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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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

抽查(抽测)

具体部位

写明检测报告中记录的单位工程具体名称、抽检基桩的具体位置,确保按桩基竣工图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抽查(抽测)

容(项目)

1、桩基检测方法

2、桩基检测数量

3、桩基检测结果

4、异常桩【注1】的处理

5、检测单位资质

抽查(抽测)

方式

检查基桩检测报告并与试桩记录、桩基竣工图(桩基施工记录)、设计文件核对,核查检测单位资质材料

抽查

(抽测)

记录

桩基基本情况:

记录不同桩型(施工工艺、桩径、承载力特征值等相同的桩基为同一桩型)及其数量、异常桩及其处理情况等

1.检测方法

1.1基桩检测方法满足设计及规要求

1.2基桩检测方法不满足设计或规要求

1.2.1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或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或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的桩基未采用静载试验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1.2.2其它情况

2.检测数量

2.1基桩检测数量满足设计及规要求

2.2基桩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要求

2.2.1采用静载试验检测单桩承载力时数量不满足“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时,不应少于2根”等要求

2.2.2高应变法检测单桩承载力时数量不满足“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等要求

2.2.3采用钻芯法检测单桩承载力时数量不满足“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等要求

2.2.4某承台(柱)下的基桩均未进行桩身质量检验

2.2.5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桩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少于总桩数的30%或少于20根

2.2.6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少于总桩数的30%或少于20根

2.2.7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少于总桩数的10%或少于10根

2.2.8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少于总桩数的10%或少于10根

2.2.9除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或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或单节混凝土预制桩以外的桩基工程,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少于总桩数的20%或少于10根

2.2.10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虽已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桩身完整性,但未选用钻芯法或声波投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或选用钻芯法(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的数量少于总桩数的10%

2.1.11城市桥梁混凝土灌注桩未100%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

2.2.12桩身完整性检测出现Ⅲ、Ⅳ类桩之和超过抽测桩数的20%,未提出扩大检测方案,或未按方案扩大检测

2.2.13其它情况

3.检测结果

3.1检测结果满足设计及规要求

3.2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或规要求

3.2.1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小于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

3.2.2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2.2.3其它情况

4.1异常桩的处理满足设计及规要求或无异常桩

4.2异常桩的处理不满足设计或规要求

4.2.1承载力检测结论达不到设计或规要求且未处理

4.2.2桩身完整性检测结论为Ⅲ、Ⅳ类的基桩未处理

4.2.3异常桩的处理程序【注2】不满足要求

4.2.4其它情况

5检测单位资质

5.1检测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5.2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处理

意见

1、检测方法不满足设计或规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和规要求的方法重新检测;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检测数量或不满足设计或规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和规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3、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或规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加固补强方案,并按加固补强方案改正;不具备加固补强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4、异常桩的处理不满足设计或规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加固补强方案,并按加固补强方案改正;不具备加固补强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5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备注

1、异常桩是指施工过程实际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试桩记录或设计文件等明显不符的基桩,也包括检测结论达不到设计及规要求的基桩。

2、桩基扩大检测或异常桩处理方案应有书面材料,并经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认可(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3、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地基验槽记录)

抽查(抽测)

具体部位

写明地基验槽记录中记录的单位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地基分段验收的,应根据地基验槽记录,用轴线、标高等标明验槽具体位置,确保按设计图纸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抽查(抽测)

容(项目)

1、有无验槽记录

2、验槽容

3、验槽结论

4、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抽查(抽测)

方式

对照设计文件要求,核查地基验槽记录

抽查

(抽测)

记录

1有无验槽记录

1.1有验槽记录

1.2无验槽记录

2容

2.1容完整

2.2容不完整

2.2.1无记录所要求的附图、文字说明,或附图、文字说明不齐全

2.2.2无地基土质情况、基槽尺寸标高和持力层描述,或描述不完整

2.2.3其它情况

3验收结论

3.1验收结论明确,且结论符合设计要求

3.2验收结论不明确,或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

3.2.1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明确

3.2.2经技术处理的地基,复验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明确

3.2.3基槽尺寸验收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3.2.4基底标高验收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3.2.5基槽持力层验收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3.2.6其它情况

4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4.1签证齐全,且资格符合规定

4.2签证不齐全,或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处理意见

1、无验槽记录且基槽(坑)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并填写、签证符合要求的地基验槽记录;无验槽记录且基槽(坑)已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容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基验槽记录缺漏容进行补充、填写。

3、验收结论不明确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核实,明确并签署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4、签证不齐全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参加验收且资格符合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核实签证;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资格符合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进一步检查核实后再签证。

备注

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抽查(抽测)具体部位

写明验收记录中记录的单位工程名称;单位工程重要分部采取分段验收的,应根据验收记录,用轴线、标高、层数等写明验收的具体位置,确保按设计图纸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抽查(抽测)

容(项目)

1有无验收记录

2、验收容

3、验收结论

4、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抽查(抽测)方式

对照设计文件、有关规标准和(子)分部工程划分文件,核查(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核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检测)报告

抽查(抽测)记录

 

1有无验收记录

1.1有验收记录

1.2无验收记录

2验收容

2.1验收容完整

2.2验收容不完整

2.2.1验收记录容不完整

2.2.2无法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和功能性检测资料

2.2.3安全和功能性检测资料中涉及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有关技术指标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标准规定

2.2.4其它情况

3验收结论

3.1验收结论符合要求

3.2验收结论不符合要求

3.2.1验收结论不明确

3.2.2验收结论不符合设计或规标准规定

4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4.1签证齐全,签证人员资格符合规定

4.2签证不齐全,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处理意见

1、无验收记录且尚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填写、签证符合要求的验收记录;无验收记录且已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验收容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缺漏容进行补充填写完整;无法提供安全和主要功能性检验(检测)资料、涉及安全和主要功能性的有关技术指标检验(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标准规定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可重新检验(检测)的项目或指标进行重新检验;对无法重新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标准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3、验收结论不明确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进一步核实,明确并签署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不符合设计或规标准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4、签证不齐全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参加验收且资格符合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核实签证;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资格符合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进一步检查核实后再签证。

备注

1、抽查以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时应填写本表: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及其地基处理、桩基、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地下防水、劲钢(管)砼、钢结构、砌体基础等6个子分部;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其砼结构、劲钢(管)砼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7个子分部;(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4)建筑节能分部;(5)道路工程中的路基、基层、面层、人行地道结构、挡土墙;(6)桥梁隧道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墩台、索塔、桥跨承重结构、初期支护、二次衬砌结构;(7)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管道主体工程和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2、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桥梁载荷试验报告)

抽查(抽测)具体部位

写明试验报告中记录的单位工程名称及载荷试验的部位、桩号,确保按设计图纸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抽查(抽测)

容(项目)

1、试验结果

2、试验时间

3、试验单位资质、设备情况

抽查(抽测)方式

对照施工图、桥梁荷载试验报告、规标准进行核查

抽查(抽测)记录

 

1试验结果

1.1有相应的荷载试验报告,且荷载试验结论符合要求

1.2无相应的荷载试验报告,或荷载试验结论不符合要求

2试验时间

2.1试验具体时间在夜间进行

2.2试验具体时间不在夜间进行

3试验单位资质、设备情况

3.1试验单位资质、设备符合有关要求

3.2试验单位资质或设备不符合有关要求

处理意见

1、无相应的荷载试验报告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和试验等单位重做荷载试验;荷载试验结论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和试验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试验具体时间不在夜间进行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和试验等单位重做荷载试验。

3试验单位资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重新选择资质符合要求的试验单位重做荷载试验;试验设备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试验等单位重做荷载试验。

备注

1、设计有要求、以及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

2、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抽查(抽测)

具体部位

写明试验记录中记录的单位工程和具体试验部位名称,确保按设计图纸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抽查(抽测)

容(项目)

1有无试验记录

2、试验容

3、试验结论

4、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抽查(抽测)

方式

对照设计文件、规和标准,核查检验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抽查

(抽测)

记录

1有无验收记录

1.1有验收记录

1.2无验收记录

2试验记录容

2.1容完整

2.2容不完整

2.2.1试验(或检查)部位不符合规定

2.2.2试验(或检查)数量不符合规定

2.2.3试验(或检查)方法不符合规定

2.2.4其它情况

3试验结论

3.1试验结论明确

3.2试验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规标准要求

3.2.1试验结论不明确

3.2.2试验结论不符合规标准要求

4、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4.1签证齐全,签证人员资格符合规定

4.2签证不齐全,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处理意见

1、无试验记录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重新试验,并填写、签证符合要求的验收记录。

2、容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一步核实,对记录缺漏容进行补充填写完整;试验(或检查)部位、数量或方法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规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试验(或检查)部位、数量、方法进行试验、检查,重新填写并签证检查记录。

3、试验结论不明确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明确并签署验收结论或检查结果;试验结论不符合规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进行改正后重新进行试验。

4、签证不齐全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参加验收且资格符合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核实签证;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资格符合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进一步检查核实后再签证。

备注

1、本表适用于检查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试验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水池满水试验记录)

抽查(抽测)

具体部位

写明试验记录中记录的单位工程和具体试验部位名称,确保按设计图纸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抽查(抽测)

容(项目)

1、有无试验记录、试验结果

2、试验测读水位初读数与未读数的间隔时间

3、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抽查(抽测)

方式

对照施工图、满水试验记录、规标准进行抽查

抽查(抽测)

记录

1有无试验记录、试验结果

1.1有水池满水试验记录,且满水试验结果符合要求

1.2无水池满水试验记录,或满水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2试验测读水位初读数与未读数的间隔时间

2.1试验测读水位初读数与未读数的间隔时间符合要求

2.2试验测读水位初读数或未读数的间隔时间不符合要求

3签证及签证人员资格

3.1签证齐全,签证人员资格符合规定

3.2签证不全,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处理意见

1、无水池满水试验记录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重做满水试验;满水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测读水位初读数与未读数的间隔时间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重做满水试验。

3、签证不全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参加验收且资格符合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核实签证;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资格符合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进一步检查核实后再签证。

备注

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抽查(抽测)

具体部位

写明试验记录中单位工程和试验系统名称,确保按设计图纸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抽查(抽测)容(项目)

1、试验容

2、试验结论

3、签证

抽查(抽测)

方式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规标准进行核查

抽查(抽测)

记录

1试验容

1.1试验容符合要求

1.2试验容不符合要求

1.2.1无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2.2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试验系统不齐全

1.2.3强度或严密性试验压力值不符合设计及规要求

1.2.4强度或严密性试验稳压时间不符合规要求

1.2.5隐蔽系统试验在隐蔽后进行

1.2.6其它情况

2试验结论

2.1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结论明确,且符合要求

2.2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

3签证

3.1签证齐全

3.2签证不齐全

处理意见

1、无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或未全数试验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重新测试或补做漏项部分;试验压力值不符合设计及规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由责任单位改正后,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设计及规要求的试验压力值重新测试;稳压时间不符合规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规要求的稳压时间重新测试;隐蔽系统是在隐蔽后试压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试验结论不明确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一步核实,明确并签署试验结论;试验结论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由责任单位按方案改正后重新试验。

3、签证不齐全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参加试验的相关责任人核实签证。

备注

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风管严密性检测记录)

抽查(抽测)

具体部位

写明检测记录中单位工程和试验系统名称,确保按设计图纸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抽查(抽测)

容(项目)

1、试验容

2、试验结论

3、签证

抽查(抽测)

方式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现行规进行核查

 

抽查(抽测)

记录

1试验容

1.1试验容符合要求

1.2试验容不符合要求

1.2.1无严密性检测记录

1.2.2严密性检测记录系统不齐全

1.2.3按规定应采用漏风量测试的系统采用漏光法检测

1.2.4漏光法检测所使用的光源或漏风量测试的试验压力值不符合设计及规要求

1.2.5隐蔽系统试验在隐蔽后进行

2试验结论

2.1检测结论明确,且符合要求

2.2检测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

3签证

3.1签证齐全

3.2签证不齐全

 

处理意见

1、无严密性检测记录或检测记录系统不齐全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重新测试或补做漏项部分;按规定应采用漏风量测试的系统采用漏光法检测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漏风量测试进行重新检测;漏光法检测所使用的光源或漏风量测试的试验压力值不符合设计及规要求,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及设计要求重新检测;隐蔽系统是在隐蔽后检测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检测结论不明确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一步核实,明确并签署检测结论;检测结论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由责任单位按方案改正后重新检测。

3、签证不齐全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参加检测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核实签证。

备注

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抽查(抽测)

具体部位

写明试验记录中单位工程和具体试验部位名称,确保按设计图纸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抽查(抽测)

容(项目)

1、试验容

2、试验结论

3、签证

抽查(抽测)

方式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及规进行抽查。

抽查(抽测)

记录

1试验容

1.1试验容符合要求

1.2试验容不符合要求

1.2.1无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2.2通水试验系统不齐全

1.2.3试验发现问题没有进行返修处理和复检

2试验结论

2.1结论明确,且符合要求

2.2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

3签证

3.1签证齐全

3.2签证不齐全

处理意见

1、无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或未按系统全数试验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重新试验或补做漏项部分;试验发现问题未返修处理和复检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返修处理,并重新试验。

2、试验结论不明确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一步核实,明确并签署试验结论;试验结论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由责任单位按方案进行改正后重新试验。

3、签证不齐全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参加试验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核实签证。

备注

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规事实在抽查抽测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质量控制资料--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抽查(抽测)

具体部位

写明测试记录中单位工程和具体试验部位名称,确保按设计图纸准备锁定抽查部位

抽查(抽测)

容(项目)

1、试验容

2、接地电阻测试值

3、签证

抽查(抽测)

方式

对照设计文件、施工日志及规进行核查

 

抽查(抽测)

记录

1试验容

1.1试验容符合要求

1.2试验容不符合要求

1.2.1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2.2接地装置名称、类别、测点部位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

1.2.3测试气候不符合要求

1.2.4测试仪表检定不符合要求

2、测试值

2.1接地电阻测试值符合设计要求

2.2接地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要求

3签证

3.1签证齐全

3.2签证不齐全

处理意见

1、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接地装置名称、类别、测点部位与设计图纸不一致,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重新测试或补做漏项部分;测试气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重新测试;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已超过其检定有效期,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采用符合要求的仪表重新测试。

2、接地电阻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由责任单位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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