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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绩效考核细则

派出所绩效考核细则

上城区公安分局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进分局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和-谐警队,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三项建设”和“一查二打三整四建综合行动”专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圆满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经分局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确保“三项建设”工作深入推进,努力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和-谐警队,着力提升“五个能力”,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推动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上品质,紧紧围绕“打造最安全城区、建设最满意警队”的总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分局的工作目标实施分级、量化考核的措施,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正规化建设。

二、组织领导

分局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局长刘一明为组长,政委吴志平、常务副局长章强为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

下设由政治处、监察室(督察队)、办公室、户政科、行政科、法制科、科技科、治安一大队、刑侦大队等负责人参加的绩效考核办公室(下称考核办),分局考核办设在政治处,协调分局日常的考核工作。

各单位根据分局设定的考核内容,建立有民-警代表参加的绩效考核小组,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考核并上报考评结果。

三、序列设置

分局绩效考核根据各单位的不同职责分三个序列:

第一序列为分局派出机构;(湖滨、小营、望江、南星、紫阳、清波、站前等七个派出所)

第二序列为分局直属单位;(国保大队、经-文保大队、治安一大队、治安二大队、禁毒大队、经侦大队、刑侦大队、巡(特)警大队、看守所)

第三序列为机关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行政科、法制科、户政科、科技科)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工作:

(1)打防控工作

(2)信息化建设工作(3)执法规范化工作(4)基层基础工作(5)业务指导满意度考评(6)业务工作认可度考评。

2.队伍建设:

(1)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

(2)效能督察工作。

3.专项工作:

根据不同时期开展的专项行动或阶段性专项工作要求考核。

4.机动加分:

根据《机动加分考评标准》考核。

以上考核内容祥见各序列的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一)。

五、考核方法

采取季考的方式进行。

设基本分100分制,其中业务工作80分;队伍建设10分和效能督察10分;另外设附加分:

专项工作和机动加分。

各相关职能单位于当季末月25日前将季度考核成绩结果上报考核办。

考核办审核、汇总后,交分局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结果上网公布。

绩效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为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止。

第一季度为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3月20日止,其它季度依此类推。

六、考核统计

1.考核公布。

每季按序列公布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或排名。

2.系数设置。

根据民-警工作岗位不同,工作强度和难度不同,绩效考核设置相应的考核系数,以1为标准。

同时,每季可视情调整,但每个单位内部民-警的考核系数分配总体上要基本持平。

各单位考核系数分配名单以及变动情况必须在当季末月20日前报考核办。

具体考核系数划分参考标准:

能够正常上班,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正常开展工作的民-警(包括参加夜间工作、值班和加班),一般考核系数为1,其中因工作强度和难度不同可视情再上下调整考核系数。

考核系数划分特别规定的几种情况:

(1)考核系数高于1的情形:

分局确认或聘任的岗位能手(1.35);“星火工程”中的“师傅级”民-警(1.25);分局确认或聘任的兼职法制员(1.2)。

(2)考核系数低于1的情形:

“星火工程”中的“徒弟级”民-警(0.9)(作为骨干培养的民-警和转岗民-警以及部队转业干部除外);工作不满1年的见习期新民-警和不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民-警(0.85)。

出现两种以上身份类型的民-警按最高一种考核系数计算。

3.考核计算。

绩效考核实行二级考核,考核办负责牵头、组织对分局各单位的考核,各单位负责对民-警的考核。

分局统一确认岗位能手、“师傅级”民-警、兼职法制员。

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将个人考核系数因素,统一计算在考核结果中。

季度考核中,各单位必须本着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上报各类考核名单和数据,发现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分局将给单位领导通报批评。

4.记分标准:

季度考核中涉及分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排名考核,其记分以各序列中间排名为标准,排名上升(下降)一位加(减)1分;涉及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考核,其记分标准为,完成(未完成)目标加(减)1分。

七、考核运用:

考核结果的运用主要以荣誉激励为主,各单位和民-警个人的考核情况作为分局评比先进集体和个人各项荣誉奖励的依据。

八、几点说明

1.科、所、队领导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进行。

各单位应根据领导和民-警的岗位职责、任务,确定考核重点,并建立考核台帐。

队伍建设根据《上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考评为主。

业务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分局确定对各单位考核的内容和分局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所定目标、任务、阶段性行动、专项斗争专项整治等工作,结合本部门自定的重要工作,制订本部门考核细则,考核细则须上报考核办审核同意后执行。

2.科、所、队领导考核参照局领导的考核办法根据分管工作的目标完成情况和体现一岗双责的相关工作结果,捆-绑设置考核内容,内勤以及其他各警种民-警根据各自岗位任务设置考核内容,不能不参加考核(特殊说明除外)。

各单位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公布3天,民-警无异议的,报考核办备案,考核办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各基层单位可以每月进行考核情况通报,然后根据每月通报情况积累,形成季度考核结果。

3.季度内累计病(事)假在一个月(30天)以上的,当季不参加考核;全年病(事)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全年不参加考核。

4.见习期民-警、新任军转干部民-警在到本岗位工作1个季度内,新调动单位民-警在调动的该考核季度内,不参加业务工作考核,第二个季度开始正式参加全面考核。

由分局外派工作的民-警、借调到本局其他部门工作的民-警,参加原单位考核,分局外派各管委会、指挥部工作民-警,不参加考核。

以上民-警若违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按规定考核。

5.季度中无法考核的工作目标放在第四季度一次性考核。

遇有上级部门当季考核数据不能及时通报的,拿上季度数据考核。

6.专项工作考核由分局牵头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考核方案报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并落实考核,考核结果报考核办计入各单位绩效考核成绩内,每个专项工作设基本分5分,同时,考核办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对分局该专项工作考核的结果计入分局牵头的相关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成绩内,具体计分标准为:

该专项工作在上级公安机关考核同类各单位中间排名为标准,排名上升(下降)1位加(减)0.5分,如专项工作受到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一次加或减1分,在总评时获得优胜单位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后三名的分别减1分、2分、3分。

7.分局考核办在组织相关单位倒抽查工作中,遇到认为有必要对民-警考核直接加减分情况,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各单位,在当季考核中,对相关民-警加减分。

8.分局考核办可以根据局考核领导小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加或减少阶段性和临时性任务的考核内容并确定考核分值及标准。

9.本办法由局考核办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二O一O年四月修订后实施。

附件一:

各序列季度考核评分标准1:

上城区公安分局各单位季度绩效考核内容.xls

附件二:

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2:

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doc

附件三:

机动加分评分标准3:

机动加分评分标准.doc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

绩效考核办法

主送:

分局各单位

抄送:

区委、区政府、市公安局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2014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二:

上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

上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

单位整体管理评分标准

1.领导班子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的扣2分。

2.单位负责人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命令、决策和工作部署,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每人每次扣2分。

3.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缺一次扣0.5分。

4.每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少一次扣0.5分。

5.严格执行枪支使用规定,做到枪支、弹药分开存放。

违反规定的扣1分。

6.枪库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交接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违反规定的扣1分。

7.各业务部门使用枪支,必须事先填写《使用枪支登记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交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使用,用后应立即交还。

不及时交还的扣1分。

8.定期检查、保养枪支。

淘汰报废的枪、弹要及时造出清册。

违反规定的扣1分。

9.每月各单位应组织开展一次对民-警的内部安全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进行一次内部安全检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每少一次扣1分。

民-警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车辆交通事故,每起扣1分。

10.所在民-警被分局谈话告诫的,每人次扣0.5分,黄牌警告的每人每次扣1分。

11.民-警有违法违纪苗头,所在单位领导主动报告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不扣分,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扣5分。

民-警违法违纪查实被追究刑事责任扣10分,被纪律处分每人次扣5分,被通报每人次扣1分。

12.民-警岗位交流、有违规违纪苗头、遇困难挫折有情绪及家庭重大变故时,单位领导必须在三天内进行谈心。

不按时谈心的每人次扣1分。

13.不重视信访工作,对交办的信访件未按期报结的每件扣0.5分;虽按期报结,但调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解决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落实,要求重新查报、查处的,每件扣1分。

14.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失误、过错造成后果的每次扣1分,被上级信访机关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2分。

15.在日常工作中产生公安有责涉法信访的,每起扣2分,因工作不力造成公安有责涉法信访稳控对象赴京上访、大规模集体访、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每件次扣3分。

16.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信息安全保密的“八条纪律”和“四个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的每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视情加倍扣分。

17.严格执行《上城公安分局计算机使用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每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视情加倍扣分。

18.被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各级部门和领导现场查到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各级新闻媒体曝光,给分局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0.5分-5分。

19.各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队伍分析会,并邀请分管局领导参加,每少一次扣1分。

分管局领导每年参加各联系点和分管部门的队伍分析会各不少于2次。

分析会上班子成员根据平时履行一岗双责和队伍管理的工作要求,做到逐人发言。

队伍分析会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根据记录撰写队伍分析报告。

一岗双责、重点人员帮扶、苗头预报三项工作应在分析报告中具体体现。

每少一次队伍分析报告扣1分。

各单位在队伍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帮扶对象,落实帮扶措施,不落实的每人次扣1分。

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20.在立案和打处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件扣5-10分。

21.对装有的警务监督系统要落实日常的应用、管理和音像资料保存。

应该正常使用而没有正常使用的发现一起扣0.5分;应保存而没有及时保存或造成音像资料缺少使事故、信访、投诉和举报无法查证的,每起扣1分。

22.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应及时规范录入和维护,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维护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23.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宣传信息的,每次扣0.5分。

民-警行为规范评分标准

(一)内务管理

24.民-警上班期间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统一着装。

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

25.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做好交接-班。

擅离职守的,发现一次扣2分。

26.全局民-警应保持通讯畅通,接到单位紧急通知应及时到岗,无故联系不上或未及时到岗的每人次扣1分。

27.值班期间凡遇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应先作应急处置,并在10分钟内汇报,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汇报的扣2分。

28.值班人员必须保持警惕。

本单位发生被盗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扣2分。

29.民-警接处警发生推诿,导致延误时机的一次扣1分;处警时未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的每次扣1分。

30.处警民-警必须佩带、携带警械和有关装备,违反的扣1分。

31.处警结束后,半小时内作好处警记录。

属110指令处警的,应及时反馈,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

32.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3分,部分属实的每件扣1分。

33.未经批准,擅自公车私用的,每次扣2分。

34.严禁擅自将警车交外单位人员驾驶。

违反规定扣2分。

35.警车、警械、通讯工具等装备应认真维护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因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坏的每次扣2分。

36.严禁擅自将装备、被装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出租,违反的扣5分。

37.非因工作需要将警车停放在娱乐场所风景区的发现一次扣1分。

38.驾驶公安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除按规定赔偿外,每次扣2分。

39.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或驾驶警车耍特权的每次扣2分。

40.办公室物品必须摆放统一、整洁,寝室内床铺整齐。

违反规定的每次扣1分。

41.下班或离开办公室应整理好内务。

资料、物品摆放无序、不及时关闭电器,关好门窗,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每次视情扣1分。

42.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按半天扣1分累计。

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43.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各种罚款、预交款物不登记建帐、手续不健全的每次扣2分。

44.罚没、暂扣款物和预交款不及时移交内勤保管,每次扣2分。

45.科、所、队副职干部离开市区的须分管局领导批准,正职干部需局长或政委批准,民-警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离开市区三天以上(含三天)均需书面报批并报政治处备案,其中民-警离杭三天以上的由政治处批准,违反的扣1分。

46.民-警需请婚假、探亲假、哺乳假、晚育护理假、年休假以及三天以上病事假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各单位领导同意,报分局政治处批准,违反的扣1分。

47.各单位负责人违反分局《关于保障民-警休息、休假的规定》,每次正职扣2分,副职扣1分。

48.执行传唤、拘留、逮捕、看管、押解和审讯等各项任务时,应认真组织,防止发生脱逃、自杀、自残、暴狱、袭警等事件。

违反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2分。

(二)教育训练

49.民-警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少一次扣1分。

党团员无故未参加党、团及公益活动的,少一次扣1分。

50.分局组织的训练科目抽考中,单位被抽考民-警达标(合格)率不到100%的,一个百分点扣1分。

51.分局组织的集中训练中,民-警的考核科目达标(合格)率不到100%的,一个百分点扣1分。

52.在省厅、市局以及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因纪律作风差被通报的或考试不及格的,每人次扣1分;在分局组织的各类训练或培训中因纪律作风差被通报的或考试不及格的,每人每次扣0.5分。

53.民-警无故不参加分局及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教育训练任务的,每人次扣2分。

(三)监督制约

54.民-警在执勤过程中违反执勤纪律被本局督察人员当场纠正制止,每次扣1分。

被上级部门督察人员指正的扣2分。

55.在上级部门各类明查暗访过程被批评的每次扣2分。

56.民-警被黄牌警告,每人次扣2分,受纪律处分或责令辞职、辞退的,每人次扣5分。

(四)表彰加分

57.个人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英模级,分别加2分、5分、8分、12分,所在单位加1分、2.5分、4分、6分,集体得奖比照个人获奖单位加倍加分。

58.获区委、区政府以上奖励的,参照前条规定加分,其中市级以上单位奖励的比照同级政府降低一级标准加分。

上述评分标准自绩效考核实施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实际考核中遇到队伍建设考核评分标准未明确的加减分项目,如违反《五条禁令》、《内务条令》、《训练条令》以及其他有关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可将情况报考核办审核,提交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考核中不明事项由分局考核办负责解释。

上城区公安分局

二O一O年四月重新修订

附件三:

机动加分评分标准

机动加分评分标准

1.破获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加分。

(1)被市局、省厅、公安部评为精品、典型、经典案件的,每件分别加1分、3分、5分;被市局、省厅、公安部各级业务部门评为精品、典型、经典案件的,每件分别加0.5分、1分、2分。

(2)专案组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案件的,每件分别加2分、5分、8分。

(3)破获团伙性、系列性案件中,打处移诉5名以上、或者破获15起以上本市刑事案件的,每件加2分,其中移诉每超1人、或者破案每超1起,再分别每人(起)加0.5分。

(4)国保重点人员教育转化达到省厅规定的彻底、明显、有所转化标准的,每名分别加2分、1.5分、1分;被省厅、公安部业务局评为一、二、三级情报信息的每则分别加2分、1分、0.5分;全国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中流转破获3人以上跨市作案5起以上的团伙案件每件加2分。

以上案件遇有重复情况,按最高加分统计。

2.公安业务学术研讨调研论文被市局、省厅、公安部(办公室或政治部)认可并获奖评优的,每件分别加1分、2分、3分;创新工作被分局以上公安机关肯定或者推广的,每项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获得区委、区政府以上肯定或者推广的,每项分别加3分、4分、5分、6分。

以上获奖内容遇有重复情况,按最高加分统计。

3.个人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英模级,分别加2分、5分、8分、12分,所在单位加1分、2.5分、4分、6分,集体得奖比照个人获奖单位加倍加分。

获区委、区政府以上奖励的,参照前条规定加分,其中市级以上单位奖励的比照同级政府降低一级标准加分。

4.全年工作经上级业务部门考核获得全市同类单位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单项业务工作减半加分。

5.代表分局参加各项技能比武、竞赛等获得名次、受表彰或获奖评优的。

(1)区、市级加0.5分,其中第一名0.5分,第二名0.4分,第三名0.3分。

(2)省级以上加1分,其中第一名1分,第二名0.8分,第三名0.5分。

(3)集体项目按省、市级标准加倍加分平分给参赛选手单位。

6.其他需要机动加分的情况,由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内容和加分标准。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二0一0年四月

下城区公安分局二О一一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为提高警务工作效能和队伍管理水平,推动全局各部门加强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确保全年各项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经分局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分局各科、所、队、室及全体民-警。

单位考核分为四个序列:

第一序列:

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行政科、法制科、户政科、科技科。

第二序列分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

国保大队、经-文保大队、禁毒大队、看守所;第二层面:

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经侦大队。

第三序列为分局派出机构:

天水、武林、长庆、潮鸣、朝晖、文晖、东新、石桥派出所。

第四序列:

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下属中队。

二、考核目标

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力争在市公安局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在全省打防控工作考核中力争成为优胜单位;队伍正规化建设力争先进单位;执法质量考核中,力争成为执法优秀单位。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分局的工作目标实施分级、量化考核,全力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下城公安队伍。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打防控工作、专项业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建设、满意度测评和创新创优。

(二)考核标准: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上不封顶。

第一序列:

业务工作35%,执法规范化建设1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30%;

第二序列:

第一层面(国保大队、经-文保大队、禁毒大队、看守所):

业务工作35%,执法规范化建设1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30%;

第二层面(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经侦大队):

业务工作45%,(35%打防控、10%专项业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2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10%;

第三序列:

业务工作45%,(35%打防控、10%专项业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2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10%;

第四序列:

由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自行制订考核办法,报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实施。

1、业务工作:

第一、二序列:

(1)完成本单位工作目标。

由分局政治处按照2011年部门本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比例扣分(见附表)。

(2)完成全局性工作目标。

由分局办公室根据《全区公安机关2011年度打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进行考核,按比例计分。

分局被评为全省执法质量优秀单位的,主要责任单位法制科、刑大(预审中队)各加1分、其它责任单位监察室、办公室各加0.5分。

被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为整改单位的,被扣分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按主次责任分别扣1分、0.5分;被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为不达标单位的,被扣分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按主次责任分别扣2分、1分。

分局队伍正规化建设被市局推荐为全省优秀单位,主要责任单位政治处加1分;监察室、行政科各加0.5分,其他责任单位户政科、科技科各加0.3分;队伍建设考核排名全市后三位的,被扣分项目的责任单位按主次责任分别扣1分、0.5分。

分局在全市创建“无违纪所队”活动中,被评为全市先进单位的,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室加0.5分,其他责任单位政治处加0.2分;列全市后三位的,被扣分项目的责任单位按主次分别扣1分、0.5分。

第三序列:

由分局办公室按照《全区公安机关2011年度打防控工作考评办法》和专项业务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数进行考核,按比例计分。

排名列第三序列后三位的,分别扣5分、3分、1分。

分局在全市考核中被扣分的,该扣分项目的责任单位按主次分别扣1分、0.5分。

2、执法规范化建设:

由分局法制科根据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和《下城公安分局2014年度执法规范化综合考核办法》牵头负责该项考核内容(其中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按比例计分。

3、队伍建设:

由分局政治处牵头,监察室、行政科等部门按照《2011年度下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按比例计分。

4、满意度测评(年底一次性计分):

第一、第二序列:

由派出所评议和分局党委成员评议组成。

派出所评议占70%,分局党委成员评议占30%;

第三序列:

由派出所民-警评议、辖区群众评议、分局业务部门评议、分局党委成员评议组成。

派出所民-警评议占30%,辖区群众评议占20%,分局业务部门评议占20%,分局党委成员评议占30%。

5、创新创优:

此项工作作为加分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申报,分局统一评定。

(1)创新工作。

各部门在11月底前将本部门今年的创新(特色)工作上报分局政治处,由分局统一审核评定后给予加分(同个项目不重复加分)。

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2)各类先进加分。

当年业务工作被市局、省厅、公安部评为先进或受其表彰的,每次分别加0.2分、0.6分、1分;被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单位评为先进或受表彰的,每次加0.4分、1分、1.5分。

各单位在上级公安机关各单项考核排名列前三位的,分别加0.1分、0.2分、0.3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6、未完成分局在“全区2011年度综合考评考核”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被扣分的,相关责任单位按主次扣2分、1分;业务工作被上级业务部门通报批评的,相关责任单位每次扣0.5分;未及时、准确通报、提供分局绩效考核有关数据的,每次扣0.5分。

7、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1)民-警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以上或违反“五条禁令”等情形的;

(2)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核未达到优秀的;

(3)因工作失误、失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的;

(4)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考核办法

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年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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