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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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

[摘要]随着专业硕士在考研中的地位越来越重,无数考生开始选择报考专业硕士。

以下为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的常考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到各位考生。

  

  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下面是和大家分享中国法制史各个阶段朝代的分析题,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1.试述宋初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从宋初到仁宗末年这一时期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从法律上强化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

宋初的统治者,一方面从理论上总结五代十国以来君权旁落的历史教训,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法制在加强中央集权制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立法上把厉行中央集权制的思想一一贯彻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司法诸方面。

具体而言,①统治者改变了旧有的行政体制,在中央实行“两府三司制”,把宰相统一行使的权力予以分割,分别由中书门下行事最高行政权,由枢密院行事最高军政权,由盐铁、户部、度支三司行使最高财政管理权。

②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予以分离,规定了官、差遣、职的区分。

居官者只有官衔、官阶和相应的俸禄,但是不再行事与官相应的职权。

差遣则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其有权却没有相应的官衔、官阶。

职,一般指倌阁中的官职,大学士、学士等,是授予高级官员的荣誉头衔,不负有实际的权责。

③对宦官、女后、外戚、宗室采取种种限制,不允许参与国事或禁止担任某些官职,防止他们专权。

  

(2)面对五代以来刑罚苛酷、宋初社会动荡的局面,统治者为收拾人心、树立新政形象,提出了“临下以简,务必哀衿”的立法思想,即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具体而言,①轻刑薄赋,宽简待民。

统治者不仅多次下诏要求减轻各地赋税、徭役,还制定了“折杖之法”以改变刑罚苛酷的弊端。

②恤狱慎刑,务存仁恕。

选拔儒臣主管州郡司法;删除五代以来法律中的严酷条文;改善监狱管理制度,善待囚徒。

③“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就是立法不崇尚严刑峻罚,而贵在能贯彻执行。

  (3)重惩贪墨。

因为官吏贪赃枉法既侵害了公私财产权,又侵害了封建统治秩序;所以统治者把官吏的贪污腐败、徇私枉法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2.试述宋朝法制的特色。

  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生转变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变迁,宋朝法制也呈现出不同于前代的许多特色。

  首先,重视法制建设。

宋朝的最高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要性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

宋太祖、太宗虽然以武力夺得政权,但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却很快转向崇文尊儒与重视法制的轨道。

他们及其继承者为顺应社会的发展,也都十分重视法制,以不同的法律编纂方式去满足规范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不仅认真吸收、总结了唐代的法制经验,还依据不同的社会需要,以编敕的方式补充律之不足,修正律文中僵化的条文,以新的立法方式适应宋朝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

  其次,宋朝民商立法的内容比唐律更加丰富。

(1)《宋刑统》作为宋朝的基本法典,有关民商事立法的内容比唐律大为增加。

(2)随着民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立法内容也大为扩展。

立法涉及到所有权、债、财产继承、婚姻嫁娶、检校析财等内容,多为唐律所不及。

(3)私有权观念深化,保护财产继承权及促进海外贸易的单行法规增多。

  再次,版权保护首次在宋朝出现。

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开始以法律手段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官府多次出榜严禁盗版印行。

  最后,宋朝士大夫以积极处世的态度广泛参加法律活动。

(1)在士大夫的积极参与下,宋代法典编纂活动空前活跃。

(2)一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注重对现场勘验和证据理论的研究,留下了《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经典的私家著作,官方还推行了《检验格目》、《正背人行图》等;这些都是士大夫经世致用理论的成果。

  3.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宋刑统》与唐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虽然《宋刑统》的律文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疏议》,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影响,使得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

  首先就体例而言,其变化有:

(1)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

作为法典的刑统,它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

(2)分门别类地对刑事法律加以汇编。

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

每一门都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按照时间顺序编列前朝和宋初的令、式、格、敕。

这种编排方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更便于检阅。

(3)新增“起请条”32条。

“起请条”是修律者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实际具有法律效力。

(4)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

《唐律疏议》中原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刑统》将唐律的这些条文统编为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

  其次就内容而言,《宋刑统》的变化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1)在刑罚制度上,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这些刑罚。

“折杖法”简化了五刑制度,是宋初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刑制改革措施。

(2)民商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善。

《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4.试述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宋代以商业繁荣为基础,商事立法比唐代更为发达。

宋代商事立法的特点在于,其一,从形式上看,商事立法多以敕令的形式颁行;其二,从内容上说,其宗旨在于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经济的流通、规范市场秩序。

  宋代商事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商品流通。

①唐代法令对市场贸易的规模、贸易的时间、贸易的地点有很多限制。

宋代则打破了城市的坊市制度,并以法令保证夜市。

②除了城市贸易之外,随着村镇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众多的草市、镇市,宋政府对其依法进行管理、征收商税。

③发行纸币和票据,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繁荣。

北宋时期的纸币称“交子”,南宋时期称“会子”,政府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印行和管理纸币,对于伪造纸币者科以刑罚;宋代的票据有便钱、帖子、盐钞等。

  

(2)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

①宋代的商人被编入坊廓户中,有了正式的户籍;并允许工商子弟参加科举考试;当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酌情允许越级申诉。

②为促进海外贸易,特颁敕令,严禁留难邀阻商人;还制定、颁行市舶法则,对国内商船出海的手续、市舶机构的设置、市舶税的征收加以规定;为鼓励外商来华贸易,对他们以礼优待。

  (3)严格市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宋代不仅在《宋刑统》中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而且还以敕令严禁出售不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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