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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环境空气质量

四平市环境空气质量

限期达标规划

(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

 

 

四平市是吉林省的“南大门”,处于“东北亚”区域中心点,距离省会长春市106公里、沈阳市180公里、哈尔滨市340公里。

四平市是哈长沈大一级发展轴重要节点城市,是哈长城市群南部的桥头堡,吉林省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主要支点城市。

近年来,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指标中PM2.5和PM10年均浓度存在不同程度超标,属于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我市作为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需要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2022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全面达标,其中2022年四平市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降至34μg/m3,远期2025年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降至32μg/m3。

为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及污染防控工作,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制定本规划。

一、空气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空气质量现状

2017年,我市PM2.5(细颗粒物)的年均浓度超标23.9%,PM10(可吸入颗粒物)的年均浓度超标12.5%。

首要污染物为PM2.5的天数201天,占比55%;首要污染物为PM10的天数109天,占比30%;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天数51天,占比14%,首要污染物为二氧化氮的天数4天,占比为1%。

综上所述,我市环境空气首要污染物以PM2.5和PM10为主,这两种污染物是影响四平市空气质量达标的主要障碍。

随着我市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我市环境空气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其中PM10的年均浓度已实现达标,但仍存在一定比例的日均浓度超标现象;PM2.5的年均浓度目前仍未实现达标。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

根据我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研究结果,2017年我市排放一氧化碳为138057吨,氮氧化物为22884吨,二氧化硫为12390吨,氨为50339吨,挥发性有机物为17438吨,PM2.5为19113吨,PM10为27870吨,黑炭为1664吨以及有机碳为5617吨。

其中一氧化碳主要来源于生物质燃烧源(59.08%)、工艺过程源(19.13%)、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15.57%);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于移动源(38.79%)、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26.3%)、工艺过程源(19.6%);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61.09%)、工艺过程源(18.22%)、生物质燃烧源(11.98%);氨主要来源于农业源(97.56%)、生物质燃烧源(2.02%);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源于生物质燃烧源(70.57%)、工艺过程源(11.92%)、移动源(6.47%);PM2.5主要来源于生物质燃烧源(62.58%)、工艺过程源(16.54%)、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10.99%);PM10主要来源于生物质燃烧源(45.17%)、工艺过程源(19.94%)、扬尘源(15.68%)、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13.7%);黑炭主要来源于生物质燃烧源(79.70%)、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8.35%)、移动源(7.75%);有机碳主要来源于生物质燃烧源(94.32%)、其他排放源(2.33%)、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2.05%)。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1、区域污染传输影响明显。

我市与周边的主要城市铁岭市等连为一体,在大气环流及大气化学的双重作用下,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明显。

我市与周边城市大气污染积累过程明显同步、相关,需要与周边城市联防联控,共同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并实现目标。

2、PM2.5治理仍须持续强化。

PM2.5化学组分复杂,主要由一次排放以及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等前体物经复杂的大气化学过程转化形成的二次污染物组成,其治理难度远大于单纯削减一次污染物。

虽然近年来我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但要实现稳定达标仍需付出较大的努力,同时需要通过区域联动共同治理。

二、空气质量形势预测与达标压力

(一)大气污染防治成效

1、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不断推进

“十三五”期间,我市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先后制定实施《四平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四平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等综合性指导文件,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一是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促进高污染企业搬迁。

二是强化工业燃煤污染治理,基本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三是全面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严格控制新车源头污染,建立在用车环保达标管理机制,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

四是推进扬尘污染精细化管理,提升道路扬尘、工地扬尘及运输过程扬尘的监管能力。

五是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清单,启动从原辅材料优选、工艺过程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整治。

六是狠抓餐饮业污染整治,创新我市餐饮业油烟治理机制。

七是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

2、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

“十三五”期间,我市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实施了《四平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并以工程减排、监管减排、结构减排为主要抓手,全面完成了“十三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通过实施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燃煤锅炉整治、黄标车淘汰等减排项目,取得了显著的减排成效。

截至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已完成吉林省下达我市的“十三五”总量减排任务。

3、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随着空气污染综合整治的深入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提升。

2017年至2019年期间,二氧化硫从27微克/立方米下降至11微克/立方米,降幅59.2%;二氧化氮从36微克/立方米下降至27微克/立方米,降幅25%;PM10从103微克/立方米下降至69微克/立方米,降幅33%;PM2.5从62微克/立方米下降至37微克/立方米,降幅40.3%。

(二)大气污染防治形势

1、机遇

绿色发展成为重大发展理念。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同时,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生活方式转变,公众对享受优质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大,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的环保意识、责任意识、监督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日益增强。

2、挑战

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与环境制约的矛盾突出。

根据宏观预测,在不采取进一步严控措施的情形下,伴随着经济总量缓慢增加,按照现有的污染控制水平,测算2022年和2025年四平市4项主要污染物(VOCs、NOx、SO2、一次PM2.5)的新增量:

2022年,VOCs新增约0.15万t,NOx新增约0.1万t,SO2新增约0.07万t,一次PM2.5新增约0.045万t;2025年,VOCs新增约0.23万t,NOx新增约0.15万t,SO2新增约0.11万t,一次PM2.5新增约0.07万t。

届时将导致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恶化。

同时,由于大气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治理难度日益加大;工业燃煤和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机制不断完善,减排空间有限;能源结构和产业机构仍需进一步优化;扬尘、挥发性有机物等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刚刚起步;“散乱污”场所清理整顿力度仍需加强。

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难度加大,单位治理成本剧增。

(三)空气质量达标压力

截至2019年,我市环境空气常规六项污染物中,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已稳定达标,且浓度值远低于国家二级标准;PM10年均浓度实现了达标,但日均浓度存在超标现象;PM2.5年均浓度近3年虽呈下降趋势,并已接近国家标准,但仍未达标;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浓度近2年呈现上升趋势,但仍满足国家二级标准限值。

因此,PM2.5是需要优先控制的污染物;同时考虑到臭氧的上升趋势,臭氧也需要重点控制。

三、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美丽四平建设战略部署,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规划原则

1、统筹协调、相互衔接。

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有机衔接,与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将达标规划的实施作为优化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2、综合评估、科学施治。

重点针对影响我市空气质量达标的PM2.5,分析其超标点位和超标时段,综合运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数值模拟、污染来源解析等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达标措施,科学优化达标方案。

结合政策要求、减排潜力估算等,提出控制目标,做到精准施策、靶向治理。

3、项目落地、责任落实。

围绕不同阶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量化各项污染物的防治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以四平市区(铁东区、铁西区)为核心,覆盖下辖的1市2县(双辽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以全市域为规划措施具体实施范围。

(四)规划适应时间及目标

1、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基准年为2017年,近期目标年为2020年,中期目标年为2022年,远期目标年为2025年。

2、规划目标

根据《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林省要求四平市2018年PM2.5年均浓度降至55μg/m3以下,2019年PM2.5年均浓度降至52μg/m3以下,2020年PM2.5年均浓度降至50μg/m3以下。

2018年以来,在四平市人民政府、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级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四平市环境空气质量已提前实现该目标。

本次规划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综合考虑四平市的现状减排潜力,本规划最终目标定为2022年四平市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降至34μg/m3,保证率(95%)日平均质量浓度为74.2mg/m3,远期2025年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降至32μg/m3,保证率(95%)日平均质量浓度为71.1mg/m3。

表1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指标

环境指标

2017年年均值

2018年年均值

2019年年均值

年均值目标

二级标准

2020年

2022年

2025年

PM2.5(ug/m3)

46

38

37

37

34

32

35

四、空气质量目标可达性分析

根据四平市辖区内污染物新增量和减排量,综合考虑省内其他城市落实《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减排量,采用中尺度气象模型和多尺度空气质量模型(WRF-CMAQ)进行预测分析,在气象条件与近年相当的情况下,2022年和2025全市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34微克/立方米和32微克/立方米,相比基准年分别削减了26%和30%,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浓度、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和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较2017年持续改善。

五、限期达标污染控制措施

(一)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化利用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做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压减煤炭消费。

到2022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降低到省定标准,全市电力及热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例达到省定标准。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

全面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扩大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公共建筑、工业园区和城市集中供热等领域的应用,推进生物质固体燃料、液体燃料的生产和应用,部分替代燃煤、燃油等常规能源。

以增电煤为重点,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

在工业炉窑、工业锅炉等重点用煤领域“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加快落后炉窑、锅炉淘汰步伐。

在建筑节能保温改造的基础上推行清洁能源替代民用散煤,提高工业余热、热电联产、太阳能等在供热中的占比,实现多种清洁能源综合利用。

积极推进天然气门站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气化四平”工程,加快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培育天然气下游市场,有序拓展城乡居民用气、天然气燃料以及交通、电力等领域应用规模。

新增的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并大力替代生活散煤。

对于农村地区,具备“煤改电”条件的要优先采用“以电替煤”,不具备“煤改电”条件的地区要综合推广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散煤使用。

到2022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定标准,天然气消费比重满足省定标准要求。

3、加快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以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分布式供热为辅,推进清洁供暖体系建立。

利用国家城市热电联产的新政策,继续推进热电联产项目布局。

市区建设系统完备的集中供热体系,加快推进梨树县、双辽市和伊通满族自治县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推进铁东区石岭镇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集中供热示范项目建设,全面清理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分散供热锅炉和散煤燃烧,逐步推进集中供热范围内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燃料锅炉的淘汰替代。

同时,调整发展策略,在中心城区不再布局建设新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将利用引入天然气的有利时机,创造条件建设燃气热电联产项目。

4、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70%。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必须改用天然气、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逐步完善禁燃区建设,实现禁燃区内无煤化。

禁燃区外,要大力推广优质能源替代民用散煤,结合城市改造和城镇化建设,通过落实政策补偿和实施多类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形成多途径、多通道减少民用散煤使用的格局。

推进洁净煤配送体系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的洁净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对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控高硫份、高灰分的劣质散煤在市场上销售,依法依规对销售劣质散煤的经营性储煤场予以清理取缔,严禁劣质煤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流通和使用。

切实制定实施补贴政策和办法,大力宣传和推广高效节能环保型炉具,引导群众购买和使用清洁型煤、无烟煤等相对清洁的燃料,加快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散煤替代,从源头上减少煤炭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持续推进冬季清洁取暖,以降散煤为重点,继续推动民用散煤替代,农村以生物质能替代为主,其他地区以电能替代为主。

随着天然气供应量的增加,要大力推广气化城市民生工程建设,新增的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并大力替代生活散煤。

对于农村地区,具备“煤改电”条件的要优先采用“以电替煤”,不具备“煤改电”条件的地区要综合推广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散煤使用。

到2022年,全市散煤替代率达到70%以上。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统筹环境资源

1、优化工业布局、落实大气环境空间管控

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力、人口承载力、基础设施承载力和大气环流特征,优化我市主体功能区划。

加快完成全市能源、工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提高准入门槛,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应入驻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的环境管理水平。

加强战略、规划、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落实战略和规划环评要求,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落实吉林省“三线一单”中关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以及空气质量功能区管理要求。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

分期分批疏散、搬迁转移中心城区污染较重的工业排放源,重点推动主城区内污染较重企业的搬迁和关停。

各地方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2、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限制平板玻璃、印染、水泥等行业规模。

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质高效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先进制造业核心优势,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2)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在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前全市继续施行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施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削减量替代;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将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

3、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信贷投放等经济手段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市场。

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对化工、建材、轻工、印染、有色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强化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

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以化工、建材、热处理、锻造、铸造等能耗高及污染排放量大的行业为重点,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

淘汰服役期较长机组、大机组供热范围内小机组,去产能企业配套机组、不具备改造提升条件机组。

严禁建设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深度治理涉气“散乱污”、“低小散”问题企业

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

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支持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6、持续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

积极推广园区集中供热,省级及以上工业开发区批准设立时应同步规划建设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没有集中供热设施的省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制定完成集中供热改造计划,按计划逐步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力争用三年时间建成集中供热基础设施。

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三)深化重点工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1、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提高新建燃煤锅炉准入门槛,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鼓励参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及国家最新清洁取暖规划要求,对锅炉特别是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管控,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逐步开展建城区范围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

鼓励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开展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开展燃气锅炉、窑炉等脱硝整治,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排放;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改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加强燃煤燃油及生物质锅炉的燃料产品质量及锅炉燃用情况的监管。

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

定期对在用锅炉进行检测和保养,通过减少散热、提高煤炭燃烧效率和调整运行负荷等措施来提高锅炉热效率。

2、完成工业炉窑污染治理

继续对工业炉窑实施综合整治,采取严格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准入,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根据全市工业窑炉排放现状调查结果,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进行清洁燃料替代,2022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窑炉的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

推动有色金属冶炼、铸造、再生有色金属、氮肥、砖瓦等涉工业炉窑企业的综合整治。

凡未列入整治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3、继续深化火电行业污染治理

鼓励逐步扩大改造范围,对全市范围内燃煤机组逐步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包括企业自备电站,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推动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制定一厂一策,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结合国家、省政策,适时推进新一阶段“上大压小”节煤减排升级改造。

4、实施重点行业达标排放计划

加强钢铁行业污染治理,推动吉林金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对有组织排放口除尘设备和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原料库封闭改造,实现清洁运输。

强化水泥行业污染治理,逐步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生态环境敏感区、城市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将实施环保搬迁改造。

逐步启动平板玻璃、砖瓦等其他建材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鼓励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实施燃料替代,现有燃料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对原料破碎加工系统、皮带转运点、玻璃窑等环节设备老化、能力不足的除尘系统需要加强密闭改造,增大风机功率,提高粉尘捕集效率,及时更换破损布袋。

各类原辅材料堆场要采用密闭仓储方式。

5、加大其他行业污染源治理力度

加大对其他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集中力量对全市涉气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采取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等措施,限期整治改造;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责令关闭。

(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

坚持长期治理和短期攻坚相衔接,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新标准要求,突出抓好企业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坚持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加强技术服务和政策解读,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污增效;坚持资源节约和风险防控相协同,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

2020年7月1日起,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

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

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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