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docx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银行业信誉,提升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推进银行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从业人员]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的编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适用]
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四条[履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 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五条 [崇尚法律遵章守纪]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服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从事对银行业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 [抵制欺诈远离贿赂]
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坦荡诚实,信用至上,承诺为重,自觉抵制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
除按照有关规定,允许收受或者赠予客户一定数额的小额宣传性礼品外,禁止接受客户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不得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贿赂或给予类似利益,企图获取所在银行(公司)业务。
发现或知晓欺诈或贿赂行为时,应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拒绝洗钱]
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知悉大额、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洗黑钱行为。
第八条 [拒绝黄赌毒]
不参与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犯罪活动;在任何时间和场所,不传播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九条 [抵制内幕交易]
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知晓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 [利益冲突主动回避]
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
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
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不得在所在银行(公司)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保守秘密尊重隐私]
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向不应知悉者泄露秘密;所在银行(公司)内部信息属商业秘密,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向外泄露,以免给所在银行(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对客户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要予以保密,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法律要求提供的或客户授权披露的信息除外。
无关人员不能随意接触客户信息,严禁为个人目的利用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不得侵犯客户隐私。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拒绝作假]
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和客户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协助公务履行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义务,禁止泄漏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信息,禁止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十四条 [严谨细致处事缜密]
办理业务规范操作,严谨细致,耐心周到,不敷衍塞责,搪塞应付。
第十五条 [勤勉尽职倾心敬业]
爱岗敬业,精通业务,认真履职,勤勉奉公,任劳任怨。
第十六条 [执行指令互尊互助]
对上级指令,原则上必须无条件执行。
如果因执行上级指令而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一旦确知本银行(公司)已经或将要遭受损失,指令执行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同部门、同岗位的从业人员,应相互沟通,以使各自的工作更加周密、细致;从事跨部门(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服从牵头部门(人员)的协调与指挥;在临时性工作组织(如小组、团、办公室)工作,应服从该组织负责人的指示。
不因年龄、性别、家庭或社会背景、职务、级别、权限、资历、学历、经验、学识等方面的原因,而对同事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或不尊重。
第十七条 [首问负责结果为本]
热情接待客户咨询和社会公众来电来访。
属于本职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并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反馈办理结果;不属于本职工作的,应主动联系承办人,并告之客户和社会公众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努力学习专业胜任]
适应金融国际化的需要,学习现代经济金融知识,学习外语,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提高处理国际金融业务的能力,增强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向高层次复合型金融人才方向发展。
坚持终身学习,努力成为学习型、知识型、创新型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尊重创造维护专利]
不得将所在单位和同业的电脑程序及其他专利复制,并据为己有或拿到社会上使用。
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创造的与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如果依照法律规定为所在银行(公司)所有的,未经所在银行(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外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严于律己,豁达宽厚]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胸襟开阔,情趣高尚,志存高远。
第二十一条 [关注风险勇于创新]
业务操作应加强风险防控,关注业务全过程潜在的各类风险,坚持全员全过程风险管理理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具有创新意识。
第二十二条 [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与同业对手竞争服务客户时,应维护“客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竞争对手。
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时,应优质、高效、便捷、文明。
不得采取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不能因客户的性别、肤色、民族、身份或其他方面的理由而歧视对方。
第二十三条 [答谢客户合规有度]
答谢客户(包括支付劳务费、宴请和馈赠礼品等)不应超出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诚实守信童叟无欺]
树立诚信理念,坚持信誉至上、诚实守信、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不得将银行(公司)费用用于有个人目的的活动,不得挪用银行(公司)器材、设备、机具、办公用品等,不得将存有公款、用于支付银行(公司)费用的信用卡(“公卡”)用于个人开支。
修建营业、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不贪大求全(洋)。
会议、培训、招待、庆祝、宴请及联谊等活动,应从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六条 [文明礼貌不亢不卑]
公平对待所有客户,老少无欺,在工作和社会交往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礼貌和蔼,语言文明、着装得体。
第二十七条 [热心公益富有爱心]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奉献爱心,热心助人。
第三章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中易发风险,且与企业经营目标、经营效益关联度较高的岗位,包括授信、不良资产处置、信托及租赁资产经营、会计、出纳、IT、安保、外汇交易、衍生品交易等岗位。
第二十九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务行为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除了遵守第二章职业行为指引外,还要遵守以下职业行为指引:
(一)授信岗位从业人员应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应了解客户和客户业务。
(二)不良资产处置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实现不良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三)信托岗位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信托公司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四)租赁岗位从业人员对项目的前期调研、期中和后期管理应深入到位,及时了解客户重大变动情况,防范风险。
(五)会计岗位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体现审慎原则,做到印章、密押、凭证分管,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开。
应遵守会计核算原则,不做假账。
(六)现金出纳岗位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品德。
牢固树立并坚持程序第一原则,做到钱账分开、钱物分开和账物分开;严禁当日交易不入账或只入分户账不入总账。
(七)金库值班守库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恪守双人管钥原则,严禁单人入库。
(八)信息科技岗位从业人员应当维护信息系统安全、稳定,保守信息秘密。
熟练操作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九)统计岗位从业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十)外汇交易、衍生品交易岗位从业人员不得沉湎于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交易以避免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
(十一)外汇交易、衍生品交易和其他产品交易岗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风险限额,严禁擅自越权交易及业务量超过风险控制额。
第四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行为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
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应遵守第二章、第三章职业行为指引外,还要遵守以下职业行为指引。
(一)管理规范、科学领导。
具备科学经营管理理论,培育团队意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增强盈利能力,使企业发展有前途、工作有活力、从业人员有成就感。
(二)谨慎决策、控制风险。
切实履行法定和所在机构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三)事业为重、在商明政。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
(四)协作配合、维护大局。
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善于协调组织管理团队。
知人善任,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五)恪尽职守、勇担责任。
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尽职尽责,恪守职业规范,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六)团结协作、宽容大度。
维护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团结,不私自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认同同事和下属的长处,相互信任;宽容对待同事和下属,容忍个性的差异和信仰不同,积极支持跨部门、跨团队的工作。
(七)勇于创新、广开言路。
更新观念,持续学习,善于创造性地思考问题;鼓励和尊重下属的首创精神。
(八)维护权益、关爱员工。
所在行(公司)整体利益高于部门利益,个人职业生涯目标服从所在行(公司)目标;不得从事、参与、支持和纵容对所在行(公司)现实或潜在利益受损的行为;发现所在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立即汇报、检举,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得拖延或隐瞒。
视员工如亲人,关心从业人员职业生涯发展,支持他们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九)公共活动、适度参与。
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避免铺张浪费,避免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评估与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应定期开展评估或自我评估,肯定成绩,反馈不足,指出努力方向。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并接受所在单位、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激励与约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情况作为评先和业绩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对不自觉遵守本指引、违章违纪甚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从业人员,要依照国家有关法纪和本单位管理制度做出处理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与银行(公司)员工守则的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单位(行业)从业人员守则。
第三十五条[修订与解释机构]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六条[生效日期]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