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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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doc

二、政府采购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中标、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中标、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项目废标。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6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多个项目多次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通过谈判变更合同骗取财政资金的。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7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轻微

提供虚假情况但不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一次;提供虚假情况且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二次以上;提供虚假情况改变监督检查结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执法主体

8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轻微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小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一般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大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严重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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