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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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监管到位,保证药品生产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等。

第三条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全市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负责全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负责组织全市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全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验工作;负责制订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下称“县局”)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协助市局开展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缺陷项目的督促整改工作;关注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条市局、县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明、GMP认证现场检查情况、每年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资料等。

第二章分类监管

第五条为了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对药品生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六条药品生产分类管理,是指按生产的不同形式对药品进行分类,并采用相应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生产的不同形式可以把药品生产进行如下分类:

中西药品(化学原料药和制剂、中成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诊断试剂)、中药饮片、空心胶囊、医用氧、药用辅料、医院制剂等。

第七条分类管理按《宁波市药品生产分类管理办法》实施。

其中中西药品按照《中西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参照《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进行检查;中药饮片按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参照《中药饮片GMP认证检查项目》的有关规定制订)进行检查;医用氧按照《医用氧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参照《医用氧GMP认证检查项目》的有关规定制订);药用辅料参照《新开办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进行检查;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按照《空心胶囊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新开办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进行检查;医疗机构制剂按照《医院制剂室现场检查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进行检查。

第三章分级与监管

第八条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督管理的行政效能,促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进行分级,并实施相应的监管。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AA表示优质级,A表示稳定级,B表示波动级,C表示不良级。

第一十条本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者,为A级:

(一)无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

(二)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质量抽验合格率为100%;

(三)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四)监督检查无严重缺陷,系统检查一般缺陷少于15%(日常监督检查得分率超过80%),缺陷项目的整改符合要求;

(五)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

(六)无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行为,并无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七)无违法违规发布药品广告行为及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罚。

第一十一条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B级:

(一)未及时履行涉及药品质量信息上报职责的;

(二)曾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警告处罚,但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三)经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抽验,其产品出现不合格但少于2批次的;

(四)曾发生过重大药品质量事故,但少于2次且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监督检查曾发现1项严重缺陷且少于2次,或系统检查一般缺陷多于15%(日常监督检查得分率少于80%),缺陷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六)曾发生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但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七)曾发生违法违规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且次数少于2次,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第一十二条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C级:

(一)未履行涉及药品质量信息上报职责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被处警告以上处罚的;

(三)市级(含)以上药品质量抽验存在不合格药品达2批次(含)以上的;

(四)发生两次(含)以上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

(五)一次监督检查存在两项(含)以上严重缺陷,或系统检查一般缺陷多于25%(日常监督检查得分率少于70%)的;

(六)曾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的,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行为,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

(七)有两次(含)以上违法违规发布药品广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的。

第一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者,为AA级:

(一)连续三年达到A级要求;

(二)当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严重缺陷,系统检查一般缺陷少于10%(日常监督检查得分率超过85%),缺陷项目的整改符合要求。

第一十四条市局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要求,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

评定程序为:

(1)县局初评。

县局根据监管档案和安全信用等级要求对企业进行初评,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初步确定安全信用等级。

(2)市局审核。

市局对县局的初评资料进行审核。

(3)征求意见。

市局将初步确定的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意见征求相关县局和企业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确定等级。

市局综合县局、企业的意见和必要的调查结果,确定每一企业的安全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并在年度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减少现场检查频率,连续二年安全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三年内可豁免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

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每年实施一次日常检查,对其重点监管剂型或品种实施系统检查,对一般监管剂型或产品实施简化检查。

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实施系统检查,必要时增加检查一次。

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至少半年应实施一次系统检查。

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或三年内有两次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安全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发现并经核实安全信用等级符合降级条件的,在年内按照新的安全信用等级监管要求,对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

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是指,有计划地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持续监督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

检查方法可具体分为系统检查和简化检查。

检查类别可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

系统检查是指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54号)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261号)等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简化检查是指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和监管情况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部分生产质量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合法性项目和易出现药品质量问题的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因检查仅限于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药品质量市场抽查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或日常检查中发现共性质量管理问题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检查方法可具体分为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飞行检查)。

有因检查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生产企业。

其中,飞行检查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程序》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为突出监管重点,确保监管到位,提高监管效率,根据药品生产企业产品的风险性,确定下列产品为高风险产品:

无菌制剂,无菌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

对高风险产品将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日常检查的频率及检查类别由上年度的日常检查次数、企业安全信用等级、产品风险大小等情况决定。

日常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应尽可能与其他检查结合进行。

日常检查每1~2个季度一次,可视具体情况、产品的风险程度及企业的安全信用等级增加或减少检查频率。

一般情况下一年内应有一次系统检查(高风险产品应有两次系统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组织日常检查时,应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标准、时间安排等。

现场检查应指派两名(含)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按预先制订的检查方案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

检查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

检查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

确因具体原因,无法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情况,可以采用现场检查记录表的形式反映。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的检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生产地址、车间面积,生产线数量,生产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缺陷项目;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组织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生产企业监管数据库,形成全面、动态的药品生产企业数字化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降低生产条件或认为生产的药品存在质量可疑,应进行监督抽验。

监督抽验按相关抽样程序进行操作。

对国家、省、市局抽检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整改完成后市局组织跟踪监督抽验。

第二十九条  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检查员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后,将整改报告上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将适时实施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 县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总结上报市局;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总结、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上报省局。

第三十一条  市局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日常检查结果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

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检查次数、检查类别及结论;

(二)生产的药品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不合格药品受到药品质量公报通告;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有违法生产行为及被查处情况。

第五章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组织生产,自觉、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送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并建立自查、自律、自纠和召回制度(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

根据自查结果,每年对实施GMP情况进行总结,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

“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当年各次GMP自查报告及接受监督检查报告;每次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全年生产品种、批号、数量;全年生产偏差调查及结果;全年退货情况及处理情况;全年不合格产品情况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全年药品不良反应及处理情况;年度评价及建议。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向检查员提供“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以及检查员要求审查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车间、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及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部分产品的个别特殊检验项目需委托检验的,应向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局、市局、省局和有关部门。

第六章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县局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基本符合GMP要求但存在一般缺陷的,要求被检查企业限期整改。

市局组织检查的,由市局向企业发整改通知,并抄送有关县局,县局要督促企业整改。

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市局报送有关整改情况的报告。

县局组织检查的,由县局向企业发整改通知,并抄送市局。

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县局报送有关整改情况的报告。

一般缺陷的整改内容列入下次日常监督的检查内容,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局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缺陷但严重缺陷不多于3条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被检查企业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

市局组织检查的,由市局作出处罚决定,并抄送有关县局,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市局报送有关整改情况的报告,市局再次组织现场检查,整改符合要求的,由市局形成报告上报省局;经市局再次检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市局形成报告上报省局,并予以通报。

县局组织检查的,由县局作出处罚决定,并抄送市局。

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县局报送有关整改情况的报告,县局再次组织现场检查,整改符合要求的,由县局形成报告上报市局;经县局再次检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县局形成报告上报省局、市局,并予以通报。

若该企业曾因违反GMP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的,则应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市局形成报告,上报省局,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缺陷(附件1GMP重点检查项目)且严重缺陷超过3条的,或有证据证明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形成报告,报请省局、国家局收回其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应立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局可将安全信用等级为B、C级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务网站或工作简报中公示。

县局对企业进行通报或公示的,应书面报市局批准。

第四十四条  若发生监管人员对企业应检查而不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记录而不记录、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严重缺陷是指《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关键项目缺陷(附件1GMP认证检查关键项目);一般缺陷是指《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规定的一般项目缺陷。

中药饮片生产的严重缺陷是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54号)中验收标准所规定的否决条款。

空心胶囊生产的严重缺陷是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261号)中验收标准所规定的重点条款。

中药饮片、空心胶囊生产的一般缺陷是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54号)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261号)中验收标准所规定的一般条款。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验是指根据市局“年度药品抽验工作方案”进行的监督抽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信用等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实施有效质量管理的水平。

相应的等级管理类别等效于《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监督等级。

第四十八条 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包括:

因药品质量原因已经造成医疗事故的;在药品有效期内,因药品质量问题而造成整批退货的;出口药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退货、索赔或事故,且影响较大的;药品中发生混药、混批或严重的异物混入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GMP认证检查关键项目

1.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2.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3.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净化。

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5.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是否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6.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是否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7.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是否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8.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是否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是否规定清洗、灭菌周期。

9.物料是否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10.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11.不合格的物料是否专区存放,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材)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

13.毒性药材、贵细药材是否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14.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是否按标签管理。

15.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16.企业是否进行药品生产验证,是否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17.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生产工艺及其变更、设备清冼、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18.关键设备及无菌药品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灭菌设备、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19.是否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是否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20.药品是否按规定划分生产批次,并编制生产批号。

21.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是否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22.有数条包装线同时包装时,是否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和混淆的设施。

23.无菌药品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回收使用。

24.是否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是否定期检验,是否有检验记录。

25.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的职责。

26.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使用的职责。

27.药品放行前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是否包括:

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

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28.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职责。

29.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职责。

30.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激素类、抗肿瘤类、青霉素类等产品的检查关键项目依据专项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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