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约范本教学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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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约范本教学提纲

工程合約

合約編號:

甲方(發包方):

友新光電科技(東台)有限公司

地址:

江蘇省東台市經濟開發區瑋七路11號

乙方:

地址:

依照《合同法》、《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專案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友新光電無塵室空調一期工程

2.工程地點:

江蘇省東台市經濟開發區

3.工程範圍:

詳見招標檔、工程圖紙說明、工程標單及本合同附件相關檔

4.工程內容:

詳見招標檔、工程圖紙說明、工程標單及本合同附件相關檔

第二條工程期限

1.開工日期:

暫定2012年4月1日。

(經土建承商、甲方、乙方三方確認驗收後方可施工即起算開工日。

2.施工日期:

乙方需於開工日期後70個工作天內將所有設備及材料運至甲方工地或甲方指定地點並安裝完成,達到無塵室搬機條件。

(甲供設備及現場交期延期除外)

3.工程驗收日期:

乙方應於完工日後一個月內實現系統正常運轉,通知甲方工程部門驗收。

4.工期:

指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按照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乙方在確定竣工日期及各項控制工期時,已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形式的雨雪、冰雹、颱風、高溫天氣、停水、停電、節假日、擾民、道路施工影響等不利因素。

乙方同時確認本合同規定的工期是合理並符合國家各項施工規範的,乙方將對工期進行合理安排,如乙方違反國家相關規範施工的,所有責任及賠償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工程總造價

1.工程總價:

本工程承包價為人民幣陸佰玖拾萬元整(6,900,000元)(含稅)。

2.乙方確認並同意本合同工程總價係屬確定價格,乙方不得因工程所需的材料、供應品及設備價格的漲跌,或因與本合同施工有關的工資率及其他成本費用的增加為理由而要求調整,且不得以未充分瞭解增加成本的因素而要求調整工程價款或請求額外補償。

乙方已經充分閱讀相關的圖紙、說明,對於不明確數字或不符法規、標示錯誤的設計,已經取得足夠資訊作為報價的依據。

將來若發生標示錯誤,不符法規及不明確數位時,自動按法規及設計院的修正施工,不再要求追加造價或延遲工程進度。

(依合約圖紙和要求施工)

3.本工程為全承包制,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品質、包工期、包進度、包政府稅收、工程保險,但不包含報建手續相關費用及各種法定執照辦理費用、設計院圖紙審查費用、各種政府規費、安檢、質檢費用(由甲方向當地工程主管機關申領一切許可證件費用)。

第四條付款方法

1.本工程預付款為工程總價15%,甲方於本合約簽訂後7日內付款。

2.乙方按照本合同正常施工條件下,當現場工程進度超過15%後,乙方在每月25日向甲方申請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估價一次,甲方於10日內審核並支付工程進度款。

乙方同意進度款累計支付額達工程總造價之85%時,乙方即停止請款。

3.乙方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完成全部工程經由甲方確認(工程已完工),甲方支付工程完工款為工程總造價之5%。

4.乙方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完成缺失改善清單經由甲方驗收,並經無塵室、空調系統運轉等後,甲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5%。

5.驗收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5%作為本工程的品質保修金,保修金於保修期滿一年且乙方已履行全部保修義務時,乙方可向甲方申請無息領回。

第五條工程變更

1.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更改或增減的權利,乙方不得拒絕。

(有特殊原因時)

2.本工程所需工料如有雖未在圖紙或標單內載明,但工程技術上是必不可少的,乙方應予執行施作,不再另行增加費用(依雙方約定單價、據實結算)。

如屬工程增收或甲方認可的變更設計,乙方須在接到甲方書面變更通知7天內或該增收或變更工程尚未進行前(以先至者為准),開具增加或扣減清單的書面報告送甲方審核同意確認後方可進行。

3.因工程變更導致本工程總造價增減時,其增減部分應按照本合同所載明的單價為基數進行計算,有新增加之工程項目時,甲乙雙方應以議價方式另行辦理,另行議價部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則按當地當年度(如無則為上年度)官方頒佈的材料設備參考指導價格計算。

所有加帳項目於完工驗收合格後進行結算。

4.乙方于工程開始執行后,應定期自我檢討其執行成效。

若有變更應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變更。

第六條工程延期

1.乙方必須按甲方確認的進度計畫組織施工,接受甲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計畫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甲方確認後執行。

因乙方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畫不符,乙方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甲方有權暫行停止計價付款。

2.乙方逾期完工的(若為乙方責任),按日罰總造價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甲方可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但違約金總額以總造價的百分之十為上限乙方不得有異議。

3.因故延期:

因變更設計,工程數量增減,事先由雙方以書面議定並依規定辦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應根據所派授權代表的報告以書面予以增補期限。

否則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若乙方逾期(若為乙方責任)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並另行委託協力廠商接手該工程,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將該筆費用從應付給乙方的款項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七條承包方責任

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內容、進度、品質完成以下工作:

1.若圖紙或設計由甲方提供,乙方應從施工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角度向甲方指出圖紙及設計上存在的缺陷;

2.向甲方提供每週工程進度計畫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並經甲方確認;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負責安全保衛;

4.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如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因由乙方自行承擔;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6.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7.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向甲方交付本工程的技術資料;

8.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款各項義務,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賠償甲方相關損失。

第八條施工管理

1.乙方應當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於開工前配合甲方取得施工許可證。

2.施工期間乙方應於工作地點日間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點掛紅燈或加防護設施。

對於工地附近人畜及公私財產安全均應由乙方予以防範。

工程進行期間如有損壞公私建築路面及溝渠或街道上面及下部的水電線管或私有林木等設備及人身財產損害的處理,(若為乙方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乙方或乙方雇用的車輛進出工地必須進行清洗保持清潔。

3.本工程的施工,應當依照合同所訂的條款、設計圖樣及施工說明以及甲方代表的指示為准。

4.本工程所需材料經甲方認為不合格的,乙方應立即搬運出場。

乙方所雇人員應當具有工作技能及相應上崗證書,如果乙方雇員工工作不力或不聽指揮或不守秩序的,經甲方代表通知後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予以撤換不得再用,並不得以辭退人員為理由向甲方要求賠償。

5.所有機具設備均需經甲方驗看認為合格者方可使用。

不合格者應立即遷出場外,但經甲方認可後的一切在場機具及新舊材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攜出。

施工場地內有價值的物品或乙方在工地掘出的物品乙方應妥為保管並報由甲方處置。

6.乙方應指派有工程管理經驗的負責人常駐工地督導施工,其施工人員組織應具有專案經理一人,及相關施工員數人(乙方自定),若甲方認為其人員組織需加強及改善時乙方應立即處理,不可藉故拒絕及要求賠償。

乙方須選派的項目負責人在本合同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並需常駐施工現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專案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專案以外的任何項目負責人,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7.乙方負責所有作業人員的管理。

乙方作業人員行動如有觸犯法律法規所引起的糾紛及責任皆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如作業人員遇有意外或傷亡事件,由乙方依法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8.乙方在工程期間無論何時應招募適合工作需要的人員,其人數以甲方認為可在合同規定期間內竣工為准。

如因工程緩慢,甲方有權要求通知乙方增加人數或加開夜班趕工以達如期完成的目的,乙方不得推諉或以此要求補償任何費用。

9.本工程重要部分經甲方檢查發現存在與圖紙及說明書不符之處,依國家相關規範要求為准。

10.凡遇不適宜工作之天氣時乙方應遵照甲方指示將工作全部或一部分暫停,並須設法保護已經完成的工作免受損壞。

11.乙方不得無故停止或延遲履行本合同。

如有故意延遲經甲方通知後五日內仍未重新施工的,按以下方案執行:

若因甲方原因致延長工期則不在此限。

11.1甲方將立即通知乙方保證人來繼續施工,通知發出後7日內保證人拒絕或無法繼續施工的,甲方可立即另行委託其他公司繼續施工。

11.2上述情況下,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所有人員離場,乙方接獲通知後應立即停工並負責遣散人員。

等工程完工後再行結算。

續造工程的費用,延期損失等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並支付給甲方。

對於一方已做部分工作,則由甲方核算已做工程及使用的工料價值,經甲方認可後等工程完工時再行結算,本工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協力廠商接收,乙方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

12.本工程在未經正式驗收合格交付甲方前,所有已做工程以及存在於工地的機具材料概由乙方負責保管。

(若為乙方責任的)任何損壞均由乙方負責,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13.施工期間發生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的,除依有關法律法規確認為非乙方責任的,均由乙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14.施工期間應加強環境保護,防止造成污染公害。

廢棄物的清運應按照當地主管機關的規定處理,不得任意傾倒處理。

15.甲方代表在施工現場辦公室生活的房舍及機器等設施均由乙方承擔。

16.乙方最遲應於進場之日起三日須提報施工組織方案及工程預定進度表交由甲方審核後按計劃施工,若甲方認為其有待加強及改善時乙方應立即處理,乙方不得藉故推脫拒絕或要求賠償。

17.與土建承包商交接完成或依甲方指示後,施工責任區內所有工地上廢料垃圾、臨時設備應由乙方負責清除整理完畢。

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規定不符,應按照甲方通知期限修正完畢。

逾期甲方可按本合同規定辦理,違約金甲方可在乙方應領工程款內抵扣。

不足之數仍應由乙方承擔,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8.施工期間乙方除應嚴格執行安全衛生規章,如因乙方及乙方所屬廠商有重大違規或不服管理等情況,情形嚴重或遲遲未能改善時,甲方有權要求停工整改,停工整改期間一切損失和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19.乙方應嚴格管理所屬幹部,絕對禁止在工地所在地及甲方所屬區域內發生賭博、鬥毆、酗酒、叫鬧、閒蕩、奇裝異服、赤膊上身、隨地吐痰、亂扔物品、高速行車等影響全區秩序的行為發生,否則甲方將視情節對乙方罰款,並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20.安全施工:

20.1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0.2乙方如需在危險環境下施工的,包括但不限於在放射、毒害性等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應在施工前14天向甲方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甲方認可後實施。

20.3施工人員如有疾病、重大傳染病等情況發生,乙方應迅速將其撤離工地、送醫就診。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

所有工程進行中發生的事故,(若為乙方責任)由乙方負責處理。

(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協力廠商人身或財務損害的,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2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乙方應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並承擔毀損、火災、丟失的風險,保護期間(因乙方原因)發生損壞、失竊,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22.如果在現場挖掘土方工作的過程中,發現電線、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乙方應立即停止挖掘工作,並及時報告甲方或專門機構。

若乙方責任造成破壞,乙方負責修理那些被破壞的公共設施,並恢復原狀,費用有破壞方承擔。

23.乙方須做好施工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彙集施工技術資料,包括攝影、錄影資料。

負責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和施工現場的組織管理工作,創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標準化管理。

24.遵守政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產有關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知會甲方、監理,嚴格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並嚴格按照環境檢查審核要求,加強施工現場的環境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嚴格落實粉塵、廢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態保護、水土保持措施。

(若乙方原因)由此發生的費用及罰款由乙方承擔。

施工過程所需一切證件(包括夜間施工證)有乙方及時(配合甲方)辦理。

如發生擾民自行妥善處理。

2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做任何該專案的宣傳報導,無論該等報導是於施工現場或社會宣傳媒體。

但乙方必須積極配合甲方的相關宣傳報導、形象展示行為。

26.臨時停水、停電、二次搬運、施工場地不足、在場外食宿、成品保護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費用和工期乙方已充分考慮,並已考慮了各種可能因素影響施工所增加的費用。

第九條材料設備採購

1.乙方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質保書及檢測報告,對材料設備品質負責。

2.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不符時,需提出合理性書面解釋,否則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進行檢查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4.甲方發現乙方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乙方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甲方審核認可後才能使用。

6.工程項目中若有設備或材料不合乎規定或施工未達應有的品質標準時,甲方有權將該項目予以要求限期改善,並達到國家相關規範要求,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品質與檢查驗收

1.工程品質標準

工程品質應當達到合同約定及甲方要求的品質標準,品質標準的評定以甲方備標檔之施工規範為依據國家的品質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

因乙方原因工程品質達不到標準,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2.檢查和返工

2.1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2.2工程品質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需經甲方審查通過依送審圖說或甲方備標檔之施工規範或國家相關規範為依據施工。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返工、修改直到符合標準並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的返工及修改費用。

因此延誤的工期不順延。

因返工、修改造成的工程工程延期完成的,乙方應按第六條第2款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覆蓋、隱蔽條件或達到合約規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

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

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確認驗收合格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

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甲方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4.重新檢驗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

如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若驗收為合格的,甲方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順延。

5.竣工驗收

5.1工程竣工運轉前,乙方應對無塵室溫濕度及潔淨度等要求標準做檢測(潔淨度依Fed-Std-209E國際標準驗收),並提供檢測報告。

5.2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應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向甲方提交竣工圖三份。

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驗收報告表示同意後,乙方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協商有關部門驗收,並在驗收後5日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

乙方應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費用。

5.3工程檢查與驗收時,乙方應派員會同辦理,如乙方未到場,甲方也可自行檢查驗收,乙方事後對其結果不得表示異議。

第十一條工程品質保修

1.乙方應按法律、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品質保修的相關規定,對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品質保修期內承擔品質保修責任。

2.乙方向甲方保證:

本合同項下供應的設備、材料和施工品質與數量均無缺陷。

不管甲方是否已進行檢查,如果在工程驗收合格後“質保期”(12個月內)任何時候,發生或發現由於低質設備、材料或不良施工品質所造成的任何缺陷、故障、不足、失效、變裂(以下合稱為“受擔保事項”),此類“受擔保事項”應由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48小時內趕赴現場予以免費修復。

3.如果在收到甲方的通報後48小時內,乙方未能及時修復或在48小時內未能予以提出書面解決方案的,甲方為不使權益受損可索賠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等間接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並可自行動用品質保修金自行或委託協力廠商修復此“受擔保事項”,凡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均由乙方完全承擔,品質保修金不足部分乙方應賠償。

4.因“受擔保事項”的原因而進行的修復工作,應在本合同規定的質保期的剩餘期內,或此項修復工作完工後延續6個月內(以後至者為准),不再出現本條第二款所列的“受擔保事項”。

第十二條工程保險

1.保險

1.1本工程乙方應于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保險公司投保辦理下列各項保險:

1.1.1工程建設/安裝一切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本項保險需以甲乙雙方為共同被保險人進行足額投保並承擔保費,如保險事故發生後,保單項下領取的保險賠償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時,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

1.1.2乙方的人身保險:

本項由乙方按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要求投保,乙方還應責令其分包人也依照要求辦理,乙方應保障甲方免除因(若為乙方責任)本工程工作人員傷亡所引起的一切責任或賠償(補償)。

若領取的保險金額不足賠償損失時,其不足之數由乙方負擔。

1.1.3其他保險:

乙方應按實際情況安排購買其他所需的保險。

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於本工程所需使用的機器設備、外購器材的海、陸、空運輸,自備或租用車輛保險等。

1.2工期:

指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按照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乙方在確定竣工日期及各項控制工期時,已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形式的雨雪、冰雹、颱風、高溫天氣、停水、停電、節假日、擾民、道路施工影響等不利因素。

乙方同時確認本合同規定的工期是合理並符合國家各項施工規範的,乙方將對工期進行合理安排,如乙方違反國家相關規範施工的,所有責任及賠償由乙方承擔。

1.3上述各項保險投保期限應自本工程開工日起至本工程驗收合格後三十天為止。

乙方應於開工前提出各該保單(或暫保單)供甲方查核。

各項保險的投保並不當然減免乙方按照本合同規定所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如(若為乙方責任)發生事故,其損失與責任應由乙方承擔。

1.4工程進行中,乙方如需中途撤保,應事先以書面向甲方報備,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

但乙方仍應負發生保險事故損失的賠償責任。

1.5工程保險期限若因工期延長,乙方應辦理續保,如因未續保導致損害甲方或第三者權益,則乙方應對此負全部賠償責任。

1.6乙方負擔的各種保險費用已包含于本合同總價之內,應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合同附則

1.乙方資質:

乙方應具備國家承認的承接本合同項下工程的施工資質,否則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2.如構成本合同的附件、檔與本工程施工合同條文存在不一致、抵觸或含義不明確,則以本工程施工合同條文為准。

3.工程重大事項的確認:

凡涉及工程變更、工程量追加減的確認,需簽署至該工程甲方營建部門最高主管方為有效;凡涉及工程造價增減、工期延長或縮短的確認,需經甲方總經理簽字或加蓋公章確認方為有效。

(依雙方約定的單價,據實結算)

4.轉包及分包:

乙方不得將本工程進行轉包。

工程如需分包者,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但分包商所具備工程人員、施工設備及資質須經甲方及相關主管單位認可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無論乙方是否進行分包均不能乙方根據很合同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5.智慧財產權擔保:

乙方保證其為完成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務及使用的物品、材料、軟體、工藝等均無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否則願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由於乙方侵權造成甲方任何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6.保密:

乙方應當對本合同及相關附件及由甲方提供的任何技術文獻、工程資料、計畫和規格說明予以保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協力廠商透露。

上述檔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在完成或提前終止本合同時,乙方應該無條件地歸還所有技術資料給甲方,未歸還的部分應在甲方監督下予以銷毀。

如有必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簽署保密協議,乙方不得拒絕。

7.權利轉讓: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給協力廠商。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簽訂後發生的一方無法合理控制的、阻止並妨礙該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事件,如:

地震(六級以上)、颱風、水災、其他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但政府的法律變化、稅收法規的變化、材料價格的上漲等不屬於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採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乙方向甲方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乙方應每隔7天向甲方報告一次受害情況。

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是報告及有關資料。

3.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倘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均構成違約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

甲方並可視其情節要求乙方承擔本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該違約金金額可由甲方自行調整,此項違約金不包括本合同第六條第2款規定的違約金)

第十六條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乙方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隨時終止或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合同終止或解除而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並可以任何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保證人或第三人完成,甲方因此所產生的一切損失,乙方及其保證人應負責賠償:

1.1乙方私自將工程轉讓他人承包,或將登記證轉借他人承包工程,或未經甲方同意進行分包。

1.2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未依規定期間開復工,或開復工後進度遲緩,人工、材料、設備等不足,甲方認為不能按期完工時。

1.3乙方出現違約情況,並且經甲方通知但仍未在合理期限內(除非另有約定,應在乙方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內)予以糾正的。

1.4乙方發生破產清算或財務狀況惡化經甲方判定無履約能力或資金的。

1.5乙方發生其他變故不能履行本合同時。

2.甲方終止或解除合同後,乙方仍應參照第八條第11款應立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並將到場材料極具設備等交由甲方使用,等工程完工後再行結算。

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補償或賠償費用。

第十七條索賠與爭議的解決

1.乙方的任何索賠(指因一方違約未履行其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風險,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受損方向責任方索取費用和工期補償的事件)必須在引起要求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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