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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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本章知识导图

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国家预算

预算管理的职权

预算收入与预算

支出预算的编制

预算组织程序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执行

预算的调整

决算

决算的监督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桂章

政府采购的概念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当事人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询价方式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

它方式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直接缴库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方式集中汇缴

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直接缴库程序

收缴程序

集中汇缴程序

 

 

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本章考情直击

 

一、考试大纲

(一)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2.国家预算

3.预算管理的职权

4.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5.预算组织程序

6.决算

7.决算的监督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2.政府采购的概念

3.政府采购的原则

4.政府采购的功能

5.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6.政府采购当事人

7.政府采购方式

(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3.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4.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二、考查特点

本章是新增加的章节内容,主要考核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组织的程序,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方式,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三、备考提示

(一)预算法律制度

(1)国家预算

(2)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3)预算组织程序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的原则

(2)政府采购的功能

(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4)政府采购当事人

(5)政府采购方式

(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本章考点精讲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含义

预算法律制度

国家预算——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

预算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范围的总称。

 

(二)内容

预算法律制度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1.《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其宗旨是:

(1)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

(2)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

(3)健全国家宏观调控;

(4)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在规范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强化预算监督和分配职能、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预算法实施条例》

在《预算法》颁布之后,为了保证《预算法》的贯彻实施,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为了给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国务院与1995年11月2日制定并通过了该法的《实施条例》,自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

条例一共8章79条,具体包括:

(1)总则;

(2)预算收支范围;

(3)预算编制;

(4)预算执行;

(5)预算调整;

(6)决算、监督和附则等内容。

 

考点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国家预算

预算——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在经济上预先盘算的意思。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年度财经收支计划,是国家有计划地筹集、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国家预算:

(1)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2)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机制;

(3)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主导环节;

(4)收支活动制约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规定了国家主要财力的来源、结构和方向;

(5)体现了国家对发展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方针政策。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国家预算的作用是国家预算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

国家预算——既是政府各项社会政策的有效保证,又是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得以运行的财力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

国家预算:

(1)是政府对财政收支计划安排;

(2)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

(3)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机制。

【提示】

国家预算居于国家财政管理的主导环节。

国家通过预算的收支规模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1)国家预算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国家政策;

(2)国家预算要经过国家权力机构的审批后方能生效,因而是国家重要的法律文件,体现国家权力机构和全体公民对政府活动的制约和监督。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国家预算——政府的收支预算,一般来说,有一级财政就要建立一级预算。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

我国的国家预算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建立,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以上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各级预算应当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中央政府结构的财政收支计划。

中央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原因:

(1)担负全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任,在经济上支配和调控地方政府的行为;

(2)负责国防、外交、科技文化、国家重点建设、社会福利等全国性公共需要方面的开支;

(3)中央政府要通过中央预算平衡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要对经济落后地区进行财政补助等,需要中央预算能够筹集一定规模的资金。

【提示】

我国的中央预算由国务院直属中央各部委的部门预算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

(1)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回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预算:

(1)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2)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

(3)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

(4)是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地方预算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的原因:

(1)国家预算收入的大部分要依靠地方组织征收,中央预算安排的支出资金,关系到地方经济、文化和行政的支出项目要通过地方预算的合理安排来实现;

(2)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地方预算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掌握财力相对增加。

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3.总预算

 

总预算——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

总预算一般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

(1)各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的单位预算总和,习惯上称为本级预算;

(2)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的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预算——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载体,汇集所属的单位预算,形成各级政府的预算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预算,它反映各部门内各类预算单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

(1)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

(2)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

(3)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款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单位预算——各级政府的部门或职能机构就其本身及其隶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经费收支所编制实施的预算。

单位预算是各级公共机构行使职能的财力保证。

编制单位预算,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称为预算单位,是各级政府预算的基本构成要素。

 

考点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预算体制就是狭义的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就是预算管理职权在同级的或不同级别的相关国家机关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划分。

我国《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有以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具体包括: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一下简称本级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职权具体包括: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用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考点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完整的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

1.预算收入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

(1)税收收入。

①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

②目前来自税收的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

③在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居于主体地位。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部分。

(3)专项收入。

专项收入——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4)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不属于上述的各项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款收入等。

  

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

2.预算支出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形式包括:

(1)经济建设支出。

它是预算支出的主要部分。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公安安全支出等。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

(6)其他支出。

如: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

  【注意】

除预算支出外,还有一部分预算外支出。

预算收入及预算支出的划分:

预算收入按分享程度划分

预算收入按分享程度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1)中央预算收入。

中央预算收入——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

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

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预算支出按照支出级次划分

预算支出按照支出级次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1)中央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

  

 

 

考点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四个环节。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编制——国家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活动,它是一种基础性程序,在这一阶段编制的预算,实际上是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因而还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

 

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

预算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注意】

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只有及时地编制预算才能保证国家财政税收活动正常依法进行。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①法律、法律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提示】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债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⑤上解上级的支出

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审批——国家各级权力相关对同级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

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的审批包括三部分:

(1)审查和批准。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

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

(3)预算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该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具体规定如下:

①按《预算法》的要求,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②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④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l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1.预算收入征收部门

(1)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2)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3)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部门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3.财政部国库司

财政部国库司——负责预算的执行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国库分为中央库和地方库。

4.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负责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预算调整是在预算执行中,通过改变预算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以及收支规模,组织新的平衡的重要方法。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1)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对于违反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1)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2)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考点六决算

决算的含义:

决算

决算——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决算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两部分。

按照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编制决算草案原则是:

(1)合法原则;

(2)准确完整原则;

(3)保送及时原则。

 

 预算草案的编制、审查和批准的要求:

决算草案的编制

(1)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终了后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时间编制。

(2)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3)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5)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

(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2)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考点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监制。

1.立法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到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3.政府专门机构监督

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主要是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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