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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篇一: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讲义汇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讲义汇总

  

(一)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A法律继承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之间的时间的先后B法的移植则是现成的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制度

  二、法律移植的理论(观念)1)法律移植否定论2)法律移植肯定论

  三、法律移植的原因

(1)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其必要性

(2)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3)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的内容(4)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四、法律移植的实践

(1)政治、经济、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相互吸收

(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采纳先进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五、促进法律健康发展,在法律移植中应注意:

兼容性、本土化、优选性、超前性。

  

(二)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

  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二、法律继承的特点

(1)既有抛弃又有保存

(2)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

  三、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

  四、法律继承的内容

(1)法律概念、技术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2016司法考试卷二讲义:

  一、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

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二、单位犯罪嫌疑人: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1)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

(2)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3)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1)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

(2)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3)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2016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

  情势变更原则基本涵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解释方法→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无效规

  则以下格式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基本涵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解释方法→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无效规

  则以下格式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2016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条件: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条件:

协议解除:

双方协商;单方解除:

①基本涵义:

根据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不须与对方协商)→约定单方解除(当事人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

  篇二:

串讲讲义

  串讲讲义

  课程介绍

  一、课程性质

  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是一门法学与经济学紧密结合的课程。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程序法,从而掌握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以及税收制度框架。

  二、教材的选用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徐孟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版),2008年9月第3版。

  三、内容体系

  本课程主要分为三大专题:

税法基础知识、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税法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材的第1、2章(税法基本理论、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这一部分是学习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的基础。

  税收实体法是本课程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内容,主要是明确介绍、规范纳税人的各种纳税义务,主要包括教材的3、4、5、6、7一共五章的内容。

根据税法性质的不同,还可以把税收实体法分为流转税法(3、4章)、所得税法(5、6章)、其他税法(第7章)。

  税收程序法仅包括教材的第8章(税收征管法),主要是规范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考情分析

  一、历年考试情况

  根据以往的考卷内容试题类型及分值大体为:

  ?

单项选择题30分(30个题,每题1分)

  ?

多项选择题10分(5个题,每题2分)

  ?

名词解释题12分(4个题,每题3分)

  ?

简答题16分(4个题,每题4分)

  ?

论述题12分(1个题)

  ?

案例分析题20分(2个题,每题10分)

  其中,论述题大部分出现在“税法基础知识”部分(税收法定、纳税人权利保护等知识点曾多次命题),案例分析题大部分出在“税收实体法”部分,一般是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各一道题。

  在上述三个专题中,题量最大、最难的是“税收实体法”部分,除了论述题以外,其他题型都会涉及这部分内容。

而且这部分内容不仅需要记忆,还需要理解知识点和适当的计算和练习。

其中,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是考试的重点。

“税法基础知识”和“税收程序法”主要是记忆性的知识点。

但要注意论述题,往往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发挥。

  二、题型分析

  的题型包括: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客观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主观题)。

近几年的题型基本没有变化。

  对本次考试情况的预测

  1.全部考题的分值仍会在各章进行分配,会涉及每一章。

  2.考试重点仍然突出,其中,实体税法仍会占较大分值,仍然是案例分析题的出题点,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仍是最重要的内容。

  3.第1、2章仍是最有可能出论述题的章节,已经出过考题的知识点仍需要掌握。

  4.其他章节在考试中仍会涉及,不可小觑。

  三、本课程复习方法

  在最后的临考复习阶段,学员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在前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要仔细阅读,对税法基础知识、税收实体法中的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等内容要着重多花时间复习。

  2.参考历年考题

  在对教材有一定的把握后,学员应当参阅以前年度的考试试题,透过历年的考题了解题型、了解不同类型的考题的相关知识点。

  3.系统训练

  解决应试教育的方法离不开习题的训练。

到目前这个阶段,学员应多做综合性的模拟题,考查自己对整体教材内容融会贯通的掌握程度。

回顾并复习以往的错题,弥补不足和弱点。

  内容串讲

  专题一:

税法基础知识

  复习建议

  税法基础知识涵盖的内容比较多,包含了与税收、税法相关的几乎全部理论和知识框架。

但是,总的来看,知识点也比较简单。

在历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也比较高。

尤其是论述题,几乎都出在这一部分。

这一部分内容需要考生记忆的知识点很多,在复习时,需要系统的梳理本部分的知识框架,尤其要抓住其中的重点内容,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记忆,同时适当练习。

  “第一章税法基本理论”部分

  1.税收的概念

  

(1)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关键特征),这一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

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国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

它可以将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2)税收的本质特征:

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

  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税收实际上就是一种分配关系,是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3)税收的概念(名词解释,简答)★★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例题税收的关键性特征是

  A.强制性B.无偿性C.固定性D.特定性

  答案B

  解析税收的无偿性是其关键特征。

  2.税收的分类★

  

(1)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进行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各国税收分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我国也主要是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2)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直接税、间接税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4)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从价税、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普通税、目的税

  (6)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

价外税、价内税

  3.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反映了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指出了税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范围,并说明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2)税法的特征★

  

(一)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调整对象)

  

(二)税法是以确认征税权利和纳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三)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根据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调整税收关系的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我们说,纳税人缴纳税款,国家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

  (四)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4.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

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一)税收分配关系

  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它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一,国家与纳税人(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主要是通过中央税和地方税以及共享税的划分体现出来;

  第三,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行使税权,指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

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我们称之为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税务管理关系。

  第二,税款征收关系。

  第三,税务检查关系。

税务检查一般包括对内和对外两大检查。

  第四,税务稽查关系。

  中国的税务稽查制度由税务检查发展而来,是新税制后实行税收征、管、查分离的产物。

但税收稽查权与税收检查权仍有区别,两者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包容关系。

  中国的税务检查权应当界定为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权,具体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

目前由税收征管部门行使。

  而税务稽查权则是针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权,由目前的税务稽查部门行使。

  5.税法的地位

  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主要关注三个内容)。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

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

  

(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

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等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

  2.区别: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

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管关系是次要的,是为前者服务的。

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

  6.税法的功能和作用★★

  ——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

  

(一)税法的规制功能

  税法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

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

  1.税法的规范功能:

指引、评价、预测。

  2.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

  3.税法的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

  

(二)税法的社会功能

  包括:

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社会公共功能。

  ——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1.保护纳税人权益放在其他作用之首。

  2.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同严格规范征税机关的义务、约束征税人的行为相一致的。

  

(二)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税收职能:

  1.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

  2.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3.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

  4.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

  (三)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四)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7.税法的要素——规则性要素

  从内容来看,税法要素包括税法主体、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八大部分。

  

(一)税法主体

  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两类

  ——征税主体★★

  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国家授权有关政府机关具体负责行使征税权。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分别由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部门负责。

  

(1)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2)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最高税务机关,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

  (3)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

  (4)海关总署是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是主管全国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

  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

关税、船舶吨税,并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的一部分。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以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的一部分,还有已经停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纳税主体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最一般的分类方式。

  篇三:

七级语文上册两则教学设计讲义

  5两则

  两则是初中语文七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的一篇课文,本单元的文章以家庭、亲情为主题。

其中,一文展现了家庭和美温馨的一面,勾画了古人家庭教育家庭文化的画面,展现了一个典型的书香家庭。

告诉了人们一个道理——人必须明礼诚信。

  初中是学生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应着重培养学生的优秀品格。

本文是学生接触的第一篇古文,如何教学,促进学生学好本文,培养学生懂礼守信的好品质,是老师思考的重点。

  1.积累重点实词的解释。

  2.通过注释,读懂浅显的文言文。

  3.学习古代少年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的美德。

  4.理解言简意赅的文章里,蕴含着的丰富的人文内涵,高尚的道德情操。

  反复诵读,通过想象、比较,品味“未若柳絮因风起”的优美意境。

  通过朗读、讨论等说出元芳所具有的品质。

  两课时

  1、创设情境法:

  体现这一教法的有两处:

一是引导学生举出几个关于聪颖机智少年儿童的故事,这样设计的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是通过反复朗读特别是名家朗诵来创设情境,使学生耳濡目染,受到熏陶。

  2、导读法:

  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鼓励学生开动脑筋、大胆表达

  第一课时

  一、导入

  晚唐昭宗年间有位宰相叫郑綮,很善写诗。

一次有人问他:

“相国近有新诗否?

”他回答说:

“诗思在灞桥风雪中驴子上,此处何以得之?

”是啊,似乎风雪与诗向来有缘,与诗家的灵感灵气有缘。

有人冒雪吟诗,有人踏雪寻诗,而东晋名士谢安和晚辈们在家里也能咏雪联诗。

今天,让我们穿越到1600多年前谢安家中的联诗现场,欣赏他们的诗句,感受他们的雅趣。

  二、朗读课文,初步感知

  设计意图:

通过自由诵读,初步感受文章

  1.全班同学自由诵读课文两遍(力求读准字音,不回读)。

  2.请一个学生朗读没有标点的文章,第一步要求加上句读,第二步要求读出句中停顿。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

  3.请一个学生朗读有句读的课文,其他同学从字音、流畅、情感、语速、轻重音等角度评价。

  4.请该生在听取同学的点评意见后,再读。

  5.全班同学齐读课文,在流利、有感情的朗读中初步感知文章内容。

  三、合作探究,掌握文意

  设计意图:

结合注释及提示,能够初步翻译文章

  1.自读课文,同桌互助,结合注释,掌握重点文言词语(教师PPT投影展示重要文言词语,以提问形式补充落实)。

  内集:

家庭聚会;儿女:

子侄辈;俄而:

不久,不一会儿;欣然:

高兴的样子;差:

大致、差不多;拟:

相比;未若:

不如;因:

凭借;即:

就是;何所似:

倒装句,即似何,像什么。

  2.根据屏幕上的注释和书本注释,主要以自我翻译为主,可以同桌互助,翻译全文。

请一学生翻译全文,全班同学和老师修正、补充。

  一个寒冷的雪天,谢太傅把家人聚会在一起,跟子侄辈的人谈诗论文。

不一会儿,雪下得很大,太傅高兴地说:

“这纷纷扬扬的大雪像什么呢?

”他哥哥的长子胡儿说:

“跟把盐撒在空中差不多。

”他哥哥的女儿道韫说:

“不如比作风把柳絮吹得满天飞舞。

”太傅大笑了起来,很高兴。

道韫是太傅大哥谢无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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