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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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2-11-14    字体:

[大中小]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范围为《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规范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以下称建筑废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条);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四)《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消纳场地及相应的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和排水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具有建筑废土分类处理和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能力。

  

(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已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同时具备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条件;

  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

(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消纳场地应符合本条第

(一)项条件;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

  3、自有运输车辆,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

(一)项条件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输车辆应符合本条第

(二)项条件;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签订《建筑废土消纳合同》。

  4、不具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签订《建筑废土消纳合同》;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

五、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2、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3、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2)项规定)

  

(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2、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4)项规定)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根据以下情形提交材料:

  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4)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2)项规定)

  (5)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4)项规定)

  (6)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7)运输路线说明。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

(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4)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2)项规定)

  (5)《建筑废土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6)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7)运输路线说明。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3、自有运输车辆,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

(一)项条件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4)项规定)

  (4)《建筑废土消纳合同》及消纳场地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5)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6)运输路线说明。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4、不具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建筑废土消纳合同》及消纳场地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4)《建筑废土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5)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6)运输路线说明。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

(1)项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需带原件到窗口核对。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筑废土处置证》或《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注:

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本事项须现场勘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建筑废土处置证》或《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

《建筑废土处置证》有效期为准予许可之日起至建筑废土处置工程结束止;《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有效期为准予许可之日起至消纳场地核定的用地范围达到限定的标高时止;《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有效期为准予许可之日起90日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废土处置活动;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后方可从事建筑废土运输。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公开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 7703873 办理业务咨询电话2050596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12:

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

00—17:

0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

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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