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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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21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细则中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以牛(羊)乳及(或)其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0~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第二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类别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名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类别编号2901。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1。

生产许可婴幼儿配方乳粉须注明生产工艺,生产工艺应与配方注册内容一致。

表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类别

类别

编号

类别

名称

品种明细

备注

婴幼儿配方食品

2901

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儿配方乳粉:

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幼儿配方乳粉:

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产品配方注册号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相应生产工艺所需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不得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羊)乳及(或)其乳蛋白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用于其他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复合配料。

第五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

第六条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按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

厂区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车间内设置的过程检验室应符合相关区域卫生要求,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生产作业区内应根据工艺流程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按照各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

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之间、湿区域与干燥区域之间应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各洁净级别作业区的具体划分见表2。

表2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作业区划分表

生产工艺

清洁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湿法工艺

喷雾干燥或流化床的出粉口区域、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暂存区域、消毒后的内包材暂存区域、内包装车间等。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原辅料”)内包装清洁消毒及拆内包区域、称量和配料区域、原辅料预处理区域、浓缩区域、喷雾干燥区域、包装材料消毒区域、理罐(听)区域等。

收乳间、净乳车间、原辅料外包装清洁及拆除区域、外包装车间、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

干法工艺

称量、预混、配料、投料和混合区域、拆内包、消毒后的内包材暂存区域、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暂存区域、内包装车间等。

原辅料内包装清洁区域、隧道杀菌区域(限杀菌后进入清洁作业区的)、包装材料消毒区域、原辅料拆除外包装及清洁消毒区域、理罐(听)区域等。

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第九条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安装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或空气幕。

进出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原料、包装材料、废物、工器具等,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中相应条款的控制要求,且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动态控制要求按照表3执行。

表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控制要求

项目

内容

检测方法

控制要求

a监控频次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浮游菌

GB/T16293

≤200CFU/m3

1次/周

沉降菌

GB/T16294

≤100CFU/4h(φ90mm)

1次/周

表面微生物(选任一方法)

接触碟法,按4789.2计数

≤50CFU/皿(φ55mm)

1次/周

擦拭法(取样25cm2),按GB4789.2计数

≤50CFU/25cm2

压差

清洁作业区与相邻作业区之间

通过压差计测量

≥10Pa

2次/班

b换气次数

通过测定风速验证换气次数

通过风速仪测定

≥12次/h

更换高效过滤器时或1次/月

c温度

-

通过温度表测定

16-25℃

2次/班

相对湿度

-

通过湿度表测定

≤65%

2次/班

a监控系统的监控频次符合控制要求。

b换气次数通过风速进行转换后测定。

计算公式为:

N=3600SV/A,监测时通过风速计算。

其中,N=换气次数,次/h;S=风口通风面积,m2;A=车间容积,m3;V=测得风口平均风速,m/s。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清洁作业区。

层高4.0m以上的清洁作业区可适当增加换气次数,但应确保清洁作业区的洁净度。

c布局在清洁作业区内的喷雾干燥塔区域温度如不在此范围,则企业应对此区域的温度作出规定并说明。

第十条清洁作业区应保持干燥,尽量减少供水设施及系统,如无法避免,则应有防止污染措施。

清洁作业区内,生产时应禁止用水。

第十一条原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储存温度和湿度应满足标签标示要求。

必要时应设有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区域。

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十二条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三章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用于混合的设备应能保证物料混合均匀;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装置,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第十五条生产设备应当符合表4、表5的要求,干湿法复合工艺应具备湿法工艺和干法工艺所需的生产设备。

若企业采用不同生产设备,应作出合理说明。

表4湿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通用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参数或要求

1.储奶设备

带有自动恒温系统或保温系统,储存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不应小于30t。

(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2.净乳设备

总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

(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3.巴氏杀菌设备

总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

(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4.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清洗过程全自动控制,应覆盖浓缩前的生产线,无死角。

浓缩设备的CIP清洗系统可独立设置,清洗过程全自动控制。

5.配料设备

应配套电子称(秤)或流量计等计量装置,配料设备应采用高剪切罐或真空混料罐等设备。

6.均质设备

两段高压均质机,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

7.制冷设备

氨或氟制冷机组或其他等效设备,在标准工况条件下制冷量在54kw以上设备。

8.浓缩设备

真空浓缩蒸发器,蒸发能力不小于2400kg/h,且杀菌温度自动控制,能够进行CIP清洗。

9.高压泵

处理能力不应小于1000kg/h。

10.喷雾干燥设备

立式喷雾干燥设备,单塔水分蒸发能力500kg/h以上,配备流化床进行干燥和冷却。

11.密闭输送设备

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密闭、无尘、自动化连续式或批次式输送设备。

12.密闭暂存设备

食品级材质;物料下料均匀流畅,清理检修方便。

13.金属检测设备或X光异物检测设备

在线或成品检测,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

14.全自动包装设备

带有质量计量和校正系统的全自动包装机。

自动剔除设备,自校系统。

15.空气调节净化系统

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可满足表3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的动态控制要求。

表5干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通用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参数或要求

1.隧道杀菌设备及其他杀菌设施

隧道杀菌设备为连续、封闭式,杀菌后进入净化空气环境。

2.投料设备

人工或自动投料设备应配套除尘装置,投料产生的粉尘应避免混入生产环境。

(小料预混投料除外)

3.筛分设备

食品级不锈钢筛网,在线连续筛分,方便拆卸,清理及更换筛网。

4.密闭输送设备

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密闭、无尘、自动化连续式或批次式输送设备。

5.计量配料设备

自动或半自动称重计量。

(小料称量除外)

6.预混设备

批次或连续混合,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

7.混合设备

批次或连续混合,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至少保障1:

1000的两种物料混合均匀,加工能力应不低于2000kg/h。

8.密闭暂存设备

食品级材质,物料下料均匀流畅,清理检修方便。

9.金属检测设备或X光异物检测设备

在线或成品检测,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

10.全自动包装设备

带有质量计量和校正系统的全自动包装机。

自动剔除设备,自校系统。

11.空气调节净化系统

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可满足表3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的动态控制要求

注:

无预混设备的,应有混合均匀性验证报告,定期验证产品混合均匀性。

第十六条生产设备、设施等应有运行状态标识,需检定或校准的生产设备、监控设备和检验设备应有检定或校准状态标识,状态标识宜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显示或人工标识。

固定管道设施应有管道内物料名称和流向标识。

第十七条所有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器具的材质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标准,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器具,不得使用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材料制作的工器具。

干法生产应采用拆卸方便、易清理的设备,保证无异物及油污混入风险。

第十八条不与食品接触的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不应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14930.2)的要求。

第二十条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识。

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应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逸出,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变质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个人卫生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准清洁作业区更衣室应设在生产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区域相邻。

洗手消毒区域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或干手纸巾),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消毒规程。

进入准清洁作业区的净化流程一般为换鞋、更外衣、洗手、更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手消毒。

如采取其他人员净化流程,应对净化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符合人员净化要求。

(二)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内应设置阻拦式鞋柜或配合有阻拦设施的独立鞋柜,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存放柜和消毒设施。

更衣室对应不同洁净区的门应能防止被同时开启。

进入清洁作业区的净化流程一般为换鞋(或戴鞋套)、更(或不更)初次更衣工服、手消毒(或洗手和手消毒)、更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手消毒。

如采取其他人员净化流程,应对净化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符合人员净化要求。

更清洁作业区工作服的房间其空气洁净度应达到清洁作业区的要求。

(三)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应穿着符合该区域卫生要求的连体式工作服(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或头罩)、口罩和工作鞋(或鞋套)。

准清洁作业区及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应穿着符合相应区域卫生要求的工作服,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

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使用的工作服(包括帽子和口罩)和工作鞋不应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四)根据需要设置的卫生间应易保持清洁,有洗手消毒设施,且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第二十二条清洁作业区安装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保持正压。

保证空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

对于通过风动管道输送原料的空气,需要根据相应作业区的洁净要求进行净化。

吹入干燥塔的空气应进行过滤处理。

流化床应使用经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净化除湿后的洁净空气。

应定期检查、更换过滤设备,达到生产要求。

排出干燥塔的气体应经过除尘处理。

第二十三条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lx,对光敏感的区域除外。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具备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所有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

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

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涉及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修订或变更后,应及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

 

第四章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二十五条生产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生产工艺、清洗、消毒、维护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生产工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湿法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通用生产流程:

全脂、脱脂乳粉

生乳→净乳→杀菌→冷藏→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

表6湿法工艺通用生产流程要求

工艺流程

通用关键控制环节技术要求

生乳的运输和贮存

生乳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降温至0-4℃。

运输车辆应具备资质证明和记录。

运输和贮存生乳的容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在0-6℃。

生乳到厂后应及时进行加工,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应进行冷藏贮存,同时进行温度及相关指标的监测,做好记录。

巴氏杀菌前,原则上贮存温度不超过7℃,贮存时间不超过24h。

企业可评估验证后调整温度和时间。

标准化配料

去除原辅料外包装或除尘净化后输送到配料车间。

混料前应按照配方要求,核对原辅料有关信息。

应使用高剪切罐或真空混料罐等配料设备混合,确保原辅料溶解并混合均匀。

按照配方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并由相关人员进行核对。

应采用不同的容器溶解复合维生素和复合微量元素,或采用其他能够避免产生反应的方式。

采用产品数字化信息系统实现配料、混合自动化控制的,可以不进行人工复核,但系统应有防错设计。

杀菌和浓缩

进料温度、真空度、蒸汽压力、杀菌温度应控制在工艺控制范围内,并记录。

喷雾干燥

应严格控制喷雾干燥工序使用蒸汽、水,减少致病微生物的繁殖。

应采用流化床进行冷却降温,不可采用人工筛粉、粉车凉粉等将半成品裸露在清洁作业区的作业。

应采用粉仓等密闭暂存设备或设施储存冷却后的产品。

包装

应控制人流、物流、气流的走向,防止污染。

应采用自动包装机对产品进行包装。

应在产品包装之前应进行金属检测或包装后配备X射线检测器等在线检测金属、异物,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包装后的产品不含有金属和其他异物。

包装后的产品应取样并进行密封性测试。

(二)干法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工艺通用生产流程:

原辅料→备料→进料→配料(预混)→投料→混合→包装

表7干法工艺通用生产流程要求

工艺流程

通用关键控制环节技术要求

备料

应按照配方要求,核对原辅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合格等信息,保证外包装无污染。

备料区域与进料区域之间应设立独立的缓冲处理区域,配备物料外包装的除尘和杀菌设施或措施。

进料

拆包过程中,应关注内袋对外袋碎屑及线绳的静电吸附,定期对拆包进料区域进行卫生清理。

检查物料内袋,发现破损或物料结块等异常,应做退料处理。

除去外包装后,物料应经过杀菌隧道或其他杀菌设施杀菌后,方可进入清洁作业区。

配料(预混)

按照配方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并由相关人员进行核对。

配料过程应确保物料称量与配方要求一致,称量结束后需对物料的名称、规格、日期等进行标识。

预混前需根据预混配方对物料品种、重量等进行复核,确保投料准确。

整个配料(预混)生产及领用应建立相关记录,确保产品生产信息的可追溯。

采用产品数字化信息系统实现配料、混合自动化控制的,可以不进行人工复核,但系统应有防错设计。

投料

投料前需确保投料区域环境及设备符合相关清场标准,应对将投入原料的名称、数量与投料单进行核对,确保投料准确。

投料人员需定期对手部及本区域环境和设备进行消毒,避免物料污染。

物料投入输送系统需经过振动筛或其他筛分设备,剔除物料中可能混杂的异物进入投料系统内。

过筛的物料输送到相关储粉仓或混合设备。

混合

混合过程应实现全过程自动化控制,无异常不需要人工干预。

混合工艺应保证物料的混合均匀性。

混合后的半成品不能裸露在清洁作业区内,应采用粉仓等密闭暂存设备储存。

包装

同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对应要求。

(三)干湿法复合工艺

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通用生产流程:

全脂、脱脂乳粉

生乳→净乳→杀菌→冷藏→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

浓缩→喷雾干燥→流化床二次干燥↓

暂存(包装暂存)

原辅料→备料→进料→配料(预混)→投料→混合→包装

干湿法复合工艺流程应包括除终产品包装外的全部湿法工艺流程和相应的干法工艺流程。

干湿法复合工艺应符合湿法工艺、干法工艺中对应的关键控制环节要求。

若企业采用不同于上述的生产工艺流程,应提交工艺合理性说明。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配备与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受权人、技术和生产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包括研发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等)和生产操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熟悉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全权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或授权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食品安全受权人),并以文件形式授权其独立行使职权,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三)食品安全受权人应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

食品安全受权人应独立行使职权,负责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和出厂放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在产品放行前,食品安全受权人必须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四)技术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应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的质量安全知识。

(五)研发人员应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食品生产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六)生产技术人员应有食品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至少在婴幼儿食品生产企业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产经验。

(七)实验室从事检测的人员应至少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相关检测工作经历10年以上。

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具备相应检测和仪器设备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可授权开展检验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

自行检验的,要求每个出厂检验项目至少2人以上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

(八)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

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相关工作由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

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实施考核,做好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年。

培训内容至少包括食品安全知识等,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检验人员培训计划应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有关生物、化学安全和防护等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包含对进厂的原辅料进行查验、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

采购进口原辅料时,应当查验每批物料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海关出具的准予入境的产品合格证明。

进口的原辅料应当附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和(或)说明书,并载明原产地(原产国)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下列原料控制要求:

(一)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

包括:

1.原辅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行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并经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购。

应与采购的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责任。

2.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

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

如进行现场食品质量安全审核的,还应包括现场食品质量安全审核报告。

采用进口原辅料的,应审核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的备案资质文件、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文件、原料质量标准、产品出厂的检验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应对生乳、全脂乳粉、脱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植物油(脂肪粉)、维生素及微量元素、基粉等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生产商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

4.使用可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菌株的,应审核供应商提供的菌种鉴定报告(鉴定到株),且能够溯源。

(二)建立原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采购的原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质量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注册时的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制定原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规定原辅料验收标准以及对采购的原辅料进行查验、检验、记录、报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

1.生乳应来自自建(全资或控股)或自控(指与企业签订生乳供给合同,企业能够采取派员监管、定期对养殖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生乳质量安全可控)的奶源基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乳进货批批检测记录制度,在监测和安全性评估基础上,确保生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的要求。

生乳中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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