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黑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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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黑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

黑消安发〔2007〕20号

关于加强黑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切实加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全省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防消并重”,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消防工作社会化”原则,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农村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

3.工作目标。

力争“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立起“责任落实、机制健全、基础完善、防控有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体系,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普遍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全面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显著增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体系

4.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按期组织考评。

要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消防自治作用,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乡镇、村屯,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对失职、渎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5.政府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农村消防工作负总责。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为农村消防工作提供政策、物资和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要坚持开展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严格落实奖惩。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6.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

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

建设部门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要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7.公安机关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是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

重点防火期和重大节日,要提请地方政府对农村防火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和检查。

要加大对放火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认真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公安派出所具体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负责对辖区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进行培训,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防、灭火预案,检查村民防火公约的落实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适时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抽查。

8.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

要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

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9.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的基础条件

10.编制消防规划。

各地在编制和修订《城镇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消防规划。

要认真落实《农村建筑防火规范》、《黑龙江省新农村消防规划建设工作标准》,结合村容村貌改造、人居环境治理、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农村信息化、乡村自治等新农村建设,合理规划乡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消防装备等建设内容。

规划成果中对于消防规划内容不全面的,应及时补充,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不得批准。

11.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各地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乡村消防规划的近期建设目标,在建设农村新型能源、农村电网、乡村公路、人畜饮水、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配套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村消防基础条件,确保乡村公共消防设施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其他基础设施同步推进、同步建设。

12.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各地要根据农村防、灭火任务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到2007年年底前,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百乡千村”要全部实现“一乡一车一专职站”、“一村一泵一专(兼)职队”的建设目标。

2008年,各市(地)40%的乡镇要建成配有消防车的消防队,其中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必须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的村建成配有手抬机动泵的义务消防队。

2009年,各市(地)50%的乡镇要建成配有消防车的消防队,其中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必须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30%的村建成配有手抬机动泵的义务消防队。

2010年,各市(地)60%的乡镇建成配有消防车的消防队,40%的村建成配有手抬机动泵的义务消防队。

全省实现“普遍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乡村群众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的工作目标。

13.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要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调整并科学合理地安排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收支渠道,严禁增加农民负担。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严格管理,并结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经费投入。

要落实农村民办、义务消防队养护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

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乡镇企业应当将本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养护资金列入企业费用,县(市)政府对承担当地消防任务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应给予优惠政策或部分经费补贴。

四、完善火灾预防机制,提高农村预防火灾发生的能力

14.完善农村火灾防范体系。

各级政府要广泛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县(市、区)政府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屯、村屯干部包农户的农村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农村消防工作的层层控制、层层落实。

要发挥农村治保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联防体系。

要指导完善农村消防安全村规民约,积极推广“七(十)户联防”、“风险共担”等农村消防工作机制。

推动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组织,强化农民群众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手段。

15.加强大风天火灾预防。

凡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各乡镇政府、村屯委员会要以风为令,迅速升挂禁火旗,播放防火警报,并及时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农民防火巡逻队、农村妇女督导队等力量,开展包点包片的督查、巡查和看护,督促各村屯及居民落实大风天禁火限电等防范措施。

对可能发生连营火灾的村屯要进行重点治理,并制订相应扑救大面积火灾方案。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大风天监督执法工作,严格查处大风天违章生火做饭、野外烧荒和动火沤粪等行为,严厉打击大风天放火犯罪行为,防止大风天连营火灾事故的发生。

16.加强柴草垛等燃料的管理。

各村屯在距离本村边缘和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划定统一的柴草堆放用地,不得在自家房前屋后设置柴草垛,每家院内存放的柴草不超过规定的蓄积量。

已迁出村屯外的柴草要实行分垛放置,并在垛与垛之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同时,村委会应组织专人对堆场进行严密看护,并落实灭火工具。

17.加强火电源管理。

各地要组织对农村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并重点加强对简易炉灶、简易天棚、老式烟囱、老旧电线等火灾隐患的治理。

推广使用省柴炉灶和沼气,教育农户加强炉灶、烟道、灶灰管理,设置拦灰槽,减少致灾因素。

安装电器设备要符合国家电气规程。

对长期使用的电力线路要定期检查,如有老化、破损应及时更换。

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监护人要加强其用火用电行为管理。

18.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各地相关部门要明确农村危险化学物品的存放标准。

家庭内禁止过量存放汽油、煤油、柴油等危险化学物品,严禁贮存雷管、炸药。

要加强农村烟花爆竹经销、燃放的管理,严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在低耐火等级建筑以及粮、棉、麻等可燃物资仓库、堆场周围燃放烟花爆竹。

19.整治火灾隐患。

各地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开展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

要加强村庄、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及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

20.落实防范措施。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新开办的企业选址要实行消防安全审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远离村屯设置,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开发、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生活习惯,研制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防控火灾水平。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21.加强消防知识宣传。

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地区普法教育内容。

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

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教育儿童不要玩火,教育和引导村民改变不良用火习惯。

乡村广播站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2.强化消防安全教育。

各乡镇、村屯要建立消防教育站,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的消防教育,结合农村实际,开设消防课程,提高学生消防安全素质;各级妇联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消防安全教育力度,指导成立“妇女防火督导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培养“妇女义务消防监督员”等消防志愿者;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通过警民共建、组建少年消防警校、参观消防站、设立固定少儿消防教育基地等措施,拓宽消防安全教育渠道,丰富消防安全教育形式,提高农民群众整体消防安全素质。

23.加强消防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和劳动、安全、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特殊职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结合农村实际,开展对农村电工、农机修理、汽车驾驶员、建筑施工人员和民办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熟悉职业消防安全特点,提高专业消防安全技能。

各地应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促进农民工和农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的提高。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消防工作农村意见

抄送:

公安部消防局,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9月18日印发

存档3份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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