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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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赣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运输证明核发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五十二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下称《运输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总时限: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托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由市局受理。
许可程序: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赣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5、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相应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7、《赣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副本)电子版(运输证明格式不得改变)。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1.赣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副本)
3.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4.赣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赣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申请运输单位
地 址
申请副本数量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运输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申请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意见
签名: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意见
签名:
局领导
意见
签名:
*药品名称以国家批准的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附件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
编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允许持证单位运输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发货单位名称:
发货单位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联系电话:
运输证明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准予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副本)
编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允许持证单位运输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发货单位名称:
发货单位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联系电话:
证明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准予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
第1号副本市局留存,第2号副本报市公安局备案,第3号副本由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留存。
附件3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申请事项
申请人
企业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如属于企业申请划“/”。
)
承诺事项
我(们)保证:
1、本申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
3、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企业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注: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人(申办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
委托代表人签署的,应出具由申请人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附件4
赣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行政审批流程图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依法不需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人员审核(4个工作日);科长复审(2个工作日)。
分管局领导审定(2个工作日)
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2个工作日)
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送至申请人
监督投诉电话:
0797--8373862
赣州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
寄证明核发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四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总时限: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其申请邮寄证明由市局受理。
许可程序: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并附电子版;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或经营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批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性文件及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仅科研教学单位提供);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办人和交寄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和其他必要的声明材料,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首次申请的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审查申请单位资质性证明文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和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
4、申请邮寄的品种已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
5、审查投寄地邮政营业机构是否为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
附件: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2.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4.赣州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编号:
寄件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寄件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人姓名
收件单位地址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投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寄件单位经办人
身份号码
寄件单位交寄人
身份号码
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有无变更事项:
有变更事项的,请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无变更事项的,可不重复提供,请法人签字确认:
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
本表由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填写完毕后,请将空白栏注销。
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续表)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经办人
意见
签名: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局领导
意见
签名:
附件2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申请事项
申请人
企业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如属于企业申请划“/”。
)
承诺事项
我(们)保证:
1、本申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
3、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企业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注: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人(申办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
委托代表人签署的,应出具由申请人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附件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编号:
省汉字简称—年号—流水号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允许持证单位邮寄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寄件单位名称
寄件单位地址
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单位地址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投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寄件单位交寄人
身份号码
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本表由发证机关盖章有效(注销空白栏)
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续表)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附件4
赣州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行政审批流程图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依法不需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人员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复审(1个工作日)。
分管局领导审定(1个工作日)
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制作《赣州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1个工作日)
将《赣州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送至申请人
监督投诉电话:
0797--8373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