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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真实案例

集体合同真实案例

篇一:

集体合同案例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某市一家制鞋厂系一家国有企业,该企业在20年以前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于集经营决策正确,管理有方,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很高,因而工厂的效益很好。

20年9月于某因工作需要离开了制鞋厂,新的领导人上任后,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职工工作效率低下,企业效益也直线下降。

为了鼓励职工的积极性。

201年4月企业决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

该集体合同约定,为了提高工厂效益职工每天须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合计每周工作54小时,周日为休息日;职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加班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此外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给于不同的奖金份额:

工资于每月15日支付;合同期限为4年,有效期为自201牛6月27日至205年6月27日;此外,合同还就劳动安全与卫生,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协商程存,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此合同于202年5月1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合同的有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牛5月25日向合同当事人双方出具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结合本案谈谈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

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每天8小时。

每周40小时;关于集体合同的期限,2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

此外,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25日后方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合法。

《集体合同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效力

2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

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自201午4月1日至203午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此合同于201午3月20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2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充实新建的纺织分厂。

201午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内容包括:

本合同

有效期为2年,自201午8月5日至203午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

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当201午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涨,以滕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

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而这批女工的报酬是每月350无,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

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1.滕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膝某等人?

2.膝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助工作时间低于集体会同的标推,该约定是否有效?

3.膝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钟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据此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

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

本案中,虽然膝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滕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由此应适用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

本案中,膝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考试案例:

1.杜某,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9年4月5日至204年4月5日。

202年8月10日.杜某以在该企业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

过了10天,杜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

杜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咱,企业要求杜某回原单位上班,同时又与杜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合资企业让杜某回厂,但合资企业口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于是杜某所在的原企业于202年9月8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什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杜某和合资企

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

杜某能否以工资偏低为由口头解除劳动合同?

请给出相关法条的解释?

2.

杜某所在的原企业于202年9月8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杜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否合适?

请给出相关法条的解释?

二、谢某,某市外贸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是1998年至203年。

1999午谢某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在某大学举行的职业培训,培训期限是1年,培训期间的1万元培训费用由该外贸公司负担,同时外贸公司和谢某就培训后的服务年限,双方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谢某至少应在培训结业后为单位服务5年,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应当向单位赔偿20%的培训费。

谢某于20年结业后回到了外贸公司继续工作,两年后即202年,谢某向外贸公司提出辞职,外贸公司要求谢某按约定赔偿培训费用6000元。

谢某不愿赔偿6000元,认为自己离合同期限203年只有1年,因此只愿赔偿违约1年的培训费用20元。

外贸公司不同意谢某的要求,拒绝给谢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谢某多次要求外贸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未果后,于202年10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劳动争议什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外贸公司为其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篇二:

【案例精解】集体合同期内,一般劳动合同到期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BeijingYiianLawFirm

【案例精解】集体合同期内,一般劳动

合同到期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BeijingYiianLawFirm

集体合同期内,一般劳动合同到期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老张是大禹服装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在公司已经工作5年了,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老张每周需要上三个夜班。

最近老张身体不太好,血压有点偏高,老张眼看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年底就要到期了,所以非常担心,公司会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十月份的时候,大禹服装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并通知老张,公司的工会已经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这下老张一颗悬着的心落地了,自己终于不再担心公司会辞退他了。

令老张意想不到的是,到了十二月份,公司的人事部门通知老张,由于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十二月底到期,考虑到老张的身体原因,公司决定不再与老张续签劳动合同。

这下老张糊涂了,明明十月份工会代表老张在内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为何公司又以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呢?

老张认为公司行为欺骗了他,因此跑到公司人事部门去评理,后来在公司人事部门的耐心解说下,老张才解开了心中谜团。

那么集体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指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相同点是二者都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合同形式;(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

)不同点是前者是通过集体协商由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而后者是指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目的不同。

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以工会为代表的全体职工,一般是企业与企业工会(或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利益为标准,涉及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劳动合同则以劳动者个人为标准,其内容比较单

一、更加具体,多是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仅涉及到职工个人利益。

4、产生方式不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同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才能形成。

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协商一致、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5、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产生约束力,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6、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要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能相互替代,有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双重保护,才能更好的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秩序。

本案中,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是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利益为

BeijingYiianLawFirm

标准、对所有职工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而老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个人为标准、仅涉及到职工个人利益的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是集体合同的补充,因此,集体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因此大禹服装有限公司有权不再与老张续签劳动合同。

新法新规:

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了有关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义贤律师提醒:

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是两类不同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是各个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签订的,而一般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是集体合同的补充,两者不可互相替代。

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本单位是否需要签订集体合同,但是必须要与职工签订一般劳动合同。

一般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相应标准。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各项标准不但不能低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应标准,而且还不能低于本企业所在地区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标准。

义贤律师友好提示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207年6月29日)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免费法律热线400-008-5151)。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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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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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5、《广州

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依照《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书连同有关附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附件包括签订集体合同过程和依据的说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审查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依其职权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其所属的市或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私营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其所属的区或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各区、县级市不能确定管辖权限的,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6、《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第三十一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同发行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篇三:

新池镇中学集体合同

学校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学校;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学校集体合同

甲方:

乙方: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陕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全干会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10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有关部门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1260元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条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学校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

第十一条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260元;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260元。

第十二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22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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