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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

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

  篇一:

的区别

  想学法律?

找律师?

请上

  XX的区别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

贷款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规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二:

无息借款合同书

  借款合同书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

人民币佰拾万

  元整)。

  二、借款期限:

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

  期限为月。

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

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

  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

  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

(盖章)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三:

标准借款合同、借条

  借款合同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乙方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二、借款期限:

,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交付:

甲方于年月日前通过银行转帐将借款交给乙方(乙方帐户:

帐号:

  四、借款利息及支付:

按月利率%计算利息即每月利息元。

利息支付方式为从年月开始每月号前乙方支付当月利息到甲方帐户(甲方帐户:

帐号: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迟延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借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每天按借款金额的%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乙方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承担违约金。

  六、若乙方违约,则甲方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担保人愿意对借款人上述借款全部本金、利息及甲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签字: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担保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借条

  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现在本人已收到上述全部借款。

借款期限为,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利息按月利率%计算,即每月利息元,从年月开始每月号前支付当月利息。

若本人迟延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给本人的全部款项,同时本人承诺每天按借款金额的%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本人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承担违约金。

  借款人:

  年月日

  担保人愿意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

  年月日

  篇四:

公司借款合同

  中小企业借款合同

  ()借字第号

  借款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住所:

____,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即: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

  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

  

(2)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

  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发放日或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3)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下调,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5、结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____(月/季/利随本清)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

  当日付息。

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

  第二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

  保、保险持续有效。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生效且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

  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6、7、9项列示的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或收取债权的费用。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对

  外进行公开披露。

  5、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

  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借款。

  4、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

  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5、借款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资

  产转让(出租、出借、赠与、转移)、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6、借款人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

  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

  款能力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9、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

  人。

  10、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以及

  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借款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1、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拍卖、

  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实

  际使用借款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除了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外。

  另从贷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贷款结清日为止,按天计算并加收本合同项下利率的(大写)倍违约金。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外,另从贷

  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贷款结清日为止,按天计算并加收本合同项下利率的(大写)倍违约金,并提前收回贷款。

  4、对借款人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及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另收取未支付

  利息金额的本合同项下利率的______(大写)倍,作为违约金。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

  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

  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

  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其他事项

  1、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的,借款人构成违约,则贷款人有权上传借款人违约信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备案。

  2、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二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

  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

  篇五:

银行借款合同

  盛京银行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盛京银行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口是口不是第号口最高额借款合同口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元。

  1.2借款用途:

  1.3借款期限:

(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与实际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据上标明的放款日和还款日为准。

  第二条借款利率及利息

  2.1借款利率为(月/年)。

  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从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息:

  

(1)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每月20日为付息日。

  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2)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季度末月20日为付息日。

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3)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2.3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借款金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2.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对借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含一年),仍执行原合同约定利率;对借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贷款人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有权直接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并从下季度第一个结息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贷款发放的条件:

  

(1)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有关担保合同已经订立。

  

(2)有关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已经在抵押、出质登记机关办理

  抵押、出质登记,贷款人已经取得他项权利证等登记证明文件。

  (3)有关质物及其权利文件、出质权利凭证已经交付贷款人。

  篇六:

民间借款合同样本

  借款合同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法人代表:

  一、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1、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2、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

  借款人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三、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综合

  服务费%,借款人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共个月。

  五、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但是不足十五日

  的按十五日计算,超过十五日的按月计算。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

  为止。

  六、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

  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收回全部借款。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七、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用由用,小车车牌号为作抵押担保,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

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

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八、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

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九、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十、借款人和保证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认可出

  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十一、若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甚至本合同项下的电话出现关、停、挂机等现象的,出借人将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舆论压力等多种手段来追偿。

出借人有权在公共场合包括重复公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姓名及拖欠、逃避情况,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络、张贴布告等,直至全部实现清偿为止。

  十二、特别规定:

凡借款人应当偿还的利息、违约罚息、本金等一律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汇入出借人的银行卡上。

出借人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卡号:

  凡由借款人汇入该账号的款项一律视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欠款和利息。

该帐号不作另外的用途。

  凡以其他方式偿还借款的,一律与本合同无关。

任何一方不得据此提出任何异议。

  十三、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

  年月日

  篇七:

银行按揭贷款合同

  ABC(20XX)5006-1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运作规则、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有疑问,可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确定执行年利率。

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

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

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

  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更低的执行利率。

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依内部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借款提取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账户。

借款人承诺:

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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