贴公告、书面送达、特快专递和电话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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