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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TFQHZDJY001版本号10密级秘密.docx

编号TFQHZDJY001版本号10密级秘密

编号:

TFQH/ZD/JY-001/2010版本号:

1.0密级:

秘密

颁布日期:

2017年6月日生效日期:

2017年月日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原油期货开户及适当性管理制度(境内客户适用)

资料名称: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原油期货开户及适当性管理制度

资料编号:

BFQH/ZD/JY-001/2010

制定日期:

2017年6月

发布日期:

2017.6

版本:

V1.0

作者:

客户服务部

版本修订历史

版本号

版本日期

作者

备注

V1.0

2017年6月

客户服务部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原油期货开户及适当性管理制度(境内客户适用)

 

制订部门:

客户服务部制度类别:

管理制度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原油期货开户及适当性管理制度

(境内客户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特定品种(以下或简称“原油期货”)开户行为,防范原油期货开户风险,严格执行原油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12]1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南(暂行)》及我公司《开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原油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开立原油期货交易编码。

公司不得为下列人员申请原油期货交易编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五)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六)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八)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原油期货交易的情形

(九)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二章各部门及岗位职责要求

第三条公司客服部作为开户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严格执行原油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各项要求;

结算部及风控部作为协助部门,查询投资者的交易经历及过往风险状况并提供证明资料;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是实施原油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客户开发人员、开户经办人、总部审核人应根据各自的责权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客户开发工作的职责:

1.自觉遵守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审慎选择投资者;

2.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原油期货风险;

3.向投资者全面客观介绍原油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性;

4.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二)开户经办人员(总部开户岗、营业部开户与合同管理岗、IB营业部开户经办人)职责:

1.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此项工作仅限于总部开户岗)。

2.金融知识测试: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完成后对试卷进行评分,负责测试的开户经办人员在测试试卷上签字确认成绩。

3.开户初审:

对投资者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4.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指导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

(三)评估复核人员(公司总部开户复核岗、IB营业部开户复核岗)职责:

1.开户资料的复审:

对投资者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审,并在开户资料上签字确认投资者资料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2.复核投资者前五个交易日结算账单的可用资金,申请交易编码。

(此项工作仅限公司总部开户复核岗)

3.开户信息反馈,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开户信息反馈给投资者。

4.开户资料的收集与保存,负责保管投资者开户资料,并及时向各营业部传递开户资料汇总情况。

5.负责投资者知识测试复核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主要从原油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入手,描述如何办理原油期货投资者开户,其它未详细阐明事项均以公司《开户管理制度》为准执行。

第六条原油期货投资者开户全过程必须留痕,公司总部和各营业部开户人员以拍照的形式将开户过程进行记录。

原油期货基础知识测试环节、签署《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补充协议》环节全程必须留有照片。

营业部及IB营业部的开户人员需在该投资者申请交易编码前,将照片传至总部开户评估复核人员,由总部开户评估复核人进行审核并妥善保存。

各营业部也要做好营业部客户的照片保存工作,实行定期多介质备份存储。

第七条客户可到期货公司经营场所或IB证券公司经营场所办理开户手续,期货公司经营场所包括公司总部及各营业部的经营场所;IB证券公司经营场所包括证券公司总部及各IB证券营业部的经营场所。

客户未到期货公司经营场所或IB证券公司经营场所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由公司开户人员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客户与开户人员合影,其他岗位人员不得代办。

相关手续与到经营场所一致。

第三章申请开立原油期货交易编码的适当性标准

第八条

个人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交易编码前五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已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开户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或者境外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特殊单位客户以外的单位客户)

(一)申请交易编码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指定下单人具备原油期货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并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五)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特殊单位客户:

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二)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本制度内所称特殊单位客户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证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客户。

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原油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一般单位客户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原油期货交易编码申请的具体申请要求

第九条投资者可用资金要求:

我公司开户人员为投资者申请编码前,必须确认该投资者前五个工作日保证金帐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可用资金余额以我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结算部门需向开户人员提供该投资者的资金证明文件,即加盖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投资者前五个工作日的资金结算单,并在证明文件上进行用印,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客服部对证明文件进行复核,以确保其真实和有效性,并在证明文件上签字。

此资金证明文件,公司开户人员应视同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十条投资者知识测试要求:

公司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安排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审慎地选择投资者。

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个人客户本人应当参加知识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且全程应独立自主完成。

公司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应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超过二个月。

客服部应使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服务系统下载的最新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全程由公司开户经办人员进行监督,测试完成后,开户经办人员应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复核岗人员再次核对测试试卷及答案后,签字确认成绩有效,并指导投资者在试卷上签字确认测试成绩。

如发生作弊现象,此测试视同作废,并按公司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测试试卷合格标准为80分。

对于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开户人员不得为其申请开立原油期货交易编码。

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我公司可以在对其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知识测试。

公司客服部要做好投资者测试试卷的保存工作,同开户资料一并保存。

第十一条投资者交易经历要求:

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开立原油期货交易编码,须具备原油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并向公司提供相关经历证明,公司应对相关交易经历进行确认和复核。

公司客服部作为检查交易经历的经办部门,开户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的交易经历证明进行初步检查,实行双人检查制。

公司结算部作为检查已在本公司从事期货或原油期货仿真交易的投资者交易经历的复核部门,对投资者提供的交易经历进行复核工作,并出具相关意见。

客户服务部开户评估复核岗对本公司以外的投资者交易经历做复核。

在为投资者向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确认该投资者具备原油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公司应当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查询投资者在联调仿真系统的仿真交易测试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仿真交易查询结果应满足投资者本人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含)的原油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的要求;公司应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司结算专用章后,作为证明文件保存;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为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或原油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公司应将成交记录打印并加盖公司结算专用章后,作为证明文件保存。

公司客户服务部应做好投资者交易经历证明文件的保存工作,将加盖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投资者原油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查询结果或期货成交记录同开户资料一并保存。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对客户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不对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监管权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客户服务部可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投资者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可作为辅助证明诚信记录的材料。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公司不予为其申请开立原油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三条提供个人诚信证明材料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如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未还款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中,查询该投资者无不良诚信记录后,可为投资者申请原油期货交易编码。

投资者需签署《客户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性及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禁止进入市场等的情形。

第十五条开户中,投资者需要签署《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补充协议》及《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编码申请表》。

公司开户人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原油期货交易风险,投资者对《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补充协议》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由投资者本人亲自签署后,方可为投资者开立金融交易编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投资者申请交易编码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对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公司作为该投资者开户资料同《期货经纪合同》一并保存。

第十八条建立原油期货投资者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公司必须为投资者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

附件1: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补充协议》

附件2:

《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编码申请书》

附件3:

《客户承诺书》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2日

 

附件1: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补充协议

(境内客户适用)

甲方: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资金账号:

甲方与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拟参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经纪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甲方须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交易编码制度及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对乙方进行适当性及实名制审核并留存开户资料及影像资料,在乙方满足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乙方单独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事项,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此项承诺,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者解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甲方为遵循中国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监管规定所采取的必要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期货经纪业务关系。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乙方的开户证明文件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开户业务规则的要求为准。

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乙方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乙方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乙方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乙方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乙方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第六条乙方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的有关规定。

乙方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乙方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有关相关规定。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甲方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甲方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乙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乙方进行适当性评价。

评价结果不构成对乙方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乙方的获利保证。

乙方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八条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

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九条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

乙方是机构乙方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十条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

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十二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

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十五条遇因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十六条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

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协议为《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所称“本合同”,包括《期货经纪合同》及本协议等双方约定达成的所有文件。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如遇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盖章)(机构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个人客户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编码申请表

会员单位名称: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会员号:

8321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个人客户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

 □□□□□□□□□□□□□□□□□□

申请交易编码的交易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本人承诺:

1.本人自愿申请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编码,已充分认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风险,并对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结果承担责任。

2.本人自愿遵守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各项特定品种期货业务规则。

3.本人所提供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材料真实、有效。

4.本人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监管权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个人客户(签字):

签署日期:

期货公司填写

期货公司全称:

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

余额日期:

年月日

至年月日

余额(万元):

客户知识测试时间及得分

测试日期:

年月日

得分:

特定品种境内期货交易情况□

参与交易所:

开始及结束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累计交易日:

累计成交笔数:

特定品种期货仿真交易情况□

品种:

笔数:

日期:

年月日

诚信状况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形□

是否同意申请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编码

同意□不同意□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选填)总部审核人(签字)

期货公司声明:

1.本公司已经向客户充分揭示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风险,客观介绍特定品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特定品种期货产品特征。

2.本公司已按相关规定严格验证客户资金、特定品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真实交易成交记录,测试客户的期货、特定品种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客户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编码的申请材料。

3.本公司承诺承担客户适当性相关的法律责任。

期货公司(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最近三年内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特定品种期货真实交易成交记录的个人客户申请开通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编码,需附带真实交易成交记录证明文件。

“期货公司填写”部分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知识测试时间及得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成交记录”需填写。

2.本表应当附带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证明、知识测试材料、特定品种期货仿真交易或特定品种期货真实交易成交记录证明、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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