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事业单位刑法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之考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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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南事业单位刑法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之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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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顺序依次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以下是刑法分则中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中几种常见罪名的考点梳理。
一、贪污贿赂罪
(一)概念和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
1.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
3.客体:
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实施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种类
1.贪污罪
(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真题演练】张某为国家机关派往某股份公司的部门主管,负责管理国有财产,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巨资,用于奢侈挥霍。
张某的行为构成()。
A.职务侵占罪B.挪用资金罪C.挪用公款罪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张某主体身份不符合,排除A和B选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张某客观上实行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排除C选项。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张某属于国家机关派往某股份公司负责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巨资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故本题答案选D。
(2)贪污罪的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注意】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的,则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
3.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真题演练】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D.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答案】BCD。
解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利益,选项A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BCD。
4.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真题演练】
1.(判断)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给予财物的行为。
()
【答案】B。
解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所以给予财物的对方当事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行贿罪。
故本题说法错误。
2.关于贿赂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D。
解析: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是通过索贿的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但请托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此时,请托人不当然构成行贿罪。
选项A错误,应选。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选项B错误,应选。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选项C正确,排除。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选项D错误,应选。
故本题答案选ABD。
二、渎职罪
(一)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权、职务的犯罪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
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
实施了亵渎职权、职务的行为。
(二)种类
1.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舞弊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枉法包庇,违法行使职权、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或者在刑事审判中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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