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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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4年版)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二○一四年十月

使用说明

一、《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4年版)是在原(2012年修改版)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建市〔2010〕88号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粤建管字〔2009〕62号文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粤建市〔2010〕15号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改,由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文执行,适用于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也可参照使用。

二、文件中需要选用项目在□中打“√”,不需选用项目在□中打“×”;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得随意删减。

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省、市有关计价文件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实际编制,但必须与招标文件内容和“设计文件”相衔接。

四、第六章第二节“评标定标办法”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粤建市[2009]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议招标人原则上选用“平均值法”。

五、需描述“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六、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所提供资料见“附件7”。

七、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2014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联系方式:

(0753)2258280建筑管理科

 

招标备案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施工招标

备案文件

 

建设单位:

招标人:

(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盖章)

编制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页仅用于招标人办理备案存档)

招标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

招标人:

(盖章)

招标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1

第二章招标文件…………………………………………………………………17

第三章设计文件(另附)……………………………………………………18

第四章招标工程量清单(另附)………………………………………………19

第五章投标文件…………………………………………………………………20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22

第七章授予合同…………………………………………………………………26

第八章附件

附件1.投标文件封面格式……………………………………………28

附件2.投标承诺书

(一)格式…………………………………………29

附件3.投标承诺书

(二)格式………………………………………30

附件4.投标人廉政承诺书格式………………………………………31

附件5.投标函格式……………………………………………………32

附件6.资格审查资料封面格式…………………………………………33

附件7.资格审查资料目录……………………………………………34

附件8.评标用表………………………………………………………35

附件9.投标报价表格格式………………………………………………36

附录:

1、招标公告…………………………………………………………………53

2、投标邀请书………………………………………………………………55

第一章投标须知

1.1

招标项目名称

1.2

建设地点

1.3

资金来源

及落实情况

1.4

设计单位

1.5

建设监理单位

□已确定监理单位□未确定监理单位

1.6

 

工程规模

□预算造价约万元

□工程规模:

招标内容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给排水□空调通风□电气□装修装饰□消防工程□建筑幕墙□设备安装□土石方□室外场地□钢结构□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其他:

1.7

资格审查

方式

□资格预审(符合性审查)□资格后审

1.8

踏勘现场

□集中踏勘,集中时间:

年月日时

集中地点:

□自行踏勘

1.9

工期要求

□总工期天(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合同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阶段工期:

1.10

质量要求

□质量目标:

□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其它说明: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分包内容或载明某项分包内容)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合同类型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注: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注:

总价合同是以施工图纸、规范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和要求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

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

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则。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注: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通常选择情况是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或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1.13

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

□法律法规变化

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工程变更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同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量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需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经双方确认后,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

其他说明:

1)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项目特征不符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施施工的项目特征,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工程量偏差和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当工程量清单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偏差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物价变化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合同价款及结算部分最终以结算审核部门审定价为准。

□其他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未涉及的,根据项目的实际,依据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其它说明:

1.14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GB50500-2013规范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若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其它说明:

1.15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并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合格证明材料或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其它说明:

1.16

工程款

付款方式

□预付款:

签订合同并确认进场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进度款的%的比例逐步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进度款:

1)、工程款按施工进度付款,具体为:

2)、承包人必须将“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工程付款申请书”呈报监理单位核实、由发包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审核,并经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在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工程款至承包人专用账户。

3)、付至工程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后暂不再付款(含预付款),经批准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支付(数额较大时可分期支付,具体在合同中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其余款在日内付清。

□其它说明:

1.17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月。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保证金额:

工程结算总额的%(一般为3%,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按工程结算总额5%左右预留)。

□返还时间: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应当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18

工期奖罚

□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每提前天竣工;奖元,奖励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般为2%~5%)且不超过万元。

□按施工合同期约定,因承包人原因每延误天竣工,罚元。

□按施工合同期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天内不处罚,自第天起每延误天竣工,罚元。

处罚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般为2%~5%)且不超过万元,累计延误工期达到天,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非承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除外。

1.19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1.20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投标价不能低于工程成本、高于招标控制价。

1.21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1.22

招标

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23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1.24

分部分项

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25

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费用。

1.26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27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如人工费等风险。

1.28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29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1.30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其他: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基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

1.31

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按人民币万元填报,结算按实际数额。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标准为10%~15%范围内,具体由发包人根据工程特点确定)计取,结算按实际数额。

1.32

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3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级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元,专款专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

1.34

文明工地增加费

是指承包人按要求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增加的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约定计算。

文明工地增加费:

□有□无

省级文明工地:

□按人民币万元结算;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结算(标准为建筑工程0.7%,单独装饰工程0.4%)。

市级文明工地:

□按人民币万元结算;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结算(标准为建筑工程0.4%,单独装饰工程0.2%)。

1.35

夜间施工增加费

是指除赶工和合理的施工作业要求(如浇筑混凝土的连续作业)外,因施工条件不允许在白日施工的工程,应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工程结算时,按照约定计算。

夜间施工增加费:

□有□无

□按其夜间施工项目人工费的20%计算。

□其他。

1.36

赶工措施费

是指当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G)的90%时,建设工程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工程结算时,按照约定计算。

赶工措施费:

□有□无

□当0.8≤G<0.9时,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4%计算。

□当0.7≤G<0.8时,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8%计算。

□其他。

1.37

工程优质费

是指当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且经鉴定或评定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时,应计取工程优质费。

工程结算时,按照约定计算(当建设工程同时获得多个质量奖项时,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

工程优质费:

□有□无

国家级质量奖: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4%计算(综合定额标准计)。

□按合同价款的3%计算(合同标准计)。

□其他。

省级质量奖: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算。

□按合同价款的2%。

□其他。

市级质量奖: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计算。

□按合同价款的1%。

□其他。

1.3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专业分包工程:

□按分包专业工程造价的计算(仅是管理和协调的,标准为分包专业工程造价的1.5%)。

□按分包专业工程造价的计算(管理和协调,并按照列出项目提供配合服务,标准为分包专业工程造价的3%~5%)。

□按甲供材料价值的计算(甲供材料的,标准为甲供材料价值的1%)。

□其他

1.39

预算包干费

预算包干内容一般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等。

工程结算时,按照约定计算。

预算包干费:

□有□无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标准为0%~2%计算)。

□其他

1.40

投标报价风险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自行考虑风险因素,一旦中标,投标报价(合同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将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以及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漏报或不报,招标人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不予支付。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省级、市级(即工程所在地)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未填写的项目,招标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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