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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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的责任有哪些?

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包括金属、类金属如铅、汞、锰、铬、砷等;刺激性、窒息性气体如光气、氯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氰化氢等;有机溶剂及高分子化合物;各种农药;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高温、微波、高频、电离辐射等;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什么是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性多发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

职业性多发病是指该病发生与职业有关,但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是该病发生的直接原因,只是导致该病发生的许多因素之一,或仅使己有的疾病加重,如矿工易患消化性溃疡等。

●法定职业病及其范围是什么?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

由于社会制度、经济条件、诊断技术普及程度的不同,各个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病种也不同。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诊断技术水平,2002年卫生部公布了新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共计十大类115种。

包括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职业病的主要特点是

(一)病因明确:

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通常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而且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时才能使人得病;(三)在接触同样职业性危害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出现个别病人;(四)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而且不少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的治疗方法。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该如何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什么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与防治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人们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能够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长期吸入粉尘可引起肺组织弥漫性、进行性纤维组织增生,最终导致尘肺病。

石棉粉尘可引起支气管肺癌和间皮瘤,放射性矿物粉尘可致肺癌,矽尘、镍尘等也与肺癌高发有关。

不少有机粉尘可引起支气管哮喘。

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为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为主,此外尚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

一旦确诊为尘肺病人,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治疗肺结核及其他并发症,以期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延长病人寿命,提高病人生活质量。

预防和控制尘肺病须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

我国数十年防尘工作总结的“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是行之有效、综合治理的宝贵经验。

八字方针的具体含义即是—革:

技术革新;水:

湿式作业;密:

密闭粉尘源;风:

通风除尘;护:

个体防护;管:

加强管理;教:

宣传教育;查:

定期检查。

●苯的危害与防治苯是一种气味芳香的无色液体混合物,易燃,在常温下极易挥发。

常可用作化学试剂、水溶剂或稀释剂。

在工业生产中,包装制品、喷漆、制鞋、箱包及玩具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等行业均可接触到苯溶剂及苯蒸气。

苯的危害苯是一种易燃而且毒性很高的物质。

由于苯的挥发性很强,因此在通风不良的工作场所中,使用苯或含苯物质,可以使大量苯蒸气散入工作环境中,通过呼吸被吸入体内。

由于苯的溶剂具有脂溶性的特点,可以通过完好无损的皮肤进入人体。

浓度很高的苯蒸气具有麻醉作用,短时间内可使人昏迷、发生急性苯中毒,甚至可导致生命危险。

长期吸入一定高浓度的苯蒸气,可损害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而发生慢性苯中毒。

由于初期症状不明显,往往容易被忽视,继而症状逐渐加重,以产生严重后果。

慢性苯中毒患者主要表现为头痛、头晕、疲倦、睡眠不好、食欲不振,白血球(白细胞)减少,若病情进一步加重皮肤可有出血现象,严重者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

苯中毒的防治急、慢性苯中毒危害作用较大。

当有人突然昏倒在作业现场,应立即将病人转移开现场,送往职业病专科医院救治。

防止急、慢性苯危害的发生,唯一的办法就是预防。

工业生产中有些工作不可避免的要与苯接触,但不是一接触苯就可能发生急慢性苯中毒。

只要在使用苯的车间、地点加强通风及卫生防护,对健康无不良影响。

进入苯蒸气较高的作业区,应佩带活性炭口罩,穿戴不透气的手套,以防止皮肤与苯的接触,当皮肤被苯污染,应当立即用清水冲洗。

患有各种血液疾病、严重皮肤病、功能性子宫出血、神经系统疾病的人,不宜从事接触含苯作业的生产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有苯的工作环境,要定期进行监测。

从事接触苯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定期到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职业性体检。

●噪声的危害与预防

噪声对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它影响听力,引起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的疾病,降低学习和工作效率等。

一、主要危害:

1.损害听力。

长期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听力会下降,产生噪声性耳聋。

为了保护听力,噪声应在90分贝以下。

突然的强烈的噪声,会使耳朵鼓膜破裂、出血,甚至双耳完全失去听力,产生暴震性耳聋。

我国某些城镇除夕夜集中燃放鞭炮时,噪声可达120分贝,会大大损伤人的听力,对少年儿童危害更大。

2.使人致病。

噪声使人体紧张,引起心律改变,血压升高,诱发心脏病。

噪声还影响神经系统,引起神经衰弱、失眠、头晕、头痛、记忆力减退等。

噪声还会诱发消化系统疾病,引起胃溃疡等。

3.影响人的心理。

使人烦恼、易怒、易激动,甚至失去理智;分散人的注意力,引发交通、工伤事故。

4.干扰睡眠、交谈、学习和思考。

此外,噪声还会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等。

二、噪声的预防

1、执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采取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以降低声源噪声、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把生产噪声控制在85dB(A)以下。

2、加强个人防护,做好听力保护和接触噪声工人的健康监护。

●铅的危害与防治

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可能接触铅,近年环境中铅污染及对人体的危害愈来愈受到关注。

铅是一种灰白色重金属,常见的职业性接触有铅矿开采与冶炼、蓄电池制造业、制造含铅耐腐蚀化工设备、生产和使用油漆颜料行业、塑料工业、橡胶工业、玻璃陶瓷工业等等;生活中能接触到的铅的情况为服用含铅的偏方、长期使用铅壶或含铅之锡壶烫酒饮酒等等。

慢性铅中毒主要为职业性铅中毒所至,早期主要为全身乏力、肌肉关节酸痛,口内金属味,轻度神经症,可有食欲不振、恶心、腹胀、腹部不定部位隐痛、周围神经、造血系统损害等症状。

如何预防铅中毒呢?

1、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铅。

2、用通风排气设备,使用除尘、净化装置将排除的铅回收利用。

降低工厂、车间的空气中铅浓度。

3、加强个人防护,饭前要洗手,不在车间内吸烟和进食,并定期作健康监护性体格检查。

有贫血,神经系统器官性疾患,明显肝肾或心血管疾患,妊娠及哺乳期妇女为职业禁忌征。

4、接触人群中的特殊危险人群如儿童、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要加强健康临护。

5、定期检测车间内空气中铅浓度,针对结果进行工艺改革。

 

●女工职业卫生

保护女工健康是我国一贯的政策。

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某些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妇女健康具有较大的或特殊的影响,故应特别重视女工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

妇女不宜从事持续负重20-25Kg以上的重体力劳动,不宜从事高温或低温环境作业、不会引起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长期强制体位的作业以及有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度危险的作业要加强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女工在月经期不应从事高空、装御、搬运及接触冷水的作业。

怀孕女工应暂时调离以下作业岗位:

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高温及高温作业岗位、全身性振动的作业岗位。

怀孕女工不应延长工作时间和参加夜班作业。

在围产期,应尽可能做到产前休息14天,产假满恢复工作时,先安排一定时间的过渡性工作,使女工逐渐适应。

在哺乳期要保证国家规定的哺乳时间,并应尽可能暂时脱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

工厂哺乳室应必须有卫生设备,使女工在哺乳前能换下工作服并将手洗净。

表影响妇女生殖健康的职业有害因素

作用类型

职业因素

基因毒

苯、环氧氯丙烷、环氧乙烷、抗肿瘤药物、环氧乙基苯、氯乙烯、电离辐射

生殖毒(影响受精等)

二溴氯丙烷、铅及无机铅化合物、氯丁二烯、2-乙氧乙醇/二溴化烯、锰、2-甲氧基乙醇、二硫化碳、人造雌激素和孕激素

妊娠毒

致癌剂、麻醉性气体、汞及其他化合物、一氧化碳、铅、细胞生长抑制剂、有机溶剂、致突变物、致畸物、致癌物

生物作用

病毒:

乙肝病毒、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水痘病毒、风疹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细菌:

李斯特菌等

寄生虫:

弓形虫

物理作用

电离辐射,包括放射性核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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