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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用刑诉大纲

学生用《刑事诉讼法》课程基本要求

五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刑事诉讼法学》(上下册)徐静村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徐静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刑事诉讼法资料选编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

 

第一章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广义的刑事诉讼与狭义的刑事诉讼、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与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理解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及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了解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通常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

讼参与认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案件的活动。

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是追究有关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起诉和审判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

2.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活动,其中,国家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3.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的刑事诉讼有不同的模式;

4.现代国家的刑事诉讼强调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法的含义

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一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二是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所有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4.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机关所作的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6.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及律师法等部门法都有密切的关系。

其中,与刑法的最为密切。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略)

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

一、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其中,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实现该项任务的前提,正确应用法律是该项任务的关键;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力求达到的两个目标,二者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特有的任务,该项任务的实现有利于实现前一项任务。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

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

2.刑事诉讼法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的统一;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

4.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设计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5.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作用

对此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有三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程序虚无主义;二是程序工具主义;三是程序独立价值主义。

现代文明国家多数承认了程序独立价值主义。

它体现为:

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2.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创造刑法。

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

思考题:

1.以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和以行政方式解决社会冲突有什么区别?

2.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如何认识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

4.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5.为什么打击犯罪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能兼顾时“宁可放纵罪犯也不能枉判无辜”?

6.刑事诉讼法强调严格依法进行诉讼,对国家机关提出了什么要求?

7.为什么现代文明国家认为刑事诉讼法有独立的价值意义?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古代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特点和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的共同点,了解中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弹劾式诉讼

古代弹劾式诉讼产生于奴隶制时期。

其主要特点有:

1、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

3、法院或者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4、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优点是:

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体现了诉讼的公正。

缺点是:

国家在追究犯罪上相对被动,影响了对犯罪的有效追究;法官的消极态度不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二、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盛行于封建专制国家。

其主要特点是:

1、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没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项权力由一个机关行使。

3、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并且可以合法地进行刑讯逼供。

4.实行书面审理和间接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审理和侦查均不公开。

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与弹劾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在诉讼的民主性方面明显地倒退了,但国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则大大的加强。

三、外国近、现代诉讼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把法制的发展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资产阶级的革命是在大致相同的民主、自由、人权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

因此,资产阶级的法制有许多相同的东西。

(一)资产阶级刑事诉讼的共同点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

2、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3、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4、诉讼中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二)由于资产阶级法制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因此,其诉讼的具体方式又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方式。

职权主义指职权审理主义,即诉讼的提起虽然依检察官的职权开始,但是法官在诉讼中掌握诉讼的主导权,可以不待当事人的申请,主动进行证据的调查以及发现证据,以便发现实质真实。

这种诉讼认为同属国家机关和公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发现实质真实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强调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其基本特点是;

1.侦查是官方单方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程序。

侦查机关享有相对强大的侦查权,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可以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查。

2、起诉方式上实行“全卷移送主义”,要求起诉书必须写明证据。

3、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合一,原则上不允许被告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被告人即使当庭认罪,也必须进行全面审理。

4、审判组织实行参审制。

(1)陪审员人数较少;

(2)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3)陪审与否,被告人没有选择权。

5、法庭审理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发现实质真实

(1)法官主审制;

(2)当事人双方的询问权仅仅是补充性的;

(3)不允许打断证人陈述。

6、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上诉权,实行“一事不再理”

(1)双方上诉;

(2)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区别

7、证据规则不够发达。

(三)评价

1、总体性理解:

(1)充分体现了对国家行使权力的信任(意味着对当事人的不信任)。

(2)贯彻的是社会问题国家解决的方针。

(3)在不与程序公正冲突的条件下,以实体公正为检验司法公正的标准。

(4)依靠对司法的事后控制实现权力的制约。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行为实现了有效的控制。

2、评价

(1)优点

①出现冤案的可能性较小;②诉讼效率较高;③强化了国家机器的作用;④充分发挥了法官理性的能量。

英美法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方式。

当事人主义通常指当事人抗争主义,指诉讼的提起,推进,证据的提出及调查,依当事人的努力为主(当事人追诉主义),法院基本上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辩论结果进行裁判。

与职权审理主义相对应。

这种诉讼强调必须经过程序本身具有正义性的诉讼,才允许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主张的推进及真实的发现均属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法院没有积极查明事实真实的义务。

其主要特点是:

1.侦查程序采“审判准备型”,带有浓厚的弹劾制色彩,侦查以自愿调查为主。

必要的强制措施,必须得到法官签署的许可状或者命令状。

2.起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起诉书列明控诉证据。

3、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被告人享有实体处分权。

(1)审判的大致过程是:

起诉-预审-定罪-量刑。

(2)如果被告人在有罪问答程序中承认了罪行,罪行即告成立,不再进行实质性审判。

(3)由此产生了当今一个重要的诉讼结案方式:

辩诉交易。

4、实行陪审团审判

(1)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

(2)小陪审团与法官

(3)接受陪审团审判是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5、法庭审理采对抗制,法官是消极的仲裁者,交叉询问是证据调查的基本方法。

(1)交叉询问

(2)法官的作用

(3)证人中心主义

6、对控方上诉严加限制,禁止“双重危险”

7、证据规则比较发达

(三)评价

1、总体性理解

(1)优点:

①强化程序公正的观念,②强化了司法独立,

③强化了人权保障,④强化了社会民主。

(2)缺点:

①竞技型司法,容易导致搏弈性审判。

②程序公正的要求容易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略)

 

思考题:

1.什么是弹劾式诉讼?

什么是纠问式诉讼?

二者分别有哪些主要特征?

2.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有哪些共同特征?

3.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要实行一事不再原则?

它对法制有何意义?

4.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第三章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和主要分类,刑事诉讼职能及其分类,刑事诉讼效益的基本方面及相互关系,刑事诉讼主要的概念及其范围,刑事诉讼客体。

了解本章其他内容。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一节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它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

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政和秩序。

直接目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

一般的诉讼理论中将具体刑事诉讼模式所体现的直接目的归纳为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第二节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结构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手段和方式。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主要分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此外,西方理论关于诉讼结构的归纳,还有对抗式和非对抗式;权利行使型与权利抑制型等。

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主要学说有:

“双重结构论”;“等腰三角结构论”、“倒三角结构论”等。

一般认为,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之下的刑事诉讼属于强职权主义的结构,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序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成分,但尚不完善。

第三节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近现代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

控诉、辩护和审判。

第四节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和产生的社会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公正、秩序和效率等内容。

公正是刑事诉讼效益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指适当地惩罚治犯罪,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

程序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因此而导致社会公众的秩序感和良知受到冲击。

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在投入一般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办好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取得最大的刑事诉讼效益。

三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偏废。

第五节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并承担相应诉讼职能,对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主体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承担者。

刑事诉讼主体说由西方法学家首先提出,他们认为,诉讼实际上是法官、检察官、被告人之间持续交涉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三方,诉讼就不可能成立。

这是诉讼理论的一大进步,它将诉讼职能、人权保障、诉讼公正等纳入了诉讼理论的研究范围。

根据诉讼主体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就不能仅仅被当作被国家追究犯罪的对象,其享有的基本人权理应得到保障。

从狭义的刑事诉讼的立场看,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指检察机关、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从广义的刑事诉讼的立场看,我国刑事诉讼主体除了上述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外,还包括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是相应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六节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客体的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具体的刑事案件。

其基本的构成要素有二:

一是涉嫌犯罪之人;二是待判定之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中明确诉讼客体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意义:

一审判范围的确定,二防止进行重复追诉和审判。

两者可以由案件的单一性和同一性确定。

所谓单一性,指刑事案件为单纯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案件,对此案件,只能行使一个刑罚权,进行一次裁判,如经判决确定,不能重新作为诉讼客体。

所谓同一性,指起诉和审判的案件和不同诉讼中的案件是否在被告人和犯罪事实上都是同一个。

审判刑事案件,不能超出起诉案件同一的范围,同一案件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下,不能重复进行审判。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含义?

2.诉讼结构的诉讼目的之间是什么关系?

3.诉讼价值的基本要素之间是什么关系?

能否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牺牲其他价值?

4.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承担者有哪些?

5.如何判断刑事案件是否已经被审判过?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专门机关的性质、地位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范围,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了解本章其他内容。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专门机关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专门机关不同于“司法机关”。

司法,严格地讲是与行政、立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依据法规的适用而解决具体的争讼的国家作用。

因此,严格地讲,司法机关应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法院。

检察机关在英美法法系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则被视为司法机关。

警察机关在两大法系都不被视为国家司法机关。

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一、、公安机关一、、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1、性质:

国家的行政机关。

2、任务:

治安管理与服务。

3、组织体系:

(图)公安部、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与专门公安机关

4、领导体制:

双重领导

(1)当级政府;

(2)上级公安机关;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1、地位:

侦查机关、执行机关。

2、职权:

侦查权、强制处分权、部分执行权

(三)其他侦查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2、地位:

同公安机关。

仅仅是工作方向有专门性。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1、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2、任务:

通过对宪法与法律的维护,维护社会运作的基本秩序。

3、组织体系:

最高检察院、各级地方检察机关与专门检察机关。

(二)领导体制

1、一重领导一重监督:

上级领导下级,人大监督(控制)检察机关。

(1)上下级关系:

领导和被领导。

(2)受本级人大监督(控制)。

2、检察院内设检察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控制者。

(三)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1、地位:

(1)三重地位:

公诉机关、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

(2)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国家机关(理论上它应当参与全过程)。

2、职权:

侦查权、公诉权、强制处分权、法律监督权。

(教材通常从五个具体阶段进行具体权力介绍)。

三、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1、性质:

国家审判机关,行使法(限)定的审判权。

2、任务:

通过审判案件,惩办犯罪分子、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3、组织体系:

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与专门法院。

(二)法院体制

1、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

审判监督关系。

(1)上下级之间:

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有审判监督关系: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甚至可以指令下级法院行使审判权。

2、法院内部设审判委员会为最高审判监督者。

3、受人大(事后)监督。

(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1、地位:

积极的裁判者。

2、职权:

(1)审判权(包括审判指挥权与违纪惩罚权)。

(2)庭审调查权(刑诉法158条)。

(3)强制处分权。

(4)部分执行权。

(四)审判组织(略。

在审判程序一章中详细介绍。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1、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依法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二、当事人

(一)被害人

1、两层含义

(1)广义:

遭受(声称)犯罪侵害的人。

(刑诉法77条、84条二款。

(2)狭义:

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刑诉法42、82条二款。

2、狭义被害人的地位

(1)当事人;

(2)控方参与人。

3、地位特点

(1)与证人不同:

(2)没有作为当事人最关键的权利:

(3)结论:

不是诉讼主体,没有当事人的实质权利,不能算作实质上的当事人。

4、为什么形成这种地位

(1)一般观点:

①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人权”;②被害人

无力与犯罪人作斗争;③公诉兼顾了被害人的利益;④私人利益还有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保障。

(2)实际原因:

——法律意识错误的一个典型体现。

6、广义与狭义之间的关系:

(1)广义的被害人参加诉讼后分别成为:

公诉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原告人。

只有公诉案件中才有狭义的被害人。

(2)参加诉讼之前都是广义的被害人。

(二)被追究人

1、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区别:

起诉前=犯罪嫌疑人;起诉后=被告人。

阶段性称呼,有阶段性权利问题。

2、地位:

(1)国外:

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享有无罪人的相应权利与平等诉讼的权利。

(2)我国,没有明确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没有明确无罪人的地位。

通常从四个角度进行描述:

①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

③可能被科刑的人;④其陈述是一种证据。

3、权利义务特点:

(1)依照宪法享有基本公民权与人身权,但没有承认给予充分的保障;

(2)其诉讼权利总体上表现为辩护权,是刑诉法的最基本

问题。

(3)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三)自诉人

1、含义:

自诉案件中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其刑事诉讼的人。

2、地位=自诉案件的原告。

享有原告人的权利,承担原告人的义务。

3、自诉人的产生:

(1)通常由被害人自诉;

(2)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

(刑诉法88条)

(3)其他人自诉后的地位:

(尚未明确规定)

(四)其他当事人

1、附带民事当事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祥讲)。

2、单位当事人

(1)我国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单位成为独立的犯罪人,其代表人作为单位代表人参加诉讼。

(2)单位犯罪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针对代表人采取。

3、单位被害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是广义的被害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

1、含义:

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2、概念的专用性:

(二)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二者的区别:

产生代理人的条件、被代理人的范围、代理人的权限产生原因法定与约定不同。

(三)其他问题在相关章节中介绍。

注意翻译指的是三种情况。

口译、笔译、手势翻译。

问题:

书记员是否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思考题:

1.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机关?

2.为什么说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

3.如何理解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4.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何种地位、享有哪些基本权力?

5.哪些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被害人同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什么区别?

6.被害人当事人化,对刑事诉讼形态带来了什么影响?

 

第五章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各基本原则的含义、要求及其意义,了解其他内容,重点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六章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外国刑事诉讼中通行的原则

一、程序法制原则

1、含义:

一指为了惩罚犯罪,国家要建立能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二是要严格地实施程序法的规定,禁止国家滥用权力。

2、要求:

(1)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

(2)各司法执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

(3)对违反刑事诉讼的行为要确立制裁措施

(4)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机制

二、司法独立原则

1、基本含义:

一是指国家审判权由法院行使,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要求:

建立独立的法院系统;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制、法官高薪制等。

三、无罪推定原则

1、含义:

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正当程序判决有罪之前都推定为无罪之人。

2、对刑事诉讼提出的要求:

(1)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被告人、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既不强迫其承认有罪或者自证其罪,也不能因为其沉默而认定其有罪。

(3)疑罪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和决定。

(4)被追究人有权获得保释。

①保释是被追究人的权利,国家的义务;

②不得保释是一种例外,而且必须预先法定,不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得苛刻担保要求。

(例外的通常情形:

a重罪;b违反保释义务。

(5)不得已需要羁押被追究人,必须给予人道待遇。

(6)被追究人有权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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