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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关系的当事人,有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是有关的政府机关等。

例如,有关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由于处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治理劳动就业的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由于招收和培训劳动者而发生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二、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各自的国情和法律传统不同,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

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进展时期,劳动法的内容也是有差异的。

从劳动法的进展历史看,劳动法的内容一直处于持续充实与开展之中。

从许多国家的情形看,现代劳动法要紧由以下几种制度组成。

就业促进制度.

良好的就业环境是保证人民生活和爱护社会稳固的重要条件。

各国政府从来都专门.重视就业促进制度的立法。

促进就业制度要紧包括国家的就业方针,政府有关部门在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实施失业爱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措施,以及对妇女、残疾圃人、少数民族人员、退显现役的军人等专门群体的专门促进措施等内容。

(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谈判是指,职员代表(通常是工会代表)和单位行政部门或者雇主之间就劳动E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的处理咨询题进行的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在我国目前被称为"

集体协商“当谈判达成一致时,双方达成的协议称为集体合同。

在历史上,由于工会方面.长期的斗争,集体谈判制度早已成为各国法律所认可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

集体谈判制.度要紧包括谈判的主体、对象和程序,对谈判过程中劳方谈判权的爱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要紧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以及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等内容。

(三)劳动标准制度

劳动标准一样指最低劳动标准。

它是国家为爱护劳动者而制定的有关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劳动标准具有单方面的强制力,劳动关系当事人能够约定高于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但不能约定低于劳动标准的条件,低于劳动标准部分无效。

劳动标准内容包括:

第一,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最长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等。

(四)职业技能开发制度

该制度是指对要求就业的或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我国劳动法中关于职业技能开发的具体立法内容为,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在进展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方面的职责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五)社会保险制度

传统上社会保险制度一直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但在理论界,社会保险法正在从劳动法中独立出来。

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后面还要专门讨论。

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形下能够获得关心和补偿。

社会保险制度一样包括:

社会保险的项目种类,社会保险的享受范畴、资格条件和待遇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治理和运营等。

〈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广义能够指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一切争议。

它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包括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争议所发生的争议,如劳动行政争议。

狭义的劳动争议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义务的争议。

在多数情形下,劳动争议是就狭义而言。

劳动争议制度属于劳动程序法的内容,它是为了保证劳动实体法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

(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劳动监督检查的要紧功能是,通过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和现象,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

该制度的要紧内容包括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劳动监督检查的范畴、劳动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纠偏和处罚等处理规范。

三、劳动法的作用

(一)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作为以爱护劳动者为主的法律,是人权保证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劳动法中,确认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给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规定劳动者有就业、获得劳动酬劳、休息、安全健康、享受社会保险、同意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治理等项权益,从而使人权在劳动领域具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保证。

(二)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手段。

不管是从理论上讲依旧从实际中看,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的地点,就有可能发生劳动争议。

而比较完善的劳动立法和执法关于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直截了当的主动意义。

即使是发生了争议,也能够通过劳动程序法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此外,劳动法中的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亦是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有效机制。

(三)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二,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淌提供了法律条件。

第三,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淌过程中得到差不多保证,同时,也使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不中断。

第二节劳动法的进展历程

劳动法的起源

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差不多条件,只要有人类就会有劳动。

有劳动,就会有劳动关系。

然而,有劳动关系并不一定有劳动法。

原始社会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法律调整,因而全然不存在劳动立法。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劳动关系尽管受到一些法律的调整,但由于在这两种社会形状下,整个法律体系均不完备,还处在"

民刑不分"

的时期,加上劳动关系被视为一种财产关系,因此不可能产生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

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即资本原始积存时期,颁布了一些"

劳工法规"

尽管显现了调整劳动h关系(雇佣关系)的"

工厂制度“但其要紧内容是为了建立资本主义劳动关系而制造食件的强制措施,是明显地迫害劳动者的血腥的法律,而不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爱护工人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因此,这种"

工广制度"

也不能视为劳动法的起源。

在那么,劳动法的起源是什么呢?

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开始进入自由竞争时期的19世纪初。

劳动法的显现是工业革命以后的情况。

在工业革命中,显现了持续高涨的工人运动,它迫使资本主义政府不得不作出让步,即颁布了一些爱护劳动者的法律。

1802年'

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18岁以下的学徒每日工作时刻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5时之间从事夜班。

那个法律尽管适用范畴小,内容也比较简单,但它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

因而,被视为劳动立法的开端。

在此之后,欧洲其他几个工业进展较早的国家,如瑞士、德国、法国也随后颁布了内容相似的法律。

这些法律尽管也被称为"

工厂法”但与工业革命前的"

工厂制度"

是有区不的。

到了20世纪初,工人运动进一步进展,劳工咨询题日益突出,包括组织工会咨询题,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咨询题,劳资争议处理咨询题等,先后进入劳动立法的范畴,这些内容已大大超过民法所能调整的范畴。

由此,劳动法从民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状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往常,随着阶级斗争的进展,劳动法在世界各国有了进一步的进展。

在20世纪30年代,劳动法表现为两种倾向。

一种倾向是以德、意、日等国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差不多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劳动法规废止掉,还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和进一步操纵工人的工具。

另一种倾向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并缓和阶级矛盾的压力,在劳动立法方面对工人连续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

英、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大萧条以后,则采取了一些比较开明的法律措施。

美国1935年颁布了《国家劳动关系法》(即《华格纳法衍,承认工人有罢工权,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益;

1938年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时限制,以及超过标准工时的工资支付方法。

英国1932年至1938年间也颁布了关于缩短女工和青年工人的工时,实行年休假制度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法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为了适应"

战时"

的需要,均大大降低了已有的法定的劳动标准。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进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格局发生了庞大变化。

由于经济的较快进展和比较安定的社会环境,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从总体上看得到了进展。

尽管在整个的进展过程中,也曾显现了倒退,但进步的情形也是明显的。

这期间劳动立法的特点是:

(1)各国宪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第二次世界大战终止时,专门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显现了倒退的情形。

例如,美国国会1947年修正通过的《国家劳资关系法》,尽管承认工人罢工的权益,但同时对罢工的权益和工会活动的权益又作了多种限制。

(3)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要紧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侧重于改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标准。

(4)劳动法的适用范畴持续扩大,劳动法的内容也得到充实。

现代劳动法不仅适用于在工厂劳动的工人,而且公务员也受劳动法的爱护。

专门是联邦德国,1974年颁布《家内劳动法》,把家内劳动也规定到劳动法的范畴内。

从劳动法的内容看,劳动法从劳动差不多法到部门法,从就业保证和职业培训,再到劳动爱护方面的法律,几乎无所不包。

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以及促进就业的劳动立法,也成为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至此,劳动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已进展成为比较完善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中国劳动法的进展

我国的劳动立法,始于1919年的"

五四"

运动之后,在此之前,尽管清末民初也曾显现过关于劳动咨询题的立法,但差不多上反劳工的立法,同以保证劳动者权益为直截了当目的的现代劳动法在差不多精神上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现代劳动法在我国显现的历史尽管不长,但因专门的历史背景,表现得比较复杂。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劳动立法

从1919年至1949年的整整30年中,中国几乎一直处于战乱之中。

长期的战乱环境,使得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具有了如此几个特点:

第一,劳动立法不发达,法律文件数目少;

第二,不同性质的劳动立法并存,各自作用于自己的政权区域内;

第三,劳动法律、法规,专门是军阀政府制定的劳动法规的有效时刻普遍较短;

第四,劳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爱护标准较低;

第五,劳动法规的实施成效不理想。

这30年中的劳动立法,按照其制定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四个种类:

(一)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1年8月中旬,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布机关。

该机构以促进劳动爱护立法为使命,成立之初就掀起了全国范畴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2年8月拟订了《劳动立法原则》,即保证政治上的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治理、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原则。

与此同时,又按照这四项原则,拟订了《劳动法案大纲(草案)》,其中包括的内容十分齐全。

尽管,最后该大纲未能出台,但它是工人运动的重要内容,推动了劳动立法的进程。

〈二〉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劳动立法运动的压力下,北洋军阀政府在后期也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诸如《暂行工厂通则》(1923年)和《矿工待遇条例》(1923年)。

其中《暂行工厂通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保证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是我国工厂法的开始。

总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内容标准低,实施成效差。

〈三〉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苦1927年之前,国民党政府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为主体的。

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和关心下,先后进行了一些主动的劳动立法活动。

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了劳动立法的差不多原则。

1924年的《国民政府工会条例》是我国历史上,承认工会法律地位、爱护工会权益和自由的首次立法。

1927年,蒋介石把握政权之后,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也先后进行了一些劳动立法。

从1927年7月起,政府开始组织编篡劳动法典,后又决定改用单行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先后公布了《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一系列劳动法规文件,差不多上形成了劳动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虽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专门大程度上照搬了国外的立法条文,实施成效也不如人意。

其中的许多法律,是到台湾之后才开始实施的。

(四)革命按照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按照地和解放区政权在领导革命斗争和生产的同时,始终将爱护劳动者权益、加大劳动立法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按照地和解放区按照自身情形,先后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如江西行政委员会1930年制定的《劳动爱护法》、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的《劳动爱护暂行条例》等。

其中立法内容最完善,也是劳动立法史上最有意义的,当属1931年通过的,1933年修改、重新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革命按照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关于保证劳动者的差不多权益,促进革命进展和按照地的建设,起到了主动的作用。

存在的咨询题是,劳动标准过高,难以执行,是一回国种"

左"

的倾向的表现。

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

1949年10月至今,在半个多世纪的进程中,我国的劳动法制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大背景之下,同样经历了反反复复、曲曲折折的进展历程。

良好的开端、初步的进展

从1949年至1966年,我国的劳动法制在国民经济复原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经历了建立和初步进展时期。

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是劳动法制的初步建立时期。

当时劳动法制的要紧依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通过〉1954年的宪法。

这两部重要文件均原则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差不多准则。

前者就劳动者的结社权、企业民主治理、工作时刻、最低工资、劳动保险、工矿检查等咨询题,作了规定。

后者则更规范地明确并保证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关心权和受教育权等。

据此,劳动法制相继建立了与当时情形相适应的差不多法律制度。

专门是在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立法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E规,为以后劳动法制进展奠定了基础。

从1958年至1965年,是劳动法制的初步进展时期,如开始建立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监察制度、初步建立学徒制度和技工学校制度、统一退休退职规定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建设,贯彻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爱护劳动者的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主动性起到了主动作用。

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特点是:

在国民经济复原时期,劳动法制有了良好的开端,此后一直到"

文革"

前,它处于逐步进展的时期。

在立法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调整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框架已差不多形成。

在执法和守法上,差不多上开展了以劳动爱护执法和守法为主的劳动安全卫生执法和守法工作。

在实行改革开放之前,在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历史上,还有一段我们不愿回忆的专门历史,即"

文化大革命"

时期。

"

中,在许多重大理论和政策咨询题上混淆了是非,劳动法规被讲成是"

管、卡、压气整个"

期间,国务院仅就改革临时工和轮换工制度、调整部分人职员资、加大工资基金治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公布了几个通知。

确实是这仅有的劳动法规差不多上依旧在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以后,周恩来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时期和1975年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期间公布的。

中,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以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制建设处于停顿时期。

劳动立法差不多上是一片空白。

在执法上,以行政手段代替劳动执法,形成了打算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体制。

.

〈二〉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中国带入了一个充满期望、充满光明的新时期。

劳动保证法制迎来了它的春天。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式上指出:

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大法制。

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爱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爱护法等等,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同时加大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那个地点,邓小平同志明确地提出制定劳动法是加大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咨询题,这对劳动法制建设是最大的促进。

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劳动法的差不多原则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

新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酬劳、劳动爱护、劳动纪律、社会保险都规定了差不多原则。

从1986年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展,党和国家加快了劳动制度改革的步伐,其重要标志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公布的《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在这一通知的促进下,持续出台了改革劳动制度的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劳动制度的改革。

1978年到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劳动法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此期间所公布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包括人们仍经历犹新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咨询题的若干决定》(1981年),还包括至今讲起来依旧朗朗上口的"

四个暂行规定"

等阻碍深远的法规。

这些规定的主动作用在于,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劳动就业制度;

初步建立起职工技能开发制度;

持续完善了社会保险立法。

此外,劳动爱护立法亦在同期初具规模,成就明显。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治理也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专门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期间,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快速进展。

第一是复原了劳动合同制度。

其次是工会与企业民主治理方面的立法得到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对我国工会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再次,《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在我国复原丁1956年后被停止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993年7月,国务院在总结6年的实践体会的基础上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另外,劳动监察制度逐步得到健全。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得以复原,劳动部的立法文件一一《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标志着我国全方位的劳动监察制度的建立所有这些劳动法规是随着劳动关系和劳动治理体制的进展而逐步完善的。

(三)劳动立法步入黄金时期

1994年7月5日,人们多年期盼的以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差不多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终于产生了。

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如果不算上"

前起草、审议《劳动法》半途而废的过程,《劳动法》从1978年开始重新起草到颁布也经历了十五载。

这部法律体现和反映了劳动者以及社会各界多年的愿望和呼声。

在众多的法律中,《劳动法》是老百姓除了《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外最关注的法律。

人们将《劳动法》称为"

劳动者的爱护神气《劳动法》的产生是我国劳动法制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

此后,中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黄金时期。

《劳动法》的差不多宗旨是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它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

它的重点是确定劳动标准。

由于劳动法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法律部门,其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使得一部综合法典也不能全部包容,加之中国地域宽敞、各地经济进展不平稳的特点,需要若干子法以及一些地点的地点性法规与之配套。

《劳动法》颁布之后,不管是劳动立法依旧法制建设的其他方面,都进入了黄金时期。

《劳动法》颁布后,劳动立法显现了从未有过的繁荣。

这些立法元论是规范程度依旧操作性上都比前一时期有了长足的进展。

这一进展第一以劳动部从温1994年10月8日至12月26日公布的17个配套规章为标志。

继17个配套规章之后,写一方面按照实施《劳动法》的需要,进一步公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开始了《劳动法》重要子法的起草工作,如《劳动合同法(草案)》《集体合同法(草案)》和《就业促进法(草案)》等。

1998年成立劳动社会保证部之后,劳动保证立法显现了新的特点:

第一,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差不多生活保证和再就业劳动行政法规(1998年)。

第二,社会保证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证的咨询题愈加突出。

在社会保证方面的立法空前进展。

养老保险、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等有关法规相继出台。

第三,用以规范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有关条例和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证法规建设中得到重视。

第四节我国劳动法的差不多原则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差不多原则。

有的法律部门,其差不多原则的内容被集中规定在法律部门的差不多法中,如民法等。

还有的法律部门,其差不多原则的内容没有在法律中集中规定,需要通过理论抽象,通过众多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差不多精神来确定。

我国劳动法的差不多原则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劳动既是权益又是义务的原则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益和义务。

这为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其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确立了动身点。

劳动既是权益又是义务的原则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国家给予的权益,又是履行对国家承担的义务。

(一)劳动是公民的权益。

劳动是公民的权益的含义在于,我国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益。

这对公民、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特定的法律意义。

对公民来讲,意味着享有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公民不分性不、民族和财产状况等,有权实现就业;

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参与这种选择的竞争;

有权益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证条件,以提升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

对用人单位来讲,意味着应当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对国家来讲,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证,如保证公民有均等的就业机会;

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来制造就业条件。

(二〉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劳动是公民的义务,这是队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制度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对公民来讲,应当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在主动争取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通过多种就业方式为自己制造就业机会,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各项义务。

关于用工单位来讲,意味着有权组织和安排职工参加劳动,并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劳动任务。

对国家来讲,意味着应当提倡和组织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榜样和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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