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条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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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费率下降15%;
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费率下降10%。
其中,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调整系数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调整系数只能选择其一使用,不累计计算。
四、本保险严格按照每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分证)办理一个保险(尾矿库除外)
五、投保企业混合经营的,按照所经营类别中基准保费最高级别缴纳实际保费
六、
本条款引用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企业规模分类标准
(一)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号令)的规定确定(详见下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企业规模划分
1、非煤矿山企业规模按照下表:
矿种类别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最低生产
建设规模
备注
计量单位/年
大型Ⅲ
大型Ⅱ
大型Ⅰ
中型Ⅲ
中型Ⅱ
中型Ⅰ
小型Ⅲ
小型Ⅱ
小型Ⅰ
石油
原油万吨
≥200
100-200
50-100
40-50
25-40
10-25
7-10
3-7
0-3
油页岩
矿石万吨
≥400
300-400
200-300
150-200
100-150
30-50
10-30
0-10
烃类天然气
亿立方米
≥20
10-20
5-10
4-4.9
2.5-4
1-2.5
0.7-1
0.3-0.7
0-0.3
二氧化碳气
煤成(层)气
地热(热水)
万立方米
≥40
30-40
20-30
17-20
13-17
10-13
地热(热气)
≥30
9-10
7-9
5-7
3-5
1-3
0-1
放射性矿产
金(岩金)
15-20
12-15
9-12
6-9
4.5-6
3-4.5
1.5-3
1.5万吨/年
金(砂金船采)
矿石万立方米
210-300
160-210
110-160
60-110
40-60
10万立方米/年
金(砂金机采)
≥160
120-160
80-120
60-80
20-40
银
≥50
27-30
23-27
20-23
10-15
其他贵金属
铁(地下开采)
80-100
50-80
3-10
3万吨/年
新调整
铁(露天开采)
60-100
10-40
5万吨/年
锰
4-5
3-4
2-3
2万吨/年
铬、钛、钒
铜
铅
锌
钨
锡
锑
铝土矿
6-10
6万吨/年
钼
镍
钴
镁
铋
汞
稀土、稀有金属
石灰岩
90-100
70-90
50-70
硅石
白云岩
≥100
75-100
50-75
43-50
37-43
30-37
耐火粘土
萤石
硫铁矿
自然硫
≥60
45-60
30-45
24-30
17-24
10-17
磷矿
23-30
17-23
10万吨/年
蛇纹岩
硼矿
岩盐、井盐
湖盐
钾盐
25-30
15-25
5-15
芒硝
碘
按小型矿山归类
砷、雌黄、雄黄、毒砂
金刚石
万克拉
8-10
5-8
1-2
宝石
矿石吨
发证权限按中型划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小型矿山归类
云母
工业云母
石棉
石棉万吨
≥3.5
2.5-3.5
2-2.5
1.7-2
1.3-1.7
1-1.3
重晶石
石膏
滑石
长石
高岭土、瓷土等
膨润土
叶蜡石
沸石
石墨
石墨万吨
≥2
1.5-2
1-1.5
0.8-1
0.5-0.8
0.3-0.5
0.2-0.3
0.1-0.2
0-0.1
玻璃用砂、砂岩
水泥用砂岩
≥120
90-120
60-90
12-20
5-12
0-5
建筑石料
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页岩
22-30
14-22
6-14
4-6
2-4
0-2
矿泉水
万吨
注:
两区间段重合本数,下限取本数,如石油小型级别中小型Ⅱ和小型Ⅰ均包含本数7,即7只在小型Ⅰ中取值。
2、危险化学品和冶金类企业按照下表:
超大型【从业人数10001以上】
超大型【从业人数5001-10000含10000】
超大型【从业人数3001-5000含5000】
超大型【从业人数1501—3000含3000】
大型(1001-1500人)
大型Ⅲ(1351-1500人)
大型Ⅱ(1201-1350人)
大型Ⅰ(1001-1200人)
中型(301-1000人)
中型Ⅲ(751-1000人)
中型Ⅱ(501-750人)
中型Ⅰ(301-500人)
小型(21-300人
小型Ⅲ(201—300人)
小型Ⅱ(101-200人)
小型Ⅰ(21-100人)
微型(20人以下)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表
赔偿限额
雇员每人伤残赔偿限额
8万
10万
12万
20万
雇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30万
40万
50万
80万
抢险救援费用限额
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年度累计抢险救援赔偿限额=200万
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每人伤残赔偿限额
6万
第三者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0万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单年度累计赔偿限额(雇员损失+抢救费用+第三者责任)
2000万
2700万
3400万
5500万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建设、经营、储存、销售、使用等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可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建设、经营、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被保险人根据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设备参与救援,或当地政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动员事故发生单位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临时组建抢险救援队伍或征用设施、设备,或采取紧急疏散安置等抢险救援措施,或采取实施急救等相关措施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抢险救援费用”),保险人根据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故;
或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后擅自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不在有效期内。
但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在办理延续许可手续期间等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列。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交通事故。
但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外;
(三)政府性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但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共同作用产生的事故除外;
(八)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法律服务费用、事故鉴定费用、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以及雇员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雇员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具体金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章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权利、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死亡的,保险人应在保单限额内全额支付死亡赔偿金,不得以任何借口少赔付或不赔付死亡赔偿金。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赔偿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数额不能最终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予以支付;
保险人确定最终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投保人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风险状况等有关事项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后,保险人不得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按实际规模对应缴保费标准予以调整。
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对照本项目标准费率调整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聘请安全生产专家进行风险检查、评估或者自行进行风险查询,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显著变化,包括经营方式、经营项目、生产规模的变动等,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本项目标准费率表的规定调整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告知义务的,因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