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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小额商业保险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小额商业保险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摘要:

随着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和服务社会化的发展,家庭服务需求将会进一步扩大。

发展家庭服务业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

调研发现,小额商业保险对促进家庭服务业整体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讨论了小额商业保险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作用及前景,提出了如何面向家庭服务业发展小额商业保险。

  关键词:

小额商业保险;家庭服务业;中介制

  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10)11-0035-05

  

  2009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等8个部委共同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并专门成立了国务院家庭服务业办公室。

2010年9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这表明发展家庭服务业已成为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

为更好地了解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经验,促进家庭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就家庭服务业发展战略问题于2010年1月起对我国家庭服务业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发现,小额商业保险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尤其对克服家庭服务业中企业、员工、雇主三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关系及促进家庭服务业整体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小额商业保险在当前家庭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和服务社会化的发展,家庭服务需求将会进一步扩大。

发展家庭服务业不仅是缓解当前就业压力的应急之策,也是促进创业、优化就业结构的长远之计,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调研发现,目前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存在行业运行风险高、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企业组织制度不完善、员工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而小额商业保险的参与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一)小额商业保险有效地化解了家庭服务业运行中的风险问题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具有流动性大、就业时间短的特点,从业人员主要包括“40、50”人群、下岗职工及农民工。

如,调研数据显示郑州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约占70%,城镇下岗职工约占30%,还有少数的大学生也参与家庭服务业,但其占比不到1%。

大部分从业人员将家庭服务业视为一种获得暂时性收入的途径,存在“过客”心态,一旦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就会立即转换工作。

部分来自农村的从业人员则只会在农闲时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

据调查,河南省和天津市家庭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一般只工作2~3个月,工作超过半年便是较长时间了,超过一年的还不到半数。

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存在外来人口多、素质相对较低、任职时间短、流动性大等问题,家庭服务业企业、员工(服务员)和雇主三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家庭服务业发展面临的重大障碍。

在家庭服务业三组信息不对称关系(即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之间、员工与雇主之间、雇主与企业之间)中,尤其以员工与雇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最为严重。

雇主是家庭服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员工是家庭服务的提供者,二者之间会建立直接的契约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彼此间的不信任直接影响了家庭服务契约关系的履行及家庭服务产品的质量。

三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家庭服务业运行过程中风险较大。

这些风险除来自企业经营的一般风险外,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家庭服务供求双方身份核查困难的前提下,家庭服务从业者介入居民家庭生活容易导致恶性欺诈、情感纠纷甚至居民家庭的财产损失。

二是家庭服务供求双方可能存在的、可传导的健康问题所带来的风险。

三是家庭服务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老、弱、病、残、孕和婴幼儿,其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较大、后果较严重。

四是家庭服务活动一旦出现不可预知的财产损失和风险责任,往往难以科学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损失,甚至很难取证。

为有效化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家庭服务业发展风险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除政策性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外,商业保险作为转移风险、均摊损失、实现补偿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作用显著。

  

  

(二)小额商业保险可弥补当前家庭服务业员工社会保障的缺口

  由于家庭服务业企业规模较小、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盈利微薄,所以企业难以为家庭服务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

目前,我国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数量很少,更谈不上跨地域、可信赖的企业品牌了。

由于进入门槛较低,“马路市场”的无照经营、无住址的“地毯式”经营者仍有出现。

他们没有合法固定的组织支持,往往以低价竞争的方式争取市场,因此压缩了其他正规经营者的利润空间,导致大部分的外来劳动者(主要是指农民工)无法获得社会保险补贴,而企业也无力负担其社会保险费用。

调研显示,家政公司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的综合开支约占其月薪的四成,对企业来说成本过高。

由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家庭服务业员工长期从事该行业的积极性被大大削弱。

目前,我国家庭服务业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有紧密型的员工制管理、松散型的非全日用工管理(半员工制)和中介制管理三种类型。

员工制和中介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与企业是否签订了稳定的劳动合同,是否作为企业的正式、稳定的雇佣人员。

调研资料显示,大部分家庭服务企业采取半员工制的管理形式。

一方面,企业与部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较为紧密的管理。

另一方面,企业对大部分从业人员实施中介制管理。

实施员工制管理的企业需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导致企业经营成本较高。

中介制企业的运行模式是以收取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介绍费为基础,企业向雇主推介家政人选后,“短平快”地收取中介费用,由雇主和家政工直接建立服务契约关系。

由于用工方是“家庭”而非“单位”,企业收费后缺乏对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督,消费者对服务人员的待遇如何、服务人员是否按时足额领取应得工资也很少过问。

在中介制管理方式下,绝大多数家政服务人员实际上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企业也没有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从目前情况看,小额商业保险是解决当前中介制管理下员工社会保障不足问题的有效方法。

这是由于,一方面,家庭服务业的组织管理形式要从中介制完全转变为员工制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一部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与家庭服务业企业之间仍将保持相对松散的契约关系;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即使企业采用员工制的管理形式,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需要通过发展小额商业保险以弥补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缺口。

  

  (三)小额商业保险符合当前我国家庭服务业发展总体层次低、收入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

  按照从事的服务层次不同,可以将家庭服务业分为简单劳务型、知识技能型和专家智慧型三大层次。

调查显示,简单劳务型(如普通保姆、简单的病患陪护等)从业人员,其月收入一般在1000元左右;知识技能型(如月嫂、营养师、育婴师、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月收入在1500~2000元;专家智慧型(如家政咨询师、婚姻咨询师)从业人员的收入最高。

但我国目前大多数家庭服务业处于家庭服务市场的中低端,导致从业人员的总体收入水平不高。

而小额商业保险是一种依据保险经营原理、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的保险品种,其保险金额少、保费低、保险期限短等特点正适用于低收入人群。

同时,小额商业保险产品的形态一般是风险保障型,投保和理赔手续比较简便,基本属于微利经营。

目前,我国在农村推广的小额商业保险的保费在10~100元之间,平均保费为25元左右。

由此可见,小额商业保险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家庭服务人员收入水平不高及从业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应推广应用。

  

  二、小额商业保险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的发展前景

  

  我国小额商业保险的发展历史短,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

2008年6月17日保监会出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全面拉开小额商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序幕。

目前,小额商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

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村小额商业保险累计承保超过1110万人次,保费收入超过2.7亿元,提供保障金额近1700亿元。

随着认识的提高、产品的创新推广,家庭服务业将成为小额商业保险的新市场。

目前,北京、天津、河南、山东等地的家庭服务业正在积极探索引进小额商业保险,尝试以此化解行业运行风险、建立雇主雇员信任关系、促进家庭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在国家重视和支持的大背景下,我国家庭服务业将迎来一个发展机遇期,面向家庭服务业的小额商业保险未来发展前景也必然广阔。

  从潜在需求看,由于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内社会结构将主要保持在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状态,所以市场对家庭服务的需求将越来越大。

2009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近1.7亿,占总人口的12.5%。

“十二五”期间,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15%,老龄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

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推进将增加对家庭服务尤其在养老、看护、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观念转变所导致的家庭小型化趋势也将越来越明显。

数据显示,我国户均人口数从1990年的3.96人下降到2007年的3.17人,三人户以下家庭的比重从1995年的48%上升至2007年的63.7%,“421家庭”日益增多。

正值青壮年的就业人群既要负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也要承担教育子女的任务,家庭成员从事日常家务的压力越来越大。

而发展家庭服务业可有效地为青壮年就业人群分忧解难,承担其部分家庭任务,减少其后顾之忧,使其更好地投入工作,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热情。

目前,全国城镇1.9亿户家庭中,平均约15%的家庭存在家庭服务需求,这就蕴含了2900万个就业岗位。

而全国已有家庭服务企业和网点50多万家,从业人员1500多万。

也就是说,还有1400万左右的潜在就业岗位有待开发。

  从现实需求看,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消费观念的转变,市场对家庭服务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国家统计年鉴数据显示,1995年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83元和1577.7元,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50.1%和58.6%;2008年,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5780.8元和4760.6元,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7.9%和43.7%,城乡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

按照国际惯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美元时,居民对家庭服务需求将激增,家庭服务业将进入迅猛上升阶段。

  从以上数据可知,若不考虑家庭服务业行业规模的扩大及其消费需求的变缓,就2900万从业人员而言,人均购买家庭服务业小额商业保险一份,平均保费假设为25元,则一年将创造保费7.25亿元。

与农村小额商业保险相比,其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更加乐观。

同时,调查数据显示当前享有家庭服务业相关保险的员工还极少。

如,一项针对350名沈阳家政服务人员及其家庭的调查结果显示,仅0.01%的家庭购买过平安家政万家福家政综合险,其中,家政公司为其购买的仅2.2%;另一项针对650名上海家政服务人员及其家庭的调查结果显示,仅20%的家庭购买过政府推出的家政服务人员综合险。

因此,应在逐步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雇主和员工购买相关的小额商业保险。

  

  三、促进小额商业保险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快速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根据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情况,合理设计面向家庭服务业的小额商业保险

  目前,家庭服务业的主要服务领域集中在保姆、家庭看护(老人及病患照看)和家庭保洁,风险也集中在雇主家庭财产安全与家庭成员、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上。

根据这一特点,在保险险种的选择上,可考虑优先设置财产险、人身安全险。

从目前已经推行家庭服务业小额商业保险的地区看,面向家庭服务业的小额商业保险也主要集中在上述两个险种。

如,2004年北京市家政协会与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推出了保姆家政服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天津市家政服务业协会与天津平安保险公司推出了包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婴幼儿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四个险种在内的家政保险。

同时,考虑到目前家庭服务业整体收入不高的现状,应制定合理的保费标准及赔偿额度。

随着未来家庭服务业领域的不断扩展及服务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升,小额商业保险的险种、标准也将随之进行调整。

  

  

(二)在发达地区和城市加快推广面向家庭服务的小额商业保险

  在区域市场的选择上,优先考虑在发达省、市进行推广以抢占市场。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第一,发达地区家庭服务人员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购买家庭服务保险产品。

第二,发达地区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趋势比较显著,对家庭服务的需求很大。

第三,发达地区的知识水平和公民素质较高,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家庭服务及相应保险需求。

以上海为例,2009年上海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是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8倍。

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21.6%,户籍人口的总和生育率仅为0.83,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现象突出。

同时,知识水平和公民素质较高也使家庭服务更容易进入家庭的日常需求之中,面向家庭服务的小额商业保险也更容易为家庭服务企业、雇主及服务人员所接受。

目前,我国面向家庭服务业的小额商业保险覆盖面还很小,设立相应险种的地域及城市还不多,而在这些地域或城市,真正购买该保险的家庭服务企业、雇主及服务业人员也不多。

因此,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应基于自身实力和业务重点,提前布局,抢占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及广东、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面向家庭服务的小额商业保险市场。

  

  (三)借用工会、行业协会的力量,做好小额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在逐步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建立员工制组织形式、完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小额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是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首先,家庭服务业企业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应主动为家庭服务人员购买小额商业保险。

与完善的社会保险缴费相比,将目前小额商业保险的保费定为一二十元,绝大多数家庭服务业企业是可能承担的。

由家庭服务业企业为员工购买小额商业保险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则应鼓励由雇主为服务人员购买小额商业保险。

香港的家庭服务业比较发达,其《雇佣条例》就专门规定了雇主必须与佣工签订规范的合同,雇主必须给佣工购买商业保险和工伤补偿保险。

同时,应逐步转变家庭服务人员的观念,使其自觉接受甚至自行购买相应的小额商业保险,以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目前,很多地区成立了家庭服务业联席办公室或家庭服务业协会。

应充分借助这些组织的力量,做好小额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可采取倡议、行业间自律甚至有约束力的形式,特别是对采用中介制的企业,应实行强制性险种和自愿性险种并举的措施。

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意外伤害及工作中给雇主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予以强制性保险,通过规模效应来降低费用,从而最终实现雇主、家政服务人员、家政公司及政府的风险最小化。

  

  (四)将支持面向家庭服务业的小额商业保险的财政税收政策作为国务院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重点内容并出台和完善具体细则

  要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等政策。

要把面向家庭服务业的小额商业保险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作为国务院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重点,出台相关的具体措施。

建议地方政府设立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面向家庭服务业的多种形式、多个险种的小额商业保险,对开发和经营相关险种的保险公司按照其在该领域的保费收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对家庭服务业企业购买相应商业保险的,按照人数或其支出保费给予财政补贴,允许企业将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的、与家庭服务相关的商业保险费用计入企业所得税抵扣部分;对雇主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相应商业保险、员工自行购买相应商业保险的,允许其将相关费用计入个人所得税抵扣部分。

应不断创新和完善相关政策,通过支持小额商业保险来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姜长云.家庭服务业战略研究[R].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课题报告,2010年5月.

  [3]王小平.小额保险试点覆盖面稳步扩大[N].金融时报,2010―07―29.

  [4]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2010年7月13日.

  [5][6]白天亮.发展家庭服务业是件大事有望成为我国增加就业的主力军[N].人民日报,2010―09―3.

  [7]沈阳家政网.沈阳家政服务市场调查[R].2010.

  [8]余梦.上海家政工缺口55万[N].上海早报,2010―03―17.

  [9]汤敏.家政服务业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大市场[N].中国经济时报,2009―03―17.

  

  (责任编辑:

杜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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