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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电脑配置清单及价格表

FEB2019//PREPAREDBYDAVID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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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府〔2012〕122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财资〔2018〕13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中财资〔2020〕22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财资〔2019〕9号)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行预算管理的区属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有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2.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完成。

有关部门在区财政局委托、指导和监督下,完成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按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6.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7.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8.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9.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10.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需修改账面价值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变动情况自行在资产管理系统上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对财务有关账目作出相应调整。

系统修改及财务调账工作必须在同一会计核算周期内进行,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且为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无形资产是指除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之外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资产。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来源分为自外部取得和内部自行研发取得,前者包括外购取得、委托第三方研发取得、置换取得以及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取得。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研发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入账,其中包括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注:

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

(三)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成本按照有关凭证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四)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无形资产支付的其他费用(登记费等)确定。

第五章常用公用设施配置

第十六条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公务用车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具体参考《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和《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中财资〔2020〕22号)等文件及政府采购网市场价格。

具体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9〕2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办函〔2014〕132号)、《关于转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中开管办〔2018〕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9〕29号)、《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车配备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财资〔2018〕10号)、《关于转发<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车配备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开管办〔2018〕85号)和《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火炬党政办〔2019〕8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公务用车超过公务用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安排新购车辆;编制内公务用车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按照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以市委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在编在岗)为准。

(四)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设备配置未达应配置标准需新增购置的,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应配置标准的,按照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更新购置。

上述购置必须按照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先做预算购置计划,后确定预算资金,再按标准自行购置”,区财政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以存量为基础核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新购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照配置标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须经单位内部审定并报主管部门以及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区财政局严格审批。

(六)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七)国家、省、市对相关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更新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按区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连同相关批复文件和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经区管委会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报区财政局按资产分类审批。

第二十条各单位购置国有资产应按年度预算情况进行购置,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有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具体购置国有资产流程请参考(附件三)。

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无年度部门预算安排需要追加、调拨、调剂预算额度的,具体购置国有资产流程请参考(附件四)。

(按《火炬区预算调整调剂审批权限管理制度》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合理、准确编制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预算项目名称、采购名目名称(品目)、数量、预算总金额、预算需求时间、采购方式、功能类科目、部门经济类科目、年度报废数量、采购原因等有关内容。

涉及跨年资产采购的项目,则需提供开发区预算单位跨年采购明细表。

如无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如确需采购,则需先行追加预算,补充相关支持性文件,经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再提交区财政局资产科审批,才能正常购置。

未经审批的采购,一律不得报销费用。

财务人员对形成国有资产的,一律凭审批完成的“新增国有资产购置计划表”为依据予以账务处理,否则不予报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不得随意调动、出借等。

确需变动的,由申请单位上报区财政局资产科审核并做好相应资产变动手续。

如需调剂,应上报区财政局预算科,由区财政局预算科进行相关单位之间的调剂。

资产交接双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预算单位和相关财务及时做好变更后资产信息调整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对购进或调入资产(含捐赠、无偿划拨等),需于7个工作日内办妥验收等手续;对基建类资产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财务人员凭相关凭据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人员进出(新进、离职、退休等),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资产使用人离开前需做好资产移交、调整及资产信息变更等手续,确保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价格上限、配置标准、最低使用年限和注意事项等内容(附件五)。

对未列入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常用公用设施,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其最低使用年限与有关规定的折旧年限保持一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必须严格遵守最低使用年限,并作为内部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超标配置常用公用设施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经核定属个人责任导致常用公用设施损坏或遗失的,由所在行政事业单位责令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六章资产登记及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通过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购置、在用及管理的资产进行登记,实行资产信息化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新增的各类机动车辆须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入户后1个月内,办理资产登记。

(二)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包括购建、调入、接受捐赠)的房屋、土地,须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取得确权证明后1个月内,办理资产登记。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做好资产移交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占用、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及修缮维护,规范会计核算。

(四)其他资产应在采购完毕后及时进行资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等原因致使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应办理资产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办理资产注销登记。

第七章资产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按照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各行政事业单位每个月都需要对账内资产进行计提折旧,需要参与计提折旧的资产包括:

1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参与计提折旧的基本特征表现

为使用寿命较长,期限一般超过1年(不含1年)。

12.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称为计提摊销。

13.公共基础设施;

14.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条关于计提方式及计提参数:

政府会计制度计提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若使用平均

年限法(现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常用的计提方式),计提参数就是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表(详见附件五)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和保障性住房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表确定折旧年限,对于无形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这两项暂无相关折旧年限规定的,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资产的购置和管理情况自行设定年限。

第三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账上需参与计提折旧的资产必须按月进行计提折旧。

新购的资产在入账当月开始参与计提折旧,补录或早于2019年1月1日入账的资产需进行补提折旧,具体折旧初始日按资产取得日期为准。

第三十二条不参与折旧的资产包括有:

(一)处置中的资产;

(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三)文物及陈列品;

(四)图书、档案;

(五)动植物;

(六)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固定资产。

第八章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

1、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不改变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5.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有关单位配套资金的要求;

16.有关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17.经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

3、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调拨(划转)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调拨(划转)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的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4、涉及部门划转的,由划转方主管部门组织对拟划转资产进行清理盘点,按“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的原则列出移交资产清单,经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划出方按照资产处置程序报批,交接双方按批复做好资产交接工作。

涉及整体资产划转的,划出方再改革启动后,要立即冻结相关资产,开展清理盘点,编制账册目录,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准备工作。

接收方在完成部门挂牌组建工作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按照规定组织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携带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清查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资产调整和资产处置的依据,不再单独履行资产划转审批程序。

5、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2)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3)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1、出售、出让和转让也叫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2、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3、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4、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

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5、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6、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2)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3)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报废和报损

1、报废是指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在关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实行分类审批和实施报废:

(1)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批。

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单次的资产单位价值(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下且同一年度内累计报废资产单位价值(原值)100万元(含)以下的,由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如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向主管部门报请审批再交分管领导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2)区财政局审批。

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无法继续使用需要提前进行报废或单次的资产单位价值(原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上且300万元(含)以下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及分管领导审批(如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向主管部门报请审批再交分管领导审批),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按有关批复意见执行。

注:

相关报废工作必须在审批资料申报通过且交区财政局备案后才能进行,否则视为违规报废处理。

严禁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年度制定的报废计划,出现同一年度内分多次报废国有资产,累计报废资产单位价值(原值)100万元(含)以上。

2、房屋建筑物和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置不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分类审批范围,需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如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向主管部门报请审批再交分管领导审批)报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各单位自行报区党工委、区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3、所有资产(含房屋建筑物和机动车辆)单位价值(原值)、批量单位价值(原值)或当年处置累计在3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及分管领导审批(如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向主管部门报请审批再交分管领导审批)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各单位自行报区党工委、区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4、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6、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1)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单位管理或个人使用失当导致资产损失需要报损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7、行政事业单位需按分类要求办理资产处置,具体处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详见附件六、七、八、九、十。

第三十四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8.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9.厉行勤俭节约;

20.公开、公正;

21.与资源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或质量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使用功能不符合单位要求,需进行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闲置资产;

(七)维护、维修成本高于剩余价值的资产;

(八)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资产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拟处置资产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核对一致。

第三十九条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所有违规处置行为,在单位内控制度中必须建立相关违规处置行为的处罚和问责条例。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单位内控制度处置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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