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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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C-SG-TJ-005
合同编号:
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
二.1工程名称:
二.2
二.3工程地点:
二.4
二.5工程设计单位:
二.6
二.7工程监理单位:
二.8
二.9工程总承包商:
二.10
第三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第四条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
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
C.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D.
E.中标通知书;
F.
G.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件;
H.
I.投标书及其附件;
J.
K.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L.
M.设计图纸;
N.
O.工程量清单;
P.
Q.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R.
第五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第六条
六.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六.2
六.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六.4
六.5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六.6
六.7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六.8
第七条承包范围
第八条
八.1承包范围
八.2
。
八.3具体的工作内容:
见附件一。
八.4
八.5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
见附件二。
八.6
八.7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及技术参数:
见附件三。
八.8
第九条工期
第十条
十.1施工工期
十.2
十.2.1开工日期:
年月日。
十.2.2
十.2.3竣工日期:
年月日。
十.2.4
十.2.5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日。
十.2.6
十.2.7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十.2.8
十.2.9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十.2.10
十.3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
十.4
十.5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6
十.7工期延误
十.8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A.不可抗力;
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十.9工作时间
十.10
乙方已全面了解国家、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保证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相关文件中对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
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的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十二.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十二.2
十二.3本合同采取如下第种计价方式。
十二.4
十二.4.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十二.4.2
A.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四;
B.
C.除甲方与监理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导致的工程量变化
D.
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
E.经甲方、监理共同确认的单份单条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绝对值在元(含元)以内,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F.
G.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调整之情形,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
H.
十二.4.3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十二.4.4
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见附件四。
A.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
B.
C.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D.
E.工程量的确定:
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
F.
十二.5如发生附件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十二.6
。
十二.7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十二.8
A、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
C、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F、详细的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
G、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H、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
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I、深化设计、检验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的费用;
J、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K、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十二.9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十二.10
十二.11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十二.12
十二.13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
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十二.14
十二.15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场地的临建搭建、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十二.16
十二.17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十二.18
。
十二.19工程结算
十二.20
十二.2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十二.20.2
十二.20.3双方的结算按6.10.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十二.20.4
第十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十四.1工程价款的支付
十四.2
A.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工程预付款;
B.
C.
D.
;
E.本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
F.
G.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H.
I.保修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相关单位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工程尾款;
J.
K.依本条甲方扣留的工程价款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L.
十四.3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十四.4
十四.4.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
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
十四.4.2
十四.4.3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4.4
十四.5甲方凭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和出具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向乙方支付款项。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
十四.6
十四.7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十四.8
第十五条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如下第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即人民币元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后90日内。
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B.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即人民币元整(¥)。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内返还乙方。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第十七条各方代表
第十八条
十八.1甲方驻工地代表:
。
十八.2
甲方驻工地代表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六。
十八.3总监理工程师:
。
十八.4
十八.5乙方项目经理:
。
十八.6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七。
十八.7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予以无条件认可和接受。
十八.8
十八.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十八.10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二十.1甲方的权利
二十.2
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包方,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处于主控协调地位。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对项目的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拥有的权益。
甲方拥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二十.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十.2.2
二十.2.3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二十.2.4
二十.2.5本项目部分标段的建设施工工作因为材料、机械设备及其它原因不能如期开展,甲方认为足以影响整个项目的运作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周转、设备使用等方面。
二十.2.6
二十.2.7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
二十.2.8
二十.2.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十.2.10
二十.2.11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二十.2.12
二十.3甲方的义务
二十.4
二十.4.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二十.4.2
二十.4.3协调处理乙方与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乙方与其他承包商的工序配合。
二十.4.4
二十.4.5提供乙方加工或组织货源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和洽商等有关工程文件。
二十.4.6
二十.4.7甲方如中途变更分包工程细处设计的要求,应提前通知乙方,不涉及费用增加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配合并满足甲方的要求,如涉及费用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
二十.4.8
二十.4.9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合同,甲方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如果甲方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工程款。
二十.4.10
二十.4.11组织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设计院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
二十.4.12
二十.4.13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图纸及其合同范围施工,在乙方施工人员开始施工之前,须使现场具备防水施工条件,协助乙方人员进行现场准备,提前准备好材料存放场地。
二十.4.14
二十.4.15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款签证等工作。
二十.4.16
二十.4.17除乙方原因外,因其他方原因造成防水成品破坏,经监理、甲方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由乙方负责维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十.4.18
第二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二十二.1乙方的权利
二十二.2
二十二.2.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二十二.2.2
二十二.2.3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延误,并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工期。
二十二.2.4
二十二.3乙方的义务
二十二.4
二十二.4.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二十二.4.2
二十二.4.3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乙方负责的任何事宜。
二十二.4.4
二十二.4.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二十二.4.6
二十二.4.7乙方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
乙方如发现设计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提请甲方予以确认。
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
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和解决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十二.4.8
二十二.4.9乙方负责分包工程的深化设计,甲方组织设计人员对图纸进行会签,甲方和设计人员对图纸的审核意见不排除乙方的责任。
二十二.4.10
二十二.4.11乙方在进入现场实施防水施工之前,应派人进行现场协调,主动核对图纸,对施工部位尺寸进行复核,对于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作好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的准备工作。
如有不满足,应立刻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在土建设计图纸上共同签字确认后,任何一方擅自变动设计,造成对方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十二.4.12
二十二.4.13乙方要求变更设计,应事先征得监理公司及设计单位同意,报请甲方确认,经甲方审核,共同签认设计变更、洽商单。
二十二.4.14
二十二.4.15乙方应服从总包方的统一管理,接受总包方关于工期、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参加总包方组织的现场协调会和监理例会。
二十二.4.16
二十二.4.17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计划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惟该等审批不排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二十二.4.18
二十二.4.19对于甲方要求提前交付的楼层或重要节点,应投入人力、物力,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甲方的要求得以实现。
二十二.4.20
二十二.4.21乙方保证投入的人力、机械设备满足甲方的工期需要,如果乙方投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满足不了甲方工期需要,造成甲方节点工期延误,除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外,甲方可将工程切块并委托其他承包商施工的权利,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费用的确认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后即生效。
二十二.4.22
二十二.4.23根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样板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始大面积施工。
二十二.4.24
二十二.4.2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及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二十二.4.26
二十二.4.27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设备进场后在使用前,提交合格证、年审证等有关证件。
二十二.4.28
二十二.4.29乙方应按时缴纳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承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应向乙方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
该等费用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
二十二.4.30
二十二.4.31负责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编制,负责组织防水分户验收,并整理好相关资料,在工程竣工前按照总包方的要求进行资料移交及归档。
二十二.4.32
二十二.4.33乙方承诺在办理完竣工手续后7日内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将施工过程中占用的场地和设施移交给甲方。
二十二.4.34
二十二.4.35乙方承诺主动配合业主的售楼活动,必要的时候,调整施工进度和工序安排,并且不增加任何费用。
二十二.4.36
二十二.4.3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在本分包工程中应用的工艺必须保证是拥有全部专利权和生产许可手续的,由于乙方侵占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专利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使甲方免除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使用的乙方的设备、技术、工艺、材料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
二十二.4.38
二十二.4.39乙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中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提供材料、零配件的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书。
二十二.4.40
二十二.4.4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二十二.4.42
二十二.4.43本分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合理使用年限为
二十二.4.44
年,乙方应保证永久提供满足甲方需要的材料,保证不出现因材料少而使甲方的财产被迫提前终止使用,且乙方所提供的材料价格不得高于本合同签订时的材料价格。
二十二.4.45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费用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
二十二.4.46
二十二.4.47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二十二.4.48
二十二.4.49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
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
二十二.4.50
第二十三条图纸
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1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
二十四.2
二十四.3乙方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本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在相关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
一旦相关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乙方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十四.4
第二十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1乙方应当按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乙方需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示关键部位的结点时间,并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在开工前日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纳并组织实施。
乙方被认为已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确认并不因此减轻乙方在合同规定中的任何责任。
二十六.2
二十六.3乙方必须完全遵照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和安排资源投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且甲方无义务承担任何乙方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