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南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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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河南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53元
3、江苏农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4元
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关于传发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9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一0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发布2009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5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现将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如下(见附件),供参考。
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
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9658(平均每年每人收入下同)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30220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20606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30011
五、全省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一)农、林、牧、渔业14081
(二)采矿业41811
(三)制造业29512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75
(五)建筑业30580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7279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022
(八)批发和零售业24518
(九)住宿和餐饮业18753
(十)金融业43588
(十一)房地产业23762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4291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02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108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4801
(十六)教育28944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0813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495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069
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安徽省现辖15个省辖市和2个地区。
省辖市和地区管辖42个市辖区、7个市、56个县。
省会合肥是安徽省最大和经济最发达的城市。
合肥市(东市区、西市区、中市区、郊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淮南市(谢家集区、潘集区、田家庵区、大通区、八公山区、凤台县),巢湖市(居巢区、和县、含山县、无为县、庐江县),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舒城县、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池州地区,芜湖市,蚌埠市,安庆市,阜阳市,铜陵市,马鞍山市,滁州市,黄山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宣城地区。
2010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完整版)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566.99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
五、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57元/年。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15986元/年。
2、采矿业为41541元/年。
3、制造业为23481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33642元/年。
5、建筑业为21851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29142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4364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19780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18688元/年。
10、金融业为44210元/年。
11、房地产业为26526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21691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33380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23072元/年。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22438元/年。
16、教育为29919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28257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26337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27088元/年。
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标准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包干标准为:
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包干标准为:
每人每天20元。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方法
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二)间接财产损失
1、停运损失。
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
(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
二、具体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
(四)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九)残疾赔偿金
1、赔偿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
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1)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十)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1、赔偿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
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
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丧葬费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三)死亡赔偿金
1、赔偿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2、赔偿期限:
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纯收入标准。
(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2、赔偿期限:
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纯收入标准。
(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2、赔偿期限:
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