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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详解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1引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1999]273号文《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和建标标便[2002]03号文《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函》的要求,在对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编号为GB5015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压缩天然气加气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气装置,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定。

1.1规范与以前的区别

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范中有关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增加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容,制定了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有关规定,根据建标标便[2002]03号文的要求,增补了工程施工方面的规定。

由于汽车加油加气站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是本规范编制的重点。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组织了国内,国外考察,总结了我国汽车加油加气站多年来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行业标准和国外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与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相比,本规范中加油站部分的规定有以下四个主要变化:

                             

1.增大了各级加油站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4.增加了工程施工规定。

2规范解析

2.1规范总则、术语与一般规定

2.1.1规范总则

1总则

1.0.1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1.0.3加油加气站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加油加气站特有的问题。

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难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

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2术语

2.0.1加油加气站automobilegasoline/gasfilling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加油站automobilegasolinefilling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3液化石油气加气站automobileLPGfilling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2.0.4压缩大然气加气站automobileCNGfilling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加油加气合建站automobilegasolineandgasfilling

既可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6加气站automobileLPGorCNGfillingstation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简称。

2.0.7站房station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加油岛gasolinefilling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10埋地油罐undergroundstoragegasoline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11埋地液化石油气罐undergroudstorageLPG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2.0.12密闭卸油点closedunloadinggasoline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

 

2.0.13卸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unloadinggasoline

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加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filling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5加气机LPG(CNG)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6拉断阀breakawaycoupling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7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gasprimaryfillingstation

可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大然气加气站。

2.0.18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gassecondaryfilling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运进压缩天然气。

为汽车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9储气井gasstoragewell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立井。

 

2.1.3一般规定

3.0.1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解释: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气母站)所用天然气现在基本上是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利用市区已建供气管网时,由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用气量较大,且是间断用气,所以要求设站或引气时不要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解释:

本规范允许汽车加油站和汽车加气(LPG、CNG)站合建。

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

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

国外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普遍采用加油站利加气站合建方式。

从对国内外LPG加气站和CNG加气站的考察来看,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需求很少,所以本规范没有制定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规定。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

≤50

二级

60

≤50

三级

V≤60

≤30

注:

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与1992年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增加了各级加油站的油罐总容积,这是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所做的调整。

加油站的营业量也随之大幅度提高,从而影响加油站油罐的容积大小。

对于加油站来说,1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也越高。

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二个等级。

三级加油站是从二级加油站派生出来的。

2在城市建成区内,建、构筑物的布置比较密集,按二级加油站建站有时不能满足防火距离要求,这就需要减少油罐总容积,降低加油站的风险值、以达到缩小防火距离、满足建站条件的目的。

本规范将二级加油站的油罐总容积规定为等于或小于60m3,既放宽了建站条件,又能保持较好的运营条件。

 

3.0.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4液化石油气罐为压力储罐,其危险程度比汽油罐高,控制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的容积小于加油站油品储罐的容积是应该的。

从需求方面来看,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主要建在城市里。

而在城市郊区一般皆建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供气条件较好,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的储存天数宜为2—3天。

故本规范规定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60m3,三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30m3,二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容积范围31~45m3是对一级站和三级站储罐容积的折中。

规定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60m3,也是与相关规范及公安部消防局协调的结果。

对单罐容量的限制,是为了降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风险度。

 

表3.0.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液化石油气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45

≤50

二级

30

≤30

三级

V≤30

≤30

注:

V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

 

3.0.5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16m3。

3.0.5压缩天然气的储气设施主要是起缓冲作用的,储气设施容量大,天然气压缩机的排气量就可小些,压缩机工作的时间就可长些,压缩机利用率可以得到提高,购置费可以降低。

据调查,四川和重庆地区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日加气量一般为10000—15000m3(基准状态),最多的日加气量达到20000m3(基准状态),日加气车辆为200~300辆。

据当地燃气公司反映,部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主要为公交车加气,公交车加气时间比较集中,16m3的储气容积比较紧张。

他们认为,加气时间比较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宜为日加气量的1/2,加气时间不很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宜为日加气压的1/3。

照此计算,加气时间比较集中、日加气量为10000~15000m3(基准状态)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设施容积,宜为20~30m3。

但为了控制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风险度,节省投资,储气设施容积也不宜过大。

经过多方讨论、协调,本规范规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越过16m3。

 

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一级

(120

二级

(60

三级

(30

三级(V≤30)

加油站

一级

(45

×

×

×

×

二级

(30

×

一级

一级

一级

三级

(20

×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V≤20)

×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

1V为油罐总容积或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m3)

2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当油罐总容积大于60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的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30m3。

4液化石油气罐单罐的容积不应大于30m3。

5“×”表示不应合建。

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宜与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级别划分相对应,使某一级别的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与同级别的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且能分别满足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的运营需要,这样划分清晰明了,便于掌握和管理。

本条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划分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级别的

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品储罐容积(m3)

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61—100

≤50

≤12

二级

≤60

≤30

注: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原则与3.0.6条基本相同

2.2加油站站址选择

2.2.1站址选择

4.0.1–4.0.3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若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解释:

1由于加油加气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少路口的通行能力。

2一级站储罐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对周围建、构筑物及人群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有害影响也较大,还易因站前车流大造成交通堵塞等问题。

2.2.2防火距离规定

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一般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注:

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4.0.4本规范6.1.2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

据我们调查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站外建筑物分为:

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重要公共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规范不再定义。

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最为重要,加油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远小于其它建筑物。

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本规范按照民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的程度,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了加油加气站与各类民用筑物的防火距离。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第4.4.2条中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51-100m3与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15m、20m、5m,浮顶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25%。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设。

其安全性比地上的储罐好得多,故防火距离可以适当减小。

考虑到一类保护物质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数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防火距离,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油站与一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0m、和16m,而与二类保护物、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0m、16m、12m和16m、12m、10m。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小,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防火距离,本规范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25m、22m和18m。

 

2油罐与明火的距离:

一级站规定为30m,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修订版)的规定,二级、三级站考虑油罐是埋地敷设,且罐容减小,风险度降低,防火距离相应减少为25m和18m。

 

3油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中相应规定为: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间距当储罐总容量为1~50m3时,为25m,当储罐总容量为51—200m3时,为30m。

考虑到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等有利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一、二、三级站的埋地卧式油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2m和18m。

另外,对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由于其电压等级较低,防火距离按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是合适的。

 

4站外铁路、退路与有关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J16-87(2001年修订版)从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确定的。

 

5对于架空通信线,按照其重要性分别确定防火距离是合理的。

根据实践经验,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少。

一般架空通信线若受加油站火灾影响,危害程度较小,为便于建站,只要求其不跨越加油站即可。

 

6没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故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0%;同时没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故其防火距离可减少30%。

 

4.0.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5

38

33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

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5

45

40

25

22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r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

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0

8

8

8

6

5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一般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电压≤380V

1倍杆高

1.5倍杆高

1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级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下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5液化石油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18

18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16

14

14

三类保护物

13

11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4

14

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

铁路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8

6

次干路、支路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倍杆高

一般

0.75倍杆高

4.0.5、4.0.6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参考国内外相关规范分别确定。

列出国内外相关规范的防火距离。

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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