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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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

第—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建帐行为,健全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海关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黄埔海关注册或备案(不含异地报关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报关单证(或专门帐册)等有关

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

第三条凡在我关备案或注册的对外加工装配的加工企业、保税工厂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相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

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

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帐册或记录。

保存15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

保管25年。

(四)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

保管15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帐册。

保管15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

(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四条凡在我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

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

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帐册或记录。

保管15年。

(三)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

保管15年。

(四)我国会计法规规定设立和保管的其他会计帐册,凭证、报表。

(五)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

(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五条凡在我关注册的保税仓库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

包括商品进出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退货单。

保存15年。

(二)反映商品加工、包装活动的帐册。

保存15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

保管25年。

(四)与加工、包装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

保管15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帐册。

保管15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

(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报关单证及进出口业务资料,包括协议、已核销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关税及代征税缴款书、现执行手册,报关单、业务函电、进出口运输单证、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需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保税货物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至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3年,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证需保管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3年。

第七条加工贸易企业发生的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活动必须在上述帐册、单证中记录和反映。

上述帐册、单证需在境内企业法定经营场所按规定期限完整保存。

各有关企业需根据会计规范和海关要求填制凭证和登记帐册,依据实际收发货物的时间(包括年、月、日)、数量、品名、规格、价格等予以记录和反映。

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设备与非减免税设备必须区分记录和核算。

第八条加工贸易企业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进出存帐规范》(附件2)设置和登记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册,设立和填制记帐凭证:

第九条本规定所列帐册、凭证由企业自行设制或购买使用。

企业自行设制或购买使用的帐册、凭证及报表的设置、登记、填制必须满足海关标准要求。

附件3所列进出存帐格式仅供企业参考:

第十条海关建立年度定期报送帐册资料制度,各有关企业需在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口将注册或备案证明书、上一年度有关帐册、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利《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送至海关审查。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在年审时一并报送。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的企业可以委托事务所通过计算机向海关报送,运用计算机自行记帐的企业可以使用磁盘报送。

第十一条海关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和记帐情况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实行评估,并公布评估合格名单。

海关对未经海关评估合格的事务所代理建立和记录的帐册资料将进行实地审查其是否符合海关规范。

有关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事务所记帐或选择委托记帐的事务所。

第十二条加工贸易企业需按《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填写说明》(附件4)的要求填制《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附件5、6、7)。

第十二条海关推行使用计算机审查企业帐册、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和报帐的企业,海关可以通过计算机查阅企业保存在事务所的帐册资料,使用计算机自行记帐的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向海关传输帐册资料供海关查阅。

第十四条凡有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的帐簿、单证,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情况,能够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其建帐行为即为符合海关要求。

第十五条有关企业不按规定建立、保管和报送有关帐簿、单证和报表,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并作为海关评定企业管理类别的依据。

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及单证管理业务问答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总体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何时实施?

针对的管理对象有哪些企业?

2、《管理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3、制定《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它与现有会计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何?

4、《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5、《管理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账册及单证填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管理规定》对企业管理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7、海关对企业记账方式有何规定?

8、海关对企业账簿、单证格式有何规定?

9、海关对代理记账的态度如何?

10、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

具体要求

11、经营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设立的基本账册有哪些?

12、经营加工贸易企业应设置的基本原始凭证有哪些?

13、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原材料进出存账”?

14、企业应当如何填写“产成品进出存账”?

15、企业应当如何填写“边角废料账”?

16、企业应当如何建立“收货与转厂对照账”及“送货与转厂对照账”资料?

17、生产令(或称“制造令”、“工单”等)需要反映什么内容?

18、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

19、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

20、跨年度收、付货物与结转不一致的,如何在《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和《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内反映?

21、《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内“来源合计”减去“使用合计”与“期末实际库存”必须相等吗?

22、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

23、企业账册及其凭证的保存年限如何?

24、《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每年需定期向海关报送哪些资料?

25、《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每年报送的资料何时报送?

向何部门报送?

26、可否由代理记账公司代为报送报表?

第三部分:

常见疑问

27、《管理规定》是否要求企业另建一套账册?

28、海关是否设制有一套“标准账册”供企业按格式填制报送?

29、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核销手册的原则是什么?

30、《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反映的产成品及原材料的期末库存与当时加工贸易手册核算的结余库存必须一致吗?

31、海关对《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反映的由于实际单损耗与备案数据差异原因产生的产成品及原材料的期末库存与当时加工贸易手册核算的应有库存之间的“差异”将如何处理?

32、海关是否对代理记账公司、记账软件作出推荐或指定?

33、通常所说的“物流账”、“合同账”、“海关账”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34、《进出存账》中的“日期”栏应登记入账时间还是活动发生的时间?

35、在《进出存账》中,必须逐笔登记吗?

能否每月汇总登记?

36、《进出存账》的“凭证号”应填写什么?

37、企业能否手工编写物流帐的凭证号码?

38、企业或记帐公司在使用记帐软件录入原始凭证时,系统往往会自动生成一个顺序编号,该顺序号是否可以当作凭证号使用?

39、《进出存账》的“摘要”要求反映来源与流向,具体要求是什么?

40、在物流活动中所设置的各种单证需按统一规定编流水号吗?

41、企业登记单证或账册时的物料编码与海关申报编码不一致的,如何建立对应关系?

42、当企业内部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如何在账册上进行反映?

43、对于企业内部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同的情形,应当如何填制送货单?

44、领料单、成品入库单必须记录的项目有哪些?

45、是否可以供应商的送货单作为原料进仓的凭证,而不再另外设置原料入仓单?

46、送货单一般有多联,企业应当如何保存?

47、挥发性材料的无形损耗如何登记“边角料账”?

48、残次品能否记录入“边角料账”?

49、非正常损耗、报废材料如何处理?

50、埔关《管理规定》中第三、四条的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账册或记录”具体有什么样的要求,通常表现为什么类型的资料?

51、上一年度已经停产的企业,但上一年度期末尚未办结终止手续的企业需报送资料吗?

具体要报送什么资料?

52、企业在报告年度经批准内销的某批废料、边角料可能包含了以往年度产生的废料、边角料,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如何反映?

53、企业是否必须设立“半成品账”?

54、企业报告年度期初库存中所含废料、边角料是否需要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反映?

55、账册管理基础较差的企业如何作好账册单证管理制度重建的前期工作?

56、企业在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制度过程中发现诸如短少或溢余保税货物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57、企业在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制度过程中发现存在已送货未办理海关转厂手续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58、特殊行业中原料投入与成品产出难以一一对应时应如何在单证账簿中反映?

59、由于生产急需,而剩余保税料件不够,企业往往会在国内购买相同或相近材料用于生产出口,如何记账?

60、哪些企业可能成为海关建账检查的重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关于企业帐簿、单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前言

2002年6月,黄埔海关公布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推行了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监管规定,对黄埔关区经营加工贸易企业提高了守法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该项制度,解决企业在设立、填制、报送有关账册、凭证、报表时存在的具体疑问,同时澄清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黄埔海关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海关有关规定,以及会计规范、原理和实际情况,编印了《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管理业务问答》,免费印发给关区所有经营加工贸易企业,以回答有关企业在建账业务中经常遇到或提出的主要问题,希望能对有关企业的账簿、单证管理业务提供一些帮助和辅导,可能并不全面,欢迎企业向我们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本资料属于辅导参考资料,不作为海关执法的依据,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有冲突之处,以文件规定为准。

海关在具体监管工作中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等海关有关规定为准。

建立健全企业账簿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既是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也是海关实施规范管理和便捷通关的需要。

希望通过海关与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不断健全企业内部账簿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海关管理效率,达到关企双赢的局面。

黄埔海关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部分总体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何时实施?

针对的管理对象有哪些企业?

答:

《管理规定》自2002年6月实施。

凡在我关注册或备案(不包括异地报关备案)的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经营加工贸易企业、保税仓库等,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保管和报送有关账册、凭证和报表。

2、实施《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

一方面旨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预防走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适应海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3、制定《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它与现有会计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何?

答: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及其他有关海关规定。

《管理规定》是结合海关法规、我关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状况对现有会计法律法规在加工贸易企业物流管理方面规定的补充和细化。

4、《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1、参照中等规模企业记账水平和需要,对经营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设置、登记、保管、报送行为进行了系统、具体的规范,特别是规范了对保税货物实际流动的系统记录。

2、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收发的品名、规格、数量、时间、价格、来源、流向等进行登记账簿。

企业内部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位不一致的,应同时记录与核算。

3、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与非减免税货物应区分记录或核算。

4、有关企业每年定期报送《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至海关审查。

5、企业应在境内法定经营场所按规定年限完整保存有关帐簿、单证。

6、稽查、整改、处罚和分类制度。

5、《管理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账册及单证填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填制原则是如实记录。

企业必须按照货物、资金、单证的实际流向和运作情况在账册上进行反映,而不是按照合同、手册的备案数据进行推理登记。

6、《管理规定》对企业管理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1、能够实现企业对保税货物库存的盈亏预警机制。

由于实际单损耗与备案单损耗客观差异的存在,导致企业在执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普遍存在保税货物实际库存与合同应有库存不相吻合的情形。

通过《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的填制,可实现盘盈/盘亏的预警机制,有利于企业自主地进行相应的核查,适时调整备案数据。

2、有利于企业加强仓存控制。

对于同时经营内购内销、外购外销等业务的混合经营企业,海关要求内外销货物分开记账,有利于企业统筹安排原料采购和成品的内外销处置,从而避免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保税货物用于内销成品的违法情事的发生。

3、能加强企业对收、送货数量与转厂数量的对比监控。

《管理规定》要求存在转厂业务的企业必须登记相应的“收/送货与转厂对照账”,有利于企业及时跟进转厂进度,减少及避免因各类转厂问题而必须承担的经济上乃至刑事上的不利后果。

4、能够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

7、海关对企业记账方式有何规定?

答:

企业可以基于自身生产规模、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考虑,按照前述有关账册及单证的设置和填写的原则,自行选择记账方式。

可以自行记账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

可以采用纸制账册记账也可以采用电子记账。

8、海关对企业账簿、单证格式有何规定?

答:

海关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在格式上没有统一规定,企业应根据会计法规和自身管理需要进行设置,但同时必须反映海关规定需要反映的项目。

9、海关对代理记账的态度如何?

答:

海关鼓励企业自行记账。

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自行选择和委托有合法资格和良好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代理记账,海关不予干涉。

实行代理记账的企业,应自行向海关报送报表。

海关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协助企业做假账或从事走私违法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对有关企业将依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10、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企业隐匿、毁弃、拒绝、拖延提供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按有关规定设置或编制、报送账簿、单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账册设置及管理不符合海关要求的,不得评为A类企业管理;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直接降为C类企业管理。

第二部分具体要求

11、经营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设立的基本账册有哪些?

答:

必须设立的基本账册有:

原材料进出存账、产成品进出存账、边角废料账(或科目)和生产设备(或固定资产)账(或科目)。

此外,对于原料、成品存在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俗称“转厂”)进口或出口的企业,应当建立“收/送货与转厂对照账”或在相关账簿中反映“收/送货与转厂对照”情况;有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业务的企业,应设立委托加工账及受托加工账。

此外,根据规定设置其他有关会计账册。

12、经营加工贸易企业应设置的基本原始凭证有哪些?

答:

涉及的基本凭证有:

原料送货单(或直接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原料验收入库单、客户订单(生产计划)、生产令(制造令)、领料单、成品入库单以及成品出库单(送货单)、成品出口报关单,边角废料处置(出售或废弃)记录等。

对于有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涉及的凭证有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发料单、委托加工成品验收入库单及委托加工边角废料(含废次品)回收单证。

相应地,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涉及的凭证有接受委托加工协议、受托加工收料单、受托加工成品送货单及受托加工边角废料(含废次品)送货单。

13、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原材料进出存账”?

答:

应按原材料实际收发的时间、品名、规格、数量逐笔登记。

收入原料登记入仓单号、货物来源(“进口”或“国内采购”)、性质(“一般贸易直接进口”、“加工贸易直接进口”、“加工贸易转厂进口”、“国内采购”或“受托加工”等)或供货方名称,其中进口货物需填写海关监管手册号或报关单号;发出原料登记领料单,若发外加工应单独注明。

14、企业应当如何填写“产成品进出存账”?

答:

应按产成品实际收发的时间、品名、规格、数量逐笔登记。

成品入仓登记入仓单号;成品发出登记出仓单号、货物流向(“一般贸易直接出口”、“加工贸易直接出口”、“转厂出口”、“国内销售”或“代客加工”等)或收货方名称。

其中出口货物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后应补充填写海关监管手册号或报关单号。

15、企业应当如何填写“边角废料账”?

答: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含边角料、废料)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企业应当设立“边角废料账(或科目)”,并将边角废料的产生及处置情况及数据如实反映在账册上。

如企业边角废料缺乏清点价值,企业可无须每天记录边角废料产生的数量,可按生产损耗资料或行业损耗资料定期估算进项入帐,但必须逐笔记录边角废料的销售或废弃等实际处置情况。

企业应留存相关生产损耗分析资料,作为向海关备案合同损耗数据的参考。

不同货物的损耗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标准,确定损耗核算方法,核算损耗数量,逐笔登记或定期登记。

16、企业应当如何建立“收货与转厂对照”及“送货与转厂对照”资料?

答:

企业在建立“成品送货与转厂对照”及“原料收货与转厂对照”等资料时,不能将期初数简单归零处理。

如在建立“成品送货与转厂对照账”资料时,应将当日所有下游客户的送货未转厂情况以及转厂未送货情况如实记录在案(按客户单列)作为期初数。

平时应及时将办理深加工申请表数量(俗称“关封”数)、实际送货数、办理转厂报关单数等进行流水登记,并登记送货单号、报关单号。

17、生产令(或称“制造令”、“工单”等)需要反映什么内容?

答:

制造令需反映生产批次流水号、各种原料的投料数量、拟生产成品数量等,如果是根据客户订单生产的企业,其制造令应注明订单号码及客户名称。

18、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

答:

1、该表填报范围为报告年度单项产量累计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产品;

2、表中“期初库存”和“期末库存”均指成品,不包括在制品和原料等;

3、表中“已结转未交货”及“未结转已交货”数据为企业“送货与转厂对照”记录的本年度实际发生的送货与转厂数量对比情况(转厂数仅指已办结海关转厂报关手续数字,不包含当日结转“关封”的数据)。

企业当年期初“已结转未交货”及“未结转已交货”数据在该表“备注”栏中单独反映;

4、表中“产量合计”理论上=1+2+3-4+5+6+7+8+9-10,但在账册上应当与《成品进出存账》上报告年度的进项累计数扣除经品检退回返工的不良品及出口返修品等重复入库情形后的数据相等。

如果产成品有委托加工返回的,可将其作为负数列入第9项“其他处理”,并在备注栏内说明。

5、表中成品“期末库存”与《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期末实际库存”项下“库存产成品耗用”应当具有对应关系,该耗用应为期末成品库存折合原料数。

19、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

答:

1、该表填报范围为报告年度单项累计进口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原材料;

2、表中“期初库存”和“期末库存”均包括当日库存原材料、库存在产品按实际净耗折合相应原材料以及库存成品、次品按实际净耗折合相应原材料。

如果有委托加工的,应包括当日《委托加工账》上反映的发料未收回部分;

3、表中“***耗用”均指实际净耗,不含生产损耗;

4、表中第4、5栏“已结转未收货”及“未结转已收货”数据为企业期末收货与转厂对照记录的本年度实际发生和办理结转手续的收货与转厂数量对比情况(不包含当日结转“关封”的数据),同时,企业当年期初“已结转未收货”及“未结转已收货”数据在该表“备注”栏中单独反映;

5、表中第20栏“损耗”指本企业报告年度加工(含期末库存在产品和产成品损耗原料)、受托加工和外发加工产生的损耗,损耗量按实际损耗统计,当年度所产生损耗范围内的废料、边角料如果退运出口或经海关征税内销、处理,需在损耗量内扣减并在备注栏说明。

20、跨年度收、付货物与结转不一致的,如何在《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和《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内反映?

答:

将上年度收存货物而在本年度结转的数量,填入本年度“已结转未收货”项目;将上年度已结转而在本年度收货部分,填入本年度“已收货未结转”项目;将上年度交付货物而在本年度结转的数量,填入本年度“已结转未交货”项目;将上年度已结转而在本年度交付货物数量,填入本年度“未结转已交货”项目。

年初收/送货与结转对照状况的数据可以在备注栏注明。

如上年度收存原料300吨而在本年度结转的情形,可在备注栏注明“期初已收货未结转300吨”,在本年度“已结转未收货”项目中填写300吨。

21、《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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