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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docx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操作规程

目录

总则1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1

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2

第三章单证管理16

第四章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21

第五章批量业务处理流程36

第六章事后监督41

第七章附则49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

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业务处理包括:

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

事后管理包括:

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事后管理

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第一节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

(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

1.合作意向书:

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2.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

(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

(2)合作时间;

(3)合作区域;

(4)市场需求分析;

(5)近两年合作规划;

(6)银保系统状况;

(7)培训师资情况;

(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3.保险公司介绍,内容包括:

(1)股东背景;

(2)公司治理状况;

(3)偿付能力充足状况;

(4)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业务及财务信息系统情况;

(6)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

(7)拟合作产品信息;

(8)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9)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拟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应由一级分行在规定时间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合作申请及合作可行性报告。

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后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通知申请单位补齐材料。

(三)对于予以准入的合作保险公司,总行或一级分行应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四)邮储银行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准入保险公司、建立公司代码、进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维护,设置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和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

第八条邮储银行总行应每年对总对总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一级分行应每年对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须请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的治理情况说明;

(四)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内控制度说明;

(五)保险公司上一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保险产品入网是指保险产品联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销售。

保险产品退出是指保险产品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止销售。

第一十条保险产品入网流程:

(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

1.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

2.产品条款;

3.产品说明书;

4.宣传材料;

5.培训课件;

6.管理费用说明等。

(二)对于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行提供相关材料,由总行负责评估;对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向总行和一级分行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由一级分行负责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产品,一级分行应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合作意向、产品特点及合作前景。

(三)对于予以准入的保险产品,总行或一级分行应与保险公司签署相关产品协议。

(四)邮储银行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保险产品、险种,建立产品代码、险种代码,进行内部机构业务范围维护,设置手续费参数。

第一十一条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

(二)协议未到期,保险公司正式提出退出意向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

(三)经邮储银行评估认为合作保险公司不再符合合作标准,可正式函告保险公司拟终止合作,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

第一十二条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需向总行或一级分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发函说明拟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意向;

(二)保险公司须提交退出报告,内容包括:

1.退出原因;

2.退出起始时间;

3.退出机构名录;

4.退出业务范围、业务功能;

5.退出后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

6.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一十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应与计划退出的保险公司商定合适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并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对其退出机构、退出业务类型等进行注销处理。

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后,其满期给付、批量代收付等业务功能应继续保留。

第一十四条保险公司产品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

(二)保险公司产品政策调整造成的产品停售;

(三)邮储银行评估产品不满足市场需求、客户投诉率较高,并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终止产品合作。

第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及产品退出处理需要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在约定退出期限内协同完成。

第二节参数设置

第一十六条在营业机构办理保险业务前,代理保险系统中需先进行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和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的设置。

该操作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操作,同级业务主管授权。

第一十七条合作保险公司新增或修改结算账户时,应向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提供结算收支账户,相关账户信息由总行统一提供给技术中心,由技术部门完成账户绑定。

(一)总对总结算

1.总行代理托管部需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的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会计结算部;

2.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在邮储银行公司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

3.总行将账户信息和协议号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二)分对分结算

1.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需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的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会计结算部;

2.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在邮储银行公司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

3.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将账户信息和协议号提交总行代理托管部,再由总行代理托管部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第一十八条保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和省结算两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以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为准。

(一)全国结算是指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总对总的结算方式,资金归集结算行是总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

(二)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

(三)省结算为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省对省的结算方式,资金归集结算行是一级分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

(四)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

(五)一级分行以下机构(不含一级分行)无相应操作权限。

第一十九条手续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省结算和地市结算三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由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

(一)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总行、一级分行或一级支行;

(二)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一级分行或一级支行;

(三)地市结算由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应指定一级支行;

(四)手续费结算层级可与保费结算层级不同,但不能高于保费结算层级;

(五)二级分行以下机构无相应操作权限。

第二十条保费与手续费结算方式在系统中设置成功后即时生效,如需对结算方式进行修改,需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后,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配合技术部门7个工作日内修改。

第二十一条手续费参数设置是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核算的基础,未维护手续费参数的险种,营业机构不能销售。

第二十二条手续费参数需按照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产品协议维护。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参数由固定手续费及浮动手续费两部分组成,固定手续费=交易笔数×手续费率,浮动手续费=保费金额×手续费率。

第二十四条手续费参数的设置应由相应结算层级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操作,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按照系统交易类别与交易渠道进行设置。

手续费参数设置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交易类别包括新保承保、手工记账和续期缴费等交易类型;

(二)交易渠道包括营业机构柜面、保险公司批量、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交易途径;

(三)趸交保险产品浮动手续费仅需设置首年浮动手续费率,期交产品可根据产品协议设置首年及续期浮动手续费率;

(四)手续费结算行须按照协议对每种代理产品设定生效日期、截止日期、固定手续费率、浮动手续费率和手续费分配比例等项目,其中生效日期最早为操作交易的次日;

(五)自新费率生效日起旧费率自动失效。

第三节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

第二十五条申请入网的各级内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

(二)开通的业务功能符合相关业务准入的要求;

(三)若入网机构办理代理保险业务,应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获得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按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层级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获得相应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单证管理能力符合总行及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内部机构申请入网流程

(一)预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内部机构应于申请入网前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一级分行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相关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对各级内部机构的入网申请,一级分行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要求的内部机构进行退回处理,对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申请资料在代理保险系统上进行注册操作,并向总行提交《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三)总行在接到一级分行申请后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内部机构在系统上进行通过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内部机构做拒绝处理,并说明理由。

(四)营业机构入网的,须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将该营业机构代码提供给拟合作的保险公司对应机构进行机构维护,方可开办业务。

第二十七条内部机构申请信息修改流程

(一)二级分行、各级支行或营业机构的地域类型、机构名称、持证情况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及营业机构属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由二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向一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提交《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二)一级分行应在接到申请后予以批复,对符合要求的内部机构按申请资料在代理保险系统上进行修改,申请资料由一级分行留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修改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代理保险系统中营业机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签到,对于当日误签退的营业机构需要再次签到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营业机构须向上级行说明原因并填报《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二)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均可根据《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在业务主管授权下通过代理保险系统内做“允许机构再次签到”交易,交易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在《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上详细列明处理结果,由经办人员签字留存。

第二十九条内部机构申请退网流程

(一)书面申请:

由于机构撤并或长期没有交易发生等原因,需要停办代理保险业务并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应做好停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业务、技术准备,以书面方式逐级向一级分行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2.退出报告,内容包括:

(1)退出原因;

(2)退出时间;

(3)退出机构名录(本级及所辖下级所有机构名称及代码);

(4)退出业务范围、业务功能;

(5)业务、技术处理方案;

(6)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一级分行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机构资料是否完整,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对符合退出要求的营业机构按申请资料在代理保险系统上进行注销操作,待总行审批;非营业机构退网的,须向总行提交正式申请,由总行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销。

申请资料由一级分行留存归档,不符合退出要求的,拒绝处理,并说明原因。

(三)总行在接到一级分行申请后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内部机构在系统上进行审批或注销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内部机构拒绝处理。

(四)其他要求

1.内部机构如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总行及一级分行有权强制该机构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1)未能按要求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导致差错率过高、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

(2)营业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到期,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新证的;

(3)发生群体投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监管要求停办业务的。

2.退网机构须妥善处理因代理保险业务交易与其他机构产生的资金清算、单证交接等所有遗留问题;各级邮储银行应妥善处理已投保客户的有关事项,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内部机构的注册、修改、注销、查询及审批功能均通过系统中的“内部机构信息维护”交易完成。

内部机构的注册、注销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操作,业务主管授权,提交至总行审批,总行业务管理员审批后第二天生效;修改功能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操作,业务主管授权;查询功能可以由各级业务管理员操作,不需要授权。

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对人员进行维护时,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人员维护包括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机构人员在代理保险系统中的注册、修改以及注销。

管理机构人员身份包括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经营管理员、营销团队主管、会计主管、会计、凭证主管、凭证管理员、事后监督等,营业机构人员身份包括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等。

(二)人员维护应由申请机构填写《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盖章后,提交上级机构业务管理员进行维护。

(三)各级业务管理员应及时根据《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的内容在系统内进行人员维护。

人员维护完成后经办人员应在《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上签字、列明处理结果并通知申请机构。

(四)各级业务管理员在代理保险系统中进行人员维护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可维护营业机构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及一级支行除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外的所有人员、保险营销员;

2.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可维护本级除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外的所有人员及所辖直属下级机构的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

3.总行业务主管和业务管理员由技术负责维护;

4.修改柜员信息时,可以修改除柜员代码以外的所有柜员信息;

5.业务管理员在申请柜员已正式签退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柜员维护;

6.柜员维护后即时生效;

7.各级凭证管理员由本级业务管理员维护,总行绑定尾箱。

第三十二条一级支行可根据需要建立营销团队,流程如下:

(一)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通过代理保险系统注册营销团队,并同时设定团队主管,营销团队只能在一级支行级别注册建立。

(二)个人营销员包括保险营销员和理财经理,营销团队可根据团队性质分为理财经理团队与保险营销员团队。

(三)营销团队注册成功后,由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将个人营销员中的理财经理(或保险营销员)归属到某个理财经理团队(或保险营销员团队)中。

(四)一个团队主管可以管理多个团队,保险营销员和理财经理不能进入相同性质的团队。

(五)各级业务管理员可查询各类团队业绩报表,团队主管可查询所管理团队业绩报表,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团队主管可按月查询个人营销员业绩报表。

第三十三条柜员及柜员密码的管理应遵循有效期的限制,有效期在进行柜员维护时设定,密码有效期不得超过90天。

柜员登录日期超过柜员有效期后,柜员不能进入代理保险系统;密码超过有效期后,柜员应根据系统提示立即修改密码,否则不能进行交易操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本人的柜员号和密码,仅允许本人使用,严禁他人使用。

若密码泄露,必须进行密码修改。

新增柜员首次登录系统,必须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

第三十五条若柜员遗忘密码,应向上级机构或相关人员申请密码重置。

密码重置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综合柜员可在支行(局)长的授权下重置普通柜员的密码。

(二)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可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重置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支行(局)长及一级支行除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外的所有柜员的密码。

(三)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可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重置本级除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外的所有柜员以及直属下级机构的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的密码。

(四)总行业务主管和业务管理员由技术重置密码。

(五)遗忘密码的柜员须填报《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

(六)各级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的要求在系统内做“密码重置”交易。

交易完成后要及时通知相关柜员,并在《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上详细列明处理结果,由经办人员签字备查。

(七)密码重置将柜员密码设置为缺省值,重置当天柜员必须修改密码。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能正常签到的支行(局)长、综合柜员,需向一级支行申请,由一级支行业务主管授权,业务管理员操作,对其进行强行签退;对于不能正常签到的普通柜员,由综合柜员操作,支行(局)长授权,对其进行强行签退。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构及柜员维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和《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定期整理、装订、存档。

第三章单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代理保险业务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批单、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和银行提供的收费凭证、通用凭证、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等。

保单和批单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其他作为普通凭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按照本行代理凭证出/入库机构级别进行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维护。

第四十条入库机构的凭证库管员从保险公司领入重要空白单证,需与保险公司交接人员及凭证管理员认真核实保险公司名称、单证种类、数量、起止号段等相符后,交接清单需由银行方、保险公司方加盖双方相关部门印章,签字后各留存一份。

凭证库管员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应包含以下内容:

日期、保险公司名称、单证类别、起止号段、单证数量、事项(接收/下发)、交接机构等)。

凭证管理员进行凭证入库操作,并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单”一式两联,加盖名章后,一联自行留存,一联交凭证库管员登记。

第四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验收、登记、交接、保管工作,具体标准为:

(一)查验袋、箱(包)封装是否完好无损;

(二)拆封后,要认真查看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标准,印制号码是否连续,有无重号、缺号、污染等现象;

(三)核对单证数量与入库单、上缴单和发放单填列数据是否相符;

(四)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签字;

(五)将重要空白凭证锁存在指定的保险柜内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在管理机构的请领和发放流程如下:

(一)各级管理机构查询本机构可用凭证数量,如库存不足,向上级机构请领;

(二)上级机构收到所属下级机构的请领请求,核实后作凭证下发操作,并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一式三联,由凭证管理员和凭证库管员双方签字盖章后,一联凭证管理员留存,另两联交凭证库管员;

(三)凭证库管员根据打印的“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上的凭证种类、数量及起止号码,将实物随“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一同发到请领机构,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空白凭证必须顺号发放;

(四)请领机构凭证库管员收到实物凭证并核对相符后,立即锁入保险柜,在“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上签字盖章,一联返回上级机构凭证库管员,一联交本级凭证管理员进行凭证入库操作。

凭证管理员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接收(发放)单”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另一联交凭证库管员留存,并据以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第四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在营业机构流转流程如下:

(一)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查询本机构可用凭证数量,如库存不足应及时向所属上级机构请领;

(二)上级机构凭证管理员查询所属下级机构的请领请求,核实后作凭证下发,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一式三联,由凭证管理员和凭证库管员双方签字盖章后,一联由凭证管理员留存,另两联交凭证库管员;

(三)凭证库管员根据凭证管理员打印的“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上的凭证种类、数量及起始号码,将实物随“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一同发到请领机构,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四)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收到实物凭证进行核对相符后,在“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上签字确认,一联返回上级机构凭证库管员,另一联留存。

同时综合柜员在系统进行代理凭证收到交易,并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接收单”留存。

第四十四条普通柜员如需领用重要空白凭证,需进行“柜员领用与上缴”操作,经综合柜员授权后,综合柜员将实物交与普通柜员。

第四十五条日终,普通柜员应做凭证日结,向综合柜员上缴尾箱。

第四十六条柜员之间因换班等原因需要交接时,应填写“交接登记簿”当面查验、点数凭证并签字确认。

各分支行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并在第三人当面监督下进行,做到准确交接,责任分明。

第四十七条各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如有变更,应在主管领导在场监督下交接,双方核对、盘点,填写交接清单,三方签字确认,以便日后发生问题有据可查。

第四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回收流转流程如下:

(一)对于不再使用和上级机构需要回收的重要空白凭证,凭证管理员或综合柜员在系统里进行凭证上缴操作,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上缴单”一式三联,上缴人签字盖章后,连同凭证实物一并上缴所属上级机构凭证库管员,上级机构凭证库管员签字盖章后再返还一联给上缴人。

(二)上级凭证库管员收到营业机构上交的实物核对相符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分类登记簿”,在“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上缴单”上签字确认,一联留存,一联交凭证管理员。

凭证管理员进行代理凭证在途查询,查询结果与“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上缴单”核对相符后,打印“代理保险空白凭证接收(上缴)单”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交凭证库管员留存。

(三)回收凭证需逐级上缴直至凭证出入库机构,入库机构凭证管理员做代理凭证退库交易,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退库单”一式两联,一份自己留存,一份签章后交凭证库管员。

凭证库管员与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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