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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万利招标文件施工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八章评标办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兰州雁滩家园二号地块6#、7#、8#、9#、10#、11#、12#楼

建设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

建设规模

85592.97m2

结构特点

框架结构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可调合同价)

质量标准

合格

2

2.1

招标范围

施工图(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等)范围内的全部内容(钢材及商品砼主材不报价)

3

2.2

工期要求

2009年10月18日开工,2009年04月30日竣工,总工期560日历天

4

3.1

资金来源

国家投资与自筹

5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项目经理壹级资质。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6

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7

13.1

工程计价方式

工料单价

8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56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9

16.1

投标保证金额

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10

8.1

踏勘现场

时间:

2009年月日

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

11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2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地点:

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开标厅

时间:

2009年9月30日15时0分

13

23.1

开标

开始时间:

2009年9月30日15时0分

地点:

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开标厅

14

30.4

评标方法及标准

按甘建建[2006]230号文件,甘建建[2008]17号文件,采用综合记分评标法。

15

34.1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招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邀请函。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所有甘外投标单位在开标前三日须办理进甘备案手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按放弃处理)。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格式

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格式

第八章评标办法

6.2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招标文件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的各种问题。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7.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同时报省招标办备案。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踏勘现场

8.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8.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8.3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9、答疑

9.1招标人可以根据拟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勘察现场的疑问等,都可以在答疑会上得到澄清。

9.2答疑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将所有问题及解答内容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放,问题及解答记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3问题及解答纪要须同时报省招标办备案。

9.4答疑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答疑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组成。

11.2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银行保函;

11.2.6投标报价说明;

11.2.7投标报价汇总表;

11.2.8主要材料价格表;

11.2.9设备清单报价表;

11.2.10投标预算书;

11.2.1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及其他证明投标人资格的证件的复印件)。

11.3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施工组织设计及或施工方案;

(1)主要施工方法;

(2)施工进度计划(附网络图或横道图);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4)劳动力安排计划表;

(5)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期进度、环境保护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及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

(6)施工总平面图;

(7)对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措施。

11.3.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以及同类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原始证件复印件,原件须带至开标现场,以备核查,否则复印件无效)。

(5)拟分包项目名称及分包人情况。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5本工程采用工料单价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报价。

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8投标价格

13.8.1本工程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只提供完整施工图一份,投标单位应以施工图为依据,按照甘肃省2004年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项目划分等规定计算工程量,参考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取费按二类乙计取,一类材差以兰州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09年第七、八月份市场指导价计入报价内。

[材料价差,有指导价的执行兰州市2009年第七、八月份实物法调整的综合材料指导价,无指导价的材料参照现行市场价]。

结算时按施工当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调整系数和材料指导价进行调整。

13.8.2工程预算书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说明书一起使用。

13.8.3报价范围以室外散水为界,图纸范围散水以内的土建、水、暖、电、通风、消防、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水暖、消防工程按图纸到第一个检查井为界(含检查井内配置);电气以总箱为界,进户预埋管应计入。

13.8.4取费标准中的劳保基金单独列入,不进入本次报价。

13.8.5预算书中应附有材料分析清单。

13.8.6本工程钢材及商品砼由甲方供应,在报价中只计算安装费。

13.8.7所有地基土按二类土计算报价。

垃圾、土方外运运距按2km计算。

13.8.8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

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3.9投标及合同价格采用方式

本工程投标按定额计价法报价,合同价款采用可调合同价方式。

具体按甘建价【2008】302号文件执行。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为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6.2.1投标保证金

(1)现金支票、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

(2)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3)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本次招标以现金支票、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为投标保证金。

汇款帐号:

2703100209200005336

开户名:

兰州华诚工程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文化宫支行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文件分数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分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和商务标部分(含投标函)应分开装订并独立成册。

各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8.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8.3再将二个密封袋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在投标文件外层密封袋上均应写明:

18.3.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3)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六)评标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

28.2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3投标文件出现废标情形,按甘建建(2006)230号文第六条规定处理。

2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如有错误可修正,按甘建建(2006)23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执行。

30、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比较

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8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0.4评标方法和标准

依照甘建建(2006)230、甘建建(2008)17号文件执行。

采用综合计分评标定标办法。

30.4.1要求提供的各种证件、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书中,原件须带至开标现场核对,否则复印件无效。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中标通知书

32.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须在15日内向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2.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32.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3.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3.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5—10‰的罚款。

33.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4、履约担保

34.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

34.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4.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4.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

 

第二章合同条款

本工程合同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本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⑼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有关强制性条文和地方、行业现行建设工程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略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特殊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方委托的职权部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设计变更、开工、停工、复工、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权:

外部协调、三通一平及发包人所承担的工作。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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