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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有效使用规则

[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关问题探析

民事诉讼,首先查阅【】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

日颁布实施的,十余年来,她对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起到了极大作用,但是由于当时历史的局限性,及我国法制建设迅猛发展,其中所规定的许多原则问题均需要以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和完善,现结合工作实践中所遇到一些问题,特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有关问题探析如下,以请教方正之家。

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的意义和所遵循的原则

(一)设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

互相争执。

争执后知道应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明确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及案件的管辖权,能切实有效地维护

中国企事业单位和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二)主要依据原则:

1、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

2、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法理上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从理论上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作如下的分类:

(一)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这是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来划分的。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法定管辖是管辖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是整个管辖制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都属于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的方

是法定管辖的补充,我国民

式来确定管辖。

裁定管辖在管辖制度中用来解决某些特殊情况,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属裁定管辖。

(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划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其突出的特征在于排除其他管辖的适用。

协议管辖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

它的成立,得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如只得就法院规定可以适用约定管辖的纠纷进行约定,协议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三)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这是以诉讼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

共同管辖,是指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因素,使得

 

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原告向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况,就属合并管辖。

按照民诉法规定实践中的分类: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的规定,在我国立法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还应当从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以及案情繁简程度等方面来确定。

(二)地域管辖

比如人民法院管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域管辖划妥分的根据通常是人民法院辖区与民事案件之间的某方面的关系,辖与当事人住所地之间的关系,是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根据。

而人民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联系,则是划分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

般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该类管

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

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2)只能就合同纠

纷进行约定;(3)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

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

同标的物所在法院。

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当事人协议不明或协议

选择了两个以上可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所涉及的纠纷依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来确定管辖法院。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

有强制性和排它性,即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其他法院无

权管辖,法院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适用专属

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遇有

根据我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的情形,依法应确定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一个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规定,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特殊。

第二,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此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既可能指定发生争议的几个人民法院中的其中之一,也可能指定其他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进行移送管辖,应符合的条件是:

(1)受诉

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依法没有管辖权;

(2)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被认为对案件依法

具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

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若其认为自己由对该案件也无管辖权,可将案件报

送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所谓“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这个问题,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反映最为突出,高、中级人民法院有的为了自己法院的经

济利益,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范围尽力扩大,使自己多收经济纠纷案件,

扩大收取案件受理费渠道。

对于这样的决定,下级法院有意见,便将按规定应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的案件,私自收案,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上级法院就发现不了

;发现了,因为案件

已决,上级法院也不能因此而撤销判决。

因此,造成上下级法院“顶牛”。

此外,对这类案

件范围划分不科学,造成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力量与任务不相适应的也比较常见。

出现

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对于如何确定这类案件的级别管辖放得过宽,

没有严格的报批程

序,因而也就没有科学的调查和分析,往往由各级法院主观臆断决定。

此外,有些高、中级

人民法院确定级别管辖,就是诉讼标的额,多少万元以上的归哪级法院管辖,而标的额小,

案情复杂的,就不愿意由自己管辖,推给下级法院。

这是不正确的。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

复杂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承担。

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也是一个确定级别管辖的重

要根据,但不是唯一的根据。

要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状况、收案的数量、法院的审判能力等

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一个科学的界限,确定多大的诉讼标的金额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案件在当地的影响,是确定级别管辖的根据之一。

有的案件尽管诉讼标的数额并不大,甚至

 

案情也不十分复杂。

但在当地影响大,对此,也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在本

根据以上情况,对本辖区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辖区内组织实施。

(二)因居住地、户口管辖等引发管辖异议的处理

 

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的基本标志是户籍所在地。

在民法通则中,对这一相应的概念,规定为住所。

正式试行的民

将其规定为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这里的户籍,是指长期户口,而

不是临时户口,长期户口登记在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是公民的住所地。

据法人登记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作为标志来确定。

本《意见》采取后两个处所作

一个营业地,其中最大的营业地,或者经营额最多的营业地,为主要营业地。

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是法人首脑机构或最大的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果该法人只有一个办事机构,该办事

机构的所在地。

就是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如果该法人有数个办事机构,则应以其首

所在地都是法人的住所地,当一个法人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是法人的住所

都可以依人住所地在本辖区而实施管辖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实行地域管理,无论是“原告就被告”。

还是“被告就原告”,其顺序都是:

(1)由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2)当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当事人的户籍迁出至落户,不可能是同一个时间,有的相隔时间还很长,这样,这些当事人就有一个没有户籍所在地,也就是没有住所地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地域管辖应当怎么办,笔者认为:

是户籍迁出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点,是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经常居住地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点,是民

因为经常居住地管

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内容,并没有超出这两条规定的范围,

辖排斥住所地管辖。

 

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居住地,也不是经常居住地,而是提起诉讼时原告或被告的现居住地。

这就是说,被告或原告已迁出一年以上,但并未在一个地方常居,在每一地方居住不到一年,那就以现居住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志。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管辖权的确定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是: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

采取“被告就原告”

的原则。

但是,如果这种案件有几个被告,并且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分散在

几个辖区的,这时候,原告向任何一个被告辖区的人民法院,都可能有不利于诉讼,

不利于

审判的情况。

反之,如果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可能会改变这种状况。

因此,确定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3条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这

种规定,只赋予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共同管辖权,

并非排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权。

原告向哪个法院起诉,自己仍有选择权。

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管辖权的如何界定。

笔者认为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是:

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1条中,

本来规定了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按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实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此

没作规定。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非军人起诉军人离婚,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

被告”原则实行管辖,对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确有不便之处。

因此,还是应当作出新的规

定。

所谓军人,应当是现役的非文职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中国人民消防警察部队的官兵。

已经转业、复员、离职、退休的军人,不属于现役军人,

在诉讼中不按照军人实行地域管辖。

因此,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3、对离婚诉讼中的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这是指未离开住所地的婚姻当事

人起诉离婚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婚姻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即原告未离开住所地,被告离开住

 

所地。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应当是原告就被告,由于被告这种情况比较特殊,笔者认为

应由被告就原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双方户籍仍然在原告住所地,其财产等在原告住所地的可能性较大,处理离婚案件,由原告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有利的。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原告起诉离婚的管辖权的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理原则,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时,原、被告都不在住所地,而被告经常居住地,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并无不妥之处。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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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研究我国当事人民事诉讼风险问题研讨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恶意民事诉讼问题研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初探群体民事诉讼解决机制研究论民事诉讼中的复议制度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民事诉讼之证明妨碍制度研究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中的径行裁判论民间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研究略议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范围级别管辖体系化构建之探析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调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研究论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探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研究论现代型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律释明制度完善的构想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及其重构论现代法院调解的程序建构诉的利益的实体之纬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成因

 

29.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30.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31.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实践

32.我国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地位研究

33.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研究

3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

35.论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法理基础

36.浅论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37.论民事诉讼成本分担制度

38.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

39.民事诉讼中设立有限三审终审制的设想

40.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析辨

41.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宣誓制度初探

42.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43.我国民事诉讼和解的现状和建议

44.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5.论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

46.民事诉讼认证制度研究

47.论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48.论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49.浅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50.民事诉讼“送达难”之立法构想

5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之解析

52.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基础问题探讨

53.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合理关系

5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55.民事诉讼中的测谎问题——以41个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56.论我国民事诉讼结构

57.论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

58.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

59.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60.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61.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

62.心理测试结论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的利弊分析

63.

71条之检讨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和解程序探讨

64.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对现行民诉法第

65.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

66.实践与理论的冲突:

试论民事诉讼法律释明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67.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完善

68.论民事诉讼技术化的价值取向——兼评我国民事审判管理制度改革

69.民事证据材料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70.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及运用

71.浅议民事诉讼和解制度鲍玉洁

72.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制度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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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论管辖权异议制度之法理

101.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研究

102.论法官的释明权

103.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104.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105.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协调

106.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107.我国民事诉讼“新证据范围”研究

108.论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

109.浅议民事仲裁制度及完善

110.论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制度

111.我国古代民事被告不出庭考析

112.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

113.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114.浅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5.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116.公民诉讼的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一一从公民诉讼、集团诉讼、民事诉讼辨析的视角

117.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程序保障机制

118.检察权的配置如何体现司法规律

119.民事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落实研究

120.虚假诉讼问题研究

1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

122.正义之路初探——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123.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分析与重构

124.完善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

125.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预备合并

126.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127.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

128.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之比较分析

129.论我国境外追赃机制的完善

130.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131.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思考

132.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之运用及程序规制

133.强制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初探

134.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

135.论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136.民事诉讼中推定的运用与规制

137.高效视野下民事再审程序之优化

138.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几点思考

139.论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与任务

140.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4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142.论我国民事诉讼之专家证人制度

14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144.从民事诉讼目的角度看美国民事陪审制度

145.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146.中国附带民事诉讼“同案不同判”问题的成因探析

147.论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

148.民事诉讼功能局限性之出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构建

149.滥用民事诉权控制研究

150.腾讯起诉360案

151.以公益诉讼促环境维权

152.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几个程序问题的思考

15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154.论民事诉讼中的攻击防御方法

155.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论

156.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推理

157.浅议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

158.浅析ADR与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159.中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160.反垄断法私人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初探

161.论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16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163.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完善之构想

164.解析精神病人在行诉中的行为能力

165.民事诉讼中的言词原则

166.论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

167.当事人主导抑或法院主导?

——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误判与归位

168.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169.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理方式之选择

170.论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

171.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问题的探讨

172.论民事诉讼中调查令制度的构建

173.论民事上诉利益

174.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

175.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思考

176.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177.议民事与行政交叉问题的解决

178.论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179.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

180.论民事司法的实用主义进路

181.浅论民事陷阱取证方式的可行性

182.论检察机关在特殊民事案件中的起诉资格——以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案件为视角

183.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

184.论真实义务及对民事自认的规制

185.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研究

186.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

187.试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模式之分野——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为视角

188.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189.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190.民事证明标准研究

191.试论法官独立之保障——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192.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当事人陈述

193.法官阐明权适用范围研究

194.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目标

195.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96.论构建我国特设民事审前程序

197.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证分析

198.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探析

199.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法律性质解析

200.事实真伪不明与证明责任

201.刑事诉讼

202.冲突与平衡: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

203.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研究

204.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互动

205.论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

206.我国刑事诉讼“书证中心主义”评析

207.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08.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构建

209.刑事诉讼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研究

210.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研究

211.论翻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对策

21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

213.刑事诉讼中协商制度研究

214.试论刑事诉讼和解职能

215.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原则及其实现

216.再议刑事诉讼工作中的监督权利

217.论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构建

218.语言描述视野中的刑事诉讼——论刑事法律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还原描述

219.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塑

220.浅析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机制

221.论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

222.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隐私权限制与保护

223.浅谈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保护

22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225.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

226.浅谈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之证明责任

227.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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